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监测业务规定-国家气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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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监测业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以下简称“西太副高”)的监测业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西太副高是指出现在西北太平洋上的暖性副热带高压系统,其范围大小以500hPa位势高度场的588位势什米等值线所包围的区域来表示,是影响东亚以及我国天气气候最主要的环流系统之一,尤其是其位置、面积和强度的变化对我国汛期降水有重要影响。

第三条(区域范围)西太副高监测区域为500hPa等压面上的西北太平洋副热带地区及邻近的大陆地区(10ºN~50ºN,90ºE~180º)。

第四条(业务界定)西太副高监测业务是指利用位势高度和风场等大气环流资料,对西太副高的面积、强度、位置等关键参数进行定量化实时监测、分析和发布业务产品的工作,是国家级气象部门承担的主要天气气候监测业务之一。

第五条(资料和气候态)西太副高监测业务所用资料为NCEP/NCAR再分析资料中逐日和逐月的500hPa高度场

和纬向风场(1951年1月至今)(水平分辨率为2.5° 2.5°)。气候标准值的选取采用世界气象组织推荐的30年滚动气候态的国际气候业务标准。现行业务中统一采用1981~2010年的平均值作为气候标准值。

第二章监测指标

第六条(监测指标)选用西太副高的面积(GM)、强度(GQ)、脊线位置(GX)和西伸脊点(GD)等能够客观定量地反映其基本特征的参数作为监测指标。相关定义及计算公式如下:

(1)面积指数(GM):是表征西太副高范围大小的指标,即在10ºN以北、110ºE~180º范围内,500hPa高度场上所有≥588 位势什米的格点所围成的面积总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x d y

式中:

:纬向格距数值;

:经向格距数值;

i:格点纬向序号,i=1,2,……Nx,Nx为监测范围内的纬向格点总数,由西向东增加;

j:格点经向序号,j=1,2,……Ny,Ny为监测范围内的

经向格点总数,由南向北增加;

:500 hPa高度场上某个格点的位势高度值;

:格点所在的纬度值。

(2)强度指数(GQ):是表征西太副高强弱的指标,即在10ºN以北、110ºE~180º范围内,500hPa高度场上所有≥588 位势什米的格点所围成的面积与该格点高度值减去587位势什米差值的乘积的总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x d y

(式中相关参数同面积指数)

(3)脊线位置(GX):是表征西太副高南北位置的指标,即在10ºN以北、110ºE~150ºE范围内,500hPa高度场上588位势什米等值线所包围的西太副高体内纬向风切变线(即)所在纬度位置的平均值(若不存在588位势什米等值线,则定义584位势什米等值线内的纬向风切变线所在纬度位置的平均值;若在某月不存在584位势什米等值线,则以该月的历史最小值代替)。

(4)西伸脊点(GD):是表征西太副高最西点位置的指标,即在10ºN以北、90ºE~180º范围内,500hPa高度场上588 位势什米最西格点所在的经度值(若在90ºE以西则统一计为90ºE;若在某月不存在588位势什米等值线,则以该月的历史最大值代替)。

第七条(特殊情况)

(1)脊线位置:若10ºN以北、110ºE~150ºE范围内,500hPa高度场上只有一个588位势什米网格点的孤立西太副

高体,则不予考虑;若只有一个纬度的经线与西太副高体内的纬向风切变线相交,也不予考虑,其值以该月的历史最小值代替。

(2)西伸脊点:若在10ºN以北、90ºE-180º范围内,500hPa高度场上只有一个588位势什米网格点的孤立西太副高体,则不予考虑,其值以该月的历史最大值代替。

第三章业务产品

第八条(业务产品)包括逐日、逐月的西太副高指数演变图和逐日的500hPa高度剖面图,以及逐日500hPa高度场的20°~25°N,25°~30°N,30°~35°N和35°~40°N平均的经度-时间剖面图和110°~130°E、110°~150°E平均的纬度-时间剖面图形等。

第九条(产品发布)西太副高的实时监测产品通过气象业务内网(http://10.1.64.154/portal/web- home.index)发布。服务方式为前端页面提供图形产品的展示和指数产品的下载。

第四章业务与服务

第十条(国家级业务)国家级业务单位应依据本规定中的各监测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开展西太副高的实时监测业务,应用于气候业务监测预测会商中,作为国家级和省级进行气候异常监测诊断及预测业务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国家级业务)省级根据国家级对西太副高

的监测结果,开展其对本区域气候异常影响的监测诊断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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