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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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xx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进一步完善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印发〈xx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小学、中学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幼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二、学分登记管理范围1、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2、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三、学分登记总体要求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

教师每年培训所获学分不少于30学分,五年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学分(校本研修不超过12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3年内完成,前2年每年不少于60学分)。

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2、继续教育年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从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完成的培训学分计为当年学分。

全省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的第一个五年一周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

四、学分登记管理方式1、省教育厅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进行统一登记与管理。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与信息汇总和系统平台维护等具体工作。

3、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县教育局委托县教师进修学校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在1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学分登记。

县教育局对学校(单位)教师学分登记情况实行一年一通报,市教育局对培训学分完成情况实行一周期一表彰。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培训、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

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方案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方案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

为了促进教师的职业发展和专业成长,学分制度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教师培训管理方式。

本文将提出一种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方案,以便有效管理教师培训学习的过程和成果。

二、方案目标该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方案的目标是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促进教师的职业发展和长期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学分体系,确保教师培训学分的权威和有效性;2.鼓励教师参与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其专业水平;3.激励教师积极参与学习与教研,推动教师专业成长;4.提供教学资源和支持,帮助教师更好地进行学习和教学。

三、方案内容该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分获取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培训学分:•参加由教育部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参加学校内部组织的专业成长活动、教学研讨会等;•参与学校或社区内的教学改革项目或研究项目;•发表教育教学类论文或在相关学术会议上做学术报告。

教师参加培训活动并完成相关考核后,将获得相应学分。

不同类型的培训活动对应不同学分,学分设置应根据活动的难度和时长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

2. 学分管理学校设立专门的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机构,负责学分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教师应主动报名参加培训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学分管理机构报备。

学分管理机构会对教师的学分进行审核、统计和记录。

同时,学校应建立学分查询系统,教师可通过该系统随时查询自己的培训学分情况。

学分查询系统应包括教师的个人信息、参加培训活动的记录以及已获得的学分等内容。

3. 学分认定学分认定是指对教师所获取的学分进行审核和认定。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学分认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教师的学分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学分认定应遵循公正、科学、权威的原则,确保学分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甘教基一[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基一〔2014〕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

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甘肃省教育厅监制
填表说明
1、“工作单位”栏应填到所在县市区
2、“年度培训学分登记”表填写要求:
①“项目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同时注明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训等。

②学时数以结业证书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③批准文号指批准机构下达培训项目或培训计划的文号,参培层次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校本等。

④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和市州直属学校的由市州教育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省直学校的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3、“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表填写要求:
①“其他”指校本研训等。

②学校、县市区意见为“初审结业”,市州意见为“结业”。

证书编号:
(盖颁发单位钢印生效)
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任教学科
工作单位
年度培训学分登记
周期结业学分审核登记( 年—年)。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定)

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2——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

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一个周期时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第四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每位教师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类分层分岗培训任务”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类学分统一按《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核定。

第七条依据《张掖市中小学教师德能测评办法》开展的教师德能测评活动,列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并按标准核定学分。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学分。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市、县级教师培训,按照市、县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条学校(园)开展校(园)本培训,须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张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园)本培训申报表》(附件2)和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开展培训,《备案通知》作为校(园)本培训学分登记的依据。

未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教师培训项目,不能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学总校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学总校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学总校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总校教师专业发展,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教师〔2013〕49号)精神,结合总校教师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总校教师(以下统称为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登记时间自2011年起计算,第一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

在每周期内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新任教师参加工作当年须完成100学时以上的适应性培训。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总校及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五条校本培训学分认定:教师参加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本人学习笔记和学校培训负责人审核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

教师参加本校听评课、集体备课,凭听课(中心发言)记录和教务(教研)负责人审核认定学分,每3节(次)计1学分。

学校培训负责人要做好校本培训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本项目分每学年每位教师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培训学分认定:教师参加总校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教研活动),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或培训部门出具的学时证明认定学分,教研活动按照总校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出具的学时证明认定学分。

参加总校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

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

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

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

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的有关说明

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的有关说明

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的有关说明第1项:此项指校内各类教研活动和培训活动,包括学区教研活动。

除请假人员外所有老师每年都计分,校本研修认定表“研训主题或内容”填“语文(数学、英语)教育教学”等。

第2—5项:此项中国培计划算省级培训;学区联片教研活动算县级培训(会议记录、签到册等),每天8学分;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外,学校自主派教师外出培训,报教体局备案的,算县级培训,没备案的算校级培训。

后勤人员参加安全培训、财会人员参加财务培训均按照县级加分。

但教师参加公务员培训、党课学习、后配干部的培训等均不在加分范国。

第6项:此项中函授自考每年加30学分,但有效学习时间即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要控制。

第7项:此项中晋职前培训不再另加。

第8项:此项中国培计划辅导教师加60学分。

第9项:此项中所有远程培训均算网络培训,均按规定标准计分。

第10项:此项中在国家权威期刊、211、985工程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算国家级;其余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能查到的算省级。

合著论文不计分。

在《中小学学校管理》、《教与学》、《素质教育》、《教育学文摘》、《职业技术教育》、《中小学教育》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不计分。

甘肃省的《甘肃教育》、《教育督导》、《教育革新》及《》四种刊物按省级算,其他不计分。

第11项:此项中的教材指经“甘肃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算出版教材:专著必须是教育教学类的。

第12项:此项专指课题鉴定(省级鉴定的,市级和鉴定;立项的不计分),有效计分人员为前4人,含主持人,前2人计10分,第3人计6分,第4人计4分,以后人员不再计分。

第13项:此项专指课题获奖,计分办法同12项。

第14项:此项中“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必须是学校安排或指定的,要有协议、有安排,指导教师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

帮扶对象须取得成果(评优课、说课获奖)才计分。

第15项:此项时间须在一学期以上。

第16项:此项指对免修对象凭假条加免修学分。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培训、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

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下同)教师培训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精神,结合我市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为主要培训形式,以学分管理积极推动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系统化、信息化和制度化。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应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各类集中培训、远程培训,以及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校本研修,每五年内须完成累积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任务。

第三条省教育厅统一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培训业务的职能科室(或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由国家、省、市、县等不同级别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分别对应界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次的集中或远程培训,各校组织实施的培训均按校本研修认定。

第二章学分构成及认定程序第五条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

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40学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学分(每位教师每年校本研修最高计10学分)。

第六条集中培训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各培训院校和机构承办,连续集中2天以上(含2天)的脱产培训。

国家及省级集中培训,由承办单位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定同意后登记学分。

市、县级集中培训,由市级机构统一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

第七条远程培训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由具有省教育厅认定或认可的远程培训资质机构承办的,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的培训。

甘肃教师学苑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教师学苑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甘肃教师学苑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学分管理
将“甘肃教师学苑”微信公众平台(移动学习)和网络平台(在线学习)发布的内容纳入继续教育体系。

学分使用参照《甘肃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认定办法》(甘教师[2013]49号)有关规定计算学分,每位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24个学分的学习任务。

二、学分获得
“甘肃教师学苑”每月发布内容八期,每期包括人文素养、教育资讯、教学风采等版块。

学员在浏览状态下不记录学分,在相应的平台上实名注册后并学习完每期发布的全部内容方能记录学分,学分存到学员在“甘肃教师学苑”的学分银行中。

三、学分奖励
(一)学员在“甘肃教师学苑”网络平台(/wx)个人空间发布文章和资源吸引500以上的用户关注,可获得奖励学分3分。

(二)学员在“甘肃教师学苑”网络平台(/wx)上发布的教育教学资源被好评并获得500次以上下载,可获得奖励学分1分,最多可获得3分。

(三)学员在“甘肃教师学苑”网络平台(/wx)上发表原创人文素养相关内容并被“甘肃教师学苑”微信公众平台转发的,可获得奖励学分1分,最多可获得3分。

四、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自2014年11月起实施,适用于甘肃省各级各类中小学教师,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0分
18.培训内容遵循教育部制定的《国培计划课程标准〔试行〕》及使用指南要求设置。
4
1.听取汇报;
2.查阅相关资料;
3.查阅培训内容及考核表。
19.培训内容符合项目要求、贴近培训对象的需求。具有针对性、引领性。
4
20.课程结构合理、逻辑体系清晰。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无小学化、城市化倾向。
3
21.完成培训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无更换、替代或缺失内容。
33.对培训教学资源不断更新,生成新的教学资源,建立新的培训支持系统。
2




5分
34.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健全,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和管理经费。
2
1.听取汇报;
2.检查相关账目。
3.查阅审计报告。
35.无挪用、挤占和平调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2
36.为教学提供支持及学员生活费及时拨付到位。
1




15分
29.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场地和设备,确保有良好的教学条件。
4
1.听取汇报;
2.实地查看;
3.听取学员反馈信息。
30.食宿、医疗条件符合要求,为学员提供服务。
3
31.有为不同的教学方式提供基本的教学空间和条件。
3
32.有可供学员使用的网络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延伸培训的空间和学习周期。
3
5
15.优化课程设置。在自主设置课程中有特色和创新的课程。
3
16.能按照培训方案,保证按项目规定开足各门课程、开足课时。
4
17.培训方式多样性、多元化,符合教师学习特点,如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境式、任务驱动式等。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学手段。

甘肃省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教师填写流程

甘肃省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教师填写流程

甘肃省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教师填写流程示例文章篇一:哎呀呀,这“甘肃省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教师填写流程”,听起来可真是个严肃又重要的事儿呢!咱们先来说说第一步,老师得先把学生们的各种表现和成绩整理清楚吧。

就好像咱们整理书包一样,得把书、本子、笔啥的都归归类,老师这是要把学生们的优点、不足、进步啥的都心里有数。

这可不容易啊,一个班那么多学生,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点,老师得多费心思呀!然后呢,老师得根据学校给定的标准和要求来判断每个学生能得多少学分。

这就好比是裁判打分,得公平公正,不能偏袒谁,也不能亏待谁。

老师这时候就得瞪大眼睛,仔仔细细地衡量,要是不小心给错了分,那可就不好啦!再接下来,老师要把这些分数和评价一项一项地填到系统里去。

这可不能马虎,万一填错了地方,或者漏填了啥,那不是乱套了嘛!这就像我们考试的时候填答题卡,得小心翼翼的。

还有啊,填完了也不能就不管啦,老师还得再检查检查,看看有没有错误。

这就跟我们做完作业自己检查一样,要保证没有错误才能交上去。

要是有错误没发现,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在这个过程中,老师还得跟其他老师交流交流,看看大家的标准是不是一样,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需要一起商量。

这就像我们小组讨论问题一样,大家一起出主意,才能把事情做得更好。

老师在填写这些的时候,心里肯定也在想:“这可关系到孩子们的未来,得认真再认真!” 他们就像是辛勤的园丁,在这片学分认定的花园里,精心呵护着每一朵小花。

你说,老师做这些工作容易吗?当然不容易啦!他们为了我们能有准确公正的评价,付出了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

所以呀,我们可得好好努力,不辜负老师的一片苦心!总之,甘肃省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教师填写流程是一项既复杂又重要的工作,需要老师们的细心、耐心和责任心,真的太辛苦啦!示例文章篇二:哎呀呀,这“甘肃省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教师填写流程”听起来就有点复杂呢!咱先来说说这第一步,老师得先把学生们的各种表现和成绩啥的都收集起来,这就好比是收集一堆宝贝,可不能落下一个。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方案(2021—2025)的实施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方案(2021—2025)的实施

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方案(2021—2025)的实施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方案(2021—2025)的实施一、引言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提高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甘肃省教育厅制订了《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方案(2021—2025)》,旨在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提升教育质量。

二、培训方案的目标1. 提高教师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水平。

通过系统培训和学习,加强教师对学科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技巧。

2. 培养教师专业素养。

培训将注重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理念,提升他们的教育教学观念,并加强其教育教学的创新能力和应对问题的能力。

3. 推动教师专业发展。

培训方案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其学术水平和专业声誉。

三、培训内容1. 学科知识培训。

在核心学科领域,提供系统的学科知识培训,加强教师对课程知识的深层次理解和思考能力。

培训还将关注新课程改革和教学标准,引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教学设计和实施。

2. 教学方法和技巧培训。

通过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培训将介绍一系列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技巧,帮助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培训还将注重教师的创新能力培养,鼓励他们设计和实施富有特色的教学活动。

3. 职业道德和教育理念培养。

教师作为社会的栋梁,其职业道德和教育理念的塑造至关重要。

培训将引导教师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和人文素养。

4. 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

培训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他们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培训还将组织专题讲座和研讨会,为教师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

四、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

通过组织集中的培训班或研修班,向教师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提供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的机会。

集中培训将根据不同学段和学科的特点进行定制。

2. 分散培训。

除了集中培训外,教育部门还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和移动终端等方式进行分散培训。

于肃张掖市对中小学教师实行“学分制”管理

于肃张掖市对中小学教师实行“学分制”管理

五名。单项赛结束后 , 陈秋江、 赖煊同时获得参 加超 级联赛 资格 ,
经 过 3轮 竞 赛 获 得 第 五 名 。
青少 年世界杯 ( R o b o C u p J u n i o r ) 是 面向青少年 开展 的一 项 以科技设计 与实践 为导向的国际性科普活动 ,已成为 目前规模 最大的国际性青少年机 器人竞赛 。
均每天花费在家庭作业 上的时间为 5 3分钟 : 年龄 在 1 3到 1 8岁
的学 生平均每 天完成 家庭作 业时间为 7 3分钟。调查 同时显示 ,
许 多家长和教师对当下学生 家庭作业的价值产生怀疑。 这项基 于人 口统计信 息的调查还 显示 , 7 7 % 的 6到 1 2岁年
龄段学生 ,以及 6 9 % 的 1 3到 l 8岁年龄段学生在调 查的前一晚
甘肃 张掖 市对 中小学教 师 清 华大学机械 系党委 书记 单际 国教授赶 到十八大会议 驻地 ,与 刘宏初步商讨 了开办焊接高技 能人才培训班的可 能性 。 实行“ 学 分制 ” 管理 清华大学 为此次培训I 班授课配备 了精兵强将 :不仅 由参与
创建 了国内高 校第一批 焊接专业 的潘际銮院士领 衔课 程首讲 ,
民子女倾斜 、 继续向南疆三地州倾斜、 加大 向少数 民族 自治州的
主体 民族和人 口较 少民族的招生倾斜力度等特点 。
2 0 0 4年 9月 , 新疆参照“ 内地新疆高中班” 办班模式 , 在乌鲁 木齐市 、 克拉玛依市 等 8个城市 的 1 7所学校 开办 “ 新疆 区内初 中班 ” 。 自治区在财政 上给 予大力支持 , 每名学生年均补贴 费用
张 掖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每 5 年一 周期的学分管理 制度 ,每名教 师每学年须修够 7 2个学分 , 5年须修 够 3 6 0个学 分, 但参 加校本培 训登记的学分最 多不超过 3 0 个 学分 。 民办学

甘肃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材料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经济性,有效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中小学校外培训材料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坚持以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培训材料审查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材料管理的有关政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县(市、区)培训材料管理工作,处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争议较大的培训材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管以及对问题培训材料的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第六条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注重综合施策,动态监管,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学生家长等监督作用,形成多方合力。

第八条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熟悉校外培训材料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三)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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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7 来源:本站点击:14066
甘教师【2013】49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轮次学分认定从2011年开始,五年一周期。

请各地教育局在完成本年度学分认定登记工作的同时,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地教师2011年和2012年学分认定补登工作。

为了确保学分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教育局指派专人进行学分登记工作,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师范处。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备案表.doc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28日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
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

在五年一周内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
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

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
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

人社部门组织的公修课培训,按5年30学分认定。

第九条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2学分,市(州)级每1学时计3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4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5学分。

第十条参加县级以上有组织、经过注册的网络培训学习,完成网络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结业证书者,依据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认定学分,每2学时计1学分。

第十一条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凭报刊原件认定学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每篇分别计6、4、3学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学方面的教材、专著者,凭原件认定学分,共计10学分;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结题文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同一课题不重复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每项分别计10、6、4学分,第三名按相应学分折半计。

第十二条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专任教师在学校指导青年教师的,按校本研修计算学分,每年不超过30学分;城区学校教师被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民族地区、
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或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研修的,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认定120学分,时间在1年以上的,认定240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适当免修学分,增加或免修学分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教师在同类型学校之间调动,新任职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可其调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年度学分登记程序。

(一)本人申请。

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审查。

学校对申请学分登记的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提交的证书核实后,编制年度申请学分登记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审核登记。

(三)县(市、区)登记。

县(市、区)登记机构在全面审核学校提交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材料的基础上,逐一将教师的年度培训学分登记在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下简称《登记证书》)上,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留存。

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市(州)直属学校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登记证书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分认定专用章”后,颁发给教师。

教师个人应妥善保存,作为周期学分认定登记的重要依据。

(四)市(州)审核。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对所属县(市、区)的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

(五)省级备案。

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报市(州)教育局。

市(州)教育局汇总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并于次年五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程序
(一)学校申报。

学校依据《登记证书》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向县市区登记机构申报周期学分核定和结业核准。

(二)县(市、区)审查。

县(市、区)登记机构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教师的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三)市(州)确认。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予以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复核备案。

省教育厅指定机构对市州教育局确认的结论进行复核备案。

复核合格者,由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合格”意见。

第四章学分使用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名优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要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培训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

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最低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学分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每年度通报一次各地教师培训工作和培训学分认定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

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情况和学分认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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