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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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优化城市生活生产环境,规范旧城镇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旧城镇”是指城镇中心区内,危破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国有土地上,主要由城镇居民生活或进行商贸活动的区域。旧城镇改造单元的边角涉及集体用地的,可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以旧厂房为独立改造单元或以旧厂房为主要用途的改造单元,应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旧城镇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功能布局,有利于传承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古迹。

旧城镇改造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古迹的,应统筹采用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旧城镇改造中,各镇区可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有关改造意向人开展改造意愿、基础数据调查等工作,参与改造宣传、发动、沟通、协调及争议调解等。参照旧村庄改造通过公开选定改造实施主体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和协

调安排。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旧城镇改造涉及的补偿可以采取物业补偿、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旧城镇改造应合理控制开发建设规模,营造宜居环境。开发建设规模由回迁安置房、公共配套设施和商品房开发面积等组成,应按照改造总成本加合理利润,与商品房开发面积与市场单价的乘积相平衡的原则测算确定。

改造单元内因规划限制不能达到合理开发建设规模,经测算论证不能平衡的改造项目,可按照《中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异地转移实施方案》,由改造实施主体申请容积率异地补偿,在城镇新规划建设区相关地块内落实。对额外提供公共空间或公共设施的改造项目,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旧城镇改造的复建规模,可参考以下标准:

(一)作回迁复建的安置房规模,总体上按改造范围内原有建筑面积的1.0倍计算。

(二)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或公益性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房屋等情况,在拆除前由镇区参照公益公建项目标准,组织评估核定补偿安置费用,待办理协

议供地手续时,以土地市场评估价核减补偿安置费用后作为协议出让应收的土地出让金参考标准。如实际补偿安置费用超过的,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第九条旧城镇改造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权利人自行改造,包括以下情形:

1.改造单元内单一权利人对其用地自行实施改造;

2.改造单元内所有权利人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改造。

(二)政府主导改造。

第十条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二)通过收购过户或作价入股(需承诺旧建筑拆除后开发投资进度达到25%前股权不变更)。

房地产权益转移兼有上述两种实现方式的,按第(一)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旧城镇改造中,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形式转移房地产权益的,应由属地镇区组织、协调和监督,并由公证机构公证。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公证、有偿合理原则,约定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案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权利主体向实施主体交付原不动产权证书时间等事项,还要约定权利主体的不动产权由实施主体承受,明确原权利主体要亲自申办或委托实施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办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

原权利主体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经公证的房地产权益由实施主体承受的声明书。

第十二条按照实施方式,旧城镇改造的申报主体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项目,由权利人申报,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按规定形成单一主体后申报;

(二)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由镇区“三旧”办申报。

第三章改造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改造计划前,申报主体应开展改造意愿调查,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改造单元内用地为单一权利人的,取得该权利人同意;属于共有的取得全体权利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权利人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

(二)改造单元内用地原为多个权属地块组成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面积应当不小于改造单元总面积的2/3。

第十四条在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的前提下,申报主体应开展土地、房屋、人口、文化建筑、公共服务设施等调查,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编制改造单元规划,其中,调查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一)改造单元范围、面积,国有土地范围、面积,如涉及

集体土地的,应包括集体土地范围、面积等。

(二)国有土地上及集体土地的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产权登记用途、登记时间,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使用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调查的范围、面积数据应由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数据调查表填报、装订、组卷等具体要求,由镇区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在编制改造单元规划的同时,申报主体应同步拟订项目改造计划,阐明拟改造单元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实施方式、与相关权利人商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改造的初步时间安排等,并附有关意愿调查表等材料。待与改造单元内的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含收购过户或作价入股的数量,下同)达到2/3以上,申报主体可将改造单元规划连同项目改造计划一并向属地镇区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向镇区提交申报材料后,由镇区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改造意愿真实情况及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其中《搬迁补偿协议》签订率达到占总面积及占人数的2/3以上。

(三)改造范围内的现状建设及权属情况进行核查。

(四)对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五)对改造项目的规划功能、产业方向、公共设施配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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