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研究
专利的 申请类型 类别
专利的申请类型类别专利是对新发明、新设计或新的植物品种的独特权利的法律保护。
根据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专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和类别。
以下是常见的专利申请类型和类别:1.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保护对象:新的、有用的、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保护内容:发明专利主要保护发明的功能、结构和用途。
•有效期:通常为20年。
2. 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保护对象:新的、原创的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纹理等。
•保护内容: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外观而非其功能。
•有效期:通常为15年。
3.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保护对象:新的、独特的植物品种。
•保护内容:植物专利主要涵盖植物的繁殖、生长、生理特征等方面。
•有效期:通常为20年。
4. 商标专利(Plant Patent):•保护对象:商标是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名称、标志等。
•保护内容:商标专利主要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能力。
•有效期:可无限期续展,但需定期维护。
5. 实用新型专利(Utility Model Patent):•保护对象:新的、有用的、非显而易见的实用新型。
•保护内容:与发明专利类似,但对创造性的要求较低,主要关注实用性。
•有效期:通常较短,比发明专利短。
6. 国际专利(International Patent):•保护对象:通过国际专利合作体系(PCT)在多个国家/地区同时申请专利。
•保护内容:通过PCT,可以在多个国家/地区提交同一份专利申请。
•有效期:国际阶段为30/31个月,之后需要在每个国家/地区单独申请。
这些专利类型和类别可能在不同国家之间略有差异,因为各国的专利法律和规定可能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选择专利类型时,申请人需要根据其创新性质和商业战略来确定最适合的专利类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是指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创性,并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的界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利、如何判断是否侵权等问题。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设计的特征组合在整个设计中形成的整体效果。
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产品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应根据该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进行界定。
如果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有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具有新颖性和个性化,那么专利权人将享有独占使用权。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 是否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获得专利权的设计存在显著的不同; 3. 是否存在侵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实质性的复制或者模仿; 4. 是否存在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商业使用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案例分析案例一:外观形状保护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形状是独特非常的,比如苹果公司的iPhone,其独特的圆角矩形外观形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其他厂商如果生产类似形状的手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二:颜色保护某饮料公司开发了一款瓶装饮料,其瓶身颜色为特定的粉红色,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饮料瓶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粉红色,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案例三:图案保护某服装品牌设计了一种独特的图案,将其应用于商品的表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四:综合因素综合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
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
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
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科技和文化的不断发展,产品外观设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决策,有不可忽视的商业价值。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为设计者提供了保护创意和获得经济利益的途径,因此成为产品设计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然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其中,应用于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及其与技术创新的协调,是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亟待解决的难点和瓶颈。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实践和理论问题,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理论探究:通过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探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理论框架和应用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探讨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行性和具体实践方案。
2.实践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法,了解国内外企业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方面的实践情况、问题和改进措施,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和经验借鉴。
3.法律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研究,探讨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协调,提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建议。
(三)预期成果本研究预计将在以下方面取得成果:1.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理论框架和应用情况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2.探讨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行性和实践方案,为培育数字产品的外观设计创新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3.归纳国内外企业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的实践案例和问题,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和经验借鉴;4.提出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建议,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建议。
(四)参考文献1. 刘云霞,陈春娟,王能建,等.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对策与启示[J]. 科技与法律,2015(5): 61-65.2. 邓伟,C. Burris. 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J]. 科技管理研究,2013(3): 223-228.3. Omri Ben-Shahar, Giora Shapira. The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 Interfaces and the Challenge of Keeping Opposite Concepts Apart [J]. J Law Econ, 2004, 47: 491-522.4. Lisbeth Mack Schjødt, Nicolaj Bording, Henrik Sylv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Emerg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 Software in China, the EU and the USA [J].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Practice, 2009, 4(11): 746–76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专利申请后就会收到国家的保护,那么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起跟随店铺⼩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于解释图⽚或者照⽚所表⽰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员⽆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包括两层含义:1、⼀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或者照⽚为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在图⽚或者照⽚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在现实⽣活中,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条例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
专利权是赋予专利权⼈的⼀种权利,获得了专利权的,意味着法律会对其合法利益进⾏⽐较全⾯的保护。
⽽实践中,专利权也是有⾃⼰的保护对象的,究竟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按照巴黎公约第⼀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的⼯业产权保护的客体。
因此,⼤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对实⽤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分别另⾏制订与专利法平⾏的法律来保护。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业产权的客体,这三者在我国专利法中统称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实⽤新型和外观设计虽可加以保护,且在这两者的后⾯也加上“专利”⼆字,但不能认为是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
(⼀) 发明关于发明的概念,即什么是发明,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尚⽆定义,只有少数国家的专利法对发明直接下了定义,但表述则各不相同,为了全⾯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现举以下⼏例: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
**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有⽤的制造⽅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它们的新颖⽽有⽤的改进。
⽇本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然规律所作出的⾼⽔平的技术创造。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范法第112条规定:发明是发明⼈的⼀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特定问题。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的⼀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案,或称技术构思。
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法发明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全解
外观设计专利全解一、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类型。
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关注产品在外观方面的创新,包括形状、图案、颜色等方面的设计。
本文将全面解析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保护范围以及维权方式等。
二、申请条件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 设计具有独创性:即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在现有设计中没有相似的设计,具有新颖性和非常态性。
2. 可以被应用于产品:外观设计必须是产品的一部分或者能够被应用于产品上,不能是独立存在的艺术品或装饰品。
3. 不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冲突:申请人需要对现有外观设计进行调研,确保自己的设计与已有设计没有冲突。
三、申请流程1. 编写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说明书以及设计图样等材料。
申请书应明确说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设计的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说明书需要详细描述设计的特点和技术方案。
设计图样则是对设计进行可视化展示。
2.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审查协作网上系统或前往当地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材料。
递交后,申请人将获得一个申请号,并开始正式审查程序。
3. 审查程序: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进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针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实质审查则会对申请的独创性和可被保护性进行评估。
4. 发布与权益确认:如果申请获得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将在专利公报上发布,并正式颁发专利证书。
申请人可以享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所提供的一系列权益和保护。
四、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设计特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包括形状、图案、颜色搭配等方面。
2. 采用相似设计:即使产品采用的是与申请人专利相似的设计,也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或索赔。
3. 效用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保护产品外观设计中的某些效用部分,如便于制造、使用、维修等方面的创新。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那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呢?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那么又有哪些对象不受专利法保护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探讨
品的外 观进行保 护 , 会受到很大 的限制。在这里 , 专利 法所指 的外观设计 , 是指对 产品 的图案 、 形状 以及 结合 色彩 的 图案 、 形状设计等 , 所进行 的具有 美感并 且能 够在工 业上 得 到运用 的设计 。专利法则对外观设计专利 的保护范 围进行 了明确 的
系 。对外观设计进行 强调 , 是 由于 它所具 有 的可 以给人产 生 美感 的装饰性 , 因此 , 外观设计保护是对 实用产 品非实 用性范 围进行保护 。
因此 , 与发明及实用新型的专利进行对 比 , 外 观设 计专 利权 明 显带着其特殊性质 。 发 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对抽 象的技术方 案进行 相关保 护, 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对具体 的专利 产品所进行 的保 护 , 因 此, 对 于前者来 说 , 其 保护 的主题 是技 术范 畴 , 而对 于后 者来
标, 可以对单一的外观设计 专利进行改变 , 转变 为实用型 的外
于有涉及 到色彩 的搭 配 、 产品 图案 的设 计等 , 可 以通过 产 品设
观设计专利 。而企业 的知识 产权 , 可以 由以往粗 线条 的管 理 模式 向科学 、 严谨 的管理模 式转 变。外观设 计专 利工 作 可以 和保密 、 科技等工作进行联系 , 要对 知识产权 的保 护进行 相应
技 术 与 市 场
2 3 1 3 年第 2 0 卷第 8 期
专 题 研 究
产 品外 观 设计 专 利 保 护探 讨
吴 限
( 西安科技 大学 , 陕西 西安 7 1 0 0 0 0 )
专利申请中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保护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保护解析专利申请是创新者保护其独特发明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专利系统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两种常见的保护形式。
本文将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专利申请中的保护机制进行解析。
一、实用新型保护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解决方案。
相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创新程度要求较低,仅需要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上的创新,即产品的实用性、功能及其在现有技术上的改进。
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需要通过附图和说明书来准确描述实用新型创新的构造原理和应用特点。
实用新型的保护时限为10年。
在保护期内,申请人享有对该实用新型的独占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商业活动中生产、销售该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的保护对于那些构造上的创新或实用功能改进有着较大需求的技术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鼓励创新,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二、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以及与产品有关的纹理和材质等等。
外观设计的保护目标在于保护产品的外观美观性和独特性,而不考虑其功能性。
外观设计保护的依据主要是设计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独创性。
为了确保外观设计的独特性,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需要进行专利检索,以确认所提出的设计与现有技术中的外观设计有所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5年。
在保护期内,申请人享有对该外观设计的独占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商业活动中应用或仿制该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对于那些设计非常重要的技术领域(如家电、汽车、时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外观设计作为产品的外在形象可以在市场竞争中产生巨大影响力。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1.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纸是专利权的特定要求,图纸中的线条、图案和颜色等元素被认为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可以通过更改、替换或删除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元素而改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其图纸的描绘程度来确定。
如果图纸描绘的非常详细,包括了所有的技术细节,那么所保护的范围就会比较宽泛。
相反,如果图纸描绘的非常简略,只提供了表面的轮廓信息,那么所保护的范围就会比较窄。
3.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还与产品的整体外观、形状和特征相关。
如果一个产品的整体外观和配置与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非常相似,无论其其他方面是否相同,都可能构成侵权。
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还与产品的应用领域相关。
例如,如果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应用于家具领域的,那么其他领域的类似产品可能不会构成侵权。
5.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还与产品的功能相关。
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些特征是为了实现其特定功能而存在的,那么其他产品只要不具备该功能,即使形状、图案等方面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也不会构成侵权。
总的来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根据其图纸的描绘程度、产品的整体外观与配置、应用领域以及功能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保护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在实际实施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结合的新设计,依法授予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益范围。
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于专利权的实施和维权至关重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专利申请时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纸为准。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图纸中的线条、阴影、颜色等元素来定义其设计的具体外观特征。
在专利权人要求权利保护时,法院或专利局会根据图纸所展示的外观特征来确定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所谓独创性是指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披露过,也没有在先期申请的专利中被公开。
显著性是指外观设计与现有产品外观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
只有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外观设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在专利保护要求的范围内。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权人可以规定保护的产品种类、具体的外观特征等。
在专利权的行使过程中,专利权人只能依照专利保护要求的范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判断侵权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进行。
即判断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相似性,并且是否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
如果有相似性并且会引起混淆,则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通过专利权人的行为来限定。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来限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范围。
在进行授权或许可时,专利权人可以与被授权人或许可人进行合同协商,明确授权或许可的外观设计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益范围。
保护范围的确定需要依据专利申请时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纸,并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
保护范围可以在专利保护要求的范围内进行限定,并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方式来进一步限定。
在判断侵权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进行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于专利权的实施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于产品外观的独特设计元素所进行的保护。
它主要关注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色彩和纹理等方面的设计,而不涉及产品功能本身。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保护设计师的利益,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商业竞争优势。
本文将探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并介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和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工业产权,它主要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元素,如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和纹理等。
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关注产品的功能和技术特性,而是专注于产品的外观独特性。
外观设计专利可适用于各种产品,包括电子产品、家具、服装、汽车等。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方式1. 申请专利要保护外观设计,首先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人需要提交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申请书等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用。
通过申请后,申请人将获得一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从而取得对其设计的独占权利。
2. 保密设计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设计师可以选择保密其设计。
保密设计可防止他人模仿和抄袭。
在保密期内,设计师可以商业化其设计,但需要时刻保持严密的保密措施,以免泄露设计信息。
3. 商标保护如果外观设计包含独特的标识符号或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其外观设计。
商标保护可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防止他人在市场上使用和冒充该商标。
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流程和注意事项1. 设计调研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设计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设计研究。
了解市场需求和现有产品的设计特点,有助于设计师确定自己的设计风格,并避免可能的侵权行为。
2. 设计申请申请人需要准备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申请书等文件,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和完整。
设计说明书应详细描述设计的外观特征和技术特点,设计图纸应清晰可见,以便于他人理解和评估。
3. 申请审核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doc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的种类如何申请专利专利期限专利无效专利终止各种专利期限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权保全期限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这三种是收到专利法的保护的。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专利权保护的有关知识吧。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一)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
1、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2、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3、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二)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在专利的分类中,具体包括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发明创造专利。
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规定不一样,而此后的保护范围也是不同的。
那么这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说明书,而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
该外观设计产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项外观设计。
任何人在制造与上述指定产品相同的产品时,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
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摹仿,也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
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后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可认定前者摹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护范围。
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不影响此种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与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使用产品有关。
实行外观设计注册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分类法,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使用于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的。
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包括产品类别相同或相类似和产品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两者缺一不可。
(一) 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界定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上应⽤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业品的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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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确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是以审查图⽚为主,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简要说明为辅。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的产品。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商业性宣传⽤语,也不能⽤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途。
外观设计的视图是就⽴体外观设计产品⽽⾔,应当是正投影六⾯视图和⽴体图(或照⽚);就平⾯外观设计的视图⽽⾔,应当是两⾯视图。
上述三者虽有主次关系,但对确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外观设计的名称可以影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分类,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该外观设计的视图具有说明及补充的作⽤。
我院曾经处理的原告董某诉被告北京某出版社等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董某是“单词卡”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号为xxxxx号,该外观设计简要说明记载:1、本卡⽚为⽚状物,省略其它视图;2、本卡⽚供学⽣学习单词使⽤,卡⽚的⼀⾯印刷单词及注⾳,与其相对应的另⼀⾯印刷单词的注解,以便提⾼学习效果;3、图中的间断线为分割⼩卡⽚的分割线,以便分割者分割⼩卡⽚;4、图中⼩卡⽚的数量视纸张幅⾯的⼤⼩⽽定;5、成套卡⽚可以装订成册。
该外观设计的平⾯视图为长⽅形实线内由虚线分割开的⼗⼆个⼩长⽅形格。
被告北京某出版社发⾏了“卡式英语”丛书系列,此书内页的正反两⾯相对应的位置上以虚线分割成四个长⽅形格,每个长⽅形格内按序列号载有英⽂单词及词组,背⾯相对应的长⽅形格内按序列号有相对应的中⽂解释。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是单词卡,限定了该外观设计仅在卡⽚上使⽤,因此在判断本案被告是否侵权时,应确定被指控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是否属于同⼀类别,外观设计的分类以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所确认的分类号为标准。
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和不保护的十一种情形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1.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这条说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关键词:新设计、能应用于工业的;2.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这条说的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关键词:法律,社会公德,公共利益;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这条主要是指不属于对平面印刷品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关键词:平面印刷品、标识作用;4.外观设计必须是以产品作为载体,关键词:产品,载体;不受保护的客体: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84(1-74)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论海洋文创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以舟山渔民画衍生品为研究对象
论海洋文创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以舟山渔民画衍生品为
研究对象
骆俊峰
【期刊名称】《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7)1
【摘要】新时代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洋文创产业正逐渐成为海洋经济的新增长极。
在实现海洋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其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纳入了局部外观设计,这对于激励包括文创产品在内的创新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
以舟山渔民画衍生品为代表的海洋文创产品可以是手工制品,也可以是批量化的工业制品,其具有装饰性美学特征的外观设计通过附着于文创产品而实现外在表达。
衍生品具有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双重属性,作品倾向于主观艺术感受,外观设计专利通过艺术性表达方式实现产品适销之实用目的,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特别是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的模式具有实践优越性。
【总页数】7页(P35-41)
【作者】骆俊峰
【作者单位】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舟山渔民画及其衍生产品的设计策略
2.舟山渔民画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3.舟山海洋文化旅游文创产品的设计研究
4.舟山传统渔民画元素在文创产品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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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研究
摘要:取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融入于产品、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新颖性、非功能性、非冲突性等要求。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又加入了一项排他性的设置,即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得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这项规定的内容其他规范已做出规定,而它的表述却使得部分本应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被排除在外,过度地限缩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平面印刷品;标识作用
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要求
1.《专利法》定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里明确了对于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四项要求:①”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②”富有美感”;
③”适于工业应用”;④”新”。
这四项要求:第一项要求设计应当是融入于产品之中的而不仅是存在于包装或者其它依附于产品、在使用产品时便与产品相分离的的外在形式之上的,即从产品产出一直到寿命终结都是与其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的;第二项要求设计具有吸引消费者的功能;第三项要求可以通过工业生产方法重复制造;第四项要求不与在先已有设计相同。
2.非功能性要求
笔者认为非功能性与富有美感其实是对同一要求从不同角度来看,对于产品而言外观设计的作用是装饰性,对于消费主体的感知而言外观设计的作用就是具有美感的吸引力。
而显然,这种”美感”如果是由产品本身的性能而产生的,则同类产品将会具有相同的”美感”,那么这种”美感”在同类产品中的吸引力是相同的,同类事物无差别的吸引力等于无吸引力。
同时,同类产品都具有的”美感”自然不能赋予某个生产者以专利保护,否则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者生产该类产品的权利。
3.非冲突性要求
《专利法》第23条要求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菲冲突性,笔者认为其中”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的规定是对第2条中”新设计”的重复,既然已经要求是新设计,则自然不会属于现有设计。
二、新增排除性要求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在第25条第1款中新增了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这一项新增加的规定,排除了起标识作用的二维平面印刷品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可能性,这一排除使得不小一部分设计外观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
这一项所排出的设计必须同时具有二维平面印刷品和标识作用两个特征。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样的设计天然地具有帮助识别的作用。
例如burberry的英伦风格子
图案让人一看到就联想到bueberry这一品牌,burberry将该种图案印刷在其生产的香水瓶体上,berberry的香水瓶本身并不具有十分显著的特征,其最明显的特征极为其经典的米色格子图,也是这种图案让消费者一眼即可辨识出它是burberry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刚好符合了第25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的同时具有二维平面印刷品和标识作用两个特征,而应当被排除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对象之外。
笔者并不否定该条设立的提高外观设计创新水平、减少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交叉与冲突的良好初衷,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会不合理地排除了一部分本应受到专利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
首先,《专利法》第2条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本身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外观设计就是二维平面印刷品。
该定义包含六种外观设计可能存在的情况:①形状;②图案;③形状与图案的结合④色彩与形状的结合;⑤色彩与图案的结合;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形状、图案、色彩是外观设计的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形状基本属于三维立体状态,而图案和色彩都是二维平面状态的。
将这三个要素排列组合所得出的六种状态中凡包含形状的都算作三维立体设计,则仍有三分之一的设计是二维平面的。
这还不算以图案、色彩为主要设计特征,形状属于次要设计特征的设计情况。
此外,根据上文分析的功能性设计的排除,又使得由产品自身性状或者主要由自身性状所形成的外观设计这样一种多以三维立体状态呈现的设计被排除在能够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之外,进一步减少了原本占
三分之二可能性的三维立体设计的存在,使得二维平面设计存在可能性的比例超出了原本所占的三分之一的比例。
因此,根据法条规定的设置,有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设计中本身就有很大一部分二维平面设计的存在。
又由于图案、色彩基本上都需要通过印刷表现出来,这些二维平面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二维平面印刷品的状态呈现的。
其次,《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专利能够为工业应用,即具有实用性使得外观设计必然与其产品相结合被较大范围地投放于市场。
与其所融入的产品一起被投放于市场中的外观设计必然为消费者所
认识。
而外观设计的装饰性功能使其成为产品外观最显著的表现特征。
外观设计是产品在被购买阶段最鲜明的特色,因此也最容易为消费者所认知。
可见一项外观设计的工业应用性越强、越大批量地、反复地被投放于市场则越容易具有标识作用。
再次,《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美观性的要求,固定了外观设计的标识性作用。
新颖性使其与现有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别,与众不同的存在自然会为人们所牢记。
因此具有新颖性与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必然在其所在产品投放于市场的过程中通过吸引消费
者的眼球而获得一定地标识作用。
事实上,往往是越成功的、越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外观设计标识作用就越强。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其一,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美术作品的冲突是天然存在的。
在很多国家,并不是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进行保护的,而是通过单独设
立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
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中进行保护是我国是立法选择,但这样的选择改变不了外观设计很多情况下处于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的交叉领域的自始存在的特质。
想通过一项排除性规定就解决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专用权之间天然存在的冲突是办不到的。
其二,通过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说明,笔者认为专利法设置这一规定的最初目的所想排除的其实是瓶贴、包装袋等这一类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定义的第一项要求”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其实已经将这类设计排除在外了。
因为瓶贴、包装袋并不属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而是附着于产品之上的设计。
使用产品时,撕开包装袋这一设计就与产品剥离了,并不是与产品融为一体、”生死相依”的存在。
因此只要严格把握好外观设计定义的第一项要求就能够将包装袋、瓶贴等排出在外了,而新增项中”平面印刷品”的提法却将排除的对象扩大了。
而标识作用更是外观设计专利定义所带来的固有属性,一件富有美感又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被用于工业生产,与产品一道被投放于市场,怎么可能不具有标识作用,要外观设计不具有标识作用与外观设计专利定义的要求本就是背道而驰的。
不具有标识作用等于变相要求外观设计不具有装饰性,而外观设计又有非功能性的要求,如果同时要满足”非装饰性”与”非功能性”,试问还有什么设计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因此,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不具有标识作用的要求是不
合理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严格把握《专利法》第2条第3款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已经能够解决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的问题。
新增的第(六)项过度限制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使得应当受到保护的对象也被排除了,因此其存在缺乏合理性。
作者简介:钱昀(1988年12月-),女,浙江海宁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