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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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商建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它通过“各种美观而不单调的视觉消息”来提示用户“状态的改变”,极大地提升了操作的便利性和用户的体验感。
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审查”部分增加了有关GUI的内容,允许权利人针对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GUI设计据此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保护GUI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工业品上起到装饰、美化作用的设计,然而这种富有美感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有依附在固定的载体上才能发挥其装饰、美化功能。
GUI 作为新型的外观设计,对电子产品有着极高的依附性,脱离电子产品,GUI设计的功能将无法实现。
这意味着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仍然是产品的外观设计,无论是在专利授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中还是在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中,都不能脱离产品谈GUI。
我国现行《专利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就像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所表达的思想一样,表达与思想在物理上不可分,在法律上却界限相对明晰,外观设计与产品不能分离,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设计而非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规则是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产品的设计要点主要为GUI,由于GUI的载体具有特殊性,可以在不同的电子产品上呈现,如可用于手机的GUI可以适用于各类品牌的智能手机。
在此情形下,倘若认为权利人以外的人把GUI从一个产品移到另一个产品,只要产品不类似就没有侵犯专利权,那么从目前注册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看,大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将无法得到保护。
中欧电子产品用户界面_GUI_外观设计保护比较研究
![中欧电子产品用户界面_GUI_外观设计保护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0d6960b90c69ec3d5bb757c.png)
作者简介:马云鹏,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a 参见维基百科及百度百科对GUI的定义,来源于/wiki/Graphical_user_interface,/view/185360.htm?subLemmaId=185360&fromenter=Graphical+User+Interface,最近访问日期:2012年3月1日。
b本部分内容来源于由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担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中欧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保护比较研究马云鹏内容提要:无论是从法律法规条文,抑或行政审批意见来看,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在我国现行的外观设计法律制度下似乎很难得以保护。
相比之下,欧盟早已明确将GUI列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并在实践中授予了众多GUI外观设计申请,从国际主流趋势来看,GUI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地位应当是予以肯定的。
那么,如何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克服当前我国GUI保护的法律障碍,以及如何避免重复国外在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不足,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关 键 词: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 外观设计 比较研究Abstract: According to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it is hard for GUI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to gain protection under Chinese current industrial design system. Comparatively, GUI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protected objects in EU and plenty of patents have already been acquired by GUI applicants in practice. As a main tendency, the legal position of GUI to be protected by design law should be af fi rmed. Then, how to overcome the legal obstacle and avoid the inef fi ciency through drawing advanced experience from abroad is what we should study deeply in future.Key Words: 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industrial design; comparative analysis一、GUI保护的国际现状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电子产品在工业产品中的地位也愈发重要,除了本身对于工业应用的价值,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渐成为我们关心的话题。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讲义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65b25c66561252d380eb6e6d.png)
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1、外观设计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A、产品:外观设计的载体应当是产品,即,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而对于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则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B、形状、图案、色彩构成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素和要素组合包括:形状,图案,形状与图案,形状与色彩,图案与色彩,形状与图案与色彩,换言之,单独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C、外观设计产品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必须能够用工业方法生产并批量生产;D、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是否具有美感因不同的国家、民族和时代而异,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通常认为只要不是极其丑陋、不违反社会公德且能为大众所接受的,就可以认为具有美感;E、必须是新设计,由于现阶段中国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审查(将在下文详细讨论),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
2、通常需要准备的视图:在外观设计产品为立体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则应当准备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则应当至少准备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及能够展现出该面的立体图。
在外观设计产品为平面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则可以仅提交该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则应当提交两个面的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可以进一步提供剖视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等以更为清楚地表达请求保护的对象。
在确定需要准备的视图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之后,关于那些没有呈现在申请时所提交的视图中的面的视图将不能再被补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因此,申请人在视图选择上应当慎重,充分考虑是否所选择视图已清楚地表达了请求保护的对象。
3、2014年5月1日之前排除范围的一般性规定:(a)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GUI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法律依据
![GUI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60f0b5552e3f5727a5e962e5.png)
GUI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法律依据作者:石必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3期GUI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客体,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第68号令能够佐证了这一点。
在《专利法》允许给GUI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下,依据第68号令修改之前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拒绝给GUI外观设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法律逻辑。
在(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苹果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简称苹果案)中,争议焦点之一为: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简称GUI外观设计)是否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客体。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因为《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通电图案不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客体,所以GUI外观设计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客体。
苹果公司则认为,GUI 外观设计符合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成为专利授权客体。
上述争议涉及到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判断GUI外观设计是否可以成为专利授权客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专利法》还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GUI外观设计能不能成为《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客体?围绕上述两个问题,本文拟从合法性的角度对GUI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进行讨论。
一、GUI外观设计能否授予专利权(一)《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分析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从授权条件、保护内容等角度全面提升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标准,外观设计的定义也首次上升到法律条文中。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满足以下四个法律要件的外观设计,可以成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一)以工业产品为载体;(二)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所作出的新的设计;(三)适于批量化生产的工业应用;(四)富有美感。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e7419d797375a417866f8fce.png)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作者:白若昱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3期摘要:2014年后,图形用户界面(GUI)在我国已经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随着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无效第一案尘埃落定,国内GUI保护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以图形方式显示的具有可视化界面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为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GUI 在产品通电后显示,不仅使人机交互的过程更为直观、简便,而且出色的GUI设计还能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
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美国是首批将GUI予以专利权保护的国家。
自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就一直对于GUI的保护存在争议,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6年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部分。
在该部分内容中指出,单一图形符号、图像、以及计算机所生成的图标,只要是其具体实施的领域为终端机、电脑屏幕、显示面板等等,就能符合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制造品的要件,自此美国法律对于“静态屏幕图像”予以保护。
美国颁布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第15章增加了第4部分,对“动态计算机生产图像”予以保护。
自2005年后GUI申请数量增长迅速,GUI已经成为重要的外观设计专利分支。
中国2010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三款对于外观设计的解释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但2010年修改《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是不予以保护。
随着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对GUI进行了保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修改了《审查指南》,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的第(11)项”予以删除。
2014年5月1日起,中国也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人机交互;2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
gui的专利类型
![gui的专利类型](https://img.taocdn.com/s3/m/0ef1bbc1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60.png)
gui的专利类型GUI的专利类型一、引言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简称GUI)是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使得用户能够通过图形化的方式与计算机进行交互。
GUI的发展为计算机操作提供了更加直观、友好的方式,使得计算机的使用变得更加普及和便捷。
随着GUI的广泛应用,涌现出了许多与GUI相关的专利类型。
本文将对这些专利类型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强调的是界面的美观和独特性,而不关注功能的实现。
例如,某款手机的图标布局和颜色搭配,以及界面的整体风格,都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比较等材料。
三、交互设计专利交互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另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交互方式和操作流程。
交互设计专利关注的是界面的用户体验和操作的便捷性。
例如,某款软件的操作流程、界面元素的布局和交互方式,都可以作为交互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交互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交互流程图和详细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和优势等材料。
四、布局设计专利布局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又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布局方式和组件排列。
布局设计专利强调的是界面的整体结构和组件之间的关系。
例如,某款网页的导航栏和内容区的布局方式,以及各个组件在界面中的位置和大小,都可以作为布局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布局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布局图和详细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和创新之处等材料。
五、动画效果专利动画效果专利是GUI领域中的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中的动画效果和过渡效果。
动画效果专利关注的是界面的视觉效果和动感体验。
例如,某款软件的菜单展开和关闭的动画效果,以及界面元素之间的过渡效果,都可以作为动画效果专利的保护对象。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85af26e467ec102de3bd89c1.png)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选题在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15个,下面本文将从这15个方向出发,为大家分析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一、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二、民法方向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三、国际法方向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8、论网络主权原则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17、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四、经济法方向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1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五、法理学方向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7、人治与法治辨析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六、商法方向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12、试论一人公司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8、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4、试论公司债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七、刑法方向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1、论转化犯12、期待可能性研究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15、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八、法制史方向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4、唐代两税法研究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5、唐律共同犯罪论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九、民事诉讼法方向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论法官释明权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13、论强制反诉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十、刑法方向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4、试论偶然防卫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1、试论间接正犯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21、试论危险驾驶罪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27、试论寻衅滋事罪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十一、刑事诉讼法方向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7、沉默权制度研究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10、论证据裁判原则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十二、国际经济法方向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十三、宪法、行政法方向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十四、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十五、民法方向(总则部分)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4、论法人的分类—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5、论民法的渊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9、监护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1、合伙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2、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be63e263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3b.png)
论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软件界面作为软件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化时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其易于复制和模仿的特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面临着严重的侵权风险。
保护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专利、著作权、商标等多个角度探讨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保护实践。
强调了加强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推动软件界面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通过本文的论述,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实施方法,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著作权、商标、保护实践、重要性、建议1. 引言1.1 软件界面的重要性软件界面作为软件与用户之间的桥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个易于操作、美观大方的软件界面可以提升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的使用欲望,进而提升软件的市场竞争力。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用户对软件界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希望能够通过简洁直观的界面快速找到需要的功能,完成自己的任务。
软件界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优秀的软件界面不仅可以提高用户的满意度,还可以影响到软件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
通过设计独特吸引人的软件界面,可以让软件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吸引更多的用户,增加软件的收入。
对软件界面的重视和保护不仅关乎软件本身的品质,还影响到软件开发者的经济利益。
软件界面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愈发凸显。
保护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对软件本身的保护,更是对软件开发者的认可和尊重。
只有充分认识到软件界面的价值和重要性,才能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软件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1.2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尤其在软件界面这个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领域更是如此。
软件界面作为用户与软件交互的重要窗口,其设计和功能直接关系到用户体验和软件功能的实现。
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企业视角的思考
![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企业视角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bc0a5258f7ec4afe04a1dfe6.png)
追 溯到1 9 7 3 年 ,第 一 台使 用A l t o 操 作 系 统 的计 算 机 在 施 乐 公 司P A R C 研 究 中 心 开发 完 成 。A 1 t o 是 第 一个 具备 了所有 现 代 图形用 户 界面 的基 本元 素特 征 的操 作 系统 ,特
点 主要 为 使用 三键 的 鼠标 ,位 图的显 示器 ,图形 窗 口的运 用 。 …所谓 的图形用 户界 面 ( G r aP h i C a l U S e r
市场 ,其 中就有 涉及 多个 图形用户 界 面 的专利 保护 。 美 国 , 图 形用 户 界 面 可 专 利化 保 护 的 先 进 国家 。早 在1 9 8 5 年 ,施 乐 公 司 ( X e r o x )就 提 出 了图形 用户 界面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请 。 图形 用 户 界 面 是 否应 该 获 得 ,或 者
基金项 目:本项 目受 《 浙江 省大 学生科技 创新活 动计划 ( 新 苗 人 才 计 划 )》 资 助 。
韩 国于 2 0 0 3 年 对 外 观 设 计 法 进行 了修 正 ,在 外观 设 计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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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凯宇:图形用户界面的知t
业视角的思考
J 现 代 企
利 法 中 为 保 护 图 形 用 户 界 面 而 专 门划 分 出一 类 保 护 客 体 排 除在 外 的 。 中 国 企 业 若 要 保 护 图形 用 户 界 面 ,就 必 须 为 “ 显 像 设计 ” ,并 详 细 规 定 了计 算 机 生成 图 案外 观 设 计 的保 护 范 围和 授 权要 件 。 日本 , 2 0 0 6 年的 《 意匠法》、2 0 0 7 年的 《 意 匠 审 查
星 、L G 等产 业 巨头 极 度 重 视 图形 用 户 界 面 的效 益 ,对 保 护 图形 用 户 界 面 的诉 求 愈 来 愈 高 ,为 更 好 地 保 护 这 些 产 业 巨头 的利 益 ,保 持 其 在 电子 通 讯 等 相 关 产 业 的发 展 势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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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UI概念及申请概况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 简称GUI)一般是指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在中国获得保护。
GUI的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等。
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应用软件界面、网页应用界面、图标界面是受保护的,而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是不受保护的,例如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开关机动画。
从2014年5月1日给予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申请人提交GUI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很高,2015年10月份的GUI类专利公开量为399件。
2014年5月至10月,GUI类专利申请的类别分布如图1。
从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来看,大多数专利申请是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或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两者所占比例高达67%,这与目前GUI设计在手机和电脑领域较为活跃的现状一致。
2、GUI主要保护什么?在软件行业发展的早期,人们对图形用户界面(UI)设计并没有太多关注,那时期的软件只能叫作“软件程序”而不是“软件产品”。
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软件产品仅有强大的功能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美观的图形用户界面(UI)设计。
可以说,如果把软件产品看做一件商品,那么,图形用户界面就是商品的外形和包装,它最能直观地影响到用户的体验。
由于之前我国没有将图形用户界面(UI)设计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因此,软件权利人只能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其实,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保护的对象是程序和文档,图形用户界面(UI)设计并不是直接的保护对象。
GUI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带有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有关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
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请专利保护:1、人机交互: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2、能够实现产品功能:是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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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户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诉讼实务教程第20期作者:⼤岭第2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2.4 图形⽤户界⾯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图形⽤户界⾯(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是指采⽤图形⽅式显⽰的计算机操作⽤户界⾯。
图形⽤户界⾯采⽤图形⽅式进⾏⼈机交互,例如,通过产品显⽰屏上的窗⼝、图标和菜单等⽅式进⾏交互。
计算机由字符命令⾏的交互⽅式,转变为图形⽤户界⾯,⼤⼤提升了操作的便利性,改善了⽤户体验。
对于⼿机、电脑、电器等电⼦产品⽽⾔,美观、友好的图形⽤户界⾯,是⽤户决定购买产品的重要因素,因⽽,⽤户图形界⾯为产品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有必要予以保护。
1983年,苹果公司制造的LISA电脑较早采⽤了图形⽤户界⾯图形⽤户界⾯的交互过程、⽅法等,可以采⽤发明专利予以保护。
对于图形⽤户界⾯各要素的布局和交互动态呈现⽅式,则可以采⽤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
2014年,我国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式,将图形⽤户界⾯纳⼊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之内。
图形⽤户界⾯外观设计分为静态设计和动态设计,但是,⽆论何种设计都需要与⼈机交互有关。
游戏界⾯以及与⼈机交互⽆关的显⽰装置所显⽰的图案,例如,电⼦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页的图⽂排版等,不受外观设计保护。
图形⽤户界⾯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种类型,必须满⾜有关外观设计的所有要求。
确定图形⽤户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同样要以外观设计的图⽚或照⽚为准,并结合简要说明予以确定,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两⽅⾯的问题:⾸先,图形⽤户界⾯的外观设计为产品的外观设计,需要考虑产品外观的影响。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因⽽,图形⽤户界⾯的外观设计仍然是产品的外观设计。
因为我国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所以图形⽤户界⾯的外观设计必须与硬件产品相结合。
图形⽤户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图形⽤户界⾯本⾝,也包括承载该图形⽤户界⾯的最终产品的外观设计,两者组合的整体构成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浅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图形用户界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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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Q:丝,垫!垒壹生型堂2Q!垒:鳇浅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图形用户界面规定口颜亚辉(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00)摘要:电子产品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作为产品与人类互动的界面~图形用户界面领域的抢先占领就意味着成功。
图形用户界面也正式被我国承认并很快进入实践阶段。
本文重点讨论此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修改,并对照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随着未来智能手表、GOOGLE智能眼镜的慢慢普地在国内及,再改变形态的,也属于保护的客体,可以在视图中公开两个以上的图像或加上现在满街的都是的且离不开人们生活智能手机、平板电脑、MP3、是两个以上的实施例,但必须在说明书的视图说明中进行说明”设计可电子书等电子产品,而图形用户界面让这些外表单一的产品更加丰富以变动的性质”,以及清楚解释申请专利范围,但并不包括视图中未公美观且联通了人机互动的桥梁,更大大提高了人们对产品的用户体验。
开的图像。
我国政府也看到了这一点,于是也终于把之前专利争夺的焦点一图l-2日本形用户界面的修改作为2013年《专利审查指南》的重点工作,并于2013从2006年日本《意匠法》修改了”外观设计”的定义,把图形用户界年lO月22日发布了修改草案的意见征求稿。
这次修改后是什么内面的规定加入外观设计的定义中,2007年的《意匠审查基准》对图形用容?修改后与国外哪些不同?下面本文就对此简单探讨探讨。
户界面详细解释了其含义,图形用户界面如要受保护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图形用户界面概述一,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显示的是产品实现其功能所必须的内容,并应当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17:1(Graphi cal User Interface,GUI),与产品本身功能有直接联系:第二,该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得通过设备自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
①用户界面范身的显示功能进行显示,而不能通过外接显示设备(如录像机、DV D等)围很广,并不是仅仅局限于计算机软件的用户界面,还包括工业产品屏显示。
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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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使用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对于这些高科技的设备,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两国之间的热门话题之一。
因此,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也备受关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形、颜色、图案和形状等以外的设计。
与发明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更注重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装饰性,而不是实现技术的方法。
因此,一款优秀的产品外观设计往往赢得了更多用户的心。
在中美贸易争端中,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之争引起了广泛关注。
苹果公司多次起诉三星公司抄袭其iPhone等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在美国获得胜利。
而在中国,苹果公司也曾宣布将起诉华为公司抄袭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除此之外,中美两国的其他企业也曾就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进行过争端。
例如,联想公司曾起诉惠普公司抄袭其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戴尔公司和惠普公司之间也曾发生过相似的专利之争。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相对更为容易。
在必要时,如果公司发现其产品的外观设计被他人抄袭,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然而,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往往比较难以确定,在专利申请时需要充分考虑。
总的来说,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通过深入研究和更好的合作,中美两国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案例:1.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抄袭其iPhone等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联想公司起诉惠普公司抄袭其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3.戴尔公司和惠普公司之间发生过类似的专利之争。
对于中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我们也必须探讨其背后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设计其产品外观时也需要考虑到用户体验等因素,而并非仅仅是追求外观美感。
因此,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装饰”,更是产品功能、易用性以及产品美学等综合因素的体现。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https://img.taocdn.com/s3/m/095d50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02.png)
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初探苏志甫【摘要】第68号令的实施使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问题成为了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热点问题.GUI外观设计专利与一般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既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本文结合GUI的特性和第68号令的相关内容,基于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产品种类、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以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三个方面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问题及主要分歧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8(000)007【总页数】10页(P75-84)【关键词】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判定【作者】苏志甫【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文语种】中文引言通过屏幕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用户与机器交换的界面,最早诞生在电脑领域。
图形用户界面将晦涩难懂的电脑语言包裹上简单易懂的图形外衣,让使用者通过图形识别即可理解电脑语言想要表达的内容。
可以说,GUI是电脑和电子产品被迅速普及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1. 吴溯等著:《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207页。
随着手机、数码照相机等电子产品被广泛使用并相互融合,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而迅速发展。
尤其进入移动互联时代,终端设备外在造型日益简约,GUI设计愈发重要。
从国际范围来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GUI保护的通行方式。
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现代工业国家先后通过法律的修订为GUI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近年来,随着国内创新主体不断加大对GUI设计的投入,加强GUI专利权保护的呼声非常强烈。
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3月12日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以下简称第68号令),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首次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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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I O N E E R I N G W I T H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M O N T H L Y N O .3㊀2019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研究汪㊀澜(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0)㊀㊀摘㊀要:随着近年来电子科技的浪潮式发展,对于G U I (G r a ph i c a lU s e r I n t e r f a c e 用户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愈发高涨.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第六十八号令»中纳入G U I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之后,2017年12月,被誉为国内用户图形界面第一案的 360公司诉江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尘埃落定.在法律实践中,体现着对G U I 外观设计的思考.面对G U I 外观设计保护,从用户图形的起源说起,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不同保护制度进行归纳,并结合学界对于G U I 外观设计的不同看法,探析未来我国在用户图形界面外观设计中的方向选择.关键词:G U I 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动态图案中图分类号:D 923.42㊀文献标识码:A㊀d o i :10.3969/j.i s s n .1672G2272.2019.03.005作者简介:汪澜(1994 ),女,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收稿日期:2019G01G250㊀引言图形用户界面,即G r a ph i c a lU s e r I n t e r f a c e (下称G U I)产业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对于含有G U I 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无疑是新的挑战.在 国内G U I 保护第一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民公司)引发热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360公司的起诉,二审期间,宣告所涉专利无效,案件终止.本案引起讨论的焦点在于软件是否可以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这将会导致在外观专利侵权认定中完全不同的方向.很明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目前针对G U I 并没有相应的独立于外观设计法规之外的规则,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产品和设计两要素构成,那么在认定侵权时则需要首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是否为种类相同或相近的产品.1㊀G U I 概述G U I 是指一种计算机环境 ,允许用户通过图标㊁下拉菜单和光标操作设备㊁按钮㊁滚动条㊁窗口㊁过渡动画等可视元素与计算机进行交互.通过选择其中一个图形元素,使用鼠标或从菜单栏中选择,用户可以启动不同的活动.在20世纪70年代,G U I 进入人们的视野.X e r o x 公司主要是一家生产复印机的公司,他们担心如果人们开始只在电脑上阅读文件,自己就会面临破产.因此,X e r o x 公司积极投资于新兴技术行业,试图用虚拟纸张弥补其真正的纸质业务.他们投资创建了A l t o 研究中心,并在1973年创造了个人计算机,而里面包含世界上第一个G U I ,它将传统的物理桌面转换为虚拟桌面,例如放置和操纵文件夹和垃圾桶的图标,模仿用户在现实世界中的桌面体验.当然,在G U I 问世的初期,对于应采用广泛还是狭义的法律保护,存在两种分歧.虽然双方都以美国宪法第一章第8条第8款的知识产权条款为基础,即授予创作者 专有权 为了在一定的时间内促进科学和实用的艺术的进步,目的在于激励创造力并通过赋予创作者对作品有限的垄断来向社会传播信息.关键问题是如何 限制 和 扩大 这些专有权.狭义的G U I 的支持者认为,过于强大的保护,即授予G U I 设计的广泛独占性,将倾向于大公司,扼杀创新并迅速提高进入市场的门槛.此外,如果采取不确定性侵权行为将产生 寒蝉效应 ,阻止其他人在现有的图形用户界面上创造重要的增量.然而,其他人则支持广泛的G U I 保护,声称强大的专有权将促进竞争对手之间加快创新的进程,他们以W i n d o w sP h o n e 和苹果i P h o n e 的操作系统为例.1996年7月,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第2次修改版中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审查指南 一节,正式对大部分计算机形成图像进行保护.71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研究科技创业月刊㊀2019年第3期2㊀世界主要国家G U I 保护现状作为G U I 最先出现的国家,美国一直走在保护用户图形界面专利设计的前列.21世纪初,随着微软公司和V e r i z o n 公司等提交的一系列动态G U I 的专利申请,使得G U I 进入加速发展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接受动态图标的表现方式,开启了对计算机动态图形的保护.专利设计保护涵盖了计算机生成的图标,美国专利商标局(U S P T O )指定的指南中规定,产品中包含的计算机生成图标有资格获得外观设计保护.重要的是,需要设计专利的附图来描绘体现在诸如计算机屏幕,监视器或其他显示面板的产品中的图标.目前采取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即用虚线表示整个产品的外形,用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设计,保护期限为自授予专利之日起15年.虽然也需要以产品为载体,但是在专利审查时几乎不予考虑.欧盟在1998年颁布«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指令»,此外又在2001年12月颁布了«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将图标符号纳入保护范围.虽然同美国一样,也包含局部设计制度,但是欧盟更倾向于保护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也就是说G U I 可以直接作为外观设计而获得专利保护.地处亚洲的新加坡承认并保护局部设计,在«新加坡注册外观设计法»(R D A )第266章中定义 外观设计 是 应用于任何物品或非物理产品形状㊁结构㊁颜色㊁图案或装饰的特征,使该物品或非物理产品具有外观 此外,还将 物品 定义为任何制造的东西(无论是通过工业过程㊁手工或是其他方法),包括:物品的任何部分,如该部分是单独制造和出售的.第5(1)条规定: 新设计在所有者提出申请时,就该申请中指定的物品进行登记 ,由此可以看出,局部设计仍然需要满足基本设计注册的标准.新家坡知识产权局(I P O )发布了指导方针,明确了局部设计和基本设计的相同申请程序.例如,若要保护只适用于某物品的部分的设计,请使用时限清晰标示该物品的部分.未申请保护的部分,可以用折线㊁点线或者阴影表示,而这部分仅仅起到说明的作用.2014年,新加坡还通过注册设计明确提出了对G U I 的保护,2014年12月10日,I P O发布2014年版实务指导第4号文件(G U I 注册)(P D N o .4/2014).在表格D 3中,申请人必须注明该G U I适用于的物品(例如电子设备显示㊁应用图形用户界面等),此外还需提供新颖性声明,例如: 如图所示,新颖性存在于应用电子设备的设计中. G U I 可以是动画的也可以是非动画的,申请应附随应用程序,说明G U I 是如何进行交互的,以及这种交互是否来自于用户交互.3㊀中国对G U I 保护的实践近来年随着软件市场的壮大和深入发展,G U I 保护的呼声也是不断高涨,从无到有可谓是对其最好的形容.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中较为特殊的保护客体,G U I 可谓是丰富了外观设计的内涵.最初,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工业产品为载体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第六十八号令,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加入了 包括用户图形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在申请时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所以目前我国对于G U I 的保护仅仅是对于包括G U I 的产品外观设计,而非展示界面部分的外观专利.换言之,就是将产品的物理外形也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此外,对于动态的G U I 也有说明: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至提交一个状态上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对其余状态可以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回到本文开始提到的360公司诉江民公司一案中,360公司称江民公司所提供的 江民优化专家 软件界面与其现有设计 第201430329167.3号带用户图形界面的电脑 近似,构成直接侵权.而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说法,并阐释了我国对与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方式,就是 产品与设计 双重要素.外观设计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被定义为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虽然此项意在支持保护设计本身,但是在申请时也必须将G U I 的设计附着于产品之上.在专利侵权中,需要首先认定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同属相同或相近,在本案中,被告江民公司辩称 江民优化专家 是作为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下载使用的,而原告的专利产品则是带用户图形界面的电脑 ,显而易见两者是不同种类的专利产品,自然也就没有侵权一说.尽管原被告双方在辩论中的表现都十分精彩,但是一审法院最终仅仅针对产品类别的不同做出了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因被诉侵权软件并部署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作为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第一案,揭示了我国目前G U I 保护的现状和暴露的问题.虽然将其纳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并且有针对G U I 的申请规定,但是在侵权认定中却存在巨大差异,用户图形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将外观设计作为核心概念,目前我国将设计和产品的捆绑,无疑束缚了软件等G U I 的外观设计的发展,尤其是 有形产品 的规则,更是对G U I 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据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带有G U I 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0件;81P I O N E E R I N G W I T H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M O N T H L Y N O .3㊀20192016年近10000件,增幅巨大.面对电子产品技术的不断提升,消费者对于用户体验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在激烈的竞争中,产品设计的细节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继续将设计和产品作为整体保护,侵权人会轻易地将G U I 产品的部分进行模仿,造成对用户界面的侵权.4㊀未来我国G U I 保护4.1㊀局部外观设计 势在必行纵观当今世界,对于G U I 的保护几乎在局部外观设计 上达成一致.所谓局部外观设计(P a r t i a lD e Gs i gn ),在美国«专利申请指南»中这样描述: 外观设计可以体现在整个产品中或仅体现在产品的一部分上,亦可为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仅涉及外观,则必须将其显示应用于附图中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必须以虚线示出,因为它不构成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此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 实线虚线相结合 的申请方式,对G U I 进行授权保护.例如,欧盟对于外观设计保护更为独立,在申请过程中不以产品为载体,G U I 直接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以保护.日本虽然也认可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对G U I 外观设计做出严格限定: 凡要求对某一部分产品进行外观设计注册,则局部外观设计一栏应在设计条款栏目之上,因此外观设计的范围必须根据申请书(注释)中的陈述和附在申请书中的附图所示的设计来确定. 也同时强调,此项外观设计必须与实现产品价值和功能紧密相关.虽然我国目前的实践较发达国家之间还有一定差距,但是局部外观设计制度重点将G U I 保护客体放在外观设计上,这也就回到最初意识到G U I 外观设计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对此我国学术界也热议纷纷,有学者指出 创新的本质在G U I 部分的设计而不是产品的设计,故对于G U I 外观专利申请应采取局部设计形式提交视图. 构建局部外观设计,是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我国G U I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缺失,会致使在国外授权的G U I 局部外观设计在我国无法获得保护,而随着我国技术手段和创新条件的提高,应当借鉴他国一些做法,尽快确立G U I 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具体实施形式,正如前文所述,在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提交必要的视图,将需要保护的G U I 设计用实线标出,其余产品部分可以用虚线代替.4.2㊀转变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模式G U I 外观设计作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必须依赖有型的物理载体,即目前我国的G U I 外观专利申请模式为 用户界面+有型产品 ,例如本文提到的 360公司诉江民公司一案所涉专利为 带用户图形界面的电脑 也就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保护软件中所体现的外观设计.这使得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上,产品与用户图形界面的地位相差甚远,G U I 外观设计只能依附于有型的产品才得以授权和被保护.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在于,G U I 外观设计十分容易被他人模仿使用,且不易察觉,若专利所有人想要维权,则举证将变得十分艰难.毫无疑问,这种既有申请方式很大程度上阻碍了G U I 外观设计的创新,大大降低了侵权的成本.学者呼吁应将外观设计保护从 以载体为中心 回归到 以客体为中心 .应进一步明确G U I 的保护客体,可以参照美国相关制度,定义外观设计的客体是展现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的设计,而非有形产品.外观设计的本质是设计者对于美感的表达,而这种设计是艺术和技术的双重结合,体现着设计者的独特的构思,不应将有形产品这一外在形式强加于设计之上.也有学者提出 不再将与物理产品结合作为授权要件,因为G U I 可以体现在多种介质中,例如可穿戴设备界面㊁三维界面㊁全息投影界面等等.从制度层面来讲,欲将这一要件取消,就要重新诠释外观设计定义中对产品的理解. 无论是何种申请保护的模式,都应将最终的落脚点放在G U I 外观设计上,真正厘清 产品 与 载体 的实质差异:外观设计到底是必须依附于有型载体而存在,还是应该促进和美化产品,增加其经济价值.虽然现行法律框架已经将G U I 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但是在申请阶段依然没有完全开放对于G U I 设计的单独保护,如何更加精准和完善的表述G U I 外观设计,是今后我国立法实践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4.3㊀完善动态G U I 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8号)在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后新增了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此次修改填补了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中动态图案的空白,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随着电子科技的飞速发展,界面动态图案的展示将更加复杂,对于我国目前仅提交 关键帧 的视图,并不能够应对未来的发展变化.因此,当用户在与操作界面交互的时候,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并非是单一视图,而是由众多界面以及不同界面之间切换完成,这样,一些具有动态效果的变化设计将无法精确的展现,造成无法保护应有的G U I 外观设计.如何保护动态图案的G U I 目前是一项比较大的挑战,不仅仅因为在这一领域我国没有相关的实践参考,更重要的是动态图案是对立法技术的重大考验.一些发达国家已将G U I 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网页的设计㊁插91我国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研究科技创业月刊㊀2019年第3期图㊁图标等方面,对此我国有学者提出面对某些特殊的G U I 类型,例如,当G U I 必须依附于背景画面来呈现的时候,可以考虑将背景画面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或者声明背景画面不属于保护内容,仅作为辅助表达.与此同时,面对如此复杂的动态变化,也有人提出 将申请文件采用动画或视频的形式提交 ,这样既避免了一份文件包含多个变化状态图,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清晰直接地展示了界面的交互过程.5㊀结语针对我国日后完善G U I 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需要回归到外观设计这一保护客体的本质,外观设计不考虑实用目的,它所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上的问题.这也是社会对于创新G U I 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如此注重的原因.当然,也应意识到G U I 外观设计更是一项将艺术与技术紧密结合的产物,它所反映的用户与界面的交互是一种过程,在这制度保护这方面难度可见一斑.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相较于发达国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竞争不断驱使我们要做出下一步抉择.今后,关于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问题会越来越多,但是对我国外观设计立法却有着积极影响,问题和摩擦的不断暴露,对于我国G U I 外观设计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大有益处.相信在多方的努力和审慎定夺下,将会选择一条适合我国的G U I 外观设计保护之路.参考文献[1]㊀T H E AM E R I C A N H E R I T A G E D I C I I O N V A R E I E S .C o m p a c tA m e r i c a nD i c t i o n a r y O fC o m p u t e r W o r d s :A n A T oZ G u i d e T o H a r d w a r e ,S o f t w a r e ,A n d C y b e r s pa c e [M ].N E W Y O R K :H a n h t o n M i f f l i nC o m p a n y ,1998.[2]㊀范莉.浅议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 ].专利代理,2016(3):41G45.[3]㊀陈洋.司法语境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2015(12):82G87.[4]㊀陈捷.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正当时[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G5G9.[5]㊀杨凤云.现行法律框架下G U I 设计的授权确权条件及对策(上)电子知识产权[J ].2018(6):75.[6]㊀宋宇.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J ].设计,2017(23):29G30.[7]㊀李少勋,刘竞滢.G U 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行探究[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7).[8]㊀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责任编辑㊀要㊀毅)T h i n k i n g a n dR e s e a r c ho nG U ID e s i gnP a t e n t i nC h i n a WA N GL a n(W u h a nU n i v e r s i t y o fT e c h n o l o g y ,S c h o o l o fL a w ,L i t e r a t u r e a n dS o c i o l o g y,W u h a n430070,C h i n a )A b s t r a c t :W i t h t h e d e v e l o p m e n t o f e l e c t r o n i c t e c h n o l o g y inr e c e n t y e a r s ,t h e c a l l f o r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o fG U I d e s i g nh a s b e c o m em o r e a n dm o r e p o p u l a r .A f t e r t h e i n c l u s i o no f t h e s c o p e o fG U I d e s i gn p r o t e c t i o n i n t h e A r Gt i c l e 68 p r o m u l g a t e db y t h eN a t i o n a l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A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P R C i n 2014,i nDe c e m b e r 2017,t h e 360c o m p a n y v .J i a n g m i n i nf r i ng e m e n t d e s i g n p a t e n tw a s p r a i s e d a s th e fi r s t c a s e o f t h e d o m e s t i c u s e r s g r a ph i c a l i n t e r f a c e .T h e d i s p u t e o f p o w e r h a s a l s ob e e n s e t t l e d .As e r i e so f l e g a l p r a c t i c e s a l l r e f l e c t t h e t h i n k i n g ofG U I d e s i g n .I n t h e f a c e o f t h e c r o s s r o a d s o f G U I d e s i g n p r o t e c t i o n ,t h i s a r t i c l e s t a r t s f r o mt h e o r i g i n o f u s e r g r a p h i c s ,s u m m a r i z e s t h e d i f f e r e n t p r o t e c t i o n s y s t e m so fm a j o r c o u n t r i e s i n t h ew o r l da t t h e p r e s e n t s t a ge ,a n dc o m b i n e s t h e d if f e r e n t v i e w s o f G U I i nC h i n a s c u r r e n t a c a d e m i c c i r c l e s t o a n a l y z e t h e f u t u r e .T h e c h o i c e o f d i r e c t i o n i n t h e d e s ig no f th eu s e r s g r a ph i c a l i n t e r f a c e .K e y wo r d s :G U I d e s i g n p a t e n t ;p a r t i a l p a t e n t ;d y n a m i c p a t t e r n 02。
浅谈中日关于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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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关于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专利保护作者:何莹范莉孙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摘要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旨在通过保护产品设计创新推动产品的良性竞争。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进步,电子产品的创新设计越来越多的表现在显示屏幕上,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
目前,中国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体系中刚满两年的时间,在审查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中日两国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针对中国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外观设计专利作者简介:何莹、范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外观设计;孙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外观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138当前,电子信息技术正在逐渐从实体世界向虚拟世界转变,显示屏幕以及触控面板技术得到不断的发展,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也逐渐成熟,已完全取代了过去的命令语言界面。
随着电子设备的迅速普及,信息交互技术也迎来了膨胀式发展,对于电子设备的操作方式也由静态及平面形式逐步发展为动态及立体的形式。
同时,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也已经融入到现今社会的生活中,并成为现代软件界面设计的主导形式。
而未来电子产品市场的竞争有很大一部分是关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竞争。
本文仅就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图形用户界面概述图形用户界面一般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
由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特殊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规存在差异,全球范围内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还没有形成共识,但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已成为一种趋势。
各个国家GUI外观设计保护现状
![各个国家GUI外观设计保护现状](https://img.taocdn.com/s3/m/be6e1424bd64783e09122bdc.png)
在数字时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以及网络技术的发达,通讯工具以及其相关的数码技术产品在全球具有广泛的受众。
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GUI)进行外观设计保护在近年已成为一种趋势,IT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不管是通过单独的外观设计立法,或将传统的专利法重新阐述,不管是对外观设计授权进行实质审查,或仅仅是形式审查,都先后建立了产品界面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并逐渐将静态的计算机图标的保护扩大到动态的动画图案。
中国的专利法具体条文中没有涉及电子产品的GUI的外观设计保护问题。
不过,中国的实务部门在审查实践中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2006年出台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地把电子产品通电后的图标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2010年又再次沿袭了这样的一个规定。
这与国际潮流不符。
本文下面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电子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对中国将来的立法有所帮助。
美国美国主要以专利法的方式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与中国不同,美国对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并允许对同一客体进行可能的多种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
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体现在现行专利法的第16章下的第171到173条。
美国对计算机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
其动力来源于企业需求。
当时Xerox公司就几项计算机软件图标进行了外观设计申请,并且获得了成功。
下图中关于电话图形的外观设计申请及授权(授权号为D295764)即为一例。
图为美国专利局授权的D295764专利这一新的保护模式受到了美国专利代理律师的普遍关注,但并非一帆风顺。
美国专利局很快收到了意见和反馈,尽管大多数人对于专利局的做法表示支持,但也有人认为用外观设计对计算机图标进行保护是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专有领域的侵蚀。
基于这种疑虑,专利局开始对于类似的计算机图标的外观设计申请拒绝受理。
1989年,美国专利局局长明确地表示由于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软件的图标不能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981f6802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72.png)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图形用户界面在软件应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对象,因为这些设计涉及到商标、版权和专利等法律问题。
商标保护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保护之一。
设计师可以将公司的商标图形元素融入到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中,使用户在使用软件时能够识别该软件是与哪个公司相关的。
比如,苹果公司的iOS系统中的图标、菜单栏等元素都与公司的标志相似,从而增加了品牌的辨识度和信誉度。
此外,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版权注册来确保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不被复制或盗用。
例如,微软的 Windows 操作系统专利内部设计已注册了大量有关版权的专利,因此其他公司不能抄袭这些设计来制作类似的软件。
最后,专利是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另一种法律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可以覆盖该设计的具体实施细节,例如触控屏幕的操作方式、图标的排列方法。
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是苹果公司在2007年推出的第一代iPhone的触摸屏界面,该设计成为了其专利的一部分,并在后来的产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总之,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这些设计是公司品牌、产品设计和其他重要商业目标的一部分。
通过商标、版权和专利等法律手段来保护这些设计,可以确保每个设计师的工作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同时也可以确保消费者可以使用高质量、可靠的软件产品。
因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商业价值日益突出,一些公司和设计团队已经将其纳入业务和经营计划。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保护的作用就更加显著了。
下面列举三个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有关的案例,以更深入了解这个话题。
1. 苹果诉三星(2011年)在此案例中,苹果公司声称三星公司抄袭了其iPad和iPhone 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
具体而言,他们指控三星公司盗用了许多苹果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业方法,包括双指放大缩小、图标设计、滑动解锁系统等。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981728c1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55.png)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随着计算机科技的不断发展,图形用户界面(GUI)愈加重要。
GUI提供了一种更直观、易于使用的交互式方式来操作软件。
然而,GUI的外观设计在创新和竞争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它们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在美国,GUI的外观设计可以通过版权或专利来获得法律保护。
在欧盟,也可以采用注册设计来获得保护。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几种保护方式,以及一些具体案例。
1.版权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中包含的图像、图标、字体和其它视觉元素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
版权意味着未经授权,任何人都不能复制、修改或分发原始设计。
这为设计师提供了原创性和独特性的保护。
2012年,苹果公司成功地通过版权证明了其iOS界面的独特性。
苹果公司的iOS界面是一种不断演变的设计语言,旨在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
在一起诉讼中,苹果公司成功地证明了iOS界面中的视觉元素和设计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获得了版权保护。
2.专利保护与版权不同,专利提供了比版权更广泛和更坚实的保护。
专利会确保任何人,即使是未经许可的人,使用某个专利申请所涵盖的技术都是非法的。
一个GUI设计的重要部分可以被视为一项技术创新而受到专利保护。
例如,微软公司已获得了 GUI技术的最早的专利。
该专利中描述了一种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其中包含具有多个区域的窗口。
这项专利对微软公司在GUI的设计和开发中提供了广泛的保护,防止了其竞争对手的抄袭行为。
3.设计保护在欧洲,GUI的外观设计可以通过注册设计受到保护。
设计注册可以保护一切三维或二维形式的外观设计,包括产品和GUI的外观设计。
设计注册提供了与专利相似的保护,并且在保护范围和时间上更加具体。
例如,设计注册曾经帮助苹果公司降低了与三星公司的侵权诉讼风险。
苹果公司成功地注册了iPad外观设计,这使得三星公司的Galaxy Tab2被认为侵犯了苹果公司的专利,该专利保护了iPad的外观设计。
结论在GUI设计中,外观设计的保护是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专利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专利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ac5b77ad3968011ca200910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内容一、保护客体的范围二、申请文件的提交形式三、其他问题删除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1.《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点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点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1.《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点人机交互: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
实现产品功能:是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
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
手机电饭煲计算机桌面壁纸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2.图形用户界面的一般定义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简称GUI)一般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等。
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图形用户界面主要包括九种类型,分别是:(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2)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4)带网页应用的产品(5)带图标的产品(6)带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的产品(7)带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的产品(8)带开关机动画的产品(9)带游戏界面的产品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电话带界面的手机带界面播放器(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数码设备带界面的相机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儿童学习机(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学习娱乐设备带界面的游戏机注:不同于游戏界面带界面的乐器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医疗设备带界面的美容设备(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健身医疗设备带界面的跑步机(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电子工具与工业设备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机械加工设备工业设备带界面的印刷机带界面的电子工具带界面的电子工具控制器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洗衣机带界面的微波炉带界面的空调带界面的电饭煲(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家用电器(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办公设备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投影仪注:视图提交形式有特殊要求带界面的打印机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仪器仪表带界面的汽车仪表盘带界面的手表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界面的电梯面板(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电梯面板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2)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带操作系统界面的手机带操作系统界面的平板电脑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带通讯软件界面的手机带通讯软件界面的平板电脑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带录音机软件界面的手机带词典软件界面的手机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带浏览器界面的手机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带照相软件界面的手机带视频编辑软件的电脑注:应删除“内容画面”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4)带网页应用的产品带网页应用界面的电脑3.3.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带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主要类型(5)带图标界面的产品带图标界面的手机注:需和产品一起提交,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显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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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前视图
2.2.2 中国专利法对GUI的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六十八号)自2014年5月1
新增了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
“
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
”
有些学者认为,与美国专利法对GUI的保护相比
国专利法目前还没有对产品的某些“部分”(局部
设计进行专利保护的制度。
不能以局部(部分),屏幕上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而以完整产品进行比对时比对范围太大,导致不能专注于对图形用户界面
不等同的几率大大增加了。
但是,是否以工业产品为载体才是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能否很全面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年国内发生了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360公司)诉江民公司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过对该案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GUI外观设计专利必须
图2 带图形用户界面
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
如图3所示。
图3 带图形用户界面
图1 手机横屏显示效果
移动设备正超过桌面设备成为人们访问互联网的
采用响应式网页设计能满足不同设备的使用需增加系统的设备覆盖率。
在Web地图旅游查询系统开结合响应式技术和padding的占位技巧,可以使电子地图的显示窗口适应不同屏幕大小,在“能显示的内容”
最适合屏幕大小”之间取得很好地平衡,使用户获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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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瑞冰(1984-),男,福建永春人
硕士,研究方向:计算机教学、计算机软件设计
件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也不能得到保护。
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对于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可以说是
目前互联网经济如此发达,依赖于互联网、电脑、手机
尤其是免费软件的盈利模式,主要以互联网广告和互联网增值服务为盈利来源。
从奇虎公司(360公司)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件中我们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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