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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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杭民发〔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4〕7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直属养老机构:现将《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7月31日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社工编制人员,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
2.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3个月(含试用期)。
3.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4.养老护理员需当月出勤20日(含)以上,未完成出勤任务的,不享受当月特殊岗位津贴。
5.养老护理员需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次年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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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6]2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1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1月29日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见习训练工作,规范见习训练管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训练的对象(一)市区生源见习训练对象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2.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3.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4.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5.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6.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非市区生源见习训练对象1.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2.在杭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
二、见习训练期限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3-6个月。
经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双方协商一致,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6个月。
三、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认定(一)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1.事业单位申请条件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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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杭人社发〔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28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确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d4fca7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1c.png)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1eb5c9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a4.png)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期刊名称】《杭州政报》【年(卷),期】2018(000)011【摘要】杭人社发[2018]210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3日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大学生来杭就业创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22号)和《杭州市接收大学生实习办法》(杭组通〔2018〕45 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4页(P44-47)【作者】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2.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3.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J],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引进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J],5.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11612a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b.png)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1月29日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规范我市公益性岗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政策性帮扶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指持有效就业援助卡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政策享受凭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原则“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行政村)规模、人口总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三类岗位”范围,适度控制“三类岗位”的规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严格控制政策性帮扶岗位数量。
二、“三类岗位”范围(一)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开发管理的,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岗位。
包括:1. 基层人力社保管理类岗位: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协理、用工监测统计等。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5d5ac29ec3d5bbfd0a7458.png)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来源:民政局 2011-10-21 10:15:44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文件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民 政 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民发〔2011〕220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不断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现将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和城市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3、职称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的,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1de915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b9.png)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杭民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民发〔2019〕3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现将《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4月10日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3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帮助困难老年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决定在本市实施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以下简称适老化改造),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适老化改造旨在通过社会组织(企业)专业化服务和操作,为本市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住房安全性和无障碍设施等方面改造,从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降低在家庭发生意外的风险,是推进困难老年人家庭宜居环境建设、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 是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原则1.坚持自愿申请、全程参与的原则。
适老化改造以自愿为前提,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老年人家庭成员必须自愿申请,改造方案须经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实施。
同时,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接受和遵守适老化改造前、后的约束条件和规定,签署有关协议并承担相应义务。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cf33a2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2a.png)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市直属养老机构: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市级财政扶持力度,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三章养老机构补助第四章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第五章资金分配和发放第六章绩效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居家养老补助第四条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社区助老员、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养老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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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杭人社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13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 2009 〕 10 号)精神,鼓励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规范创业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申领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创业资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在市区创业的一次性资助资金。
由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建立市创业资助资金。
各区视情况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区创业资助资金。
二、资助的范围和条件持证人员以本人名义在杭州主城区范围内创办企业(应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 2009 年 7 月1 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二)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带动就业不少于 5 人(带动就业的标准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个月以上),依法纳税;(三)创业资助项目具有可行性。
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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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老龄工办,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现将《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工办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80周岁(含)至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请手续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和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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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杭民发〔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12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六大示范区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20〕16号)精神,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站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始终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为”,围绕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以乡镇(街道)为主阵地,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为基础,以数字化改革为支撑,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及社区特色社会工作室示范点建设,推动专业服务开展,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奋力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为杭州争当共同富裕城市范例提供基础性支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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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3]40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8.19【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3〕402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8月19日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和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条件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
试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顺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当期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扩大支出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合规。
二、实施时间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时间延长到修订后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三、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扩大支出的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扩大支出具体项目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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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杭民发[2015]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发放办法》的通知
(杭民发〔2015〕3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7日
杭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促进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在2014年冬季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2014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本市接收的退伍义务兵。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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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社区(行政村)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25
【实施日期】2011.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社区(行政村)社会救
助站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市)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事局(组织部)、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整合资源,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浙人社发〔2010〕276号)、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民救〔2010〕108号),以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委〔2009〕3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的意见》(市委办〔2010〕6号)精神,现就落实加强农村社区(行政村)社会救助站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1年末,全市所有农村社区(行政村)在已建劳动保障服务室的基础上,增挂社会救助站。
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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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杭民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09〕10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低〔2008〕1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结合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持常住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杭州市城乡居民家庭中持常住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员,可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一)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残疾人;(二)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200%以下的重度残疾人;(四)城镇居民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下、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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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6]2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1月29日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管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范围及标准(一)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1.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市区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
2.补贴条件:2016年2月1日后在市区首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等经营实体(除从事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下同),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下同),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与期限:一次性5000元,补贴期限为自创办经营实体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1.补贴对象:2016年2月1日后,市区由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bd00e3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58.png)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将《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7年9月28日杭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4号)精神,加快建设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特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一)产业园建园资助1.资助对象。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设立产业园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产业园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和培育市场的功能,出台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和措施,加大对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等投入,大力吸引新业态、高成长性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
2.资助标准。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产业园建园资助。
对成功创建更高一级产业园的给予差额资助。
3.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标准:(1)具有较为完善的优惠政策和制度体系。
产业园管理主体明确,建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清晰,具备科学规范的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项目扶持、年度考核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及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入驻机构。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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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杭劳社就[2009]25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9.17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5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就业渠道,提升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就业、创业能力,切实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规范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使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和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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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6]2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2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1月29日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规范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本办法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证照(含《网上就业创业认定证明》,下同)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二、范围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承包就业、网上灵活就业[详见《市区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岗位(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对象(一)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二)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四、补贴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属于《目录》范围内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每季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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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服务
【发文字号】杭民发[2015]31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
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民发〔2015〕31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社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精神,做好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工作,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11月19日
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精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质量高、服务优、覆盖广的养老服务,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原则
(一)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二)强化财力保障,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
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养老服务业建设的投入力度。
各地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各级财政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拓宽养老服务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调整财政关系,推动财权与事权对等化。
明确界定市、区两级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建立与责任挂钩、充分体现养老服务职能的资金分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