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代理信贷业务操作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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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代理信贷业务操作细则

xx总发〔xx〕185号,xx年9月1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口行”)双方信贷代理业务健康发展,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双方《中小(微)企业贷款合作协议》和《委托代理总协议》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双方信贷代理业务的合作采取我行推荐外向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口行委托我行对企业本外币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进行管理,由口行自主审批后发放贷款,我行出具《保证函》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

我行各分支行(部)在业务代理时,须严格落实企业贷款足额有效的反担保手续,锁定和控制《保证函》相关业务的担保风险。

第三条我行对协议项下贷款的管理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开展贷款三查、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贷后管理、协助收回贷款本息等。

第四条双方信贷代理业务合作流程主要包括:我行按口行贷款准入条件筛选企业→我行向口行推荐企业→口行对企业进行初审→我行对初审通过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总行对企业进行授信审批→授信通过后,向口行提交企业贷前资料→口行组织审核和审批/并答复我行→我行组织审批通过企业到口行开户/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出具反担保/我行出具《保证函》/口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口行负责将贷款全额划企业在我行的账户(内部专户)→我行负责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我行负责企业贷后风险检测和管理(20%左右的企业由口行配合贷后管理)→我行督促企业按期付息、还本。

第五条各分支行(部)须指定信贷管理科人员,专人负责我行与口行代理合作事项,包括:工作联络、材料审核、资料传递、手续把关,以及代理事项的辖内组织和牵头。

第二章推荐与调查

第六条客户筛选。各分支行(部)按照总行公司部下发的口行贷款企业准入标准,筛选企业。

筛选完毕后,编制合格客户名单、推荐贷款金额清单,连同企业《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并报送总行公司部。

第七条企业推荐。总行公司部根据口行对我行综合授信及全辖客户推荐情况,组织客户初审和贷款推荐金额的测算,测算完成后形成推荐企业清单,报主管行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清单、测算结果和相关测算资料报送口行初审。

第八条贷前调查。口行初审后,总行公司部向各分支行(部)通报初审合格客户名单,由相关行(部)按照银行贷前调查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调查。

调查完成后,各分支行(部)经办人按照口行代理工作要求编制并形成以下资料(均须一式二份,一份经办行留存,一份送总行):《资料清单》(附件1)、《贷前报告》(附件2)、《中小(微)企业推荐表》(附件3)、《财务计算表》(附件4)、《资金测算表》(附件5)。

如果借款人为中型企业,须事先报告公司部,由公司部与口行联系,对评级部分予以确认后再撰写相关《贷前报告》内容。

第九条材料审核。经办人材料完成后提交信贷管理科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需提供的资料按照《资料清单》是否齐全和真实;

(二)《贷前报告》是否符合口行的格式和要求,内容是否齐全和真实;

(三)对于按国标企业类型划分为中型的借款人,是否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实际经营情况,将财务计算表中的财务数据、财务报表及比率、评议指标测评表中的初评打分准确填写(附件4),若借款人为小微型企业,此内容不需要填写;

(四)企业申请出具《保证函》的相关风险因素分析和审查。

审核完成后,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套资料提交各分支行(部)负责人签批。《贷前报告》纸质版结论处须由调查人、审查人与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授信审批。各分支行(部)材料审核通过后,需对拟推荐企业进行《保证函》专项授信审批。

(一)《保证函》专项授信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范围,审批权限根据我行对机构的授权授信审批权限区分。超过机构权限的报送总行审批。

(二)《保证函》专项授信申报材料须包括:《资料清单》(附件1)要求和《分支行(部)授信上报意见表》(我行原有版本)、《财务计算表》、《资金需求表》等纸质文档(正本一套)和电子文档。

(三)《保证函》专项授信结论中应当明确:是否同意向口行推荐,推荐的贷款类型,同意推荐并出具《保证函》的金额,需要为《保证函》追加的反担保措施,以及原有我行授信控制意见等内容。

客户在口行的贷款属于置换我行原有贷款性质的,在新增《保证函》授信额度时,须同步减少该企业在我行的其它综合授信额度。

(四)授信审批完成后,授信部须将《授信结果通知书》、《资料清单》(全部资料)、《财务计算表》、《资金需求表》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送公司部。

公司部收妥材料后,造册登记。由专人负责将企业纸质材料及相关电子文档及时递送口行业务管理员。

第十一条放款准备。客户资料经口行贷前审核、贷款审批后,将结果发送我行,各相关分支行(部)须准备相应贷款发放手续,具体包括:

(一)组织并通知借款人到口行办妥开户手续、签署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向口行提供经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的“提款通知书、用款计划表、借款借据、电汇单、借款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与用款计划相关的商务合同和发票”;

(三)按照《保证函》专项授信审批结果,办妥企业贷款的反担保手续;

属于置换性质的,通知企业筹措资金归还原有我行须回降的相应授信;

(四)办理口行《保证函》内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手续办理。企业贷前相关手续办理分工:

(一)由各相关分支行(部)负责通知并组织企业按要求到口行办理开户,签署借款手续。并按《放款资料清单》(附件6)要求,向口行提交相关手续。

(二)《保证函》反担保手续须采用本行专用文本(附件11《保证反担保协议》、附件12《抵押反担保协议(第三人)》、附件13《抵押反担保协议(主债务人)》、附件14《核保书》、附件1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且抵押手续须按本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登记。

(三)反担保手续办妥后,各分支行(部)须由专人负责审核反担保手续的落实情况。审核通过后,须由审核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核意见(在反担保手续复印件上签署),将全套手续复印件报公司部。

(四)公司部根据总行授信审批结果和经办支行(部)反担保手续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起草贷款《保证函》(附件17、附件18),《保证函》复印件报公司部负责人签批确认,确认后提交授权主管行领导签批;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登记盖章(反担保手续复印件留存办公室作为《保证函》副本附件归档)。

(五)签批通过后,公司部按照《放款资料清单》要求(连同《保证函》)及时递送口行。

第三章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从口行贷款发放完毕之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终,经办行贷后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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