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 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 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 3000 元慰问 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 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 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 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 超过 800 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500 元。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 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100 元。
3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 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 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 2500 元。可结合实 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等。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 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 400 元。
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 号)要求,
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 位的集体福利。对生活困难的的工作人员予以补助,如工作人员 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用 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 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发放集体福利,如看望本单位因病、 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慰问离退休人员和组 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工会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工会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工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第三条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8.03.27【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04.08【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7年12月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镇总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或者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一)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二)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其他方式、手段。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与同级工会的联系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制度,规范相关的各项工作。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广东省工会经费的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1. 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工会会员应按月缴纳会费,缴费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企业、事业单位拨交: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3)政府补助:各级政府根据工会工作需要,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4)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

2. 经费管理(1)各级工会应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工会经费进行统一管理。

(2)工会经费支出应遵循审慎、节约、高效的原则。

(3)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监督。

三、经费使用范围1. 工会活动经费:包括会员活动、职工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

2. 工会工作经费:包括工会组织建设、宣传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等。

3. 工会服务经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职工福利、职工医疗互助等。

4. 工会办公经费:包括工会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等。

5. 工会其他必要支出。

四、经费审批程序1. 各级工会在使用经费时,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2. 经费支出应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3. 重大经费支出项目,需提交工会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监督与检查1.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经费监督制度,接受上级工会、审计部门及会员的监督。

2. 定期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工会组织。

2.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4. 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七、经费使用的具体要求1. 工会活动经费使用- 会员活动:应着重提高会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 职工教育培训:用于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深圳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深圳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深圳市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2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吸纳工会参加相关工作,认真听取和研究处理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工会应当履行《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市、区、街道建立地方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社区、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市、区总工会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和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区总工会的派出机构。

2022年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2年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文档模板范本】标题:2022年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促进工会组织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组织是指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任务的组织。

第三条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工会主席是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据《工会法》组织机构规定,严格遵守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组织优势。

第五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预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制度,加强对工会干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工会的公信力和形象。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七条工会会员是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享有参加工会活动、参加工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九条工会会员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自觉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十条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主要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和业余活动。

第十一条工会经费的筹集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工会监察第十二条工会监察是工会组织依据《工会法》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催促改正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监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宣传和教育,采取巡视、检查、调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第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防止和解决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应当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七章职工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工会组织应当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综合素质。

粤工总【2013】63号 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粤工总【2013】63号 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3年4月11日以粤工总〔2013〕63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四条工会经费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代收范围与缴费标准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第六条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198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

第七条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地方总工会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二)负责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三)负责缴费单位信息的维护;(四)牵头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五)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六)负责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七)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广东省工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1.2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收取的会员会费、企事业单位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1.3 工会经费应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开展工会活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

二、经费管理组织机构2.1 各级工会应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查监督。

2.2 各级工会应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2.3 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经费收入管理3.1 会员会费:工会会员应按月缴纳会员会费,缴费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2 企事业单位拨交经费:企事业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3.3 政府补助: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政府补助,用于支持工会工作。

3.4 社会捐赠:各级工会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款项应专款专用。

四、经费支出管理4.1 工会经费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服务职工、注重效益、公开透明。

4.2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职工教育、职工福利、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权益等。

4.3 各级工会应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需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4.4 工会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手续齐全,确保资金安全。

五、财务报告和审计5.1 各级工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并报送上级工会。

5.2 各级工会应定期接受审计,确保工会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六、经费公开和监督6.1 各级工会应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6.2 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经费公开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七、违规处理7.1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2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经费安全。

广东省总工会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总工会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粤工总〔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现将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的标准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二、关于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一)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具体项目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补助和慰问金项目主要包括: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4、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5、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等。

(二)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1、明确发放标准。

基层工会必须制定有关规定,遵循合理、适度原则明确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发放的统一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⑴对于奖励事项,应严格控制奖励面和奖励额度。

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人;⑵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50元/人/餐;⑶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因特殊困难的补助应制定明确的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⑷会员本人生日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2、完善发放手续。

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到位。

广东省总工会2015年2月6日附件: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全总陆续接到基层工会组织来信来电咨询此《通知》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广东省总工会出台《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标准作...-资讯-商路通...

广东省总工会出台《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标准作...-资讯-商路通...

广东省总工会出台《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标准作...-资讯-商路通...广东省总工会转发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来源:广东省总工会网站日期:粤工总〔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现将全总《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的标准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二、关于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一)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具体项目基层工会在举办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发生的奖励、补助和慰问金项目主要包括: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4、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5、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等。

(二)关于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1、明确发放标准。

基层工会必须制定有关规定,遵循合理、适度原则明确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发放的统一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

⑴对于奖励事项,应严格控制奖励面和奖励额度。

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人;⑵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50元/人/餐;⑶对会员个人和家庭因特殊困难的补助应制定明确的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⑷会员本人生日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外资企业建立工会

外资企业建立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参考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法律依据1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2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3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4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5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及一九九O年十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二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6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7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上述的重要法律法规,是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的重要的、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工作保障;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是完全合法的,同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2、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条件和要求根据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条件是:1企业已经投产;2企业生产经营较正常;3有会员25人以上;在实践中,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会员不足25人的也建立了基层工会;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的工作,是当前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情况的报告〉的工作的通知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一九九四年省总工会和省委组织部等七个单位提出了关于加快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步伐的意见,要求:1各级党政要充分认识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做好工会工作,是加强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是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素质,保持工人阶级队伍团结统一的需要;是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中方负责人要共同努力,大力支持各级工会的工作,努力作好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2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在布置、检查企业党建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工会的组建工作;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调,加强监督,确保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法律规定得到落实;要坚持企业设立和工会组建“三同时”的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谈判、签约或审批时,要同时提出建立工会的要求,并写入企业章程,否则应不予审批;在企业筹建时,要同时筹建工会组织;在企业投产开业的同时,建立起工会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年审时,也应对其是否成立了工会组织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监察时,对尚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做好组建工会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支持建立工会;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应当支持工会依法收取经费,并督促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对企业拨缴工会经费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4各级党政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配备企业中方管理人员时,必须选配适当人选担任企业工会主席;要认真落实工会法和劳动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3、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的一般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程序可参照基层工会组建的一般程序进行,但在组建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的书面申请报告一般以企业工会筹备组的名义申报,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可以以企业党组织的名义申报;工会筹备组,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织在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2工会筹备组在筹建工作中,除了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组织的性质、作用、任务外,同时要积极向外国投资者和管理人员宣传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外国投资者和管理人员了解职工组建工会是依法办事,工会是企业行政的依法合作者,是“帮手”;3发展会员时,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搞强迫入会,不搞集体入会,也不以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外地工以及工作时间为入会另加条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港澳职工、台湾职工、华侨职工和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的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其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在他们回国及地区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4、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1地位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有着法定的地位;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法和外资企业法不仅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还可以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2作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目前实践,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作用:即维护职工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二是建设作用:即团结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在企业工作和劳动,依法与投资者共谋企业发展;三是教育作用,即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四是参与作用,即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反映职工对经营管理的意见和要求;五是监督作用,即监督企业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六是协调作用,即协调和改善企业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七是团结作用,即在增进中方职工团结的同时,增进中方职工与香港、澳门、台湾职工和外籍职工的团结;八是统战作用,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来投资者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统战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这些作用,不仅已为企业职工群众拥护和信赖,同时,也得到党政以及外来投资者的赞赏;5、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和权利1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主要是:①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②团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③关心职工生活,协助和监督企业行政方面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资金,办好职工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福利工作;④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教育职工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⑤增进本企业与港、澳、台职工的友谊团结,合作共事;2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权利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根据我国工会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基本权利是:①有权帮助、指导和代表职工同企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②有权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有关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③有权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的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予以纠正;⑤企业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行政方面予以纠正;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⑦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提出意见;⑧企业行政调动或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⑨有权对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迫工人冒险作业等提出解决的建议和参加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⑩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6、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宗旨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的一种新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工会是我国基层工会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及工会工作与国有企业工会及工会工作,既有共同的地方,又具有与之不同的特点,其主要有:1工会应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员工的具体利益,同时,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利益;在国有企业,企业的生产资料为全民所有制,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利益和保障企业的利益,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这在外商投资企业就完全不一样;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着外来投资者的生产资料,外资企业的生产资料甚至为外来投资者全部所有,企业存在着一定的雇佣劳动关系,然而,外来投资者对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依据我国的法律,经过我国政府批准的,,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欢迎外来投资者前来我国投资办企业,是我国的既定政策,是发展我国生产力,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工会同样要依法尊重和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首先向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及工会工作提出于国有企业工会几工会工作不同的新的要求,即:应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同时,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第一个特点,也是比国有企业工会工作更复杂、更艰巨的一项任务;2工会以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为主;在国有企业,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等;在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是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还具体规定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3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看,其工会基本任务与国有企业工会也有所不同;企业部分或全部生产资料为外来投资者所有,企业存在者雇佣劳动关系经济成分;企业拥有较大的经营管理自主全权;企业经营管理权一般或主要掌握在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手中,他们有的不熟悉、不遵守我国国情的落后管理方法;此外,我们目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法规不配套、不健全或过于笼统等,企业损害和侵犯职工权益不仅比国有企业多,而且,也比国有企业严重;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比国有企业工会更突出、更必要;4工会开展活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国有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许多主要都是依据党的政策规定,如企业工会主席的级别和享受的政治、经济待遇等;在外商投资企业,情况则不一样或完全不一样,其主要是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经我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依法办事是企业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国际通行惯例;企业一方面必须遵守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另一方面,企业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又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企业重大问题的决定,机构人员设置和企业管理等;因此,企业的各项工作、活动,都必须、也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我们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我们尊重和保障外来投资者利益,也只是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5工会的活动方式要符合企业实际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工作同国营企业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占用太多的工作时间、生产时间,工会干部一般都是兼职,因此,工会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开展工作;①工会工作要注重实效;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节奏快,讲究经济效益,不可能利用工作时间开会、搞活动,因此,要少开会、开短会,会前做好周密准备,精筛内容、紧缩时间;在许多外资企业,工会兼职干部深入实地了解情况,采取面对面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拘形式,注重实效,受到外商和广大职工的好评;②工会活动业余化,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规定,在职工生产和工作时间内,不准进行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活动;因此,工会活动基本上是在业余时间进行;总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采取“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活动;摘自:工会组织工作实用手册,2002年6月,广东省总工会组织部编。

1.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1.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

广东省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粤工总〔2014〕177号(广东省总工会2014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尊重和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增强企业工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工会是指单个企业单独建立的工会委员会或多个25人以下小企业联合建立的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企业工会应当实施民主选举,通过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会员意志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是指通过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可以直接选举,也可以间接选举,鼓励实行直接选举。

第五条企业工会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直接选举可采取提名候选人和不提名候选人两种方式进行。

提名候选人方式是指有提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即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票上直接选取候选人,在获得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票的候选人中,按得票由多到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不提名候选人方式是指没有提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即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票上直接填写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选姓名,在获得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票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由多到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第六条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先选举产生工会委员,再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七条企业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时,应当充分发动和组织会员参加,尊重和保障会员行使民主权利,体现会员意志。

第八条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对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筹备与会员代表第九条新建立企业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筹备组),负责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作。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6•【字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9月26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9修正)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9修正)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2【实施日期】2019.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和上级工会在本单位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义务。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部分; (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
标准年度总和; (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
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 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
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在高温、寒冷和雾霆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 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 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 3000 元慰问 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 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广东省总工会文件
粤工总〔2018)5 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 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省总机关各 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办法》(总工发〔2017)32 号),制定《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对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霆用品以 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 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 知》(粤工办〔2013) 16 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 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 号文)等有关规定, 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 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四、职工活动项目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08•【字号】•【施行日期】1995.06.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1994年11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6月8日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筹备开业的同时应为筹备组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

上级工会、产业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指导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第四条已组建工会,会员在200人以上的企业,需要设置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由工会同企业商定。

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借故辞退。

借故辞退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不予纠正的,可要求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研究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有工会代表参加或者听取工会意见。

第七条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福利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制度实施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可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工资、不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纠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

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

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工会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八)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大工程招投标等应当适时向职工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劳动就业和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可以对以上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对工会的建议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

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上解和回拨。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迁、改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在拆迁、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登记设立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对其登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工会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基层工会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查处理。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三)无正当理由降低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的;(四)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未恢复工作的,责令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调动工作岗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四)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