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规则
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财产,其继承过户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继承过户已经成为家庭财产处置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从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确定、过户流程及税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房屋继承的相关内容。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房屋作为遗产,可以依法进行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其中涉及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房屋,包括继承、赠与、买卖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房地产登记、交易、继承等内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屋继承过户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是我国关于契税的规定,其中涉及房屋继承过户时的契税缴纳问题。
根据《契税法》第二条,房屋继承过户属于法定免税范围。
三、继承人的确定1. 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四、过户流程1. 办理继承手续(1)确定继承人;(2)办理继承公证;(3)领取继承证书。
2.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证书等;(2)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4)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税费1. 契税根据《契税法》规定,房屋继承过户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需缴纳契税。
2.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房屋继承过户需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中心遗产管理人制度
不动产中心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动产中心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不动产领域,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专人,来负责处理和管理遗产事务的一种制度。
这是为了有效保护遗产权益,合理分配遗产财产,避免出现争议和纠纷而设立的管理制度。
下面是对不动产中心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制度的目的和原则(一)目的:1. 维护遗产权益:通过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护并执行遗产的意愿,维护遗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合理分配遗产财产:根据法律法规和受益人的意愿,采取合理的方式对遗产财产进行分配,确保公正、公平。
3. 避免争议和纠纷:通过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加强对遗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二)原则:1. 法定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遗产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客观公正原则:遵循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遗产的分配真实、公正。
3. 保密原则: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护遗产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安全。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一)遗产管理人的职责:1. 遵循法律法规,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的规定,执行遗产事务。
2. 负责收集遗产信息,整理遗产清单,核实和评估遗产财产。
3. 维护遗产财产,确保其安全和有效管理。
4. 协调遗产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遗产纠纷,保护相关利益。
5. 缴纳遗产税、遗产费等相关税款和费用,确保遗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遗产管理人的权力:1. 对遗产财产享有管理和处置权,包括出售、转让、租赁等。
2. 获得遗产财产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查询和获取权。
3. 代表和协调遗产受益人的权益,参与遗产分配的决策和协商。
4. 负责遗产相关诉讼和仲裁事务,与律师、仲裁机构等协调合作。
三、遗产管理人的任命和监督机制(一)遗产管理人的任命:1. 遗嘱规定:通过遗嘱书等正式文件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
2.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确定遗产管理人。
3. 法院任命:在必要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任命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五编知识点总结
民法典第五编知识点总结民法典的第五编是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了遗赠的设立、继承的公示和受遗产的法律地位等内容。
继承是一种人身权利,是亲属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很高的法律意义。
以下将对民法典第五编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遗赠的设立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声明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自己死后传给他人的行为。
在民法典第五编中,对于遗赠的设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遗赠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是亲笔遗嘱,也可以是公证遗嘱。
其次,有能力的人可以设立遗赠,无能力的人是不得设立遗赠的。
另外,在设立遗赠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二、继承的公示继承的公示是指对继承公示权利进行的任何公示,包括通过公告等方式将继承权公示给相关利害关系人。
在民法典第五编中,规定了继承的公示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继承公示应当经过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法院的裁定。
其次,继承公示应当向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公告,如果利害关系人不明确,则可以进行广告公告。
另外,继承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继承人的姓名、原告继承申请基本情况等。
继承公示的目的是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继承人因私利而夺取他人的合法继承权。
三、受遗产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第五编中,对受遗产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受遗产的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遗产的管理和处理等。
其次,受遗产的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占有、侵占他人的遗产。
另外,受遗产的人应当依法向继承人进行报告,对于继承人的请求应当予以回应。
受遗产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对其进行合法的管理和处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五编是涉及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了遗赠的设立、继承的公示和受遗产的法律地位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继承的程序和要求,具有很高的法律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对民法典第五编有所了解,并为日常生活中的继承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流程》
继承不动产注册的令人兴奋的冒险始于大胆的继承人向当地不动产注
册局申请遗产注册。
继承人携带死者的逝去证明、继承证明和其他重
要文件,启程寻找。
注册办公室像一个聪明的老巫师一样,仔细审查
申请和证明文件,确保一切正常。
如果一切都好,他们将允许继承人
进入其房地产继承的下一个阶段。
这是一个充满了文书和谜题的追求,但是一个有价值的房地产遗产的回报等待着勇敢的继承者在他们的史
诗追求结束时!
之后,房地产办公室将更新财产信息,以新所有者的细节和继承状况。
他们会在产权上更改名称,更新所有权状况,并将遗产记录在冠方财
产记录中。
继承人可能必须为所有这些文件支付一些费用。
一旦全部完成,继承人将获得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继承权将获得正式承认。
继承人必须负责任地维护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和所有相关文件。
必须
确保准确和彻底地完成继承登记程序,以避免对继承的房地产的所有
权产生任何潜在争议。
如果在继承过程或不动产登记方面有任何不确
定因素或问题,鼓励继承人寻求法律顾问或协助。
这种遵守适当程序
的做法有助于房地产所有权框架的整体稳定和完整,符合政府确保公
平和有序继承制度的承诺。
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指引
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试点工作指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2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3)13号),试点开展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情形继承开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当天)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继承开始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参照本指引办理。
二、申办要求(一)遗产管理人应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并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协助:1、遗产管理人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后,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前述确认材料等必要材料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2、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产分割文件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遗产管理人应区分不同情形,向登记机构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1、遗产管理人为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身份证明材料。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还需到场对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的内容、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
2、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无遗嘱执行人的声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遗嘱继承人在登记机构的见证下共同签字确认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但推选材料经公证的除外;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按前述要求办理。
3、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其确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
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申请材料1.1 申请材料形式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2024是怎样的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中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死亡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中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
死亡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要求,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其中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死亡证明材料可以是以下几种形式:
(一)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由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表》;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收养证明、公安机关(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村委会、居委会、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所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需要形成完整关系链,涵盖所有的合法继承人)
3、公证机构的亲属关系公证。
(二)死亡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死亡推断书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公证机构的死亡公证;
6、注明死者姓名及死亡日期的墓穴证。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
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一)登记程序。
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核实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三)接收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审查在接收申请材料环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动产证书、完税凭证等原件材料可以复印件替代,在登记机构正式受理时提交。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关于房产赠与的最新规定
关于房产赠与的最新规定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无偿方式将其所有的房屋权利、财产权利、使用权利等赠予他人的行为。
房产赠与是一种实现财富转移的重要方式,在家庭财富传承和财产规划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房产赠与的规定也在不断改变。
一、房产赠与的法律规定1、民法总则有关规定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财产权益自赠与时起转移”。
这一规定明确了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条件,即赠与人以无偿方式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财产权益即自赠与时起转移。
同时,民法总则对赠与行为的效力和要求也进行了规定,赠与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受赠人只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2、《财产权改革试点方案》《财产权改革试点方案》施行以来,房产赠与市场逐渐繁荣。
2014年8月,中央决策部门下发《关于推进制度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产权众筹、赠予、交换等方式,以实现村庄集体经济增加值的提升和财产权利的规范化。
同时,方案也对房屋赠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规定了赠与的方式、被赠予人的资格条件、财产权的变更手续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1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取代了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为我国房产赠与领域的最新法律规定。
该法对房屋赠予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赠与标的物的性质、变更的手续和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保障了房产赠与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房产赠与的风险及注意事项1、财产分割问题房产赠予是实现财富传承的一种方式,但也有财产分割的问题。
若赠予人在赠予之后有遗嘱之类的遗留财产安排,如何分配财产可能会对其他遗产继承人产生影响。
2、不同地区规定不同不同的地区对房产赠与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要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要注意的是,赠与双方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申请、备案等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房产赠予规则
房产赠予规则房产赠予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他人,让其成为新的房产所有权人的行为。
在中国,房产赠予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赠与人的资格赠与人必须是房产所有权人,即房屋的产权证上必须写有赠与人的名字。
此外,赠与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且没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二、受赠人的资格受赠人可以是任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但是,如果受赠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赠与的形式房产赠与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赠与契约,另一种是赠与登记。
赠与契约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的房产、赠与的条件和赠与的时间等。
赠与登记是指赠与人将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由此受赠人成为房产的新所有人。
四、赠与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产赠与不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但是,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前未完成对该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缴纳,则需要在赠与时缴纳相应的税费。
五、赠与的注意事项1. 赠与人应该保证赠与的房产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且没有任何纠纷。
2. 赠与人应该在赠与前向受赠人告知该房产的所有权状况、房产的使用情况、房产的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3. 受赠人应该在赠与前对赠与的房产进行仔细的查验,确保房产的所有权状况、房产的使用情况、房产的权利和义务等情况符合自己的要求。
4.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的房产、赠与的条件和赠与的时间等。
5.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该在赠与登记或签订赠与契约后,及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确保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完全合法有效。
总之,房产赠予是一项涉及到财产权利转移的重要行为,赠与人和受赠人应该在赠与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赠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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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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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不动产的继承和登记也变得愈发重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继承不动产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了解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者遗赠人的遗嘱继承继承人的不动产。
依法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有权依法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
2. 《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受理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依法处理不动产权利登记事项。
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二、操作流程1. 继承人的资格确认继承人首先需要提供合法的继承权利证明,包括继承法定顺序的权利证明或者遗嘱效力的权利证明。
还需要提供继承人的唯一识别信息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其继承人资格。
2. 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人确认继承权利后,即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不动产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唯一识别信息明、继承权利证明、被继承不动产的权利证书等。
3. 资料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合规,则会进入下一步处理流程。
4. 不动产登记经过审查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被继承不动产进行登记。
登记完成后,继承人即可依法取得被继承不动产的权利。
三、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法定手续在进行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时,继承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手续,确保提供的材料合法合规。
2. 注意材料完备提供的继承相关材料必须是完整的,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到不动产的登记办理。
3. 及时办理登记继承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以免因逾期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四、案例分析小张的父母于多年前去世,留下了一处房产。
小张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成为了该房产的继承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施行日期】2019.03.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继承的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继承的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继承的文件,是指有关不动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政策及操作规范等文件。
不动产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内,依法继承过世人的全部不动产、财产与负债的行为。
不动产继承实施的目的在于避免财产无人继承,以及保障合法继承权利人依法继承和处置不动产。
一、不动产继承的法律依据:1、《婚姻法》2、《继承法》3、《土地管理法》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二、不动产继承的主体:1、继承人:继承法对继承人有详细地规定,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2、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继承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继承事宜。
三、不动产继承的程序:1、确认继承人:在法定继承顺序内,应依法确定继承人。
2、登记不动产:继承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申请书面登记。
3、清查和评估不动产: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清查和评估,确立价值。
4、审批和备案:不动产始终属于国有财产,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四、注意事项:1、及早办理继承手续:尽早进行不动产继承手续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文书纠纷,减轻财产压力。
2、确立继承人:确立继承人后,可以避免不动产产权转移过程中的纠纷,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3、注意继承税收问题:继承不动产是一项涉及巨额财产的行为,应注意继承税收问题和税务登记。
以上是自然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全面规范了不动产继承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健全积极稳妥地处理不动产继承事项。
在具体的继承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复杂情况,保证继承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因接受遗赠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还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吗?
因接受遗赠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还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吗?以案释法李某年近古稀,身体每况愈下,但是子女都在外地定居,因忙于挣钱,对李某均不履行赡养义务。
邻居小王为人忠厚老实,积极承担起了照料李某的责任。
李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及存款遗赠给小王。
不久后,李某去世,小王处理完丧事后打算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于是,小王通知李某的子女陪同自己去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的子女告知小王可以自行办理。
那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学法用法小王因接受遗赠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无须其他继承人一起前往。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同时,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时,应该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物权变动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小王取得了李某的房产,该房产即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因此小王需要到该房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那么,小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是否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呢?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见,因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办理登记手续时,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即可。
所以,本案中的小王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时可自行办理,无须李某子女的陪同。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示例文章篇一:《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那些事儿》哎呀,说起这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呀,可真是个有点复杂但又特别重要的事儿呢。
这就像一场神秘的财产接力赛,要把不动产从一个人手里顺利地交到另一个人手里,就需要准备好多好多材料,就像运动员参加比赛得带齐装备一样。
我就先从最基本的材料说起吧。
死亡证明肯定是必不可少的。
这就像是打开继承大门的一把特殊钥匙。
如果没有这把钥匙,人家怎么知道这个不动产的原主人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开始新的旅程了呢?这个死亡证明呀,得是正规的,像医院出具的那种,或者是公安机关开具的。
可不能拿个自己随便写的纸条就想去办这个事儿,那不是闹着玩嘛!然后呢,就是关系证明。
这关系证明可重要啦!要是你说你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你得拿出证据来呀。
比如说,户口本有时候就能派上大用场。
要是一家人都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上面清楚地写着你和已经去世的人的关系,就像一张天然的关系说明书。
不过要是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呢?那就麻烦一点啦。
可能需要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个证明,说明你们之间的关系。
这就像要找个证人来证明你是有资格参加这个财产接力赛的选手一样。
再来说说遗嘱吧。
如果有遗嘱的话,那这个遗嘱就像是一个特殊的指令。
遗嘱可不能是随随便便写在一张小纸片上的,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比如说,得有遗嘱人的签名,还得注明日期。
要是遗嘱是公证过的,那就更有说服力啦。
就好比是这个指令经过了权威部门的盖章确认,大家都得按照这个指令来办事儿。
我就想啊,要是遗嘱写得不清楚或者不符合规定,那不是就像比赛的规则没写明白,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跑了吗?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材料就是不动产权证书。
这可是不动产的身份证呀!没有这个身份证,人家怎么知道你要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是哪一个房子或者哪一块地呢?这就好比你去领一个宝藏,你得告诉人家宝藏在哪里吧,这个不动产权证书就是告诉工作人员这个宝藏的具体位置的关键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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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规则
一、主要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房屋登记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土地登记办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九)《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十一)《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适用范围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向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
三、查验和受理材料
(一)法定继承
1.适用范围
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
进行的继承登记。
2.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来源及权利证明材料(原件)
(4)情形1:持有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情形2:无继承公证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
①书面财产约定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提交)。
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③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
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单独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须加上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④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
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等。
)
⑤涉及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⑥涉及继承人死亡的: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如死亡继承人系被继承人子女或为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提交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晚辈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继承人非上述继承关系人员的,仅提交其死亡证明。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提交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死亡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⑦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⑧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5)书面析产协议,涉及析产的提交。
(6)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
(7)相关税费缴免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