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地下水超采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控制地下水超采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目前仍面临几方面困难问题,亟待关注。
(一)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尚未明确,农业生产用地下水难控制。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总结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在北京等9个省市实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但是,目前从国家层面还未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省级也未出台相关标准,导致基层还无法开始对农业生产取用水进行征收水资源税,不能起到税收的杠杆作用,尤其对农业取用地下水来说。规模养殖户数量庞大,养殖户很多建有自备深层承压水井,养殖用水量较大,增加了地下水压采工作难度。
二是地表水资源短缺。由于黄河流域水资源普遍匮乏,引黄灌区受黄河水位及引水指标限制,无法大流量放水。目前,除汛期外,全县支流河道基本呈现季节性干枯现象,水资源普遍匮乏。在地表水资源不足的情况,部分用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只能取用地下水。
三是地下水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还有许多空缺之处。《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是水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依据,虽然都将地下水保护纳入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畴,但只是提出了地下水保护的一般原则,既没有具体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划分,也缺乏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加之缺少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水法》,水利部门负责包括地下水在内的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规划的制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负责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但在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却没有具体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措施与内容,使得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相脱节。
一是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同时指导省级层面制定符合省级实际的限额标准,规范农业生产取用水,控制地下水超采。二是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尽快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权交易、水位调控、水质保护、节水及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