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 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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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来源:中国教育报发布时间:2014-05-07
【案例】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某于下午课外活动时在操场踢足球,接球时跌倒,后脑勺着地,但未见明显外伤,回家后未告知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症状,下午体育课上踢球时,他头晕加重,老师才得知他曾摔倒,立即将他送至医院,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结果】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王某受伤是其在课外活动时偶发,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也并无不当。此案中,因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中小学生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分布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约占中小学生总数的60%。我国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的学校安全保护责任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中小学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负有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不能提供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学校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中小学生安全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
来源:中国教育报发布时间:2014-05-07
【案例】一晚,某校17岁的学生寇某与几名同学在宿舍喝酒。第二天早上,寇某身体异常,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寇某父母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应负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而学校称,学校规定学生不准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寇某即将成年,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人,对寇某的死亡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驳回了寇家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学校的法定义务由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杜绝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有限义务,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无限义务,不能也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超越法定义务的监护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履行法定义务需要证据支持,不能滥用“推定过错责任”。
学校有怎样的法律义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学校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也应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来源:中国教育报发布时间:2014-05-07
【案例】张为(化名)和刘波(化名)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中午放学下楼梯时,张为不慎踏空向前倾倒,将走在其前面的刘波碰倒。刘波门牙被碰掉,刘波的监护人将张为的监护人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为、刘波和学校对刘波受到伤害都不存在过错,张为和学校不应对刘波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伤害的发生与三方都有关联,判决由三方分担医疗费用。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经常会出现学校没有过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专门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学校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脱落、坠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下,学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有过错方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方的,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中国教育报发布时间:2014-05-07
【案例】某日上午大课间时间,马某与胡某两伙学生动手打架。马某将胡某、卡某和塔某砍伤。三名受伤的学生被送到医院,救治过程中学校垫付医疗费27000元。胡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虽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但此案件发生在校园内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15%。学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主持下,胡某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学校考虑胡某家庭的实际困难,不再向胡某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时有发生。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人员,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实施非职务行为时也被视为“第三人”。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因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包括不承担责任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两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补充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第三方对学生造成侵害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家长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