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债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会计经验: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例:2009年1月1日,甲以2044.7万元从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
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
假设该债券为一般公司债券,作出2009年甲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1)2009年1月1日初始投资时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4.7贷:银行存款2044.7。
(2)2009年12月31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贷:投资收益81.79(2044.7x4%)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21。
2.财税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即会计与税法都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产生任何差异。
2009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账面价值)=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x实际利率=期初摊余成本x(1+实际利率)=2044.7+2044.7x4%=2126.49(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2126.49万元=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债券发行的税务考虑如何最大化税收优惠
债券发行的税务考虑如何最大化税收优惠债券是一种公司或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证券,而债券发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则需要仔细考虑,以便最大化税收优惠。
本文将探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税务考虑和优化方法。
一、债券发行的税务规划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税务规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并合法避税的一项重要措施。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税务筹划方法。
1. 合理设置债券利率债券利率的设置直接影响到债券持有人所得税的计算,因此需要合理设置利率以降低债券持有人的税负。
通常情况下,高利率会导致更高的利息支出,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 利用债券税收豁免政策某些特定类型的债券可能享有特殊的税收豁免政策。
对于债券发行人来说,选择这些享受税收豁免政策的债券可以帮助其减少税负。
3. 优化债券期限债券期限的长短会影响债券发行人和持有人的税负。
通常情况下,长期债券相较于短期债券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发行债券时,可以考虑选择较长期限的债券。
二、债券发行的税务筹划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债券发行的税务筹划,下面将给出一些实际案例。
1. 免税债券某公司计划发行一笔债券来筹集资金,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该公司决定发行一种免税债券。
免税债券是指根据特定法规或政策享受免税待遇的债券。
借助免税债券,该公司可以避免纳税,从而降低成本并提高利润。
2. 债券利率调整某政府机构打算发行一批长期债券来筹集资金。
在税务筹划中,该机构决定将债券利率设定为较低水平,以减少利息支出和应纳税额。
这样一来,该机构可以增加募集的资金,并且减少税收负担。
3. 合理安排债券期限某企业打算发行一批债券来扩大业务。
经过分析,该企业决定选择较长期限的债券,以获得更多税收优惠。
长期债券通常会享受更低的利息税率和更多的税收减免,因此对于该企业来说,这是一种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法。
做好税务规划是债券发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合理设置债券利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优化债券期限等手段,债券发行人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从而实现税收优惠。
债权性金融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案例分析
供 出售金融资产 、 贷款和应 收款项 , 广 义的金融资产还 包 利息。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债
括长期股权投资。 ( 二) 国际会计 准则委 员会对金融资产 的分类
和 以摊 余 成 本 反 映 的金 融 资 产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他资本公积 ” 来核算 , 所 以处置时 , “ 资本公积 ” 账户要注销
需 要注意 的是 , 国际会计 准则取 消 了关于 “ 持有至 到 掉 , 转入 到“ 投资收益 ” 账户 中去。对于“ 持有至到期投资”
期投 资” 和“ 可供 出售 金融资产 ” 的规定 , 也就 是在国际会 来说 , 虽然在我 国规定用摊余成 本反映 , 不反 映公 允价 值
财
政
与 税 务
I ENDS NG FR OF ACCO U N TI
— ■ ● ■ 一 ● ■ — ● ●
债 权性金融资产所 得税会计处理 的案例分析
哈 尔滨金 融学 院 刘智 英 刘 东辉
【 摘
要】 2 0 0 6 年起开始实施的《 新企业会计准则》 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涉及到所得税部
根据 I A S B ( 国际会计 准则委 员会 ) 2 0 0 9年 1 1月颁 布 分 为到期一次 性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 投资企业涉及 的账 的 I F R S 9 ( 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第 9项 ) 《 金 融工具 : 分类 和 户会有所 不同 , 分 别记人 “ 可供 出售金 融资产——应计 利
计量》 ,将金融工具按照计量属性划分 为 以公允价值计 量 息 ” 、 “ 应 收利息 ” 中; 持有至到期投资也分 为到期 收取利息
承债式收购中待解的税务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承债式收购中待解的税务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资产收购中,收购企业承担被收购企业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是否算非股权支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发出后,就一直存在争议。
在实践中,以下5个问题较为关键。
问题一:承担的债务是否算非股权支付讨论此问题的一个前提是,这里的资产收购是总资产的概念。
那么,在总资产的概念下,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的被收购方债务是否算非股权支付呢?借鉴美国的概念,可以把资产收购中的负债分为两类:一是与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比如最典型的担保式债务。
举例来说,A公司的房产当时在银行抵押,有800万元的抵押贷款没有还,该房产在本次资产收购范围内,如果资产收购顺利,那这部分负债就必须随资产一并转移到收购方。
二是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包括各种非担保式债务,这些负债和资产并不直接相关。
比如,某公司收购A公司一条玻璃生产线,A公司欠B公司400万元,A公司要求收购方收购资产的同时帮其偿还这笔往来款,这种负债就属于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
因此,如果将资产收购中所有的负债一概认定为非股权支付,则条件过于严苛,很多资产收购就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了。
笔者认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将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不计算为非股权支付,是合理的。
不过,随之而来的新问题是:如果在资产收购中既包括与收购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又包括与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美国规定,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所有的负债(包括与资产相关和不相关的)全部计算为非股权支付。
因此,美国严格限制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承担与被收购资产不直接相关的负债。
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相关的法规时需要做一个取舍,政策的制定并非要和美国一样,但对此需要有一个政策的统一性。
问题二:是否要考虑反避税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将资产收购中与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不计算为非股权支付,就需要有反避税的考量。
债权投资税务筹划案例
债权投资税务筹划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是个精明的投资者,他手里有点闲钱,就琢磨着做债权投资。
老张一开始想把钱借给一个小公司,这个小公司呢,着急用钱扩大生产,愿意给出比较高的利息,年化10%呢。
这小公司说,老张啊,咱们这利息就这么定了,一年到期还本付息。
老张心里一盘算,这利息收入看起来挺美的。
但是老张有个朋友,这朋友是个税务行家。
朋友就跟老张说:“老张啊,你可别光看这利息高,这里面税务的事儿你得好好琢磨琢磨。
”老张一听就懵了,税务?这咋还和税务扯上关系了呢?朋友就给他分析。
按照正常情况,老张得到的利息收入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税率20%呢。
比如说老张借出去100万,一年后收到10万的利息,这10万的利息就得交2万的税,实际到手就8万了。
老张一听,心疼啊,这白花花的银子就这么交出去了。
朋友接着给他出主意。
朋友说:“老张啊,你看这样行不行。
你不是把钱借给这个小公司嘛,你可以把这债权投资变成一种特殊的形式。
比如说,你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把钱投进去,但是呢,你和这个小公司私下签个协议,就说这其实就是债权投资,小公司按照固定的收益给你回报。
”老张就纳闷了,这有啥区别呢?朋友就笑了:“老张啊,你看啊,你要是以投资入股的形式进去,小公司给你的回报,在税务上就可能被认定为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现在可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话,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呢。
”老张一听,眼睛都亮了。
但是他又有点担心,这会不会违法啊?朋友就解释说:“这可不是违法的事儿,只要你们按照相关的规定,合理合法地操作,把所有的手续都做齐全了,这就是一种合法的税务筹划。
”老张就按照朋友的主意去做了。
结果呢,还是那100万的投资,一年后小公司按照约定给了10万的回报,因为是按照股息红利的形式,老张就不用交那2万的税了,这10万就都妥妥地进了自己的腰包。
老张可高兴了,直夸朋友聪明。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债权投资的时候,好好做税务筹划,能省不少钱呢。
不过啊,这一切都得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可不能瞎搞哦。
关于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案例分析
关于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案例分析在税收领域,债券利息收入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债券利息是指债券持有人从持有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它是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债券利息收入都需要纳税。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债券利息收入的税收案例,来探讨与债券利息收入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影响因素。
假设小王购买了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为5%、期限为3年的政府债券。
根据债券的计息方式,每年小王将获得5,000元的利息收入。
那么问题来了,小王需要如何处理这笔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政策。
在中国,债券利息收入通常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居民个人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种。
对于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收入水平分为7个层级,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收入水平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义务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主动缴纳。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应当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计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小王的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居民个人所得。
在中国国内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除非债券利息收入属于某些特定的免税范畴,否则都需要纳税。
在中国,通常情况下,债券利息收入是需要纳税的。
接下来,我们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小王需要纳税的税率。
根据该法律,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层级,每个层级对应不同的税率。
在2021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不超过36000元的收入,税率为3%-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假设小王的债券利息收入为5,000元,那么根据上述税率,小王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36000元 × 3% + (5000元 - 36000元) × 10% = 510元小王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支付510元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月19日对外公布:2019年,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5.3万亿元,较上年增长3.1%。
其中,国债发行4.0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4万亿元,金融债券发行6.9万亿元。
今天,税喵将与您分享,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问题。
相信分享后,您会发现当下“考证”教材中对相关业务的处理,真的是没有与时俱进一、是否属于纳增值税应税范围问题税喵首先提醒您:一项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免征增值税,虽然对企业而言都是不缴税,但却是两回事儿,前者通常情况下不得开具发票,也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后者通常情况下应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企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呢?首先,我们来看关于全面营改增的“母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1关于利息收入征税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中指出:保本并非指你一定要有还本的能力,而是指你有需要还本的义务。
实质就是你要界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投资还是借贷。
分享上述文件规定后,我们来判定购买债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呢?主要看所购买债券是否具有还本的法定义务。
这里我们来分享一下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1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债券借贷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探讨(老会计人的经验)
债券借贷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探讨(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债券借贷概述文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业务描述:”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参与对象: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业务实质:有担保的融券业务.简单描述:以自有债券为担保,借入标的债券进行操作,约定未来归还标的债券的活动.二、债券借贷中的利息(一)债券自身的利息1、标的债券的利息:”第六条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2、质押债券利息:归出质方所有,与质押债券共同质押.(二)债券借贷产生的费用(利息)按照人民银行15号公告”第七条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名义上看,债券借贷业务产生的是费用.在业务实质上,这部分费用具有利息属性,是占用债券的补偿,属于”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增值税征税范围(36号文明确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在计算方式上,债券借贷费用也采取利息计算方式.人民银行15号公告”(十四)借贷费率:债券借入方支付给债券借出方的费用/借券数量,以年化收益率标记,计息规则为ACT/365.”三、金融同业的三个文件(一)在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二)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三)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四、质押式、买断式及债券借贷(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实质上就是押券融资.(二)买断式回购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实质上就是债券回购融资.(三)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前两者是融资行为,而债券借贷是融券行为,成就了市场上的”做空机制”.五、政策分析依照现有逻辑分析,从立法意图上看,对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应有之义,但对于何种业务能被认为是金融同业,税局和金融业看法存在差异.不管是融资还是融券,实质上都是资金融通行为,因此,符合银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立法意图.如果说36号文是基本原则的话,那么46号文号70号文的意图是很明显的,将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免征增值税.对于文件没有提到的债券借贷业务的利息,按照税法的一贯性逻辑以及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免征增值税也许符合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但另一个层面看,税局的文件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而债券借贷没有被列举,这会导致在实际征管中,主管税局以不符合文件要求为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和主管税局进行沟通明确,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处置债权所得应缴税案例分析
处置债权所得应缴税案例分析债权处置所得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将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收回而取得的收益。
在我国税法中,对于债权处置所得有一定的税收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介绍债权处置所得应缴税的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小明是某大型企业的债权人,他在2010年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出了100万人民币。
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8%,按照每年付息一次,本息到期一次性还清。
在2015年到期时,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后,小明决定将债权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转让价格为120万人民币。
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将在未来两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
转让完成后,小明需要回答以下问题:1. 债权转让所得是否应该缴纳税款?2. 如果应该缴纳税款,应该如何计算?3. 是否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减少所得税?【问题解答】1. 债权转让所得是否应该缴纳税款?根据我国税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和企业所得要缴纳税款,包括债权处置所得。
因此,小明的债权转让所得应该缴纳税款。
2. 如果应该缴纳税款,应该如何计算?根据小明的情况,由于债权期限超过1年,属于个人对企业债权所得。
依据我国税法第6条的规定,个人对企业债权所得的计税方法是累进税率,采用逐级累进,分段计税的方式进行计算。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小明债权转让的基础。
小明的债权转让价款为120万人民币,而借出的本金为100万人民币。
因此,债权转让的基础为20万人民币。
其次,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减去转让费用。
转让费用包括交易中产生的税金、评估费用、中介费用等费用支出。
假设小明在转让过程中支付的转让费用为10万人民币。
所以,实际计税基础为债权转让价款(120万)减去转让费用(10万),即110万人民币。
然后,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对企业债权的征税按照逐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税率分为7个等级,以及对应的预扣率和税率区间。
金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如何纳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金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如何纳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题】我银行取得的各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及购买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解答】银行企业为营业税缴纳人,根据所述经营内容,我们理解为金融商品。
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应按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二)债券转让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外汇转让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外汇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解析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在国务院发布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文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具体文件,即财税〔2014〕109号文。
该文件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股权、资产在集团内部划转的税务处理,这为后期国有、民营经济的资产重组在带来了很大的税收红利。
如何正确理解并把握109号文是我们最需要关心的问题。
109号文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109号文所规范的集团间资产、股权的划拨行为仅限于100%控股的集团居民企业间,也就是说,无论是划拨还是接受划拨的主体,都必须是居民企业内部100%控股的体系下。
在这个基础上,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包含了纵向划拨和横向划拨两种形式。
从纵向划拨来看,既包括母公司——子公司的划拨,也包括子公司——母公司的划拨,还包括的母公司——孙公司以及孙公司——母公司之间的跨主体纵向划拨。
而横向划拨则包括在集团100%控股下的各个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划拨行为。
所以,总体来看,109号文规范的资产、股权划拨行为是多样化的。
但是,不管划拨行为如何复杂,我们只要明确了在纵向划拨中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子公司——母公司这两种基本形式的税务处理,其他划拨就是这两种基本形式税务处理的组合。
企业2013年度收入总额3000万,含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各项支出1000万,上年亏损100万,
企业2013年度收入总额3000万,含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各项支出1000万,上年亏损100万,企业2013年度收入总额3000万,含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各项支出1000万,上年亏损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0-1000-100-100=18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某企业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会计利润为500万,上年度可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00-60)×25%=110万借:所得税费用 11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10万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40万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原费用的基础上加计扣除费用50%,调减40万。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60%且不超过收入的0.5%,100*60%>收入的0.5%,按照收入的0.5%计算,故调增60万广告宣传费支出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计算。
1000+38未超过规定限额,不调整。
公益性捐赠按照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部分扣除。
800*12%=96万,故调增4万。
违约金不调增罚款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40万应税所得额=800-30-40+60+4+40=834应纳所得税额=834*0.25=208.5企业06年亏损20万,07年收入总额100万(其中免税收入50), 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50-60=-1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20-90=-10PS:我估计你题目抄错了,呵呵某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1800万元,其中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应该是:1800-200+6=16061606*0.25=401.5利润总额1800万元已经包括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要减去,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所以要加上!某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老会计经验】债务性筹资的税收筹划(下)
【老会计经验】债务性筹资的税收筹划(下)企业债券折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企业债券折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是以应付债券的现值乘以实际利率算出来的利息与名义利息比较,将其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摊销额。
其特点是:摊销溢价,使负债递减,利息也随之递减,溢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增;摊销折价,使负债递增,利息也随之递增,折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减。
案例资料如案例该公司债券折价发行如图表所示:图表公司债券折价发行实际利率摊销法下的摊销额 (单位:元)付息日期实付利息利息费用折价摊销未摊销折价账面价值93.1.1 7942 9205893.12.31 6 000 7 364.6 1 364.6 6 577.4 93 422.694.12.31 6 000 7 473.8 1 473.8 5 103.6 94 896.495.12.3l 6 000 7 591.7 1 591.7 3 511.9 96 488.1 96.12.3l 6 000 7 719 1719 1 792.9 98 207.1 97.12.31 6 000 7 792.9* 1 792.9 0 100 000合计 30 000 37 942 7 942 --注:* 7 792.9=6 000+1 792.9实付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利息费用=账面价值×市场利率折价摊销;利息费用-实付利息未摊销折价=期初未摊销折价-本期折价摊销账面价值=期初账面价值+本期折价摊销债券折价摊销方法不同,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
如果采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也少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
公司前期缴纳税收较多,后期缴纳税收较少。
因此,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企业愿意采用直线法,对债券的折价进行摊销。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个人债券投资中的利息税和避税操作
个人债券投资中的利息税和避税操作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点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五点规定了它的扣税率为20%(第四条第二点豁免了国债的利息税)。
在实务操作中,发行债券的企业在付息时将按照付息额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若付息5%,个人投资者实际到手的票息只有4%。
这个扣税方法的瑕疵之处在于这个税的征收基数并不是真正的「利息收入」,而是「利息现金流」。
「利息现金流」和「利息收入」差异极大。
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假设某个人投资者在债券付息的前一天以净价100的价格买入100万面额该债券,当第二天债券付息时(假设票息率为5%),该个人投资者收到5万元利息的现金流,为此支付了1万元利息税。
而投资者真正只持有了一天该债券,只获得了一天的「利息收入」,却被按照一年的利息收入征了税。
一个后果是该投资者将立马亏损1万元。
如果债市的所有投资者都面临着公平的税率,那么在交易中,所有交易都按照「净价+80%应计利息」的均衡价格进行交易。
但市场中不是这样,因为证券公司等参与者不用按照「利息现金流」征税,只需按照真实的「利息收入」(以及价格变动导致的资本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这里面存在一个简单的避税操作:需缴纳利息税的投资者在付息时将债券转让给不需要缴纳利息税的投资者。
大鳄个人投资者可在企业分红前,将债券以大宗交易卖给证券公司,并约定在分红后再从证券公司买回。
这样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证券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当然证券公司在这其中,一般会从买卖价差中收取少量服务费(然后缴纳少量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普通个人投资者可能与证券公司没有这么好的关系,可选的方式只有在债券分红前直接在市场上卖掉,等分红后再从市场上买回。
这种方式有个缺陷是承担至少一天的价格波动风险。
如果债券在这一天价格突然大涨,从市场上买回的多余的成本会大大抵消避税带来的好处。
即便如此,避税操作还是非常有必要。
假设一笔票息6%的债券,若不避税将损失1.2%的票面金额,这也意味着只要避税成本低于1.2%,就值得去操作。
债权性金融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案例分析
债权性金融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案例分析作者:刘智英刘东辉来源:《会计之友》2015年第06期【摘要】 2006年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涉及到所得税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9条最核心的变化是核心价值理念由“配比收益”转变为“全面收益”,会计视角由“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所得税处理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影响到企业的损益,也影响到国家的税收。
文章通过对三项债权性金融资产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揭示其相同点和差异,试图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加深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解。
【关键词】债权性; 金融工具; 所得税会计; 异同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73-08一、国内外对金融资产的分类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层出不穷,对于企业来说,为了顺应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必须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对于投资企业来说形成金融资产,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形成金融负债。
(一)我国新会计准则涉及金融资产的有关分类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根据2012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我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广义的金融资产还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根据IASB(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9年11月颁布的IFRS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将金融工具按照计量属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
根据该准则规定,所有对权益工具的投资都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
该准则并未对债权性工具的投资作出必须以摊余成本核算的强制性规定。
日后期间短期债券利息收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例解
作者: 关理文
作者机构: 四川大学
出版物刊名: 财会通讯:上
页码: 55-56页
主题词: 日后期间短期债券利息收入 所得税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
摘要:日后期间短期债券利息收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应区分八种不同情况,这是因为:(1)日后期间分两个时间段,即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前及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2)短期债券利息收入分两种情况,即国债利息收入及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其中国债利息收入又有未兑付及已兑付两种情况;(3)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企业债避税案例分析
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无 论是在一级发行市场还是在二级市场购
买企业债券,持有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
入,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 税项目,均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兑付利息的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有时会出现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略高于
国债的票面利率,但扣除税款后的实际 收益率反而低于后者的情况。
end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11.1120.11.11Wednes day, November 11,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3:23:1103:23: 1103:2311/11/2020 3:23:11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1.1103:23:1103:23Nov-2011-Nov-20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3: 23:1103:23:1103:23Wednes day, November 11, 2020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1.1120.11.1103: 23:1103:23:11Novem ber 11, 2020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1月11日上午3时23分 20.11.1120.11.11 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020年11月11日星期 三上午3时23分 11秒03:23:1120.11.11 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0年11月 上午3时 23分20.11.1103:23November 11, 2020 作业标准记得牢,驾轻就熟除烦恼。2020年11月11日星期 三3时23分11秒 03:23: 1111 November 2020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上 午3时23分11秒 上午3时23分03:23:1120.11.11 专注今天,好好努力,剩下的交给时 间。20.11.1120.11.1103:2303:23:1103:23:11Nov-20 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3时23分 11秒Wednesday, November 11, 2020 相信相信得力量。20.11.112020年11月 11日星 期三3时23分11秒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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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债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长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结合税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4年发生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14年4月1日取得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2013年5月12日以100.5万元在沪市购买记账式国债(单位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
2014年3月8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5万元。
3.2013年4月1日在某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13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8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5%,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日。
在2014年4月1日,该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款合计83.5万元。
4.取得其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全年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净利润。
案例分析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
2.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3.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5.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1中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免税;业务2中的国债持有天数为300天(从2013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7日),国债利息2.46万元[100×(3%÷365)×300],国债转让所得2.54万元(105.5-2.46-100.5)应申报纳税;业务3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免征,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所得3.5万元(103.5-100)应申报纳税。
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10-2.46-1.2=286.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6.34×25%=71.59(万元)
税后净利润=300-71.59=228.41(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法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实施条例对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税法规定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
换言之,对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家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且实行财政部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办法。
在这种“代办”模式下,地方债信用等级接近于国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税法规定的债券利息免税收入扩围,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
注意事项
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实行自行申报管理方式,无须审批。
申报时须提交资料清单:
1.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2.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