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国税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27•【字号】杭地税二[2003]362号、杭财农[2003]106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地税二[2003]362号杭财农[2003]106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浙地税二[2000]1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
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11.20
•【文号】国税函[2007]1145号
•【施行日期】2007.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
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04施行日期2007.05.01文号国税发[2007]38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够细化,为增强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规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卖房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卖房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如何规定的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房屋交易的风险和利润都在不断增加,而卖房所得税也成为了众多房屋交易者必须关注的内容之一。
作为个人的卖房所得税主要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来规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卖房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和如何进行计算。
一、卖房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的收益属于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卖方应当根据自己实际的收益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房屋买方不需要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卖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数额卖房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计算数额为实际收益额。
在这里实际收益额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房屋实际的售价减去购置房屋的全部成本;其次是减去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一定额度的免税额。
这两方面的具体计算如下:实际收益额= 房屋实际售价- 购置房屋的全部成本-免税额其中,免税额是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各地具体的免税额度不同。
不过,有一些地区也允许房屋卖方选择按照房龄积数或者购房时间来计算减免税额,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2.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需要根据上一步计算出的实际收益额和规定的税率来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为七档,分别为:3%、10%、20%、25%、30%、35%、45%。
不同的实际收益额对应不同的税率。
3. 计算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数额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际收益额× 适用税率- 已纳税额其中,已纳税额是指卖方在之前卖房中已经缴纳过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此外,已纳税额还可以包括在之前卖房中已经扣除过的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契证办理指南系列
契证办理指南系列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购买一、税费政策1、普通住宅标准:(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1.44倍以下2、税种及税率:3、限期申报: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房后,应在开具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起三十天内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申报流程1、申报受理:把所需资料递交至我局办税服务大厅或延伸申报点的“申报受理”窗口,领取《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业务受理单》第二联。
2、票单领取:到“开票发证”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和《契税缴款书》等缴费单据。
3、银行缴款:凭《纳税申报表》、《契税缴款书》等相关票单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
4、领取契证:凭银行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到“开票发证”窗口领取《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业务联系单》和《契证》;凭契税缴款书第六联、《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业务联系单》和其它有关资料去杭州市房管部门各相关办证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契证》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资料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需提供的资料(复印请使用A4纸)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接书原件或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期房合同须经预售登记备案)2、原产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表、分层分户平面图复印件(有地名变更的提供门牌证复印件)3、商品房销售发票◆浙江省杭州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提供第五联原件(报查联)◆浙江省属企业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提供第二联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验)◆2007年4月1日后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契税申报联原件4、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和大使馆证明复印件◆系夫妻共有产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须校验原件)◆如夫妻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的,还须提供财产约定书原件◆如为单身的,须申明本人婚姻状况,并自负法律责任◆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四、举例[案例1] 张先生于2012年1月1日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85平方米,总价为100万元,该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问张先生应缴纳多少税费?答:张先生应缴纳契税:100万元×1% = 10000元[案例2]李先生于2012年2月3日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非普通住宅,总价为270万元,问李先生应缴纳多少税费?答:李先生应缴纳契税:270万元×3% =81000元[案例3]王女士于2012年3月4日购买单身公寓(非住宅)一套,总价为80万元,问王女士应缴纳多少税费?答:单身公寓为非住宅,适用契税税率为3%王女士应缴纳契税:80万元×3% =24000元王女士应缴纳印花税:80万元×0.05% = 400元预售商品房购买预售商品房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经预售登记备案,按约定支付房款取得收款收据,办妥相关银行按揭手续后,即可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
房产交易的税务申报细则
房产交易的税务申报细则在房产交易中,税务申报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准确了解和遵守税务申报细则对于房产交易买卖双方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产交易的税务申报细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个人房产交易的税务申报个人房产交易的税务申报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人出售房产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 = 出售房产的差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购买房产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是按照房屋的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不同地区的契税税率和税收政策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在进行个人房产交易时,卖方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税款;买方则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契税并办理缴纳手续。
二、企业房产交易的税务申报企业房产交易的税务申报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契税。
企业出售房产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 = 出售房产的差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企业购买房产同样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税率和税收政策根据当地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在进行企业房产交易时,卖方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税款;买方则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契税并办理缴纳手续。
三、注意事项1. 房产估价报告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报税申报之前,买卖双方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产估价评估,并出具房产估价报告。
该报告可作为交易价格的依据,避免虚报或低报交易价格。
2. 缴税证明在完成税款缴纳后,买卖双方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税证明。
缴税证明是房产交易的必备文件之一,购买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供。
3. 纳税义务买卖双方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纳税。
虚报、漏报或者逃税行为都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处罚。
4. 委托专业机构鉴于房产交易的税务申报较为繁琐,建议买卖双方委托专业的税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和申报。
杭州二手房买卖交易税费要多少?
杭州二手房买卖交易税费要多少?杭州二手房买卖交易税费会根据主体和内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比如普通住宅卖方不满两年(无论是否唯一)5.6%,满两年不满五年(无论是否唯一)1%,满五年唯一住房免税,满五年不唯一住房1%,买方购买90平以下房产的1%,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唯一住房)1.5%等。
▲一、杭州二手房买卖交易税费要多少?杭州二手房买卖交易税费会根据主体和内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具体如下:普通住宅:卖方:不满两年(无论是否唯一)5.6%满两年不满五年(无论是否唯一)1%满五年唯一住房免税满五年不唯一住房1%买方:购买90平以下房产的1%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唯一住房)1.5%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不唯一住房)2%商业房或公司产权:3%。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
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
出售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个税按房价的1%征收。
交易手续费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印花税房屋成交总额×0.05%(2009年至今暂免)。
营业税2011年1月27日新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废止)住宅5年内:房屋评估总额×5.6% ;5年或5年以上普通住宅无营业税。
(最新)住宅2年内:房屋评估总额×5.6% ;2年或2年以上普通住宅无营业税。
杭州扣税标准
杭州扣税标准杭州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之一,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了解杭州的扣税标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杭州的扣税标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我们来看看杭州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杭州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其中,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适用25%的税率;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35%的税率;超过8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
对于企业所得税,杭州的税率为25%,这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确定的。
另外,对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确定具体的税率。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杭州还有其他一些税收政策。
比如,对于房产税,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和税率来确定具体的税收标准。
此外,对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税收项目,也都有具体的征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杭州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纳税人在了解杭州的扣税标准时,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
总的来说,了解杭州的扣税标准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政策,才能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或者企业经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杭州的扣税标准,做好税收规划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21•【文号】国税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
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
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
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字[1999]278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1999/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法规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规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020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5.13
【实施日期】1994.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3日财税
字<1994>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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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二)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手机:86-15062429300(08:30-22:00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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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财税代办自营进出口权证照交接清单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核发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2.出口退税登记表-核发单位:国税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核发单位:海关
备注: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核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无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也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除非事先说明否则不在七海财税交接清单中。
苏州办理工商注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手续,材料及流程
1.委托苏州七海财税代理注册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a.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避免重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房地产交易税费简明表(最新版)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
交易类别
承受方
出让方
备注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税种
计税金额
房屋类型
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属地税局自行申报缴纳
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1、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下同):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③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2、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有产权单独计价的,按3%计征契税,不单独计价的随同房屋适用税率计征;无产权不征契税。3、附属设施不论有无产权均要计征印花税。
税率
出让方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①评估价格;②土地基准地价。
印花税
暂不征
免征
计税金额
税率
房屋
分析
税种
计税金额
税率
税种
计税金额
税率
1、土地、房屋分析具体是指由于分家、解伙或清产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分立的行为。
印花税
暂不征
印花税
暂不征
免征
房屋
拆迁
税种
计税金额
税率
实物安置或
货币安置购买商品房
由拆迁单位或开发企业自行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
1、被拆房屋的所有者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被拆房屋不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统一减按1.5%计征契税。2、新条例拆迁回迁时,实际结算金额与新旧房评估价之差不符时,契税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计征,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及结算差价为负数的,不征契税。3、被拆迁人与原房产权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根据形成原因(买卖、继承、分析、赠与、企业改制等)作相应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2.04
•【字号】浙地税发[2004]17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
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
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4年2月4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杭地税征[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地税征〔2007〕23号)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六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函[2006]480号)及《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是指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一)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二)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3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3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下30号建议的答复近期,我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您在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村级集体10%留地建设项目房产税收的建议》,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行“营改增”试点,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开始征收增值税,对行业、征收方式、税率等进行了统一明确,建议所反映的情况在开发商业地产的房地产企业中也同样存在。
村级集体10%留用地项目建设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出路的一项优惠措施,是杭州市特有的政策,市税务局应全力支持;但我局只是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没有制定或修改税收法规的权限,对此我局会及时把这个建议上报省局、总局,建议总局出台相关的优惠措施,尽可能降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的税收负担。
二、关于利用好现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我局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缓解税负偏高的情况,如:在经营上不再选择简单的出租不动产,争取向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方向发展,其为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三、关于新推出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自2018年5月起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增值税改革,已将不动产租赁的11%税率下调至10%;2019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宣布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
随后,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正式发布,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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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杭地税二﹝2003﹞362号【发文日期】2003-12-27【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管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浙地税二﹝2000﹞14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
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指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及税费缴纳凭证。
个人接受赠与的房屋,在出售时扣除的房产原值为零,其他交易费用和缴纳的税费按以上规定扣除。
四、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经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具体办法如下: 1.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按另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住房时缴纳了纳税保证金,又在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同上。
3.个人符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提供新购住房的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原件。
4.凡在我市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在杭州市区以外另购住房的,按规定也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5.以上“前后一年内”时间掌握问题,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合法凭据上的时间来确定。
(二)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如下: 1.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如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五年时间的认定以纳税义务人所出售住房购入时签定合同的日期为起点计算;不能提供合同的,以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为起点计算。
4.唯一生活用房的确认:该住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以上确认需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承诺书。
(三)出售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以上或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1.按市场价购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出售时房屋所有权登记是配偶的名字或是夫妻共有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出售自有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以配偶的名义或夫妻共有的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3.出售的自有住房其房屋所有权人是2人或2人以上的,一年内重新购房,其房屋所有权人未发生变动的,可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如一年内重新购房时,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的,应按购房人的购房金额占已出售住房所占份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4.出售自有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1人,一年内又同其余1人或1人以上以共有的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按照出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重新购房中所占份额与原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我市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对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进行代征。
(二)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自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后,将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交易应缴纳的其他税费一起,向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 3.契证原件; 4.购入和出售房屋时所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5.住房出售方如在住房转让合同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还应提供所购住房的契证原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申报受理单,纳税人缴款后,对个人出售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个人出售住房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由纳税人妥善保管。
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直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出售住房前后一年内未另购住房或购买的住房价值低于所出售住房价值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全部或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出售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六、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机关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征收机关应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七、上述规定,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指南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及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地税﹝2003﹞362号),对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掌握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特编写本指南。
一、政策简介 1、纳税义务人: 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取得所得的个人。
2、纳税范围: 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
3、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5、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
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及税费缴纳凭证。
6、减免税规定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 (2)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流程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自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后,如实向我市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履行法定义务。
1、申报缴纳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 (3)契证原件;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 (5)允许扣除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6)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该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 (7)住房出售方如在住房转让合同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还应提供所购住房的契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计算确定 应纳税额,开具纳税申报受理单,纳税人缴款后,对个人出售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个人出售住房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