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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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一览表

备注:1、本通知所指矿床储量规模系指《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中编码为333以上的资源量和基础储量总和。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3、在部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范围以外,跨市(州)行政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

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开采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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