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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杭财综[2007]11号、杭价费[2007]1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财综[2007]11号、杭价费[2007]1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杭州市林水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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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发局: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和《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1月5日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从2013年起,在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信息产业十大工程建设。

二、实施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扶优扶强、大小兼顾”的原则,按照“合同管理、全程管理、绩效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实施项目审核、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统一开展绩效评价,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三、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主营业务涉及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的企业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其他各类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或命名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园、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等园区)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杭民发〔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4〕7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直属养老机构:现将《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7月31日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社工编制人员,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

2.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3个月(含试用期)。

3.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4.养老护理员需当月出勤20日(含)以上,未完成出勤任务的,不享受当月特殊岗位津贴。

5.养老护理员需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次年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杭财库[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库[2008]145号)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2.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扣分标准表(略)杭州市财政局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杭政办发[2007]3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的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有效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中的若干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省级下划金融业和电力生产企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体制(一)金融业企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体制1.金融业包括:银行及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租赁、典当、担保、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

2.全省金融业营业税实行省与市统一按“六四”比例分享后,由省级征管的以调库方式下划的金融业营业税为杭州市级预算收入;市、区级征管的金融业营业税中,60%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40%部分缴入市、区级国库,分别作为省级和市、区级预算收入。

3.原省级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全部下放市后,地方分享的40%部分为市级预算收入。

4.省级下划的租赁、典当、担保业税收为市级预算收入。

(二)电力生产企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体制原属省级的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放市后,其中,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杭州市级预算收入,华东天荒坪抽水蓄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为高新(滨江)区级预算收入。

(三)上述金融业和电力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收入下放、上划以2011年入库数(或核定数)为基数,相应调整各区上交市财政的数额或市财政对各区的补助数额。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杭财预[2007]1038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预〔2007〕1038号)市级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和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结余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杭州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结余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年末时尚未支用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部门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五条市级部门应当负责所属单位的结余资金的审核、统计和汇总工作,并进行原因分析。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结余资金的统计确认工作,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第七条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是指市级部门在完成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后,当年尚未支用的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八条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单位当年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在编制第二年预算时重新安排资金,单独反映,专项用于补充日常公用经费不足和弥补零星增人增支经费等,但不得用于奖金福利方面的开支。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杭财监督〔2012〕999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杭财监督〔2012〕999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杭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15日附件杭州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包括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批复;绩效运行跟踪;预算完成后的绩效评价以及结果运用。

要通过这项工作,推动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市级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本规程中所指绩效目标是市级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及效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及批复的绩效目标应用于:(一)审核确认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申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绩效目标申报管理。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

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并进行申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是保障财政改革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少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不力、内控制度不健全和预算执行不严等,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擅自违规采购、违规开设银行帐户、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少数基层单位内控制度薄弱,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隐患。

因此,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是推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便于操作并不断完善。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1.内部财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财务部门及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职能部门配合协调等。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审核责任,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2.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核业务考评表(略)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5月20日附件1: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业务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审核责任,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竣工财务决算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业务范围是指杭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杭州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承担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委托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评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委托中介机构业务进行专业指导,对中介机构的审核进度、审核质量、履约情况等进行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管理采用项目跟踪制方式,由财务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跟踪人。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杭财资〔2016〕8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16〕88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总则一、为了规范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是指事业单位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所设立的企业及投资,包括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三、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四、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所有、财政部门综合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市财政部门、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属事业单位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以加强监管与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杭民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0〕7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函〔2017〕67号)、《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任务举措落实的通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9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及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4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7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杭建设〔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设〔2024〕122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临时性房屋建筑不征收配套费。

二、部门职责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范围内配套费由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三位一体”财政预算管理运行新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做好财政工作,提升工作绩效,体现民主和科学决策,特建立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业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如下。

一、联系会议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局长办公会议的交办事项。

(二)拟提交局领导的关于全市性财政方针、政策的可行性研究。

(三)财政业务范围内需各处室协商研究配合的事项。

(四)协调解决其他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一)市财政局局长为联席会议总负责人,分管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确定会议的具体议题,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参会人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财政监督局、综合处、资产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农业处、社保处、经建处、企业处、法规处、政府采购处、信息处、预算审核中心、会计结算中心。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每次联席会议的参加单位可根据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

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主动解决涉及本处室职责范围的问题,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

(三)总预算局为联席会议具体召集单位。

召集单位负责会议议题收集;负责会议通知、记录、考勤;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加强与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流;承办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的发布。

三、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联席会议议事的内容主要包括: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增收节支等平衡预算的措施、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财政支出结构优化、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政府债务和融资平台管理、基层基础基本“三基”管理、“数字财政”建设、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等涉及财政管理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杭财采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3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采购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21日目录第一章优化政府采购流程第二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三章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第四章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第五章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第六章深化监管创新服务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第一章优化政府采购流程第一条采购单位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预算金额应当随采购公告一并公示。

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第二条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单位不得通过擅自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杭财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25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杭商务〔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商务〔2022〕5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杭州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财政局2022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三章扶持标准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杭州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及《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按照公平公正、重点突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1.举办重大会展活动;2.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3.引进知名会展机构;4.品牌会展项目培育;5.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6.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7.其他促进杭州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第五条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举办经费未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在市商务局备案的由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举办的会展项目及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杭州市区农贸市场第三次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杭州市区农贸市场第三次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杭州市区农贸市场第三次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杭财企〔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20年杭州市区农贸市场第三次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杭财企〔2020〕21号各有关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商务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第三次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商务市建〔2018〕47号)、《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和《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2020年第一批项目补助资金审核意见的函》,现将2020年杭州市区农贸市场第三次改造提升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359.58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次下达的资金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杭州市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杭财企〔2019〕99号)已下达给各区。

各区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落实好区承担的补助资金,并将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享受补助的农贸市场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农副产品,不得随意改变市场用途,并保持摊位租金的稳定,不得因改造提升大幅上涨摊位租金。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后改变用途或转让产(股)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退回财政补助资金。

企业收到财政资金,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规定执行。

附件:1.2020年杭州市区农贸市场第三次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总表.2.2020年杭州市区农贸市场第三次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补助明细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商务局2020年4月29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区财政体制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有效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中的若干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级下划金融业和电力生产企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体制
(一)金融业企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体制
1.金融业包括:银行及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租赁、典当、担保、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

2.全省金融业营业税。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杭财法〔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财法〔2024〕2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4月18日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详见附件1、2、3、4),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杭州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规定。

2.合理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使案件处理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裁量适用(一)适用《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同基准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3.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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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财库[2009]149号
关于杭州市消费券使用定点单位财政资金兑付清算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消费券兑付点:
为有序做好杭州市第一、第二阶段消费券财政资金的兑付和清算工作,根据《关于杭州市民消费券定点单位财政资金兑付清算的通知》(杭财库[2009]2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兑付工作主协办单位及兑付点的设置
(一)主办单位
杭州市财政局为第一、第二阶段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和清算工作主办单位,主要负责消费券使用定点单位(商家)收进的政府消费券、旅游消费券、社会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等五种消费券的审验、清点和清算兑付等工作。

(二)协办单位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为本次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和清算工作协办单位,主要负责消费券财政资金清算后对定点单位的财政资金转账兑付等工作。

(三)兑付点
本次消费券兑付点设在“中财发展大厦”(本市庆春路155号,庆春路与中河中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二、资金兑付及清算程序
(一)定点单位(商家)向市财政局兑付程序
1.做好消费券的清点工作。

消费者在定点单位(商家)使用消费券时,定点单位(商家)收下消费券即撕下“存根联”,并由定点单位(商家)自行保管。

消费券“结算联”经定点单位财务部门复核并在背面加盖单位印章(有单位名称字样的均可)后,以百张(张与张之间分开)为单位成把,以千张为单位成捆,并统计消费券的使用数量和金额。

不同种类消费券应分开捆扎,分别统计数量和金额。

2.报送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为确保资金安全到达定点单位,各定点单位(商家)应指定本单位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款收款账户,并将指定银行账户的有关信息(包括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报送市财政局消费券兑付点备案(见附件一)。

3.填报消费券兑付表。

定点单位将收到的消费券统计信息填报《杭州市消费券财政资金送兑单》并加盖公章(见附件二),同时携带清点后的消费券结算联到市财政局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点,办理财政资金兑付事宜。

4.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5.现场办理兑付手续。

市财政局消费券兑付点在办理财政资金兑付时,负责确认定点单位经办人身份及单位银行账号,负责识别并清点消费券结算联,计算消费券面值
金额,经复核后,由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以转账形式将财政资金划至定点单位(商家)指定银行账户。

(二)旅游消费券的兑付程序
各旅游消费券使用定点单位(商家)需先将银行账户信息表、《杭州市民消费券财政资金送兑单》和盖章、清点、整理后的旅游消费券报送到各相关行业协会或牵头单位。

各行业协会和牵头单位清点复核后,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杭州市消费券财政资金送兑单》、《杭州市消费券送兑明细表》(附件三)和清点后的旅游消费券,到市财政局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点办理财政资金兑付事宜。

(三)教育培训消费券的兑付程序
除按第(一)点程序办理以外,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以及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学校应先提供培训学员或学生名册、《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资金结算表》(附件四)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教育局审核(验证)并盖章后,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杭州市消费券财政资金送兑单》、《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资金结算表》和清点后的消费券结算联,到市财政局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点办理财政资金兑付事宜。

向学员的兑付工作由培训机构或学校负责。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杭高校2009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到所在高校申报,由所在高校进行审核(验证)并做好名册和《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资金结算表》,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杭州市消费券财政资金送兑单》、《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资金结算表》和清点后的消费券结算联,到市财政局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点办理财政资金兑付事宜。

向学员的兑付工作由高校负责。

一次兑付金额特别大的单位可与兑付点预约时间,由兑付点派专人上门办理兑付手续。

(四)兑付时间
兑付办理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如遇工作时间调整或国定节假日,办理时间相应顺延。

兑付截止日期为该消费券使用有效期截止之日的次月底。

三、消费券兑付咨询和联系方式
在消费券使用期间兑付方面如有变动,市财政局将在杭州财税网及时发布。

平时有关消费券兑付方面联系或咨询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
1.杭州财税网网址:
2.杭州财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
3.杭州市财政、地税局纳税人之家:87805588转3617
4.杭州市民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点联系电话87244111转以下分机号:1216、1218、1222;传真:87244111转1223
附件一:《定点单位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银行账户信息表》
附件二:《杭州市消费券财政资金送兑单》
附件三:《杭州市消费券送兑明细表》
附件四:《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资金结算表》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主题词:消费券资金兑付清算通知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
定点单位消费券财政资金兑付银行账户信息表填报单位公章: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
2.定点单位需要更改经办人,请重新填报此表
3.银行账号印章是指刻有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的印章
4.此表可复印
杭州市消费券财政资金送兑单
本单位第次兑付
单位名称: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送兑单位公章:
送兑日期:
兑付点接收经办人:
兑付点复核人:
接收日期: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
2.此表可复印
杭州市消费券送兑明细表
送兑部门(盖章):
送兑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送兑日期:
兑付张数:兑付金额:
兑付点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
(兑付专用章)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
2.此表可复印
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资金结算表教育培训机构(盖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日期: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
2.此表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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