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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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商建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它通过“各种美观而不单调的视觉消息”来提示用户“状态的改变”,极大地提升了操作的便利性和用户的体验感。

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审查”部分增加了有关GUI的内容,允许权利人针对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GUI设计据此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保护GUI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工业品上起到装饰、美化作用的设计,然而这种富有美感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有依附在固定的载体上才能发挥其装饰、美化功能。

GUI 作为新型的外观设计,对电子产品有着极高的依附性,脱离电子产品,GUI设计的功能将无法实现。

这意味着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仍然是产品的外观设计,无论是在专利授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中还是在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中,都不能脱离产品谈GUI。

我国现行《专利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就像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所表达的思想一样,表达与思想在物理上不可分,在法律上却界限相对明晰,外观设计与产品不能分离,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设计而非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规则是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产品的设计要点主要为GUI,由于GUI的载体具有特殊性,可以在不同的电子产品上呈现,如可用于手机的GUI可以适用于各类品牌的智能手机。

在此情形下,倘若认为权利人以外的人把GUI从一个产品移到另一个产品,只要产品不类似就没有侵犯专利权,那么从目前注册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看,大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将无法得到保护。

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专利知识讲座49)韩晓春

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专利知识讲座4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修改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开放了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

首先说什么是图形用户界面?从网上摘下一段表述:“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用户接口。

与早期计算机使用的命令行界面相比,图形界面对于用户来说更为简便易用。

GUI的广泛应用是当今计算机发展的重大成就之一,它极大地方便了非专业用户的使用,人们从此不再需要死记硬背大量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可通过窗口、菜单、按键等方式来方便地进行操作”。

(注1)。

接触计算机早一些的人均知道,开始向计算机输入指令是在DOS环境下。

要输入相应的字母才可以操作计算机,比如格式化软盘、进入应用程序等,很不方便,需要操作者有一定的专业技巧。

后来出现了Windows操作系统、屏幕上是图形按钮,背景也很漂亮,实现了用按钮等图形来操作计算机的新时代。

大大方便了人们对计算机的操作,就是一点都不懂计算机的人,很快也能学会操作。

当然,审查指南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不限于计算机一种产品,还包括手机、游戏机、电视机、照相机等所有可以显示电子画面的产品。

审查指南规定“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而在此之前,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7.4节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予保护。

即修改前的审查指南不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但修改前的审查指南也没有使用“图形用户界面”这一概念。

而是使用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即“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予外观设计保护。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作者:白若昱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3期摘要:2014年后,图形用户界面(GUI)在我国已经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随着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无效第一案尘埃落定,国内GUI保护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以图形方式显示的具有可视化界面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为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GUI 在产品通电后显示,不仅使人机交互的过程更为直观、简便,而且出色的GUI设计还能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

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美国是首批将GUI予以专利权保护的国家。

自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就一直对于GUI的保护存在争议,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6年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部分。

在该部分内容中指出,单一图形符号、图像、以及计算机所生成的图标,只要是其具体实施的领域为终端机、电脑屏幕、显示面板等等,就能符合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制造品的要件,自此美国法律对于“静态屏幕图像”予以保护。

美国颁布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第15章增加了第4部分,对“动态计算机生产图像”予以保护。

自2005年后GUI申请数量增长迅速,GUI已经成为重要的外观设计专利分支。

中国2010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三款对于外观设计的解释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但2010年修改《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是不予以保护。

随着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对GUI进行了保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修改了《审查指南》,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的第(11)项”予以删除。

2014年5月1日起,中国也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人机交互;2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

gui的专利类型

gui的专利类型

gui的专利类型GUI的专利类型一、引言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简称GUI)是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使得用户能够通过图形化的方式与计算机进行交互。

GUI的发展为计算机操作提供了更加直观、友好的方式,使得计算机的使用变得更加普及和便捷。

随着GUI的广泛应用,涌现出了许多与GUI相关的专利类型。

本文将对这些专利类型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强调的是界面的美观和独特性,而不关注功能的实现。

例如,某款手机的图标布局和颜色搭配,以及界面的整体风格,都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比较等材料。

三、交互设计专利交互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另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交互方式和操作流程。

交互设计专利关注的是界面的用户体验和操作的便捷性。

例如,某款软件的操作流程、界面元素的布局和交互方式,都可以作为交互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交互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交互流程图和详细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和优势等材料。

四、布局设计专利布局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又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布局方式和组件排列。

布局设计专利强调的是界面的整体结构和组件之间的关系。

例如,某款网页的导航栏和内容区的布局方式,以及各个组件在界面中的位置和大小,都可以作为布局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布局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布局图和详细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和创新之处等材料。

五、动画效果专利动画效果专利是GUI领域中的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中的动画效果和过渡效果。

动画效果专利关注的是界面的视觉效果和动感体验。

例如,某款软件的菜单展开和关闭的动画效果,以及界面元素之间的过渡效果,都可以作为动画效果专利的保护对象。

论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完善

论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完善

论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完善作者:牛晓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5期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修改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开放了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

申请量迅速增加,由于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践比较晚,立法不完善,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不足,本文主要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发展历程、保护现状及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制度完善建议。

一、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概况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即在屏幕上以图像方式显现的用于人机交互的接口,用户通过使用鼠标、触控屏等输入设备操纵屏幕上的图标或菜单选项,以调用文件、启动程序或执行其它日常任务,和通过命令窗口打命令来操作的方式相比,不再需要死记硬背大量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可以通过窗口、菜单、按键等方式,更加直观易用,大大方便了非专业用户进行计算机的操作。

当今电子产业的高速发展,智能产品飞速更新换代,软件行业技术也快速发展,GUI在产品设计上能够产生强大增值效益,国际知名公司纷纷在公司内部设立GUI研究与设计的部门,GUI在欧美等国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软件开发设计者开始用GUI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随着我国IT产业、移动通讯产业、家电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企业也越来越重视GUI设计和知识产权保护。

2014年3月,GUI被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GUI 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走入公众视野。

201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我国第一件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猎豹公司对动景公司带有GUI的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 2017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奇虎公司起诉江民公司的GUI相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2018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江民公司对奇虎公司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GU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一、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背景及最新动态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在过去的十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迎来高速发展期,互联网产品以迭代周期短、更新速度快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

作为互联网软件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即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电子系统操作用户界面,是互联网产品最贴近用户的使用入口,也是用户用于辨识产品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GUI之前在国内没有有效保护措施,使得行业内产品的GUI被抄袭或被模仿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众多同类产品的GUI 设计雷同,也阻碍了互联网企业对相关技术的创新积极性。

随着企业对GUI设计投入的不断加大,业内希望给予GUI专利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被业内看作是GUI 专利保护的首次破冰,对此,中国互联网企业也纷纷启动GUI专利部署。

2011年4-9月,苹果公司针对三星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在诉讼中由苹果与三星的专利纠纷可以看出,其中涉及了一类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更具体的说是专利、即GUI外观设计专利。

但是,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迄今并没有形成全球共识,2014年以前明确规定GUI设计为外观专利保护标的的,有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中国国内当时GUI明确被规定为不能够予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标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即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下称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二、专利法修改后GUI保护策略结合本次指南修改,图形用户界面必须附于产品之上进行整体保护,目前我们寻求GUI专利保护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2.1两种类型:静动交互现今GUI设计主要分两种类型可以申请:第一种是GUI单纯的静态布局设计,此类型一般是电子产品图形界面的基本框架结构,以不同的图形元素接口的布局设计,从而突出整体产品的视觉效果,比如苹果IOS系统界面或360安全卫士主界面。

浅议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浅议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外 观 设计 专 利保 护 制度 尚未 完 善




局 部 设计 的 保 护

界面 的保护
的 显著 特 点 之

在设 计创新 的实 践 中
设 计 师有 时 候会 作 出 具
G UI
是界 面存 在通 用 性

同样

作 者 单 位 国 家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专 利 审 查 协 作 北 京 中 心

条 的 要求
裁 定的 重 要意义
部分
在 預 S 专 輸 涵 事实 上 肯 定 了 计 算雛 軸 屏 幕 图 标 如 果 准 确 描 述 是 可 以 作 为 与 计 算 机硬 件 不 可 分 离 的




作 为 计 算 机 的 外 观 设计 而 受 到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保 护 的


A c a d em

D s c us s o n c 4 1



学 术 探讨

专 利 代理
E N T A G ENC Y P AT


时 间段

世 界主 要 国 家 及 中 国
产 业发 展 需 求
GU

产业 发 展 历 史
专 利 制度 调 整
地区
保护 需 求



制 度 的 演变 必 须 与





' *
本 国 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步伐 相 适 应
发展 的需 求
G UI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摘要: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8号)明确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纳入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拓宽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对激励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影响。

考察域外制度设计,我国应当改变现行GUI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判定标准,放宽产品种类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限定,同时进一步完善部分外观设计制度。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种类部分外观设计整体标准一、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保护客体不明确1.产品种类限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8条,第9条规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是判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之一,产品种类以产品用途和功能为确定标准。

但根据TRIPS协议第25条第1款规定以及《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并未对产品种类进行限制性规定,并认为外观设计侵权应当关注的是外观设计本身而非产品类型。

而《解释一》第8条将产品种类作为侵权判定标准之一的原因在于其制定借鉴了《商标法》的条文表述。

《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57条归纳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项行为,并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为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理念在于避免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因商标本身涉及的商业性较强,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和商誉成为《商标法》的立法本意,而消费者根据商标标识对一种商品或一项服务进行消费,直接涉及商标注册权人的利益。

但《专利法》立法目的在于激励创新,《解释一》第8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产品的种类应当以产品的用途为准”的规定与《专利法》立法目的相悖。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意要点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意要点

1、GUI概念及申请概况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 简称GUI)一般是指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在中国获得保护。

GUI的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等。

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应用软件界面、网页应用界面、图标界面是受保护的,而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是不受保护的,例如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开关机动画。

从2014年5月1日给予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申请人提交GUI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很高,2015年10月份的GUI类专利公开量为399件。

2014年5月至10月,GUI类专利申请的类别分布如图1。

从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来看,大多数专利申请是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或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两者所占比例高达67%,这与目前GUI设计在手机和电脑领域较为活跃的现状一致。

2、GUI主要保护什么?在软件行业发展的早期,人们对图形用户界面(UI)设计并没有太多关注,那时期的软件只能叫作“软件程序”而不是“软件产品”。

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软件产品仅有强大的功能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美观的图形用户界面(UI)设计。

可以说,如果把软件产品看做一件商品,那么,图形用户界面就是商品的外形和包装,它最能直观地影响到用户的体验。

由于之前我国没有将图形用户界面(UI)设计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因此,软件权利人只能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其实,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保护的对象是程序和文档,图形用户界面(UI)设计并不是直接的保护对象。

GUI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带有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有关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

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请专利保护:1、人机交互: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2、能够实现产品功能:是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

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使用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对于这些高科技的设备,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两国之间的热门话题之一。

因此,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也备受关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形、颜色、图案和形状等以外的设计。

与发明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更注重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装饰性,而不是实现技术的方法。

因此,一款优秀的产品外观设计往往赢得了更多用户的心。

在中美贸易争端中,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之争引起了广泛关注。

苹果公司多次起诉三星公司抄袭其iPhone等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在美国获得胜利。

而在中国,苹果公司也曾宣布将起诉华为公司抄袭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除此之外,中美两国的其他企业也曾就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进行过争端。

例如,联想公司曾起诉惠普公司抄袭其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戴尔公司和惠普公司之间也曾发生过相似的专利之争。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相对更为容易。

在必要时,如果公司发现其产品的外观设计被他人抄袭,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然而,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往往比较难以确定,在专利申请时需要充分考虑。

总的来说,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通过深入研究和更好的合作,中美两国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案例:1.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抄袭其iPhone等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联想公司起诉惠普公司抄袭其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3.戴尔公司和惠普公司之间发生过类似的专利之争。

对于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我们也必须探讨其背后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设计其产品外观时也需要考虑到用户体验等因素,而并非仅仅是追求外观美感。

因此,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装饰”,更是产品功能、易用性以及产品美学等综合因素的体现。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摘要】图形用户界面(GUI)是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在IT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通过专利法或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先后建立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涉及对GUI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又被《专利审查指南》列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2013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GUI给予专利保护。

我国可以在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在未来的《专利法》中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体系。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一、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

2012年8月24日,美国地方法院裁定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三项发明专利和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判赔10.5亿美元。

在这起备受关注的“专利世界大战”中,其中就有一件很特殊的专利号为USD604305S,发明名称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eof(用于一个或部分显示屏幕的图像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即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性电子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图形用户界面(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

GUI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影响电子产品差异化的重要因素。

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理所当然地希望自己的智力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研究

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研究

P I O N E E R I N G W I T H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M O N T H L Y N O .3㊀2019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研究汪㊀澜(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0)㊀㊀摘㊀要:随着近年来电子科技的浪潮式发展,对于G U I (G r a ph i c a lU s e r I n t e r f a c e 用户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愈发高涨.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第六十八号令»中纳入G U I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之后,2017年12月,被誉为国内用户图形界面第一案的 360公司诉江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尘埃落定.在法律实践中,体现着对G U I 外观设计的思考.面对G U I 外观设计保护,从用户图形的起源说起,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不同保护制度进行归纳,并结合学界对于G U I 外观设计的不同看法,探析未来我国在用户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中的方向选择.关键词:G U I 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动态图案中图分类号:D 923.42㊀文献标识码:A㊀d o i :10.3969/j.i s s n .1672G2272.2019.03.005作者简介:汪澜(1994 ),女,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收稿日期:2019G01G250㊀引言图形用户界面,即G r a ph i c a lU s e r I n t e r f a c e (下称G U I)产业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对于含有G U I 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无疑是新的挑战.在 国内G U I 保护第一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民公司)引发热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360公司的起诉,二审期间,宣告所涉专利无效,案件终止.本案引起讨论的焦点在于软件是否可以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这将会导致在外观专利侵权认定中完全不同的方向.很明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目前针对G U I 并没有相应的独立于外观设计法规之外的规则,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产品和设计两要素构成,那么在认定侵权时则需要首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是否为种类相同或相近的产品.1㊀G U I 概述G U I 是指一种计算机环境 ,允许用户通过图标㊁下拉菜单和光标操作设备㊁按钮㊁滚动条㊁窗口㊁过渡动画等可视元素与计算机进行交互.通过选择其中一个图形元素,使用鼠标或从菜单栏中选择,用户可以启动不同的活动.在20世纪70年代,G U I 进入人们的视野.X e r o x 公司主要是一家生产复印机的公司,他们担心如果人们开始只在电脑上阅读文件,自己就会面临破产.因此,X e r o x 公司积极投资于新兴技术行业,试图用虚拟纸张弥补其真正的纸质业务.他们投资创建了A l t o 研究中心,并在1973年创造了个人计算机,而里面包含世界上第一个G U I ,它将传统的物理桌面转换为虚拟桌面,例如放置和操纵文件夹和垃圾桶的图标,模仿用户在现实世界中的桌面体验.当然,在G U I 问世的初期,对于应采用广泛还是狭义的法律保护,存在两种分歧.虽然双方都以美国宪法第一章第8条第8款的知识产权条款为基础,即授予创作者 专有权 为了在一定的时间内促进科学和实用的艺术的进步,目的在于激励创造力并通过赋予创作者对作品有限的垄断来向社会传播信息.关键问题是如何 限制 和 扩大 这些专有权.狭义的G U I 的支持者认为,过于强大的保护,即授予G U I 设计的广泛独占性,将倾向于大公司,扼杀创新并迅速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此外,如果采取不确定性侵权行为将产生 寒蝉效应 ,阻止其他人在现有的图形用户界面上创造重要的增量.然而,其他人则支持广泛的G U I 保护,声称强大的专有权将促进竞争对手之间加快创新的进程,他们以W i n d o w sP h o n e 和苹果i P h o n e 的操作系统为例.1996年7月,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第2次修改版中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审查指南 一节,正式对大部分计算机形成图像进行保护.71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研究科技创业月刊㊀2019年第3期2㊀世界主要国家G U I 保护现状作为G U I 最先出现的国家,美国一直走在保护用户图形界面专利设计的前列.21世纪初,随着微软公司和V e r i z o n 公司等提交的一系列动态G U I 的专利申请,使得G U I 进入加速发展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接受动态图标的表现方式,开启了对计算机动态图形的保护.专利设计保护涵盖了计算机生成的图标,美国专利商标局(U S P T O )指定的指南中规定,产品中包含的计算机生成图标有资格获得外观设计保护.重要的是,需要设计专利的附图来描绘体现在诸如计算机屏幕,监视器或其他显示面板的产品中的图标.目前采取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即用虚线表示整个产品的外形,用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设计,保护期限为自授予专利之日起15年.虽然也需要以产品为载体,但是在专利审查时几乎不予考虑.欧盟在1998年颁布«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指令»,此外又在2001年12月颁布了«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将图标符号纳入保护范围.虽然同美国一样,也包含局部设计制度,但是欧盟更倾向于保护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也就是说G U I 可以直接作为外观设计而获得专利保护.地处亚洲的新加坡承认并保护局部设计,在«新加坡注册外观设计法»(R D A )第266章中定义 外观设计 是 应用于任何物品或非物理产品形状㊁结构㊁颜色㊁图案或装饰的特征,使该物品或非物理产品具有外观 此外,还将 物品 定义为任何制造的东西(无论是通过工业过程㊁手工或是其他方法),包括:物品的任何部分,如该部分是单独制造和出售的.第5(1)条规定: 新设计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就该申请中指定的物品进行登记 ,由此可以看出,局部设计仍然需要满足基本设计注册的标准.新家坡知识产权局(I P O )发布了指导方针,明确了局部设计和基本设计的相同申请程序.例如,若要保护只适用于某物品的部分的设计,请使用时限清晰标示该物品的部分.未申请保护的部分,可以用折线㊁点线或者阴影表示,而这部分仅仅起到说明的作用.2014年,新加坡还通过注册设计明确提出了对G U I 的保护,2014年12月10日,I P O发布2014年版实务指导第4号文件(G U I 注册)(P D N o .4/2014).在表格D 3中,申请人必须注明该G U I适用于的物品(例如电子设备显示㊁应用图形用户界面等),此外还需提供新颖性声明,例如: 如图所示,新颖性存在于应用电子设备的设计中. G U I 可以是动画的也可以是非动画的,申请应附随应用程序,说明G U I 是如何进行交互的,以及这种交互是否来自于用户交互.3㊀中国对G U I 保护的实践近来年随着软件市场的壮大和深入发展,G U I 保护的呼声也是不断高涨,从无到有可谓是对其最好的形容.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中较为特殊的保护客体,G U I 可谓是丰富了外观设计的内涵.最初,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工业产品为载体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第六十八号令,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加入了 包括用户图形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在申请时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所以目前我国对于G U I 的保护仅仅是对于包括G U I 的产品外观设计,而非展示界面部分的外观专利.换言之,就是将产品的物理外形也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此外,对于动态的G U I 也有说明: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至提交一个状态上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对其余状态可以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回到本文开始提到的360公司诉江民公司一案中,360公司称江民公司所提供的 江民优化专家 软件界面与其现有设计 第201430329167.3号带用户图形界面的电脑 近似,构成直接侵权.而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说法,并阐释了我国对与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方式,就是 产品与设计 双重要素.外观设计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被定义为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虽然此项意在支持保护设计本身,但是在申请时也必须将G U I 的设计附着于产品之上.在专利侵权中,需要首先认定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同属相同或相近,在本案中,被告江民公司辩称 江民优化专家 是作为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下载使用的,而原告的专利产品则是带用户图形界面的电脑 ,显而易见两者是不同种类的专利产品,自然也就没有侵权一说.尽管原被告双方在辩论中的表现都十分精彩,但是一审法院最终仅仅针对产品类别的不同做出了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因被诉侵权软件并部署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作为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第一案,揭示了我国目前G U I 保护的现状和暴露的问题.虽然将其纳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并且有针对G U I 的申请规定,但是在侵权认定中却存在巨大差异,用户图形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将外观设计作为核心概念,目前我国将设计和产品的捆绑,无疑束缚了软件等G U I 的外观设计的发展,尤其是 有形产品 的规则,更是对G U I 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据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带有G U I 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0件;81P I O N E E R I N G W I T H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M O N T H L Y N O .3㊀20192016年近10000件,增幅巨大.面对电子产品技术的不断提升,消费者对于用户体验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在激烈的竞争中,产品设计的细节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继续将设计和产品作为整体保护,侵权人会轻易地将G U I 产品的部分进行模仿,造成对用户界面的侵权.4㊀未来我国G U I 保护4.1㊀局部外观设计 势在必行纵观当今世界,对于G U I 的保护几乎在局部外观设计 上达成一致.所谓局部外观设计(P a r t i a lD e Gs i gn ),在美国«专利申请指南»中这样描述: 外观设计可以体现在整个产品中或仅体现在产品的一部分上,亦可为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仅涉及外观,则必须将其显示应用于附图中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必须以虚线示出,因为它不构成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此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 实线虚线相结合 的申请方式,对G U I 进行授权保护.例如,欧盟对于外观设计保护更为独立,在申请过程中不以产品为载体,G U I 直接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以保护.日本虽然也认可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对G U I 外观设计做出严格限定: 凡要求对某一部分产品进行外观设计注册,则局部外观设计一栏应在设计条款栏目之上,因此外观设计的范围必须根据申请书(注释)中的陈述和附在申请书中的附图所示的设计来确定. 也同时强调,此项外观设计必须与实现产品价值和功能紧密相关.虽然我国目前的实践较发达国家之间还有一定差距,但是局部外观设计制度重点将G U I 保护客体放在外观设计上,这也就回到最初意识到G U I 外观设计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对此我国学术界也热议纷纷,有学者指出 创新的本质在G U I 部分的设计而不是产品的设计,故对于G U I 外观专利申请应采取局部设计形式提交视图. 构建局部外观设计,是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我国G U I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缺失,会致使在国外授权的G U I 局部外观设计在我国无法获得保护,而随着我国技术手段和创新条件的提高,应当借鉴他国一些做法,尽快确立G U I 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具体实施形式,正如前文所述,在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提交必要的视图,将需要保护的G U I 设计用实线标出,其余产品部分可以用虚线代替.4.2㊀转变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模式G U I 外观设计作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必须依赖有型的物理载体,即目前我国的G U I 外观专利申请模式为 用户界面+有型产品 ,例如本文提到的 360公司诉江民公司一案所涉专利为 带用户图形界面的电脑 也就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保护软件中所体现的外观设计.这使得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上,产品与用户图形界面的地位相差甚远,G U I 外观设计只能依附于有型的产品才得以授权和被保护.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在于,G U I 外观设计十分容易被他人模仿使用,且不易察觉,若专利所有人想要维权,则举证将变得十分艰难.毫无疑问,这种既有申请方式很大程度上阻碍了G U I 外观设计的创新,大大降低了侵权的成本.学者呼吁应将外观设计保护从 以载体为中心 回归到 以客体为中心 .应进一步明确G U I 的保护客体,可以参照美国相关制度,定义外观设计的客体是展现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设计,而非有形产品.外观设计的本质是设计者对于美感的表达,而这种设计是艺术和技术的双重结合,体现着设计者的独特的构思,不应将有形产品这一外在形式强加于设计之上.也有学者提出 不再将与物理产品结合作为授权要件,因为G U I 可以体现在多种介质中,例如可穿戴设备界面㊁三维界面㊁全息投影界面等等.从制度层面来讲,欲将这一要件取消,就要重新诠释外观设计定义中对产品的理解. 无论是何种申请保护的模式,都应将最终的落脚点放在G U I 外观设计上,真正厘清 产品 与 载体 的实质差异:外观设计到底是必须依附于有型载体而存在,还是应该促进和美化产品,增加其经济价值.虽然现行法律框架已经将G U I 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但是在申请阶段依然没有完全开放对于G U I 设计的单独保护,如何更加精准和完善的表述G U I 外观设计,是今后我国立法实践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4.3㊀完善动态G U I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8号)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后新增了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此次修改填补了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中动态图案的空白,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随着电子科技的飞速发展,界面动态图案的展示将更加复杂,对于我国目前仅提交 关键帧 的视图,并不能够应对未来的发展变化.因此,当用户在与操作界面交互的时候,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并非是单一视图,而是由众多界面以及不同界面之间切换完成,这样,一些具有动态效果的变化设计将无法精确的展现,造成无法保护应有的G U I 外观设计.如何保护动态图案的G U I 目前是一项比较大的挑战,不仅仅因为在这一领域我国没有相关的实践参考,更重要的是动态图案是对立法技术的重大考验.一些发达国家已将G U I 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网页的设计㊁插91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研究科技创业月刊㊀2019年第3期图㊁图标等方面,对此我国有学者提出面对某些特殊的G U I 类型,例如,当G U I 必须依附于背景画面来呈现的时候,可以考虑将背景画面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或者声明背景画面不属于保护内容,仅作为辅助表达.与此同时,面对如此复杂的动态变化,也有人提出 将申请文件采用动画或视频的形式提交 ,这样既避免了一份文件包含多个变化状态图,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清晰直接地展示了界面的交互过程.5㊀结语针对我国日后完善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需要回归到外观设计这一保护客体的本质,外观设计不考虑实用目的,它所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上的问题.这也是社会对于创新G U I 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如此注重的原因.当然,也应意识到G U I 外观设计更是一项将艺术与技术紧密结合的产物,它所反映的用户与界面的交互是一种过程,在这制度保护这方面难度可见一斑.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相较于发达国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竞争不断驱使我们要做出下一步抉择.今后,关于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问题会越来越多,但是对我国外观设计立法却有着积极影响,问题和摩擦的不断暴露,对于我国G U I 外观设计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大有益处.相信在多方的努力和审慎定夺下,将会选择一条适合我国的G U I 外观设计保护之路.参考文献[1]㊀T H E AM E R I C A N H E R I T A G E D I C I I O N V A R E I E S .C o m p a c tA m e r i c a nD i c t i o n a r y O fC o m p u t e r W o r d s :A n A T oZ G u i d e T o H a r d w a r e ,S o f t w a r e ,A n d C y b e r s pa c e [M ].N E W Y O R K :H a n h t o n M i f f l i nC o m p a n y ,1998.[2]㊀范莉.浅议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 ].专利代理,2016(3):41G45.[3]㊀陈洋.司法语境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2015(12):82G87.[4]㊀陈捷.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正当时[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G5G9.[5]㊀杨凤云.现行法律框架下G U I 设计的授权确权条件及对策(上)电子知识产权[J ].2018(6):75.[6]㊀宋宇.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J ].设计,2017(23):29G30.[7]㊀李少勋,刘竞滢.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行探究[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7).[8]㊀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责任编辑㊀要㊀毅)T h i n k i n g a n dR e s e a r c ho nG U ID e s i gnP a t e n t i nC h i n a WA N GL a n(W u h a nU n i v e r s i t y o fT e c h n o l o g y ,S c h o o l o fL a w ,L i t e r a t u r e a n dS o c i o l o g y,W u h a n430070,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W i t h t h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e l e c t r o n i c t e c h n o l o g y inr e c e n t y e a r s ,t h e c a l l f o r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o fG U I d e s i g nh a s b e c o m em o r e a n dm o r e p o p u l a r .A f t e r t h e i n c l u s i o no f t h e s c o p e o fG U I d e s i gn p r o t e c t i o n i n t h e A r Gt i c l e 68 p r o m u l g a t e db y t h eN a t i o n a l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A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P R C i n 2014,i nDe c e m b e r 2017,t h e 360c o m p a n y v .J i a n g m i n i nf r i ng e m e n t d e s i g n p a t e n tw a s p r a i s e d a s th e fi r s t c a s e o f t h e d o m e s t i c u s e r s g r a ph i c a l i n t e r f a c e .T h e d i s p u t e o f p o w e r h a s a l s ob e e n s e t t l e d .As e r i e so f l e g a l p r a c t i c e s a l l r e f l e c t t h e t h i n k i n g ofG U I d e s i g n .I n t h e f a c e o f t h e c r o s s r o a d s o f G U I d e s i g n p r o t e c t i o n ,t h i s a r t i c l e s t a r t s f r o mt h e o r i g i n o f u s e r g r a p h i c s ,s u m m a r i z e s t h e d i f f e r e n t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 so fm a j o r c o u n t r i e s i n t h ew o r l da t t h e p r e s e n t s t a ge ,a n dc o m b i n e s t h e d if f e r e n t v i e w s o f G U I i nC h i n a s c u r r e n t a c a d e m i c c i r c l e s t o a n a l y z e t h e f u t u r e .T h e c h o i c e o f d i r e c t i o n i n t h e d e s ig no f th eu s e r s g r a ph i c a l i n t e r f a c e .K e y wo r d s :G U I d e s i g n p a t e n t ;p a r t i a l p a t e n t ;d y n a m i c p a t t e r n 02。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总第873期第2期2024年1月收稿日期:2023-07-18作者简介:张璇(1999—),女,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图形用户界面(GU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研究张璇(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摘要:【目的】通过对GUI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对比分析,找出GUI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方法】通过分析相关案件,梳理司法审判中GUI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侵权判定规则。

【结果】由于GUI 外观设计的特殊性,可以通过细化侵权判断的主体、简化“产品”对GUI 外观设计的限制、引入间接侵权规则等方式扩大对GUI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结论】随着科技发展,GUI 外观设计未来会有更多形式呈现,因此需要在立法及司法中对GUI 外观设计保护加以完善。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GUI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4)02-0132-04DOI :10.19968/ki.hnkj.1003-5168.2024.02.025Research on the Patent Protection of Graphic User Interface (GUI)DesignZHANG Xuan(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Guangdong,510320,China)Abstract:[Purposes ]Through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GUI design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this pa⁃per find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for GUI design patents,raise issue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Methods ]By analyzing relevant cases,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infringement judgment rules for GUI design patent infringement in judicial trials.[Findings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GUI appearance design,the protection of GUI appearance design patents can be ex⁃panded by refining the subject of infringement judgment,reducing the limitations of "products"on GUI appearance design and introducing indirect infringement rules.[Conclusion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re will be more forms of GUI appearance design in the future,so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the protection of GUI appearance design in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Keywords: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appearance design;infringement judgment0引言随着科技快速发展,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 Interface ,GUI )已成为信息化时代不可或缺的工具。

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同国家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热门话题。

其中,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GUI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软件的人机交互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

目前,中美两国均通过立法措施加强对GUI外观设计的保护。

下文将通过三个案例来探讨中美两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状况。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专利诉讼2011年,苹果公司在美国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GUI外观设计专利。

经审理后,三星公司被判定侵犯了苹果公司5项GUI 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判赔偿1.0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

此案开创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先河,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案例二:华为与三星专利诉讼2019年,华为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GUI外观设计专利,并要求三星公司赔偿1.8亿人民币。

此案于2020年2月在中国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最终判决三星公司侵权,并要求其赔偿华为公司8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案例三:小米与北京联想软件专利诉讼2021年,小米公司因侵犯北京联想软件公司GUI外观设计专利而被判定赔偿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此案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重新思考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和保护难度。

中美两国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状况存在一定差异。

在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宽,专利保护力度较强;而在中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标准和范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判定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需要更加细致的审查和判断。

总之,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当前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的数字化和信息化趋势的加快,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和保护难度将会越来越高,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完善和提升。

要保护GUI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在技术、法律、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随着计算机科技的不断发展,图形用户界面(GUI)愈加重要。

GUI提供了一种更直观、易于使用的交互式方式来操作软件。

然而,GUI的外观设计在创新和竞争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它们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在美国,GUI的外观设计可以通过版权或专利来获得法律保护。

在欧盟,也可以采用注册设计来获得保护。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几种保护方式,以及一些具体案例。

1.版权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中包含的图像、图标、字体和其它视觉元素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

版权意味着未经授权,任何人都不能复制、修改或分发原始设计。

这为设计师提供了原创性和独特性的保护。

2012年,苹果公司成功地通过版权证明了其iOS界面的独特性。

苹果公司的iOS界面是一种不断演变的设计语言,旨在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

在一起诉讼中,苹果公司成功地证明了iOS界面中的视觉元素和设计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获得了版权保护。

2.专利保护与版权不同,专利提供了比版权更广泛和更坚实的保护。

专利会确保任何人,即使是未经许可的人,使用某个专利申请所涵盖的技术都是非法的。

一个GUI设计的重要部分可以被视为一项技术创新而受到专利保护。

例如,微软公司已获得了 GUI技术的最早的专利。

该专利中描述了一种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其中包含具有多个区域的窗口。

这项专利对微软公司在GUI的设计和开发中提供了广泛的保护,防止了其竞争对手的抄袭行为。

3.设计保护在欧洲,GUI的外观设计可以通过注册设计受到保护。

设计注册可以保护一切三维或二维形式的外观设计,包括产品和GUI的外观设计。

设计注册提供了与专利相似的保护,并且在保护范围和时间上更加具体。

例如,设计注册曾经帮助苹果公司降低了与三星公司的侵权诉讼风险。

苹果公司成功地注册了iPad外观设计,这使得三星公司的Galaxy Tab2被认为侵犯了苹果公司的专利,该专利保护了iPad的外观设计。

结论在GUI设计中,外观设计的保护是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涉及GUI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方法研究

涉及GUI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方法研究

涉及GUI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方法研究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GUI界面布局技术是一类比较新颖的技术,其在人机交互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GUI界面布局技术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技术和相关专业,因此在发明专利的判断过程中会面临许多困难。

因此,本文将研究涉及GUI界面布局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方法。

一、GUI界面布局的定义GUI界面布局是指在计算机屏幕上进行GUI界面设计所使用的技术。

它涉及到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窗口、按钮、菜单栏、工具栏等。

GUI界面布局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用户的交互体验,包括用户界面的美观性、易用性和操作性。

GUI界面布局通常是由专业的UX(User Experience)设计师进行设计,其设计效果的优劣对用户体验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GUI界面布局技术也是一类可以进行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

发明专利是指针对新的技术或产品实施的一项专利。

如果GUI界面布局技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可实现性,就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优点在于,可以保护自己的创意,以避免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

GUI界面布局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市场应用中非常广泛,例如在各类软件、APP、网站及电子设备中,均可以看到其应用。

1、新颖性判断新颖性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基本要求。

对于GUI界面布局技术,其新颖性需要体现在其设计的具体内容上。

因此,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GUI界面布局是否已经存在并被公开披露,如已经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使用的设计;(2)GUI界面布局的特性是否与其他已公开的设计有较大差别;(3)GUI界面布局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丰富的技术特色和优势。

创新性是GUI界面布局发明专利的另一重要要求。

创新性包括技术上的创新与外观上的创新。

为了提高GUI界面布局发明专利的创新性,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增加GUI界面布局的功能和特性;(2)改善GUI界面布局的用户交互体验;(3)拓展GUI界面布局的应用领域等。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策探究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策探究

智库时代 ·223·智库案例GU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策探究冯 涛(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 210094)摘要:GUI 是英文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的缩写,是以图形要素为主、显示于电子设备屏幕的人机交互图形界面。

为了应对国内GUI 产业的需求,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六十八号令, 使GUI 作为外观设计权保护客体的地位得到了认可。

我国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一共超过2.5万件GUI 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如此庞大的GUI 必然要求相关的专利保护制度为其提供可靠保障。

关键词: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609(2018)27-0223-002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规则对往后审理GUI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该案中争议焦点暴露出来GU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各种难题。

(一)能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直接侵犯对于专利保护范围,奇虎科技、奇智软件认为专利的名称不具有限定作用,只有指代作用,专利视图虽然显示了电脑,但是电脑是GUI 的附着物,不能限定范围。

法院对此进行反证,认为如果对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而言,产品仅是设计的附着物,不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则依据同样的规则,对于任何外观设计而言,产品均应被视为设计的附着物,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

这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二)能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奇虎科技、奇智软件认为江民科技提供的软件应当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零部件”或者“中间物”,江民科技存在教唆故意的情况下,其在网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属于帮助侵权行为。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专利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专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内容一、保护客体的范围二、申请文件的提交形式三、其他问题删除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1.《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点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点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1.《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点人机交互: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

实现产品功能:是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

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

手机电饭煲计算机桌面壁纸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2.图形用户界面的一般定义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简称GUI)一般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等。

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图形用户界面主要包括九种类型,分别是:(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2)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4)带网页应用的产品(5)带图标的产品(6)带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的产品(7)带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的产品(8)带开关机动画的产品(9)带游戏界面的产品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电话带界面的手机带界面播放器(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数码设备带界面的相机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儿童学习机(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学习娱乐设备带界面的游戏机注:不同于游戏界面带界面的乐器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医疗设备带界面的美容设备(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健身医疗设备带界面的跑步机(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电子工具与工业设备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机械加工设备工业设备带界面的印刷机带界面的电子工具带界面的电子工具控制器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洗衣机带界面的微波炉带界面的空调带界面的电饭煲(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家用电器(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办公设备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投影仪注:视图提交形式有特殊要求带界面的打印机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仪器仪表带界面的汽车仪表盘带界面的手表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电梯面板(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电梯面板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2)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带操作系统界面的手机带操作系统界面的平板电脑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带通讯软件界面的手机带通讯软件界面的平板电脑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带录音机软件界面的手机带词典软件界面的手机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带浏览器界面的手机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带照相软件界面的手机带视频编辑软件的电脑注:应删除“内容画面”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4)带网页应用的产品带网页应用界面的电脑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5)带图标界面的产品带图标界面的手机注:需和产品一起提交,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显示的内容为准。

电子产品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电子产品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电子产品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作者:董凡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人机交互界面的要素对信息技术领域的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难以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得到保护。

本文通过对国外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状况分析,汲取国外先进的经验,以期克服我国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中图分类号:D99;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17-04作者简介:董凡(1988-),男,汉族,山西太原人,硕士研究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通过屏幕上的用户界面与图像,提供用户操作。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开发者所付出的努力,他们当然希望法律能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然而,图形用户界面我国《专利法》并未给予明确保护,这与国际趋势不符。

对此,笔者借《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契机,发表对该问题的个人看法。

一、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概念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是一种连通操作系统的接口,是和用户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媒介,通过点击触碰界面中的图标进行操作,在视觉上呈现为图像。

[1]易言之,该用户界面允许用户通过图像与电子设备进行交流通讯。

GUI的界定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仅讨论狭义的GUI范围,即附着于电子产品操作系统的图像用户界面外观专利保护。

二、域外GUI的外观设计保护状况(一)日本的保护状况《日本意匠法》是保护外观设计的专门法律,它独立于《日本专利法》。

根据《意匠法》第2条之规定①,可知日本对图像意匠进行了严格的定限,因此GUI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非常狭窄。

2011年8月,日本新颁布的《意匠审查基准》生效,该《意匠审查基准》进一步解释,图像意匠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图像设计必须应用于意匠法所认可的“物品”上。

基于专利数据的美国GUI外观专利分析

基于专利数据的美国GUI外观专利分析

基于专利数据的美国GUI外观专利分析刘斌强1摘要:以美国专利数据为基础,对美国涉及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GUI)和图标(ICON)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状况进行了分析,分析内容包括申请的时间特性、审查周期特性、技术领域分布特性、申请人特性的分析,以及针对特定的重要申请人的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美国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为美、日、韩等国的ICT领域企业拥有,不同的申请人基于其主营业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关注点,中国申请人尤其是大陆申请人的参与活跃度极低。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对于中国申请人的启示,指出中国申请人应当制定灵活的专利策略、打好专利组合拳,充分利用国外的各种专利保护制度,为企业更好的参与全球化竞争提供保障。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GUI 外观设计专利1.0 引言2011年4-9月,苹果公司针对三星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在诉讼中,苹果公司谴责三星公司的Galaxy产品群对苹果公司知识产权进行了不可饶恕的公然抄袭。

而苹果公司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就是专利,其中在德国地方法院于9月发布的针对三星的禁售令则是基于“Galaxy Tab 10.1”设计酷似苹果“iPad”的理由2,其中主要就是因为苹果提出的数项专利欧盟设计专利3(Community Design),而苹果在美国发起的诉讼中,同样包括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这其中就还包括有3项GUI外观设计专利4。

由苹果与三星的专利纠纷可以看出,其中涉及了一类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更具体的说是专利、即GUI外观设计专利。

但是,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迄今并没有形成全球共识,目前明确规定GUI设计为外观专利保护标的5的,有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6和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部,2006年入局,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理研究员、审查员、室主任助理。

主要从事工作:专利审查。

2 German court bans Galaxy Tab 10.1: looks too much like iPad, URL:/apple/news/2011/09/german-court-on-galaxy-tab-101-other-designs-are-possible.ars,访问日期:201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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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摘要】图形用户界面(GUI)是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在IT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通过专利法或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先后建立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涉及对GUI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又被《专利审查指南》列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2013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GUI给予专利保护。

我国可以在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在未来的《专利法》中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体系。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一、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

2012年8月24日,美国地方法院裁定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三项发明专利和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判赔10.5亿美元。

在这起备受关注的“专利世界大战”中,其中就有一件很特殊的专利号为USD604305S,发明名称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eof(用于一个或部分显示屏幕的图像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即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性电子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图形用户界面(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

GUI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影响电子产品差异化的重要因素。

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理所当然地希望自己的智力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于是,关于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这个领域。

二、GUI在境外的保护现状(一)美国1992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对于美国GUI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的Ex parte Strijland裁定。

该裁定的重要意义在于USPTO事实上肯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屏幕图标,如果进行了准确地描述,是可以作为与计算机硬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作为计算机的外观设计而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

1996年7月,USPTO 公布了计算机生成图标(Computer-Generated Icons)的审查基准,将GUI、Icons以及Type Fonts(计算机字型)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基准明确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设计申请应该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的规定,即遵守“工业产品”要件的一般指导原则,应具体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

USD604305S体现在显示屏中,满足了第171条的规定。

2006年7月修订的美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15章中增加了“可变计算机生成图标”(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

据此,即使在观察过程中可变样态的GUI 和Icons也是设计专利之适格的标的,申请人可在图面中揭露两个以上的图像或是两个以上的实施例,但必须在说明书的图面说明中陈述“设计改变的性质”以及清楚解释权利请求范围并不包括图面中未曾揭露的图像。

此外,在美国,GUI的设计保护除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外,还可延伸到非传统商标(non-traditional trademarks)的保护。

在这次苹果公司控告韩国三星公司的侵权诉讼中,苹果公司也提出商标侵权的主张,指控三星公司的产品侵害了六个注册商标(如图1所示)。

(二)欧盟在欧盟,产品本身并不受共同设计的保护,受保护的是应用于产品的设计。

换句话说,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注册人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时,关注的重点在于设计本身,而不关心其具体运用在哪种特定的产品上,外观设计是否能通过审查与作为承载其的载体是什么产品无关。

不过,产品的概念对于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有影响。

在判断独特性所要求的“整体印象”时,除了考虑设计者在设计时自由发挥的程度,还要考虑该项设计所应用产品的属性以及所属的产业类别。

同时,《共同体外观设计审查指南》指出,“申请文件中还应当说明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申请人必须明确说明产品的性质,并将其按照洛迦诺分类法进行分类。

”但该指南也同时声明,“审查员应当牢记,产品分类仅仅用于管理目的,并不影响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在实务上,从欧盟共同设计公报上所公告的图面可以看出,对于申请注册之设计所附图面的审查,欧盟持相当宽松的态度,只要申请案所揭示的图面能够清楚揭露及辨识所申请之部分设计且可以被重制,就可获准。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共同设计允许申请人可以仅仅揭露GUI或Icons的设计(如图2、图3所示),至于是否要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在图面中表示GUI及Icons的设计所实施之终端机、计算机屏幕、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并无强制要求。

此外,对于图面中以点线或断线所表示之部分,申请人也不需要在图面说明中清楚叙述其不是设计专利权利所主张之部分。

(三)日本日本《意匠法》第2条第1项:本法称“意匠”者,系对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状、花纹或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可引起美感者。

第2项:前项物品之部分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为供物品操作用途之画面者(限于为发挥该物品之功能状态而创作者),应包含显示于该物品上及与该物品一体使用之物品上之画面。

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电子显示画面得为意匠保护之标的,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画面设计必须能够在物品的显示屏上直接显现,而该显示屏同时也必须作为该物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to be indispensable)而存在,这是为了符合物品性之规定;2.画面的显示必须是基于物品本身具有之显示功能,才是意匠保护的对象,如果是操作物品外部所传来之讯号所显示之画面,则不受意匠保护;3.画面变化的样态必须是特定者,如最初的选单画面,而其他的变化画面则须另案申请。

日本意匠所保护的画面设计,只限于特定物品之显示屏的最初选单画面或开机画面设计,如果物品本身没有显示屏幕需透过传输线或藉由其他屏幕显示开机或选单面者(例如,VCD或DVD播放器、投影机或工业用机械控制器等),也可成为意匠保护之标的。

不过,显现于显示器上的画面设计如果是经由操作计算机传递讯号或是经由因特网传递的,则不受意匠保护。

2008年10月修订的《意匠审查指南》第7部第4章“关于画面设计的审查指南”,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变动性画面的设计保护,但仍须符合-设计-申请之原则,申请人可在图面中揭示变化前后的数个画面设计,不过,该数个画面之间必须是基于相同操作目的,并且画面要有样态的关连性。

如不符合前述要件则需分割申请,或以参考图之形式揭露。

日本意匠所保护之电子画面设计必须结合所实施之物品,方得成为意匠保护之标的。

因此,如果该画面设计可应用于行动电话,也可应用于汽车用卫星导航机,则应以两个不同物品名称“行动电话”与“汽车用卫星导航机”之申请案提出意匠申请。

此外,日本的电子画面申请与一般意匠申请之图面揭露方式相同,可以线稿绘图方式或是照片的形式揭露。

电子画面设计亦有整体意匠与部分意匠两种申请形式,申请人在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物品及画面设计者,是以整体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4所示),如果在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画面设计,以断线或虚线的方式表现所实施之物品,则是以部分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5所示)。

除了上述国家和地区之外,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也于2003年7月1日修改了外观设计法,将显像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中,GUI和Icons包括在显像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内。

三、我国对GUI的保护我国现行的《专利法》(2008年修正)全面提升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标准。

其第2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但从该规定中,仍无法找到将GUI作为一种类型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依据。

在审查实践中,现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一部分第三章7.4(11)明确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这把“门锁”将GUI无情地拒绝在了外观专利审查的门外。

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的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实际上也存在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1条第11款也规定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近些年来,GUI被模仿和照搬的情形时有发生。

在没有对其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构主要从著作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方面进行应对。

但这些案例没有统一性和确定性,整体而言对于电子产品的用户界面保护不利。

2013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对GUI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征求意见稿”一是删除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11)的规定,消除其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障碍;二是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调整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同时,拟修改关于产品图案的要求,增加关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规定,增加关于简要说明的规定;对于现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修改,拟增加关于判断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考虑因素的规定。

四、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GUI进行保护的探讨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可以理解为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

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科技飞速发展带来的工业化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序化,使得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相对固定,产品外观设计日趋成熟,外观设计可变化的空间也因此变得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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