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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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04]125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加强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将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人12.00元。

二、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人数按常住人口计算,学龄前儿童免收。

三、临时居住人员按照上述标准收取。

四、电楼运行时间为全天二十四小时,定时开放电梯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根据运行时间,酌减电梯收费标准。

五、高层住宅楼设有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应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高层住宅楼无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可不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

六、设有电梯的高级公寓、商住楼和中高档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已经确定含有电梯运行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

七、装修期间的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将根据住户的装修时间、装修面积和工作量等所发生电梯运行费用情况,另行确定。

八、对本通知中未规定的电梯其它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议定。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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