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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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仲裁后还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请仲裁吗

劳动纠纷仲裁后还可以就同一事由再次提请仲裁吗

劳动纠纷仲裁后还可以就同⼀事由再次提请仲裁吗⾯对劳动纠纷很多⼈都会通过仲裁来解决,在仲裁已经裁决之后,有些⼈发现之前⾃⼰仲裁的时候有遗漏,等于⾃⼰是吃亏了。

在这时候打算再次申请仲裁,那么,劳动纠纷仲裁后还可以就同⼀事由再次提请仲裁吗?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劳动纠纷仲裁后还可以就同⼀事由再次提请仲裁吗根据⼀事不再理原则,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不能再以同⼀事实再申请劳动仲裁,否则不予受理;劳动仲裁后,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依法可以⾃裁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收到裁决书之⽇起15⽇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已经丧失了诉权,裁决书已经⽅式法律效⼒,不可以再向⼈民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裁决书确有错误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上⼀级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纠正。

也可以在执⾏程序中,向⼈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民法院裁定不予执⾏之后可以起诉,也可以申请重新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

就劳动争议案件⽽⾔,只要当事⼈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案受理,不应当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并对其实体进⾏了裁决,那么,《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也就形同虚设。

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是多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种时效制度。

2008年5⽉1⽇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但对于2008年5⽉1⽇前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劳动法》。

劳动争议纠纷在审判和仲裁中的八个问题

劳动争议纠纷在审判和仲裁中的八个问题

劳动争议纠纷在审判和仲裁中的八个问题作者陈爱侠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与或裁或审的合同纠纷仲裁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使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业务联系较其他仲裁更加紧密。

那么在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应该尽可能广泛地达成一致。

△法院和仲裁机构隶属不同系统,尽管依据一样法律,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个问题常有不同规定甚至矛盾,这不但造成裁审差异也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笔者从仲裁和审判两个不同角度,对实践中存在的几点争议进行探讨,以期达成一致。

一、劳动者申请仲裁之后撤诉或者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后能否重新申请仲裁这个问题在调解仲裁法中没有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在答复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中称: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这个复函与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

但是,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撤诉后能否重新起诉没有规定。

对于按撤诉处理的问题,该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这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人社部的上述复函又发生了直接冲突。

导致审判和仲裁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出现分歧。

有观点认为:人社部的原答复已作废,既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不允许按撤诉处理者重新申请仲裁,那么当事人申请撤诉后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二、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三、如何应对公司上诉四、总结正文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劳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因此,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

然而,在一裁终局制度下,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如果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则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上诉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超过时限将无法上诉。

劳动仲裁不服上诉的流程:1.劳动者或公司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如有不服,应在规定时限内起诉至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

3.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法院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诉讼程序。

5.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辩论终结。

6.法院审理结束后,作出判决。

如何应对公司上诉:1.及时应诉:一旦公司提起上诉,劳动者应积极应对,及时到法院应诉,避免因错过时限而导致不利后果。

2.委托律师:劳动者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可以帮助劳动者搜集相关证据,梳理、审核对方提供的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准备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应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劳动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以便在法庭上为自身权益进行辩护。

总结: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但劳动者可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上诉。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

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摘要:一、劳动仲裁公司上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二、公司不能上诉的具体情形1.终局裁决的案件2.调解书生效后的案件三、应对公司上诉的策略1.积极委托专业律师应诉2.申请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正文: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方在某些情况下是不能上诉的。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劳动仲裁公司上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并非所有劳动仲裁裁决都可以被上诉。

在以下情形中,公司方不能上诉:二、公司不能上诉的具体情形1.终局裁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方无权上诉。

2.调解书生效后的案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调解。

一旦调解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方同样不能上诉。

三、应对公司上诉的策略在公司方不能上诉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应对以保障自身权益呢?以下是一些建议:1.积极委托专业律师应诉:在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方上诉至法院,劳动者也应积极应对。

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应诉,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2.申请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这样,即使公司方上诉,劳动者也无需担心诉讼费用的问题。

总之,在劳动仲裁公司不能上诉的情形下,劳动者应当保持冷静,积极应对。

通过委托专业律师应诉和申请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撤诉后再起诉的情形。

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后,经被告同意或经人民法院准许,又可以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诉讼请求或撤销起诉,不再继续进行诉讼。

撤诉是原告的一项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撤诉并不能终结诉讼关系。

当原告撤诉后,如果再次提起对同一标的物的诉讼,就是所谓的“撤诉后再起诉”。

撤诉后再起诉的条件是被告同意或经人民法院准许。

这意味着原告要想再次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或通过法院的审查和许可。

被告同意或法院准许是为了防止滥用撤诉权,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撤诉后再起诉的法律效力以再次起诉的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一旦再次提起诉讼,撤诉前的诉讼将被撤销,之前的法律效果将失去,一切将以新诉讼为准。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前后两次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原告通过反复撤诉来干扰、滥用诉讼程序。

撤诉后再起诉的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原告在撤诉后要尽快再次提起诉讼,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期限。

其次,被告同意再起诉的,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最好能够书面确认,以便维护双方权益。

另外,法院准许再起诉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出适当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

最后,撤诉后再起诉时,原告需要重新履行起诉前应当履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撤诉后再起诉是一项特定情况下的诉讼行为。

原告撤诉后,如果经过被告同意或经法院准许,再次对同一标的物提起诉讼是被允许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撤诉后再起诉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样才能维护诉讼的公平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当事⼈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原告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当事⼈提起诉讼后在⼀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起诉,那么当事⼈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当事⼈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当事⼈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14条规定:“当事⼈撤诉或⼈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以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内⼜起诉的,可⽐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民法院1990年3⽉10⽇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撤诉后再次起诉⼈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当事⼈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离婚应在哪⾥起诉(⼀)⼀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般应向被告住所地⼈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有关⾝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

2、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

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

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关于“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事由”在我国的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劳动仲裁中,申诉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申诉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的期限,如申诉期限逾期,申诉将失效。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申诉时效可以被中断或中止。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关于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

一、中断申诉时效的事由中断申诉时效是指原本正在运行的申诉时效,在某些情况下被中断,再次启动之后,还可以使用剩余的时限。

下面是几种可能的中断申诉时效的事由:1.提出和解申请如果申诉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和解协议,又在和解协议的有效期内未履行,可以提出和解申请,中断申诉时效。

和解协议的有效期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2.条款争议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或解除时,当被申请人未签字或签字但标注异议的时候,申诉时效被中断。

只有当争议的条款被明确之后,申诉时效才会重新开始。

3.劳动保险待遇在争议涉及到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明确时,中断申诉时效。

当社会保险待遇的明确被确定之后,申诉时效将重新开始。

4.担保责任在争议涉及到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中断申诉时效。

担保责任的履行和追究应当以司法程序进行。

5.资格认定在争议涉及到员工的资格认定时,中断申诉时效。

资格认定具体的标准应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一致。

二、中止申诉时效的事由与中断不同,中止申诉时效是指停止申诉时效的时间,可以再次启动,恢复申诉时效。

下面是几种可能的中止申诉时效的事由:1.申诉信件的重新认定在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再次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诉信件,并达到受理申诉所需材料的标准时,申诉时效中止。

这种情况的处理时间应由仲裁机构认定。

2.提出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果双方申请中止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中止。

当诉讼结束后,双方可以继续进行劳动仲裁程序。

3.调停在调解期间,双方如果申请中止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中止。

仲裁调解“自愿放弃”后,可否再次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自愿放弃”后,可否再次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自愿放弃”后,可否再次申请仲裁编者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动法律援助与劳动法研究的民间机构。

其每月定期召开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邀请劳动法专业人士参与讨论,每每有智慧火花迸发。

应《职业》杂志之邀,义联将“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成果撰写为专栏文章,供读者分享借鉴,也欢迎广大读者提供劳动争议案例、发表评论。

【案情回放】骆某是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农民工,1998年10月到某民办高校工作,自入职以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学校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后来因该高校搬迁,于2008年6月20日与骆某解除劳动关系。

骆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龄工资等问题,与学校产生争议,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学校承认与骆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同意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达成调解协议后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

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骆某以某民办高校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之后骆某变更请求,请求某民办高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调解书生效,且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为由,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骆某向北京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学校未依据《劳动法》第72条为骆某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骆某的合法权利,遂作出了支持骆某要求学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请求的判决。

【正方反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正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依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6.10•【字号】鲁劳发[1998]147号•【施行日期】1998.06.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鲁劳发[1998]147号1998年6月10日)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为及时、妥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仲裁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立案后发现超过申诉时效或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决定,驳回申诉。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并案处理;双方起诉后一方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

4、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且起诉期限届满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裁决书即生效。

5、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死亡的,有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因继承发生争议,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6、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适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原则。

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涉及减少劳动工资性收入等的决定,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按撤诉处理后又起诉的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按撤诉处理后又起诉的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按撤诉处理后又起诉的裁定书劳动合同纠纷按撤诉处理后又起诉的裁定书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曾经撤销起诉,但之后又重新提起诉讼的情况。

下面是一个相关参考内容,长度超过500字:裁定书(YYYY)劳二审字第XXX号原告:XXX 人民法院XXX被告:XXX本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对原告(XXX)起诉被告(XXX)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审理,现依法进行裁定。

原告于YYYY年MM月DD日向本院起诉,主张与被告已故劳动合同纠纷,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经本院受理后,原告于YYYY年MM月DD日撤回起诉。

随后,原告又于YYYY年MM月DD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于YYYY年MM月DD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对原告的主张提出答辩,称原告已于YYYY年MM月DD日撤回起诉,本案已经了结,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撤销起诉后重新提起诉讼,是否属于合法行为,需要根据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来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仲裁请求,但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请求继续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行使职权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程序中主动撤诉的,经过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但是,被告对撤诉要求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被告有合法的撤销请求继续起诉的理由,可以裁定不准撤诉。

本案中,原告于YYYY年MM月DD日撤回起诉,正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过程中。

尽管原告主动撤诉,但未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达成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因此,原告有权重新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撤销起诉后重新提起诉讼是合法的,本案尚未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达成法律效力的协议,故原告有权要求本院依法判决。

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第⼋⼗⼆条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仲裁裁决⼀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异议的,当事⼈必须履⾏。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爱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若⼲问题的意见》(1995/8/4) 82、⽤⼈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范围和《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以及其他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商户与帮⼯、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军籍的职⼯之间发⽣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6、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的规定,商业银⾏为企业法⼈。

商业银⾏与其职⼯试⽤《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与其职⼯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违反计划⽣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1992/2/27)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职⼯违犯(反)计划⽣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的请⽰》(豫劳裁便〔1992〕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规定》(国发〔1987〕69号)第⼆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之⼀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发⽣争议”,因此,职⼯因违反计划⽣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政府有关计划⽣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擅⾃离职按⾃动离职处理发⽣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1992/9/29) 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动离职⼈员能否纳⼊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劳动⼈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计〔1983〕61号)中第⼆条“……对于未经批准⽽擅⾃离职的职⼯,按⾃动离职处理。

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问: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答:可以,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遇到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目前该复函仍然现行有效。

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在重新起算后的仲裁时效内,应可以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实务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推理,对撤回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的案例会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41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第2项、第38条、第42条;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例:23岁的女工王某于2008年3月到北京某纺织集团下属的纺织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7日到2010年3月16日。

2010年2月16日,纺织厂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2010年3月26日,王某的爱人刘某到纺织厂人事部,要求纺织厂收回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出示了王某在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早孕8周的超声波检查结果复印件,但上面没有医院公章,提出应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续延至王某哺乳期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

凡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字[1983]153号)的规定精神办理。

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

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三、关于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问题。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

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四、关于信访部门受理处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

五、关于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否受理的问题。

再次申请仲裁与再次提起诉讼的规定

再次申请仲裁与再次提起诉讼的规定

再次申请仲裁与再次提起诉讼的规定1、申请撤回:申请人申请撤回劳动仲裁申请的,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指出,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2、视为撤回: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按撤回申请处理的,不能中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重复申请: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的,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起诉?

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起诉?

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起诉?问:我是一企业工人,后因拖欠工资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经劳动仲裁,支持了我的大部分请求,但并完全达到我满意,为此,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我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后,因种种原因,我在开庭时,有意不到庭参加诉讼。

此后,法院裁判按撤诉处理。

现在企业领导不领情,对我越来越不佳,为此我还想就拖欠工资之事再次起诉,请问我能否再起诉?大庆牛某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就你与所在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在经劳动仲裁后,已经起诉过一次,只不过因为你没有及时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问题。

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白一个问题,即劳动争议纠纷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其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即先劳动仲裁,仲裁后才能起诉。

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15日内,如果不服仲裁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期间如果未提起诉讼的,该劳动仲裁裁决生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普通民事案件则无这方面的规定,普通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撤诉能否再起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再次,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问题。

上述《解释》第一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撤诉处理能否再起诉问题,但是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差异只不过是行为人表达的方式不同而已,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一行为作出放弃诉讼权利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愿意接受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何判断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答: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一般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劳动争议的案由类别来判断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同时可以兼顾考虑该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事项是否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进行判断。

二、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置程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再次以相同诉请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其再次以相同诉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超时未决定是否受理证明、超时未审结证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其再次以相同诉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须再次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三、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件裁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连续工龄?答:连续工龄应由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认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不予受理。

四、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证明,则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合理主张认定。

如果查明确实没有相关工资证据,不属于用人单位持有而不举示的情形,则按照重庆市行业平均工资予以确定,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高于行业平均工资的,则就高予以确定。

五、用人单位已经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的工资报酬的证据,劳动者主张还有其他工资报酬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答:用人单位已经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的工资报酬证据,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如果劳动者主张还有其他工资报酬的,一般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常识】劳动争议是否可以重复仲裁

【法律常识】劳动争议是否可以重复仲裁

一、劳动争议是否可以重复仲裁劳动争议不可以重复仲裁。

按实际情况,对已经作为裁决的劳动争议,不能重复提起仲裁解决。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撤诉后能否再申请申诉人在撤诉以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均未作明确规定。

但在仲裁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撤诉以后,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仍可受理。

所以,若你想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仍然能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撤诉流程

劳动仲裁撤诉流程

劳动仲裁撤诉流程劳动仲裁是指用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特殊程序,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考虑撤销已经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这就涉及到劳动仲裁的撤诉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动仲裁撤诉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劳动者在决定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之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的具体情况。

劳动者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以便对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确认撤诉的决定之后,劳动者需要向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在申请中,劳动者需要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申请中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劳动仲裁机构在收到劳动者的撤诉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可以选择是否同意劳动者的撤诉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撤诉,劳动仲裁机构将会做出相关的裁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撤诉,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进行劳动仲裁程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在劳动仲裁撤诉流程中,劳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者需要在撤诉申请中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便劳动仲裁机构能够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其次,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劳动仲裁撤诉流程将会更加顺利。

最后,劳动者需要在整个撤诉流程中保持耐心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对整个流程造成不良影响。

总的来说,劳动仲裁撤诉流程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程序。

劳动者在决定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同时,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的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希望本文对劳动仲裁撤诉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仲裁后还能起诉吗

仲裁后还能起诉吗

仲裁后还能起诉吗在我国,解决纠纷的⽅式有多种,例如当事⼈和解、⼈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各种解决⽅式适⽤上的交叉性,例如仲裁后是否还能起诉?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仲裁后还能起诉吗如果是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如果是其他纠纷,仲裁后就不能起诉,仲裁实⾏⼀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就同⼀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确定了案件的惟⼀仲裁庭。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式在纠纷发⽣前或者纠纷发⽣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它不仅对当事⼈具有约束⼒,⽽且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权的区分亦有约束⼒。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起六个⽉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基本制度确⽴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中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裁终局制度。

⼀、协议仲裁这是仲裁中当事⼈⾃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式)。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或裁或审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

其含义是,当事⼈达成书⾯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如果⼀⽅当事⼈出于⾃⾝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当事⼈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将争议交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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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案例分析1:一审期间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再诉
[案情]原告中山某木业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于2007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过诉讼,2007年12月24日被法院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于2008年元月8日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对原告的再诉能否受理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不能再诉,即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无权再诉。理由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申请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申请人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广东翔宇 事务所芦道宾 回答:现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25日 关键词:劳动争议,撤诉
广东-中山
芦道宾
420489984
摘要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准确理解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61号《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复函的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从这一规定来看,程序节点在仲裁阶段,主体是申诉人与劳动仲裁部门,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后,因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显然不符合上述复函的规定,因此告知原告仍可到劳动行政部门重新申请仲裁是错误的。
5、案例分析3: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后申请撤诉得到准许后再次起诉应否受理?
王某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其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后申请撤诉,得到了法院的准许。但在法院送达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之后不久,王某又就已经过仲裁裁决的争议再次起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当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请问贵刊,法院应否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4、案例分析2: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诉讼
A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经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除谢某某与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支付谢某某一次性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16万余元,餐饮公司不服,在收到该裁决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裁决并对谢某某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在诉讼过程中,餐饮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裁定。餐饮公司收到该裁定后,在十五日内以同一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B、处理意见
就餐饮公司是否能够再次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有的认为可以再次诉讼,应当受理。其理由一是本案虽属劳动争议案件,按规定有仲裁的前置程序,在诉讼中也因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餐饮公司再次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一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该《解释》明确的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而不是按自动撤诉处理,且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理自有诉权的一种行为,而按自动撤诉处理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一种处理行为,其诉权的处理不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故本案不适用该规定。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劳办发[1997]61号,1997-07-08)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些规定,并不涉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的问题,法院不能根据这些规定受理王某的再次起诉。《解释》第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程序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申请撤诉得到了法院裁定准许,且法院已经送达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又就原劳动争议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它的本意即与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同的。理由是: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书当然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反复的程序设置,既增加法院和其他民事主体的讼累,对劳动者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餐饮公司不能再次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其理由一是虽然《若干意见》明确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即有仲裁的前置条件,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诉讼的,原裁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语言的形式,表达其放弃诉讼权利;而按撤诉处理,是当事人通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的行为,表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三是如果本案适用《若干意见》的规定,再次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庭时,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法院虽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这样循环往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结果显然是与制定该《解释》的初衷相悖,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餐饮公司的再次诉讼,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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