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0)622号 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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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京建法〔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23〕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12件,具体如下: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

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

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

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

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新版精品资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新版精品资料】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汇编目录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2、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3、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516号·······业主大会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5、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印章刻制证明》、《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申请书及确认单》的通知京建发[2010]761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62号······7、关于试行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的通知京建发[2010]545号······8、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36号······物业服务市场监管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11、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736号······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13、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613号··14、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1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第三方评估监理1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83号··1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19、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573号··20、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40号··附录建设单位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业务的指引······关于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明示新旧物业项目及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摘要的说明······。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2010版)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2010版)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1.[ 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 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 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 公示和修改] 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 天。

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满后7 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重新公示。

4.[ 法律效力] 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 基本内容] 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京建发[2011]26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1〕26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2010]53号),现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等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编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附件,提供给买受人。

二、预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单行本。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转让该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移交给受让人。

三、《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

四、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二〇一一年五月说明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京建发[2010]60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了《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和《 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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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 北京 市物业服务 合同》 和《 示范文本分别 供本市行 政区域 内开发 建设 单位和业 主大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 二 、 品房销售前 , 商 开发建设单 位应 当依法通 过招投标 或协议方式 选聘 物业服 务企业 , 并将签订 的前 期物业服务合 同 上传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N N( www. fc o . ) b d . vc 商品房 网上签约系统 , j g n 予以公示 。 三、 开发建设单 位应 当在物业 项 目的销售场所公 示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 四、 成立业 主大会后 , 经业主大会决议 , 业主 委员会与依法选聘 的物业 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 同 , 业主委员会应 当在
用的房屋 、 空间 、 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 、 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 , 是指房屋承租人 、 共居人 。
三十二 、 本规约由业主 、 开发建设单位 、 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
三十三 、 本规约作 为物业买卖合 同附件 , 自物业第一 买受人签字承诺之 日起 生效 ( 承诺 书见 附件 ) 至业主大会制定 的 , 管理规约生效之 日终止 。
2《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 同》 B 一 (F
2 0 ——2 1 ) 略) o8 72 (
2 0——2 1 )略 ) o8 73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建设 委 员会
二 oo 八 年 四 月八 日
关于 印发北 京市 限价 商品住房 申购家庭 收入 、 住房和 资产准入 标准及 已购 限价 商 品住房 上市交 易补交 比例 的通 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京建发[2010]65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实施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XXX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京发改[2005]266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爱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养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讲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真实,按照《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平、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筑质量、治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要紧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2.物业构成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销售合同的承诺是否一致。

3.物业服务用房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测绘成果备案是否一致;查勘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楼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六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邮编:________。

乙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邮编:________;资质等级: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
3
安全管理
GQJZ102012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企业负责人
1
GQJZ101005-1
责令改正
混凝土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4
2
安全管理
GQJZ20201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北京物业资质2010考评通知

北京物业资质2010考评通知

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了《2010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2009年应参加国优复验的项目,需参加今年的示范项目考评,通过五星级现场考评的可保留国优称号。

附件:2010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实施方案附件:2010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品牌效应,不断深化和提高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特制定2010年度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考评管理办公室下设现场考评专家组、质询投诉专家组和专家顾问组。

(一)现场考评专家组由北京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组成,负责现场考评及住宅(五星)项目公开答辩的综合评议工作。

(二)质询投诉专家组由物业管理相关社会人士、学者、北京物业管理行业资深人员组成,负责公示期内质询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专家顾问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管理相关社会人士、学者组成,负责住宅(五星)项目公开答辩的综合评议工作。

二、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一)申报阶段(9月20 日—10月15日)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到考评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一)《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表》(附表1)一式两份;(二)《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征询意见结果证明》一份(附表3);(三)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五)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申报表中签署);(六)申报项目交通位置图。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解析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解析
实施了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 调整行业监管重心,建立物业项目备
案制度
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建立项目负责 人制度
60
《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解决的问题五
围绕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
界定相关概念
61
《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解决的问题五
DB11/T774-2010 京建发[2011]16号,2011 年1月15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正式施行。
28
标准 —2
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DB11/T751-2010 京建发[2010]613号,2010 年9月29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 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 [2007]1209号)、〘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 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 物[2008]29号)同时废止。
京建发[2010]762号,2010年12月30日发布, 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37
示范文本—5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及示范文本
京建发[2010]636号,2010年11月5日发布, 2010年11月5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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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6
北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京建发[2010]622号,2010年10月27日发布, 2010年10月27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 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工商 〔2008〕49号)同时废止。
人民政府令219号,予以公布,自2010
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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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三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50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09.04【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50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推广先进物业服务经验,充分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示范效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2.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4-2)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4-2)

附件一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臵: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土地用途: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臵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臵;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No.:00000000000000470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 录总 则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 术 语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原则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程序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依据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报告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职业道德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附录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总 则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概述a. 服务内容① 乙方负责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等工作。

② 乙方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③ 乙方负责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

b. 服务标准①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② 乙方应确保公共区域的环境整洁、绿化美观、设施完好。

③ 乙方应确保公共区域的秩序良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c. 服务期限①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之日止。

②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a. 服务费用① 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维护、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等费用。

② 服务费用按月计算,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b. 支付方式① 甲方应于每月前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用。

② 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时,应将费用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c. 费用调整①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导致物业服务费用发生变化,双方应协商一致后调整服务费用。

② 调整后的服务费用应自调整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a. 甲方权利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②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工商发[2008]4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4.08【实施日期】2008.04.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49号)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物业服务环境,市工商局与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二、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传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予以公示。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成立业主大会后,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各区县工商分局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合同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六、各有关单位要注意收集合同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工商局、市建委反馈。

七、合同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以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首都之窗”()或“千龙网”()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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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62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的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现就新版示范文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并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进行网上签约。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要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工商”()或“北京建设网”(),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新版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工商〔2008〕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10—2712)
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2010—2713)
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BF—2010—0116)
4..《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BF—2010—012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publish/portal0/tab490/info605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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