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福利政策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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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福利政策简要材料

一、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

周岁;

2、工龄满10年以上。

因病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工龄满10年以上;

3、经医疗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因公致残,经医疗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病退。

工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在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满8年,矿

山的井下岗位工作满9年,特脏特累岗位工作满10年

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工龄满10年以上。

退职:

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上述退休、病退条件,但经医

疗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退职。

二、退休费比例(%)

退休时工作年限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退职人员

满35年以上90

满34年89

满33年88

满32年87

满31年86

满30年85

满28年不满30年84

满26年不满28年83

满24年不满26年82

满22年不满24年81

满20年不满22年80 满20年以上70

满10年不满20年70 满10年不满

20年

60

不满10年不满10年50 三、退休后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条件

(一)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表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受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被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3、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4、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5、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军以上机关授予的一等功的人员。

6、被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人事部表彰的“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7、在西藏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

(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3、在西藏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人员。

4、按现有湖北省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

四、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50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2、抚恤金:生前为在职工作人员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20个月,离退休(退职)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费的20个月,因公死亡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40个月。

3、十堰市城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生活在农村的为295元/月;

(2)遗属生活在城镇的为365元/月;

(3)离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为395元/月;

(4)因公死亡的遗属为395元/月。

4、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的还在学校(不含上军校和硕士)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的还在学校(不含上军校和硕士)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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