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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相关事业单位:按照厅长办公会议要求,现就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借调人员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一)对未经批准的借调人员,所在处(室、局)要妥善做好清退工作,5月15日前完成,清退情况于5月20日前书面报人事处。

(二)对经批准的借调人员,严格执行批准的借调期限,到期一律不再办理延期。

(三)专项工作办公室的抽调人员在专项任务结束后,随即返回原单位工作,不再继续抽调。

(四)对清退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对借调期间的表现作出客观的鉴定,对表现优秀的,要向原单位推荐,做好借调人员返回的衔接工作。

原单位应做好借调人员返回本单位工作的接收和岗位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今后因厅级层面的重大专项工作确需临时借调人员帮助工作的,由牵头处(室、局)根据工作任务轻重缓急,实事求是地提出借调人员的数量、来源、时限等具体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后办理。

借调人员原则上应为厅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中的业务骨干。

二、进一步规范挂职人员接收和管理工作(一)坚持把双向挂职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渠道。

今后将接收挂职锻炼干部作为厅机关接收非在编人员的主要方式,挂职干部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局系统内选派和厅属事业单位推荐,人选为科级以上干部和年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

(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坚持进出平衡、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必须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规定,严格选派标准,严格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厅办函[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投资勘查、开发地热(温泉)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热(温泉)矿产资源,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要求(一)编制单位。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应由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甲类单位,且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编制人员。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涵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不同专业,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应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编制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附件)》(以下简称《大纲(试行)》)要求编写;文本须按规范格式编制,扉页和附图中的编制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名字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复印。

申请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需提交1份原件。

二、评审规定(一)评审组织。

省厅委托地热(温泉)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省厅审定。

(二)评审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类专家中选取,人数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浙土资办[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地通过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有力地推进了农田基础建设,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实施监管不严格、资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加以纠正和完善,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立项审查土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

项目区现状图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新增耕地必须落实到图斑,主要拐点要标注坐标,坐标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现状图上必须为除耕地外其他地类。

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经实地踏勘,对达到图、数、实地一致的予以批准立项,并及时上报省厅核准备案,省厅经审查复核,对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予以备案确认。

项目取得省厅核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二、加强实施监管各地要严格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土地整理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凡涉及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等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立项单位同意,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凡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招投标,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项目竣工后一律不予验收。

三、认真组织验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工程质量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新增耕地面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并经项目所在村和乡镇确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4〕32号)
省地质勘查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编委办《关于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调整的函》(浙编办函〔2014〕5号)精神,厅内设机构作如下调整:
1.原单独设置的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改在厅法规处挂牌。

赵建平兼任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主任,王援高兼任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副主任。

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原主任、副主任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2.成立厅行政审批处,列厅调控与监测处之后。

厅窗口服务办公室划归厅行政审批处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土资函〔2015〕17号
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在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挂牌的省土地权属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同时,《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已经厅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24日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
心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协助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和指导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技术支撑单位。

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省土地权属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调研和制订工作;
(二)协助开展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案件的调查、核查、取证工作;
(三)具体承担全省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具体承担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以及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协助开展全省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业务检查指导工作;
(六)省厅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5
路段号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路线段名
西市街 后街 中山路 中山路 婺江东路 明月街 胜利街 胜利街 飘萍路 东市街 环城东路 康济街 双溪西路 双溪西路 双馨路 亚峰路 中村路 宾虹路 宾虹路 宾虹路 宾虹路 金衢路 李渔路 李渔路 李渔路 阳光路 丹溪路 丹溪路 东莱路 环城南路 环城南路 秋涛路 浦江街 婺州街 永康街 双龙南街 双龙南街
6
基准地价
3950 5365 5365 3390 3015 3975 1955 3410 2675 2385 1875 1380 2665 3550 2275 2800 3530 1850 3220 6910 3015 1550 2670 4825 2890 3100 2905 2560 2280 1625 2650 1265 1970 2265 2305 3435 2690
1
附件:《金华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2
附件
金华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条件
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基准日为 2008 年 7 月 1 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设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 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下水、通通讯,宗 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
单位:元/平方米
基准地价
1580 2010 1950 1675 1875 2645 1745 1480 2140 2295 2835 4345 3015 2055 1665 1940 2405 1980 3330 8715 6565 3130 9315 2385 2905 4000 3375 3360 4755 2890 4350 3680 5745 8900 9315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对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备案的通告》(公告〔2013〕9号)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3〕1095号)要求,省厅对申请备案和申报单位进行了审查、评议和公示。

现将符合要求,可以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23家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委托本通知公布名单中的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的从业范围从事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一、具有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的从业范围:1.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可承担金属、非金属矿产(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2.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仅限承担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3.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仅限承担非金属矿产(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二、甲类单位的从业范围:1.可承担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金属、非金属矿产和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2.对同时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甲类单位还可承担地热(温泉)、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12
•【字号】浙土资办〔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5〕1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并经部、省专家联合评审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各地在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整理中心反馈。

联系人:朱锦尉联系电话:*************
附件:
1.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具有土壤检测计量论证(CMA)的部分机构名单(第一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省地质资料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经省发改委批复。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张学思任基建办公室主任,蔡子华、刘西滨任副主任,陈宏斌、李甜为成员。

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由基建办公室聘用或借用。

附件: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工作职责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浙江省地质资料中心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并实施项目建设计划。

2、按项目审批程序,做好建设项目报批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组织做好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和相关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设立专项资金帐户,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相关费用。

审核基建工程预决算及合同,主要建设材料的规格和质量。

5、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预算和成本,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等事宜。

6、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特别是有关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7、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08
•【字号】浙土资办〔2015〕79号
•【施行日期】2015.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
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5〕7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8月8日附件:
1.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1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1部分:分类与编码
2.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2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2部分:基础地理
3.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3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3部分:土地资源
4.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4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4部分:矿产资源
5.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5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5部分:地质环境及综合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国土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可不受矿产资源规划分区及规划控制指标限制的采矿权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开挖需要设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2.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3.已批准立项或纳入政府治理计划的,由财政全额出资,且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立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

二、关于建设项目配套自用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协议出让的审批(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879 号)要求,本条中(一)、(二)条不再执行,具体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42号)文件执行,其他继续执行。

)(一)下列采矿权(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自用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

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的采矿权;2.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 号)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等51 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号发布日期理由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1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地发〔1995 〕48 号1995-3-21已有新规定2关于建筑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29 号1998-5-17已有新规定3关于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8 〕99 号1998-12-4已有新规定4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发〔1999 〕50 号1999-5-25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46 号2000-10-31已有新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62 号2000-11-7已有新规定7关于开展采矿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82 号2001-10-12相关工作已完成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2 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46 号2002-4-2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125 号2002-11-2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再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75 号2003-7-28已有新规定1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28 号2004-6-9已有新规定12关于下达2008 年度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及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9 号2008-2-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3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30 号2008-10-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14关于做好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9 〕72 号1999-9-17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借阅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54 号2003-5-23已有新规定1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3 〕93 号2003-7-24已有新规定1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矿山企业、重点地区和主要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51 号2004-9-2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8关于对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检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2 号2006-6-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9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4 号2006-6-19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0关于印发《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 〕47 号2006-4-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1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07 〕42 号2007-4-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三、地质勘查管理22关于重申矿泉水水源地勘查必须进行勘查登记的通告浙地发〔1993 〕29 号1993-1-18已有新规定23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编号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5 〕93 号1995-12-25部里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发〔2000 〕15 号2000-3-1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71 号2002-7-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53 号2001-7-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69 号2001-8-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格审批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52 号2002-5-14国家已有新条例2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及其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9 号2004-3-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0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 〕48 号2005-6-26国家已有新条例31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 〕52 号2005-6-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2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3 号2006-6-1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3关于开展新一轮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5 号2006-6-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4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87 号2007-6-2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5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159 号2007-10-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四、地质环境管理36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60 号2003-6-9已有新规定五、地矿类政策解答37关于明确河道采砂颁证问题的批复浙地发〔1991 〕159 号1991-3-27已有新规定38关于在河道堤坝上擅自取土处理问题的批复浙地函〔1997 〕74 号1997-5-12已有新规定39关于建筑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11 号1998-3-17已有新规定40关于建设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9 〕50 号1999-4-28已有新规定41关于征收海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函〔1999 〕127 号1999-10-19相关工作已完成42关于石灰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土资函〔2002 〕6 号2002-1-11已有新规定43关于破碎机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2 〕430 号2002-12-10已有新规定4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桐土〔2004 〕45 号请示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4 〕166 号2004-8-12已有新规定4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河道用地是否可以纳入出让范围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34 号2004-11-17已有新规定4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76 号2004-12-13已有新规定47关于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价值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13 号2005-8-9已有新规定48关于办理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延续登记审批权限请示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80 号2005-9-9已有新规定49关于非法开采矿产品(建筑黄砂)行为终了两年后是否再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376 号2007-7-9已有新规定50关于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8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51关于非法开采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9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结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2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精神,紧紧围绕“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在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中,统筹落实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切实保障临空经济示范区、航空产业园区、航空特色小镇有序发展和用地需求,加强机场周边区域国土空间、综合交通、产业布局等规划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地面基础设施布局网、航线航路网、飞行服务网建设,合理确定通用机场、无人机起降场(点)规划选址,允许乡村旅游、监测、救援、物流、农林植保等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场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使用国家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低空经济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重点支持链主型重大项目,对入库项目按规定给予用地指标支持,地方指标不足的可提前预支用地指标。

鼓励各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民航强省、低空经济相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各地要积极推进公共无人机起降场建设,超额完成公共无人机起降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酌情给予指标补助支持。

三、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平台发展加强低空经济产业平台资源要素保障,允许在设区市域内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低空经济产业平台用地,鼓励通过“产业飞地”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平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上报干部挂职计划的通知-厅办函[2014]4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上报干部挂职计划的通知-厅办函[2014]4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上报干部挂职计划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上报干部挂职计划的通知(厅办函〔2014〕4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请你们按照《办法》要求,上报本年度干部挂职计划。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数量每个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在系统内选派上挂锻炼的干部人选,推荐人数不超过1名;每个厅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推荐上挂锻炼干部人数不超过1名。

如无合适人选或因工作人手紧张无法选派挂职干部的,可以暂不上报。

二、推荐对象及条件推荐人选为科级以上干部及年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

具体要求为: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

2.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3.与省厅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挂职时间挂职时间为1年(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

四、有关要求各单位要站在促进干部全面成长,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高度,重视挂职干部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优先推荐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

请于5月15日前将《挂职干部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报送厅人事处。

厅人事处将结合工作需要和推荐情况,根据本年度9名挂职干部的计划人数,拟订挂职锻炼方案,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后统一安排挂任处室。

联系人:褚立波。

联系电话:88877820,88877955(传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的通知-厅办函〔2019〕5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的通知-厅办函〔2019〕5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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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
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的通知
厅办函〔2019〕59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函》(浙自然资函〔2019〕36号),为统筹推进省级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省级规划编制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

该工作组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厅空间规划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开展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题和重大战略研究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组织规划调研、论证和咨询等工作。

工作组人员名单和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附件:1.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docx
2.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人员名单.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充分认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础要求,是打造国土资源管理阳光工程,提高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全面落实阳光征地拆迁“五公开”制度和“一张图”上墙工程,认真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全面主动多途径公开征地信息1. 加大门户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力度。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在门户网站建立征地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征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信息,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2. 认真做好征地信息公告工作。

在具体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告工作,要把征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地用途、征地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社保政策、现状(包括青苗、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属等)调查结果与实物指标、听证制度、征地程序、征地补偿费分配与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征地信息,以及征地依法批准后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被征地农民集中居住地通过张贴公告、送达公告、上墙公告等多种形式,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全面进行公布公开告知,让被征地农民参与、知情、发表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浙土资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27号)要求,经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和公示,省厅对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作了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附件: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名单主编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主编专家117名:陈炳陈春发陈国军陈惠陈亚建陈云寿程世勇仇志勇邓跃兵邓越征杜兴林樊明昌樊小军范大军范振爽方旭峰费如清付军宁高丽君高原顾家宽何斌林何纪大纪建红蒋勇金伟东柯珣琥赖炜福李伯良李国扬李鸿飞李建军李全海李善江李文军林传红林炉军刘道荣刘光辉刘汉光刘鹏刘荣刘永祥卢昕吕红亮吕启全梅理峰 XXX随倪宋燕潘康杰彭宇齐刚钱俊锋钱民强乔保栋石沛勤孙昌一孙玉喜谭杰唐兴禄唐支平田旭光汪建娥王德潜王国年王海宝王海军王树槐王卸云王毅王志国温积远吴东进吴建勇吴银龙吴竹明伍进伍勇夏志坚肖兵肖敏徐德君徐志斌许梅生宣强闫铁生严伟杨海杰杨一伟杨中树叶轮飞叶松源叶志远衣成利应海剑余国春袁水凤占玄张爱平张成明张飞张福平张海龙张环张林张美琴张玉城张玉洁张藻赵碧峰赵红新赵建赵少华郑道宏郑敏郑跃赛钟登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主编专家111名:安阳白洪雁包兴隆曹岚宇陈炳陈春发陈国军陈惠陈健戴华兰邓跃兵丁希华杜兴林段涛樊明昌樊小军范誉委范振爽方旭峰房云峰冯立新冯雁飞高明苟颉龙郭肖红何成黄永亮霍有利纪建红李官锋李汉明李建军李善江李文军李新华李兴宝廖克武廖绫林书明刘炳忠刘道荣刘汉光刘炎良刘义华卢昕吕红亮吕启全罗晓娟XXX随潘康杰钱建光钱民强秦海燕石沛勤史兆安孙建东孙江谭杰唐聃田青怀王春东王飞王海宝王海棠王树槐王永成王志国魏国水吴建勇吴晓亮吴银龙吴竹明伍进伍勇夏志坚肖志伟肖忠贵徐春华徐德君闫铁生晏青杨波杨海杰杨建元杨娇杨一伟叶汉云叶松源衣成利游省易袁水凤占玄张程宝张飞张福平张海龙张克燮张林张玉城张玉洁章璇赵红新赵建赵少华郑敏周建海周景伟周新潮周玉县朱冬邹妍审核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核专家54名:陈广春陈良友褚先尧邓新发杜雄进方新红傅忠清古立峰顾往九黄伟豪黄宗薇姜庆标金才正金淼张李辰发李宏枝刘刚刘光新刘友卢胜利骆中友马天寿濮为民施建仁石永国唐小明王波王东亮王海棠王金祥王美华王晓斌王永成王勇魏国水翁平吴和秋向二林熊道德徐先锋羊再兴杨帆叶武叶泽富游省易曾江涛张明张曙明张崧赵清波周良慧周文华朱连根祝有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专家38名:陈建荣陈水林褚先尧戴家生邓新发冯杭建古立峰顾往九黄建军霍世忠姜庆标蒋干良李宏枝李巨宝廖福源楼希花卢群鲁华桥闵明方苏武彪陶艳军王波王东亮王美华吴和秋吴瑞清武江平徐永章杨帆杨国镁杨天森杨旭平叶武余国春张明张崧周良慧朱连根评审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105名:陈福棠陈华民陈章林陈志勇丁式林董旭明方飞泉方仕立费旭敏冯金明冯新华傅正园高国庆葛送来顾金秋管志强何华军胡斌黄斌黄建军黄泉江贾锦生姜云蒋干良金建红李春忠李明达梁亦垅廖福源林代双林清龙林书贵刘锦文刘彦群楼新涛卢炳生卢建军陆平吕畏罗邦月罗雪峰马凤钟马俞高潘锦勃彭文祥钱红专邱郁双裘建国裘煜灼邵幼太沈辉沈松林施东风宋刚童朝旭汪军叶汪隆武王福根王剑王孔忠王良根王胜龙王帅王云土魏夕生翁祖山吴东晓吴家亮吴军林吴瑞清吴章云吴正丰伍小龙夏青谢立刚熊先林徐宏峰徐明忠许朝卫严金叙杨国强杨国杏姚绍武叶柏荣叶锡芳叶仙云叶章良俞锡明张建林张泾文张腊平张明林张序灿张中雷章益民赵建康赵建平周乐尧周尚仪周洲强周宗尧朱国平祝发木祝关水欧阳金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专家118名:白建伟柏明娥陈广春陈旺根陈文光陈荫陈正明陈志强崔飞君邓新根丁式林丁晓光段卫国方飞泉方浩亮傅正园高国辉高国庆葛送来龚新法顾关权顾金秋郭斌何华军何开锋洪利兴胡斌黄泉江贾锦生姜云蒋欢明蒋建良蒋尧兴金建红金维松金忠良李长宏李春忠李明达李树一林代双林清龙刘光新刘锦文楼新涛楼永良卢建军吕新前吕永进罗雪峰马凤钟马式地马俞高潘海潮潘建民潘锦勃潘志龙钱伯堂钱红专邱郁双裘建国裘煜灼邵幼太邵再良沈辉沈松林沈万里石安池石玉山唐小明汪兴旺汪月萍王才贵王成良王孔忠王良根王勤生王胜龙王小五魏夕生翁祖山吴家亮吴孟杰伍小龙夏青谢立刚徐礼根徐明忠许朝卫宣世进严红生严金叙姚洪华姚绍武叶锡芳叶仙云叶兴永尹畅平俞火明俞锡明俞跃平张东望张峰张建林张泾文张俊杰张腊平赵建康赵力强郑丽波周乐尧周尚仪周洲强朱国平朱智勇祝发木祝关水欧阳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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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浙土资办〔2011〕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文处理工作直接反映了厅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着厅机关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厅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收发、批办、用印和归档。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指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厅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公文处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通知适用于下列事项:1.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2.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厅内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阅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3.人员职务任免。

(四)决定适用于对某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和审批项目等。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既可作为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时,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有关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告知不相隶属的机关、团体、单位有关事项等。

“函”作为厅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厅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九)公告适用于向省内外宣告我省国土资源重要工作事项或法定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八条公文格式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主题词、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等。

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格式,除按上述要求外,公文首页上方留出三分之一左右的空白;在机关名称红头右下方、与编号平行的右侧,将签发人姓名和会签人(会签部门的副厅级以上负责同志)姓名印上;“请示”、“意见”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打印位置在文件落款下方);公文落款处(会议纪要除外)由报送单位加盖印章。

(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秘密等级。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保密★年;保密期限在1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标注为“×密×年以内的,标注为“×密×个月”;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标注为★,其保“×密★长期”;保密期限未作规定的,标注为“×密”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绝密”、“机密”级的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份数序号位数根据公文的份数确定,一般编6位数,从“000001”号起编。

(三)紧急程度。

对急需办理的公文,应视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则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其中,前者最急,后者次之,再次之。

紧急公文,应由主办处室提出经办公室审定,并签注紧急程度。

凡特急件,从核稿、审批、发文登记、校对、印刷到分发、送递,都应按时限要求,急速处理。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组成。

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主办机关名称应排列在前,并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公文编号。

(五)签发人。

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应由厅主要领导签发。

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

其中,上行文应当标注主办单位签发人、协办单位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出访请示的标题要写明带队人姓名、访问国别和目的。

(七)主抄送单位。

主送单位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单位是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的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列。

公文原则上不主送、抄送领导同志个人。

(八)附件说明。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落款。

联合下发的公文,落款处必须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

其他公文落款处不再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只加盖主办机关的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成文时间。

一般公文一律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会签文件和联合发文,应以最后会签部门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注明通过日期。

如领导人签批后,因故不能及时行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成文时间可由办公室商主办处室确定。

(十一)文件加盖印章要规范,位置要压年盖月。

(十二)主题词。

上报公文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表中没有但确需标出的,△符号。

在词右边加“”(十三)“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加括号标注。

(十四)附件的特殊规定:1.批转或转发公文标题(完整表述时)与附件说明不要重复;2.附件如有版记,公文也应标识自己的版记,但应置于附件之后。

通常附件的版记可以删去;3.附件与主件装订在一起时,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最下文的规定位置;4.附件与主件不装订在一起时,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标上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十五)公文印发机关为厅办公室。

公文印发日期为公文印刷日期。

(十六)公文双面印刷,版记应在公文的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十七)公文用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第四章公文版式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公文版式按公文性质、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分为以下6类:(一)党组文件。

用“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文件”字头专用纸,由发文字号、年份、顺序号组成,盖“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章。

1.发文字号“浙土资党”,用于发布党组的决定、规定、通知、意见,批复下级党委的重要请示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2.发文字号“浙土资党干”,用于各市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的任免,各县(市、区)局党政一把手和省地勘局、省测绘局处长的审核批复以及奖惩事项。

(二)厅发文件。

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字头专用纸,由发文字号、年份、顺序号组成,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章。

1.发文字号“浙土资”,用于向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问题;2.发文字号“浙土资发”,用于转发、传达国家方针、政策,对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作出部署,印发有关政策性规定、意见等;3.发文字号“浙土资干”,用于发布本级党组管理干部的行政职务任免及奖惩事项等。

4.发文字号“浙土资函”,用于批复或批转下级机关的请示、对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重要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三)办公室文件。

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字头专用纸。

发文字号由“浙土资办”、年份、顺序号组成。

主要用于一般性工作布置、通知等。

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章。

(四)内部明电。

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内部明电”字头专用纸。

发文字号由“浙土资明电”、年份、顺序号组成。

主要用于会议通知和时效性强的工作及贺电等。

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章。

(五)便函。

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字头专用纸。

1.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用于一般性工作商洽、征求意见及答复、工作情况汇报等。

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章;2. 发文字号“厅便函”,用于“浙土资厅函”发文字号外的一般性工作的商洽、答复,以及对厅内部日常性任务工作的通知部署等。

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章;3. 发文字号“厅办函”,用于厅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工作的商洽、答复、通知等。

盖“浙江省国土资源办公室”章;(六)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传达厅党组、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以及重要的专题会议精神。

分别按年份、实际会议次序编号。

第五章行文规则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规范、精炼。

行文关系应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可以向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和国土资源厅业务主管矿山企业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正式行文。

如需以“文件”形式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行文时,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厅内除办公室、执法局外,其他各处室和各事业单位不得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正式行文,也不得代厅审批下达应该以厅名义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一般性业务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厅或厅办公室名义。

第十三条省厅自行制定或代上级部门拟定的具有政策和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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