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住建部发布重磅改革“意见”!以后再也不用买一大堆标准了!2016-11-10 预制建筑网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网站公开标准全文!哪一条都听着那么给力!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01X)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平常用多少本?有多少本你没听过?怎么分类的?同样的现场问题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怎么办?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
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有些人说10本,20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住建部在最新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
1、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
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
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
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
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7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8月19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00版)
高速公路用地
一 二 三级公 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 地 管道运输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 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 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 包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 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主干路 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 工 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 如步行街 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例如 第一篇第 章的页码为
余类推
本 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 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 执行
中所遇具体问题 请及时向该院反馈 北京
二
年八月十九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录
第一篇 用 地 规 划 用地分类 用地标准
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 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 村镇道路系统 道路交通 城市道路交通 居住区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设施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 勘测设计 观察测试 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 不包
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第一篇用地规划1、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0。
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
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
0。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0。
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
3的规定.村镇用地分类和代号表3.1。
35。
0。
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7.0。
1。
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
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2、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
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4。
0。
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4。
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
1。
1的规定4。
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
1.3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
1.34.1。
5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150。
0m2/人。
4。
2。
1 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
1的规定。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的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本文将概述一些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阶段1. 设计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资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设计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设计项目经验。
2.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等;•施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图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编制。
施工阶段1. 施工许可要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
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和监督检验。
验收阶段1. 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验收阶段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初验、竣工验收和终验等程序;•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验收结果的处理要求验收结果的处理是最终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石家庄班)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2010.3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朱裕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建筑专业规范大全1
建筑专业规范大全目录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2.1 热工与节能2.2照明2.3隔声和噪声限制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公共建筑3.2 居住建筑3.3老年人建筑3.4无障碍设计3.5地下室第二章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 一般规定2.2防火间距2.3消防车道3、防火和构造3.l 防火和防烟分区3.2 建筑构造3.3 建筑装修3.4防烟和排烟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1 一般规定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5、灭火设施5.l一般规定5.2室外消防给水5 .3室内消防给水5.4 固定灭火设施5 .5 消防水泵房5.6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5.7电器防火、消防电源与应急照明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2 用地标准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第三篇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第四篇工程规划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三章建筑总平面第四章建筑物设计第五章室内环境要求附录一本通则用词说明四、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2.术语3 套内空间4 共用部分5 室内环境6 建筑设备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3 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内容要点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2013 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
为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
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 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 年5 月31 日前新发布的城乡规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秘书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E-mail :qtw@cabr.com.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3 年6 月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
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4. 1. 3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 1. 3的规定。
表4. 1. 3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5. 1. 1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 1. 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一)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5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太阳能的利用技术
• 太阳能热水器系统与建筑结合应用,供热 水和供热水采暖二种系统。 • 主动式太阳房,以太阳能集热器,风机, 水泵、散热器组成的太阳能系统。 • 太阳能电池的应用,配合低能耗建筑技术 ,为建筑物提供采暖,照明,空调用电的 零能房屋” • 此外还有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室内提供 热源等等。
建筑节能设计方法
体型系数
居住建筑
窗墙面积比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屋顶平均传热系数 分户墙和楼板、架空楼板、 户门的传热系数 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等
1.按规定指标
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严寒,寒冷地区)
2.按性能指标
空调年耗电指数(夏热冬暖地区) 公共建筑全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
节能判断
• 1.规定指标全部达标,则节能合格 • 2.若规定指标未能达到,则应按性能指标进 行综合评价(居住建筑)或权衡判断(公 建) • 判断方法:设计建筑的性能指标<=参照建 筑性能指标
• 2001 年 2 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管理委员会成立,并制订 了相应的章程,2002 年 3 月正式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标志着强制性条文的管理逐渐走上 了正轨.
三.强制性条文的重要作用
• 1.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 要的作用 •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 行政 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强制性条文》 作为 《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 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 3.与设计单位的生存,发展与个人的技术生涯息 息相关。
1.重要性 2.具有法律性质 3.强制性技术规定 在国家标准(GB)中以黑体字标识 1.建筑设计 2.建筑防火 3.建筑无障碍设计 4.建筑节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 and Rural Planning(2013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
为便于有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
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新发布的城乡规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秘书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E-mail:qtw@cabr.com.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3年6月第一篇用地规划1 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3、《强制性条文》的作用: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建设的关键,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强制措施技术规定,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4、《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设、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公路工程…等部分。
5、执行《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⑴在工程建设中,应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分别执行不同行业的《强制性条文》。
也就是说,水利工程执行水利工程部分的,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部分的,公路工程执行公路工程部分的。
⑵在工程建设中,应针对具体的建设内容,在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中或在执行的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黑体字部分中逐条摘录本工程执行的条款,并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中。
⑶应执行最新的版本。
现行的《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版本为2004版。
⑷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34号)施行以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均以黑体字标出。
⑸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⑹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法律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为:⑴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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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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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2 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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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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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 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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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源自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 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 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 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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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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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用地规划 2 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众智软件 第一篇 用地规划 1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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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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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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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 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 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 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 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 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 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 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4,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反馈(北京 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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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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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用地构成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 45~60 20~32 8~15 7.5~15
100
小区 55~65 18~27 7~13 5~12
100
组团 60~75 6~18 5~12
3~8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3 规定。 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 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 少的数值。
4.1.5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150.0m2/人。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 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 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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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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