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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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7年

劳动合同法2007年

劳动合同法2007年
在2007年,中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劳动关系管理进入了一个新
的阶段。

这部法律的实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
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劳动用工规范。

以下是关于2007年劳动合
同法的几个核心要点:
1. 劳动合同的签订: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有助于减少因口头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2. 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长和工资支付等作出了明
确规定,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

3. 工资支付:法律强调工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劳动者工资。

4. 工时和休息休假: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及加班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5.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社会保障。

6.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
经济补偿,保护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合法权益。

7. 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为劳动
者提供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

8. 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作出了
特别规定,以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动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促使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合法合规的用工管理,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解释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的规定。

在我国的劳动关系的规定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的规定。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

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

有的企业在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

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

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给劳务派遣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对同一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是当代法制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却并没有似乎也不可能以聘用合同或者所谓的聘用制劳动合同来统一事业单位员工的身份。

于是,在事业单位中有了多种不同身份的员工:“老人”,即没有与其签订任何种类合同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先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员工:新人”,即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开始,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外人”,即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与其连聘用关系都不存在的员工:“工人”,这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二是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但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编制外员工。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上述问题。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带附加条款)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带附加条款)

全文公布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官方版)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附则正文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甲方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主体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8:00,周末双休。

2. 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法定节假日休息和带薪年休假。

六、劳动报酬1. 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

2. 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公司经营状况,给予乙方一定的绩效奖金。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危害,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书中的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书中的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书中的特别约定劳动合同书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除了基本条款外,劳动合同书中还可以包含特别约定,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约束关系。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书中的特别约定,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特别约定的定义和作用特别约定是劳动合同书中对于特定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的条款。

它可以对双方的权益、责任、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进行具体规定,以满足雇主和雇员的特殊需求。

特别约定的作用在于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责,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二、特别约定的常见内容1. 工作内容和职责特别约定可以明确雇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

例如,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雇员需完成的具体项目或工作指标,以确保雇员的工作目标明确清晰。

2. 工作时间和休假特别约定可以明确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加班安排、休假制度等,以确保雇员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并保障其合法休假权益。

3. 工作地点和出差特别约定可以明确工作地点和出差安排。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工作地点是否可以调整,是否需要经常出差,以满足雇主和雇员的实际需求。

4. 薪酬和福利待遇特别约定可以明确薪酬和福利待遇。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薪资结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以确保雇员的薪酬待遇符合双方的预期。

5. 保密和竞业限制特别约定可以明确保密和竞业限制事项。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雇员在离职后需遵守的保密义务,以及离职后是否可以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三、特别约定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特别约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约定内容时,雇主和雇员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特别约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双方协商一致特别约定应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雇主和雇员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保特别约定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3. 明确具体特别约定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市场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的概述:劳动合同的签订1. 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合同期限:明确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类型。

3. 试用期: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以及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内容1. 工作内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岗位。

2. 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3. 工作时间:规定了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4. 休息休假:明确了劳动者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

5.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最低工资标准。

6.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经济补偿: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

3. 终止: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等。

特殊规定1. 非全日制用工: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有特殊要求。

2. 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包括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3. 集体合同: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效力。

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2. 仲裁: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权益保护1. 禁止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中的特别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特别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特别条款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法律文件。

除了一般的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中还会包含一些特别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和明确双方的责任。

接下来,我将从不同角度详细解析劳动合同中的特别条款。

一、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个特别条款。

试用期是指劳动者在正式成为该企业的员工前,与雇主签订的一个阶段性的合同。

在试用期内,双方都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以测试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适应性。

试用期的期限一般为1到3个月,具体以企业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准。

试用期条款不仅可以让雇主对劳动者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了解企业和工作环境的机会。

二、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雇主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的工作。

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劳动者离职后直接与竞争对手合作。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包括禁止范围、禁止期限和违约金等内容。

但这个条款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一项特别条款。

根据具体行业和企业的需要,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商业信息进行保密。

这包括技术信息、客户数据、商业计划等。

保密条款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防止劳动者泄露关键信息给竞争对手或其他第三方。

同样,保密条款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离职竞业保障条款离职竞业保障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离职后,雇主以一定方式给予劳动者一定补贴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从而避免劳动者受竞业限制的影响。

这个条款的设置是为了平衡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雇主的利益,以减少劳动者离职后找到新工作所需的时间和经济压力。

离职竞业保障条款的形式和具体金额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五、加班和加班工资条款加班和加班工资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特别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部分,都应当算作加班时间,并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有哪些特别规定-(带目录)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有哪些特别规定-(带目录)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有哪些特别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特别规定目录1. 引言2.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特别规定2.1. 劳动合同期限的调整2.2.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2.3. 女性员工的特殊保护2.4. 非全日制工作的规定2.5.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3. 附件3.1. 附件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特别规定摘要3.2. 附件二:加班工资计算方法详细说明3.3. 附件三:女性员工特殊保护措施一览表1. 引言本合同文档旨在为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的特别规定提供一个详细的示例。

本合同文档包括劳动合同期限的调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女性员工的特殊保护、非全日制工作的规定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请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档,以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的特别规定。

2.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特别规定2.1. 劳动合同期限的调整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调整如下: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的,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和期限。

2.2.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平时加班工资按照工资的150%计算;周末加班工资按照工资的200%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工资的300%计算。

2.3. 女性员工的特殊保护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对女性员工进行了特殊保护,包括:孕期保护:不得解除孕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产假保护:女性员工享有至少14周的产假;育儿假保护:女性员工享有至少6个月的育儿假。

2.4. 非全日制工作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对非全日制工作进行了规定,如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按照小时工资计算;非全日制工作享有与全日制工作相同的劳动权益。

2.5.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包括: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节假日三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节假日三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节假日三倍工资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规中的重要法律,涵盖了雇主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关于节假日三倍工资的规定,是劳动者最为关注的一项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七个节日。

在法定节假日中,劳动者需要继续工作的,应当按照原工资的300%
支付劳动报酬;在放假日的,应当按照原工资的200%支付劳
动报酬。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超过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适用于某些除国家法定
节日之外的特殊工作日,如周末等。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节假日三倍工资并不是默认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各项规定,包括节假日三倍工资的支付标准和具体约定细则。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清单和发放明细记载在工资单并予以保留。

劳动者在每月的工资领取时,应当验看工资发放明细,确保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同时掌握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否则将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节假日三倍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总之,节假日三倍工资是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劳动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定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那些特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点:(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

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问题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合同的形式以及试用期等做了一个粗略的规定,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总则1.用人单位违反同工同酬规定以及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工资的,违反了本法第三条中的“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根据《工会法》和《公司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将企业规章制度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制度不得与三方协商、集体协商及劳动合同内容相悖。

3.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程序或内容违法,但没有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企业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都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且前三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若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举证倒置义务。

7.劳动者在离职两年之内再次回到原单位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过试用期的,受集团公司派遣到另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协商调动劳动者的,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8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9.劳动者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付出同样劳动应当获得基本相同的劳动报酬。

因工资差距过大,劳动者提出疑义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岗位或者相近工作岗位最高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补足差额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主席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024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4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4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操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3.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形式4.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内容5.1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期限;违约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6.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七条试用期的规定7.1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劳动报酬的支付8.1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9.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乙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10.1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履行。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1.1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12.1 劳动合同期满、工作任务完成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章经济补偿和赔偿第十三条经济补偿13.1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赔偿责任14.1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及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及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及特别规定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关于不续订合同绩效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不续订合同绩效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不续订合同绩效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里不续订合同与绩效工资的那些事儿》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劳动合同法里一个特别重要的事儿,就是关于不续订合同和绩效工资的规定。

这事儿可跟咱们爸爸妈妈或者以后长大的我们都有关系呢!我先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我邻居叔叔,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好多年。

他工作特别努力,每年的绩效都很不错。

绩效工资嘛,就是他工资里很重要的一部分,这部分钱就看他工作完成得好不好。

就像我们在学校考试,考得好就能得到小红花或者小奖状一样,叔叔工作得好就能拿到绩效工资。

可是有一年合同快到期的时候,公司突然跟他说不续订合同了。

叔叔可着急了,他想啊,这绩效工资还没结清呢,到底怎么算呀?这就像我们玩游戏玩到一半,突然有人说游戏规则不算数了,那多让人恼火啊!劳动合同法在这种时候就发挥作用啦。

如果公司不续订合同,对于绩效工资,那可不是公司想怎么算就怎么算的。

一般来说,如果叔叔的绩效工资是明确写在合同里的,那公司就得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他结清。

这就好比我们答应小伙伴要给他几颗糖,那就得给呀,不能耍赖。

我还有个阿姨,她在的公司就比较狡猾。

合同里没写清楚绩效工资到底怎么算,只是口头上说会根据表现给。

阿姨也很努力工作,可是到了不续订合同的时候,公司就想少给绩效工资。

阿姨可不服气啦,她就去查劳动合同法。

结果发现,就算合同没写清楚,只要阿姨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绩效情况,比如说有工作成果的记录、同事的证明啥的,公司也不能随便少给钱。

这就像是我们在学校做好事,虽然老师没有事先说会奖励,但是大家都看到我们做了好事,那也应该得到表扬一样。

咱们再说说公司这边。

有的公司可能觉得,不续订合同了,绩效工资就随便打发一下得了。

哼!这可不行。

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保护像叔叔阿姨这样的劳动者的权益。

要是公司都这么乱来,那劳动者得多委屈啊。

这就像一群小动物在森林里,有个大坏蛋总是抢它们的食物,那森林还能有安宁吗?我又想起我爸爸的朋友,他在一家小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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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你知道劳动法里面有哪些特别规定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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