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证变更注销所需资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6.20•【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报指导手册(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申请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材料的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许可证变更注销所需资料
劳务派遣许可证变更注销所需资料一、地址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申请书(要说明变更原因,原地址和变更后的地址)。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二、公司名称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申请书(要说明变更原因,原名称和变更后的名称)。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公司股东会决议。
、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申请书(要说明变更原因,原法人代表和变更后的法人代表姓名)。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及章程变更情况。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涉及股权变更的要提供股权转移协议(或新的验资报告)。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的书面协议(需载明债权债务处理结论)。
四、注册资本或公司股权变更:、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申请书(要说明变更原因,原注册资本或公司股权情况,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或公司股权情况)。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及章程变更情况。
、新的验资报告(涉及股权变更的还要提供股权转移协议)。
五、公司注销:、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表、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现法人代表(签字):(此表一式两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此表一式两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做好我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划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分级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冠名“山西”字样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冠名地级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字样的分别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中同时出现两个以上行政区划字样的,由最大的行政区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外埠入晋的劳务派遣单位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关于过渡期安排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从2013年7月1日起,拟设立新的劳务派遣单位,只有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务派遣单位500人以下的,应当有一处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档案保管等功能的办公场所;劳务派遣单位500 -2000人,办公场所50-100平方米;劳务派遣单位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劳务派遣单位5000人以上的,按人数增加情况相应增加办公场所面积。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22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并负责下列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二)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三)中央驻陕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五)省属事业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确定本市(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6.20•【文号】人社厅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主流媒体(报纸、网站等)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统一全社会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认识。
要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帮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桂人社办发[2013]119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1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的劳务派遣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自治区的劳务派遣许可机关。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印发及相关资料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请各市根据前期摸底调查及本市实际情况,将所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数量于7月5日前报送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申请书及受理决定书等资料可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网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行政务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政务公开。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同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
人社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资格审查管理制度(最新)审核要点
劳务派遣资格审查管理制度(最新)审核要点1. 引言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者,以补充用工单位临时性的劳动需求。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保护劳务派遣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劳务派遣资格审查管理制度已成为必要的举措。
本文旨在提供劳务派遣资格审查管理制度的审核要点,以便相关单位及人员正确执行和遵守该制度。
2. 劳务派遣资格审查管理制度概述劳务派遣资格审查管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在进行劳务派遣业务时,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经营行为、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管理的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机构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件和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合法地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3. 劳务派遣资格审查管理制度审核要点3.1 劳务派遣机构资质审查•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取得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有效;•该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暂停或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具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否满足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用。
3.2 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行为审查•劳务派遣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履行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机构是否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劳务派遣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安全防护措施等;•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相关信息。
3.3 劳务派遣机构人员管理审查•劳务派遣机构是否设立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人员管理工作;•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经验;•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建立了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录用、培训、评价、奖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对劳务派遣工作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许可样表
附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盖章)年月日附件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说明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凭证。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放置在劳务派遣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除许可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缴和吊销。
4.劳务派遣单位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许可机关。
发证机关:(盖章)发证日期:年月日附件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式说明文字内容字体字号规格内边框面积280mm*190mm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方正大黑48编号:方正黑体16单位名称:方正黑体18住所:方正黑体18法定代表人:方正黑体18注册资本:方正黑体18许可经营事项:方正黑体18有效期限 :方正黑体18发证机关 :方正黑体16发证日期 :方正黑体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12楷体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整证规格: 300mm*210mm附件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延续申请 ( )变更申请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日期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注册地区邮政编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姓名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箱申请事由备注填表人姓名填表日期附件 5受理决定书(样本)XXXX文号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你公司于年月日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受理号______)。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6〕122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6〕12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冠名山西的劳务派遣单位:我省自2013年9月开始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来,截止今年9月上旬,首批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其许可证有效期将陆续届满。
为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递交延续申请的时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申请延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延续行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有效期截止时间,许可证的编号,单位落款,申请日期等。
3、三年以来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①三年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②三年间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三年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④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⑤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⑥用工单位执行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⑦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发生数量及裁决执行情况;⑧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⑨是否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⑩三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劳务派遣办法》
《劳务派遣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7月1日起施行。
202x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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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许可证变更注销所需资料
一、地址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申请书(要说明变更原因,原地址和变更后的地址)。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二、公司名称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申请书(要说明变更原因,原名称和变更后的名称)。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公司股东会决议。
、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申请书(要说明变更原因,原法人代表和变更后的法人代表姓名)。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及章程变更情况。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涉及股权变更的要提供股权转移协议(或新的验资报告)。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的书面协议(需载明债权债务处理结论)。
四、注册资本或公司股权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申请书(要说明变更原因,原注册资本或公司股权情况,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或公司股权情况)。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及章程变更情况。
、新的验资报告(涉及股权变更的还要提供股权转移协议)。
五、公司注销:
、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职工经济补偿金发放表、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现法人代表(签字):
(此表一式两份)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此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