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资质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Q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要求
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要求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它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各国普遍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金要求:为了保证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业务能力,许多国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注册资金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中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要求: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许多国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要求都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中国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配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设备和设施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需要一系列的设备和设施,包括搅拌机、搅拌车、输送管道等。
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能够正常进行,许多国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设备和设施都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中国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原材料和试验要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受到原材料的影响,因此各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和试验要求都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中国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细骨料和粗骨料,并进行相应的试验。
5.质量控制和监督要求: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各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控制和监督都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中国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
总之,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要求主要包括注册资金要求、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要求、设备和设施要求、原材料和试验要求以及质量控制和监督要求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促进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积极履行这些要求,并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为建筑工程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预拌混凝土资质标准
预拌混凝土资质标准预拌混凝土一词指的是在混凝土搅拌站内,通过机械方式将水泥、砂、碎石等原材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因其施工方便、质量可控等特点,在建筑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安全以及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制定和遵守一系列的预拌混凝土资质标准。
一、生产企业资质标准1.生产设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先进的混凝土搅拌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检修,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能力。
2.原材料供应:企业必须与具备良好信誉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可靠。
3.生产管理和控制: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控制措施,确保混凝土的配比准确,避免混凝土强度、坍落度等指标超出规定范围。
二、混凝土施工单位资质标准1.技术团队:混凝土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施工团队,队伍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高级工程师和技术工人,能够独立完成各类混凝土施工任务。
2.施工设备: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搅拌车辆、泵送设备等,以确保施工工艺的顺利进行。
3.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混凝土施工的质量安全。
三、混凝土质量标准1.强度标准: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是衡量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不同工程的需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坍落度标准:坍落度是指混凝土在自由状态下坍落的高度,反映了混凝土的流动性和可塑性。
不同工程对混凝土的坍落度有不同的要求,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抗渗透性标准:混凝土的抗渗透性是指混凝土对水、气体等的渗透能力。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结构安全,混凝土的抗渗透性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质量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混凝土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资质标准。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四条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试验室,并严格管理。
二级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需通过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三级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需要通过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具体内容见附件1)。
监督机构应根据要求,对现场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试验室,不予核发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试验室属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出具试验数据,此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依据,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任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试验室的试验能力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中对原材料及混凝土的检验项目要求。
第八条试验室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出具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切合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自我纠错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第三章试验能力第十条试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2(一)试验室配备的试验人员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且不应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二)试验人员应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经历并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并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三)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预拌混凝土试验检测资质要求
预拌混凝土试验检测资质要求
一、人员资质
1.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混凝
土行业技术工作经历。
2.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
的资格证书。
3.质量监督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
应的资格证书。
二、设备配置
1.应配备符合检测需求的试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振
动台、压力试验机等。
2.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检测能力
1.应具备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能力,包括砂、石、水泥、外加剂等。
2.应具备对预拌混凝土性能的检测能力,包括坍落度、抗压强度、抗渗性能
等。
3.应具备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检测能力,包括混凝土结构构件、预制混凝土
构件等。
四、质量保证
1.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3.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和检测能力。
五、保密义务
1.应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向外界提供相关信息。
2.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检测结果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
六、培训与交流
1.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检测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2.应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了解行业动态和最新技
术进展。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混凝土实验室配备要求
附件湖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设专项实验室要求一、场地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的场地必须满足必要的检验检测要求。
实验室内应按要求配备标准养护室、试配室(成型室)、水泥室、力学室、留样室、骨料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高温室和资料室等场所,实验室内应合理布局并与实际工作流程相适应,具体规定如下:1.留样室、骨料室、天平室、化学分析室、水泥室的温度、湿度必须符合标准规定;2.成型室温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其面积应能保证正常的混凝土试配、成型需要;3.标准养护室温度、湿度应符合标准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控制,且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试块、试件的放置及养护方式应满足标准要求;4.其他检测场所的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检测及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止环境因素影响检验检测工— 1 —作;5.应按要求配置防火、漏电保护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人员要求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应配备相关专业、学历并有相关工作经历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检测试验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且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三、实验室检测能力及设备要求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应具备水泥、集料、外加剂、掺合料和混凝土等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配备能满足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并建立由专人负责的设备管理台账,设备管理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的相关规定进行。
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技术能力配置表(仪器设备)— 2 —— 3 —— 4 —— 5 —— 6 —— 7 —四、管理制度要求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专项实验室能严格按照如下的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运行:(一)实验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二)原材料检验及检测样品管理制度;— 8 —(三)检验检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四)试验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批制度;(五)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六)实验室环境管理制度;(七)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八)生产质量水平分析统计制度等。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穗建质监字[2007]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条文修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我站制定了《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向我站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
近期,我站组织了有关监督、施工、监理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参加的条文修改研讨会,现将修改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含分站)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
8月1日后,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不得在广州市内供货,若分站在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进行供货的,其所属的总站也一并暂停供货。
《实施细则》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确保对原材料的质量监控,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即原材料进入搅拌站后,必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按批次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随机执法抽检,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原材料定期监督抽检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示的检测机构检测。
负责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必须已在市建委备案、具备混凝土原材料监督抽检检测项目的检测资质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办理登记手续(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原材料监督检验报告将作为工程结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凡未经原材料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经复验或处理合格的工程,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相应中间验收登记及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三)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四)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五)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活动,实施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混凝土企业为满足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按照《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豫建〔2018〕12号)设立的机构。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七条混凝土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控制生产质量。
第八条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
所有原材料使用前,混凝土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一、前言预拌混凝土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是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对于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生产管理、原材料管理、生产工艺管理、成品质量管理四个方面详细介绍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程。
二、生产管理1.生产计划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严格按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生产计划应考虑原材料供应情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维护保养等因素,确保生产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2.生产设备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使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生产现场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现场进行管理,确保生产现场的整洁、安全,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
同时,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原材料管理1.水泥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水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水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对于水泥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水泥质量不受影响。
2.骨料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骨料进行严格管理,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的优质骨料进行生产。
对于骨料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骨料质量不受影响。
3.混凝土外加剂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外加剂进行严格管理,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的优质外加剂进行生产。
对于混凝土外加剂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混凝土外加剂质量不受影响。
四、生产工艺管理1.搅拌工艺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搅拌工艺进行严格管理,选择适合生产的搅拌工艺进行生产。
对于搅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环节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搅拌工艺的稳定和可靠。
河南预拌混凝土企业
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基本条件第一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设立,应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
第二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为试验室配备下列人员:(一)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三)质量负责人:由预拌混凝土企业总经理担任。
(四)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可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试验员代替。
第三条试验室应根据检验需要,设置检验、样品存放、养护等用房,并结合工作流程科学合理布局。
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保证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影响检验工作。
第四条试验室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
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应按期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并应出具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
试验室应对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检定周期表和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文件记录。
第五条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能力相适应。
试验室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所需项目检验,并按《河南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检测项目与仪器设备配置表》(详见附表)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试验室设立情况严格把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能力,保障预拌混凝土质量。
第七条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厅制定的《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豫建〔2013〕64号)、《河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84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第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设立,应满足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
第二条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专职试验人员应经省组织统一考核并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签署试验报告。
第三条试验室应有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室、样品存放室、养护室等必备房间,其布局应合理并与流程相符合。
试验室的设施、面积、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能源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周围环境、粉尘、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第四条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
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应按期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并应出具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
试验室应对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检定周期表和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文件记录。
第五条企业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
试验室报验时应提供试验室检验能力分析表(说明其检验内容、依据的国家标准、相应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及精度要求、检验的操作程序等)。
检验范围和内容超出已核验的范围和内容时,应申请增项。
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一)砂、石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砂的检验内容为: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颗粒级配、含水量、堆积密度、吸水率;石的检验内容为: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吸水率、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含水量;(二)水泥等胶凝材料的性能试验水泥的检验内容为:胶砂强度、胶砂流动、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内容为:坍落度、含气量、贯入度、容重、水灰比;目测保水性和粘聚性;(四)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内容为:抗压、抗折(市政工程)、抗渗、劈裂、收缩;(五)混凝土外加剂的有关试验混凝土外加剂的检验内容为:凝结时间、密度或细度、水泥净浆流动度、抗压强度比、PH值、减水率、泌水率、含气量、碱含量;(六)掺合料的有关试验粉煤灰和矿粉的检验内容为: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率。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临沂金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混凝土相关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00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站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站长(经理)应将本企业的宗旨、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
站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站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参照GB/T 19000—2000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质量管理及其机构第一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企业设立以站长(经理)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原材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成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第二条站长(经理)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一)负责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决定有关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措施。
(二)确保整个企业关注顾客的要求。
(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顾客要求并实现质量目标。
(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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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预拌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16族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预拌商
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GB/T 19000—2016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搅拌站站长(或负责人)是企业所设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经理(站长)应将本企业的宗旨、发展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环境。
经理(站长)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定要求,参照
GB/T19000- 2016族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主要应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预防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确保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要求的程序文件。
第二章质量管理及机构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经理(站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建立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相应试验手段的试验室。
推行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对原材料进厂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原材料检验实行适时监控,具备与XX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条件。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
负责原材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
试验室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