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5 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青岛市质量安全文件汇编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 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 理活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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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转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 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 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 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doc
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关于进一步 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关于进 2011/12/7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 理的通知.doc 青建管字【2011】53号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 2011/12/27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 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管 知 字【2011】53号.doc 青开建发〔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青开建发(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加 2012/3/6 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知.doc 青开建发〔2012〕19号 关于进一步加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绿化工程质量 2012/3/13 强市政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黑建质[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质〔2013〕15号)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建委),省森工总局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主体结构安全,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加强管理。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一是要继续按照专业分包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的出厂质量;二是要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主体结构安全。
三是要突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地铁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突出对外加剂、粉煤灰使用和配合比调整的管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和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12]9号)要求,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不断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控制。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实施处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青建办字[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16号各区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贯彻情况请于2015年12月5日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广才,联系电话:85780078;131****7505,邮箱:****************。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附件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青安[2015]4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行业(文中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拆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创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4]49号),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参加范围在青岛市注册三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企业(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5]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2015年春节后,我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按要求使用外径、壁厚等符合规定的钢管扣件。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钢管扣件进场抽检、复验及新开工项目钢管的外径、壁厚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停工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建主体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结束——。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活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预拌混凝土是工程结构的重要材料,具有生产、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所属分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加强预拌混凝土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首要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实建设资金到位。
预拌混凝土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二) 施工单位依法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 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对施工单位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并举报到场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一、背景预拌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使用寿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当前建筑行业所必需的。
二、存在问题当前,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的老化、管理不严格等问题,造成生产质量无法保证。
2.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和仓储管理不规范,由此导致原材料质量问题,对后续生产工艺造成严重影响。
3.部分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不规范,缺乏必要的质量管理措施。
三、解决措施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1.加强企业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管理,在生产中采取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合理、规范,生产效率高、质量上乘。
2.进一步提高原材料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原材料的品质稳定,并记录原材料的来源以及使用情况,以便查证。
3.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在生产中,应对每一道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出来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予以淘汰。
4.建立质量档案对生产出来的拌和料及预拌混凝土应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原材料来源、配比等详细数据,以便随时查证及溯源。
5.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企业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考核,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完备,对不合格预拌混凝土及时排除,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能拓展培训。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在建筑行业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原材料质量、加强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档案、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水平,从而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与可靠性,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青建质监字[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7]10号)各区、市质监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现就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各种责任和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97)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编制冬期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技术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前期准备1、进入冬期施工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任务情况作好原材料采购计划和储备充足的原材料,避免生产过程中因原材料短缺影响正常生产;并按照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原材料的检验,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场、使用。
2、骨料(砂、石)应依次堆放,使其含水率降低并保持一致。
生产时应除去表层的冻结层,使用内部干燥未受冻的砂石料,以保证混凝土质量;所用水泥应全部采用水化热较高且早强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掺加含有早强剂、减水剂和泵送剂的复合型防冻剂,以保证混凝土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以前不受冻害;应采用抽水箱和蓄水箱两级加热方式加热混凝土搅拌用水(一般极限水温不超过80℃),输水管应外包保温材料,避免热量损失,保证新拌混凝土的出机温度。
3、输水泵、水箱、外加机泵、外加剂储藏箱等要采取保温措施,以免热量损失或冻裂泵体;各气动支路、三联件等易冻部位均要采取保温措施,保证开关动作灵活可靠,确保混凝土的正常生产;混凝土运输车罐体外加保温措施,减少运输途中的热量损失;搅拌和运输设备应提前更换防冻液,根据不同阶段气温变化更换相应的低温机油和低温燃油,以保证能够在负温条件下正常工作。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前言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高强度、高耐久、高质量的新型建筑材料,在建筑施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促进建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青建管质)发布了《青建管质字〔201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内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等法规文件,青建管质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1. 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
生产前,应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评定,确保原材料的品质符合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故障引起的质量问题。
生产完成后,应对成品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成品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2. 建立预拌混凝土承运和使用登记制度承运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对于每批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检测等信息进行记录。
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待问题解决后,才能投入使用。
3. 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保证要求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质量计划和施工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还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4. 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的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出现时间过长或过短导致的质量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完善的防止损伤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混凝土构件的质量。
预拌混凝土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它的质量对于建筑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对于促进建筑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次青建管质的意见,是为了引导各相关单位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实施,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
豫建设标2015年13号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
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5〕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2014)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了修订,已通过评审,现予批准发布,编号为DBJ41/T109-2015,自2015年3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
原《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2014)及《河南省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J41/T116-2012)同时废止。
此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技术解释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
2015年1月2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材质量监管,遏制预拌混凝土质量下滑趋势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扎实推进工程质量系列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持续深化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响应、全面部署推动,紧紧围绕“强化质量监管,保障结构安全”这一主线,强化监管责任、加大随机抽查抽测力度、实施严管重罚,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潍坊市从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入手,狠抓源头质量控制,创新实施了“三个三”工作措施;东营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制度,实现了“点面”、“建管”、“享治”联动机制;荣成市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全面整治行动,依法关停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规划搬迁一批,实现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化生产。
现将有关经验做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建立健全质量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动排查整治走深走细走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全力保障主体结构安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附件1:潍坊市狠抓过程监管强化源头控制.docx附件2:东营市推行工程影像管理实现建设过程追溯.doc附件3:荣成市扎实开展预拌混凝土“专项整治”行动助力企业走绿色发展道路.doc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15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青岛建管局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四)(其他要求部分:地方文件和规定)序号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1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2000.02.18 2000.10.012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11.29 2001.11.29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03.05 2002.05.014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建管字[2005]6号)2005.02.04 2005.02.045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发[2005]128号)2005.09.27 2005.09.276 关于印发《青岛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办字〔2005〕70号)2005.08.22 2005.10.017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5]29号)2005.11.03 2005.11.038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J14-033-2005)2005.05.19 2005.05.199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6号)2006.01.16 2006.01.1610 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5号)2006.01.16 2006.03.0111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48号)2006.08.21 2006.08.2112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消[2006]251号)2006.10.17 2006.10.171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11.01 2006.11.0114 关于创建“四节一环保”工地的指导意见(青建管质字〔2007〕7号)2006.11.10 2006.11.1015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2006.11.17 2006.11.1716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44号)2006.12.25 2007.01.0117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字[2006]47号)2006.12.25 2007.01.0118 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44号)2007.07.30 2007.07.3019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7〕35号)2007.09.12 2007.09.1220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运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08]1号)2008.01.10 2008.01.0121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08]2号)2008.01.10 2008.01.0122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发[2008]9号)2008.01.10 2008.02.0123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1号)2008.01.10 2008.03.012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号)2008.01.10 2008.01.1025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3号)2008.01.10 2008.01.1026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2〕22号)2008.04.29 2008.04.2927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2008.05.16 2008.05.16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8]5号)28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企业质量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6号)2008.06.04 2008.06.0429 关于推行住宅工程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7号)2008.06.04 2008.06.0430 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48号)2008.07.25 2008.08.0131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53号)2008.09.02 2008.09.0232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92号)2008.12.31 2008.12.3133 关于修订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91号)2008.12.31 2008.12.3134 关于印发《混凝土试件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号)2009.01.19 2009.01.19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07 号)2009.01.21 2009.01.2136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4号)2009.01.24 2009.02.137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型玻璃丝棉复合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号)2009.2.13 2009.2.1338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建发[2009]37号)2009.3.10 2009.3.1039 关于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建发[2009]38号)2009.03.10 2009.03.1040 关于严禁进行场外钢筋拉拔加工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0 号)2009.05.13 2009.05.1341 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开工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的通知2009.05.13 2009.05.1342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0 号)2009.05.14 2009.05.1443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外窗淋水试验现场抽检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09〕12号)2009.05.31 2009.05.3144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3号)2009.06.01 2009.06.01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改”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46号)2009.06.0.9 2009.06.0946 关于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2号))2009.08.01 2009.08.01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21 号)2009.09.07 2009.09.0748 关于印发《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5号)2009.09.12 2009.09.1249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2009.9.28 2009.9.285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渣土管理的通知2009.10.10 2009.10.1051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88号)2009.10.16 2009.10.1652 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6号)2009.12.28 2009.12.2853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3号)2010.01.07 2010.01.015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号)2010.01.07 2010.03.015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7号)2010.02.02 2010.02.0256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8号)2010.02.04 2010.02.0457 关于严格建筑行业先进评选条件的通知(青建管办字[2010]3号)2010.02.05 2010.02.0558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约谈制2010.02.10 2010.02.10度》的通知59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3号)2010.03.15 2010.03.1560 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25号)2010.03.29 2010.03.2961 关于转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被批准为山东省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10〕9号)2010.04.08 2010.04.0862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济南市实施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计取标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20号)2010.05.11 2010.05.1163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基础回填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10}9号2010.06.17 2010.06.17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32号)2010.07.04 2010.08.0165 关于贯彻《全省创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54号)2010.07.29 2010.07.2966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质监字〔2010〕18号)2010.12.09 2010.12.0967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07号)2010.12.30 2010.12.30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2011.01.14 2011.01.1469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8号)2011.01.21 2011.01.21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号)2011.01.31 2011.01.317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2号)2011.01.14 2011.01.147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号)2011.01.31 2011.01.3173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2011.02.01 2011.02.0174 关于建立青岛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专家库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号)2011.02.11 2011.02.1175 关于调整"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4号)2011.02.22 2011.02.2276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14号)2011.03.01 2011.03.0177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通信网络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21号)2011.04.26 2011.04.2678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36号)2011.04.26 2011.04.2679 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2011.05.03 2011.06.0180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2011.05.10 2011.05.108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2010.12.07 2011.01.0182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2011.03.14 2011.03.1583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1〕40号)2011.04.14 2011.04.1484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2011.06.08 2011.06.0885 关于设置青岛市建筑工地环境整治工作公示牌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53号)2011.06.09 2011.06.0986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车辆自动冲洗机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54号)2011.06.10 2011.06.1087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现场喷淋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6号)2011.07.29 2011.07.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8 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办字[2011]81号)2011.09.01 2011.10.0189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5号)2011.09.21 2011.09.219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2011.12.02 2011.12.0290 关于实施精细化管理构建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25号)2011.12.07 2011.12.0791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3号)2011.12.27 2011.12.2792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9号)2012.02.20 2012.02.2093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2.2.29 2012.2.2994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5号)2012.05.18 2012.05.1895 关于报送建筑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竣工图等档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2〕40号2012.05.25 2012.06.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甚至使用不合格的海砂、麻刚沙生产预拌混凝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
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严格按照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标准规范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
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分站应配备独立的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人员资格应满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及北京市的相关要求。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优先择用具有建筑施工、非金属材料(硅酸盐、复合材料专业)专业职称,且从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
(二)混凝土中水泥最小用量、矿渣粉和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混凝土冬期施工中水泥用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中的最小水泥用量。
(三)应选用质量可靠稳定的水泥和砂子,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应使用专业生产厂家的外加剂,不得使用自行复配的外加剂;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控制砂的含泥量、级配和砂含石等指标。
(四)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使用、调整的数据应可追溯,生产数据应保证真实、唯一、准确,不得篡改、伪造生产数据,每台生产机组不得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第一篇: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青建管质字〔2011〕41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一、严格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和登记备案管理(一)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业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我区建立分站须报区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及青岛市建管局审查登记备案,且按照不低于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后,方可生产销售。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后,应及时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办理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备案登记,并同时提供混凝土《基准配合比报告》。
生产配合比应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基准配合比基础上进行砂石含水量调整,因质量控制需要调整配合比时,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生产配合比报送质监站。
(三)严禁任何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借”或“出卖”资质,对“出借”或“出卖”资质的行为,一经查实,预拌混凝土企业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一)狠抓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验收、技术方案论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文件审签、计量仪器设备管理、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质量服务处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2、加强检测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严格按程序文件要求开展各种质量管理活动,按要求配备足够检测人员及合理的专业设置;试验室主任应具备执业资格,并通过主管部门考核方可上岗,如有变动应7日内书面上报质监站;试验室主任应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开展原材料检验、混凝土试配、水泥外加剂相融性检测、混凝土耐久性试验等检测工作;检测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并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检测人员业务熟练。
3、试验室应配备与所检项目、参数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自检应建立详细台帐;应定期用统计方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评定分析,确保真实有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青政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9日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的核心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以下简称“四节一环保”),精髓是因地制宜。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做好“四节一环保”工作,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7•【字号】市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00.07.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二000年七月二十七日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保、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在立项批复前,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市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预拌混凝土资质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八条生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布点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九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混凝土用量超过30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在本市东至共和路,南至玉树路,西至黄河路,北至滨河路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和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用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京建发[2013]161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16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认真落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生产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将监管责任分解细化,明确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于4月20日前将责任部门、联系人员及电话上报(详见附件)。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对问题多发的企业、问题易发的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整治,每半年应对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及时查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促进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三、为提高区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效能和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分批组织各区县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执法活动,并会同区县每季度联合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快速提升全市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能力。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季度召开一次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联席工作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措施。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县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未认真履行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县进行约谈,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县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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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
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过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泵送、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预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对预拌混凝土的不合格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和举报。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实体结构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涉及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隐患(包括: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情况) ,应在24小时内(按检测报告签发时间计算)向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反馈,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对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时,应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同时报送工程质监机构备案。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因预拌混凝土自身质量(如氯离子含量超标)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一)加强企业资质及分站登记管理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出让资质;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租赁、出借、转让。
未取得资质(登记)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2.拟申报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及设立分站的企业,在建站(采购安装生产设备)之前,应持详细建站方案、区位图、拟建场区全景照片及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站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组织站点建设工作。
申报资质前,必须具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批报告书;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和规划审批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必须达到全封闭环保型)。
3.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禁止兼职和挂靠。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4.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名称、注册地址、净资产、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资质核发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二)加强生产原材料质量管理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
应当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
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外加剂,不宜采用对人有毒、有害的外加剂品种,外加剂供应商必须随货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等必要质量证明文件。
严禁使用外加氯盐型、氯盐阻锈型和氯盐含量较高的防冻剂或其他外加剂。
严禁使用海砂及麻钢砂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真实、合法。
2.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
对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应当加大进场检验频次。
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及时退场处理,并记入不合格原材料处理台账。
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必须采取过筛、水洗等措施,确保砂石的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合格。
3.应选用Ⅱ级及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相关标准要求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应用。
矿物掺合料(包括粉煤灰和矿粉)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满足《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2014)的规定,同时保证28天龄期后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的掺加量及验收龄期可由供需双方根据设计部门规定和试验结果确定,必须同时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能。
4.做好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对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能达到《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规定的保证率: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即f cu,k=60MPa)时,生产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达到f cu,k的保证率不小于95%;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小于C60时,生产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达到f cu,k的保证率应适当提高,或在配合比设计时按混凝土配制强度f cu,0≥1.15f cu,k进行。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
实际生产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交付使用单位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资料一致。
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根据砂石的含水量变化情况,随时对混凝土原材料的配合比进行调整。
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并具备任意时间段数据查询功能。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确保混凝土质量的可追溯。
为了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水胶比的准确性,混凝土拌合物的最短搅拌时间必须满足如下规定:对于强度等级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时间不应小于40s;对于强度等级不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时间不应小于60s。
同时,应检测出机混凝土拌合物的初始(5~15min范围内)坍落度值,其值不应超过设计坍落度值+20mm。
(四)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试验室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检测的需要。
4.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试验员持有混凝土检测试验岗位证书,专职试验员不少于4人。
6.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必须为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乡企类职称证书无效。
7.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8.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五)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每季度对本企业及所属分站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切实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三、严格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合同管理1.施工单位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监理单位对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察。
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参照使用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监制的《青岛市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示范文本。
对预拌混凝土性能指标、供货期(单位时间内供货量和间歇时间)等相关要求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载明。
2.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产站点具体地址,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生产站点地址和企业资质证书或分站登记证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并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查验每车混凝土供货来源和渠道。
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供应任务转让给他人。
3.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另行签订供货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后,其他混凝土企业方可与施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二)严格实行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检验制度1.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施工、监理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三方签章认可。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箱)。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试块制作时应明确标识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
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可采用先进的非破损检测手段或留置7d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块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标准养护28d抗压强度,预防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3.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