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杭房局〔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24〕45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局: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督的意见》(建房〔2021〕2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4年7月1日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诚信意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督的意见》(建房〔2021〕2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现将《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1月4日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
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第三条房产出租人或转租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对房产所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记账实操出租房屋增值税的税率,个人房东综合租赁税费
记账实操•出租房屋增值税的税率,个人房东综合租赁税费一、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收入/(l+5%)X1.5%个人出租其他房屋,应按照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二租金收入/Q+5%)χ5%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租金,按月计算分摊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4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9号工二、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应纳增值税X(1%或5%或7%)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X3%地方教育附加=应纳增值税X2%增值税免征的,城建税及附加随之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的公告》(财税〔2023〕12号\三、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不含税销售额×4%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12%征收房产税,应纳房产税=不含税销售额X1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的公告》(财税[2023]12号\四、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其他房屋征收,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X占地面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的公告》(财税〔2023〕12号)。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14]32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杭价费【2014】32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2014]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余杭、萧山)的建设项目按住宅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2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结束——。
街道个人出租房房产税委托代征工作方案
街道个人出租房房产税委托代征工作方案为加强街道辖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收入漏洞,增加街道可用财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委托代征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机构设置依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委托街道征收,征收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管、街道主体、信息共享”的原则。
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街道将与税务机关签订个人出租房产税代征协议,地税庐阳分局是税收征管的主体。
我街道是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对街道辖区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代征工作的具体实施。
由于个人出租房产税征收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为确保工作取得成功,同时也为更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财税考核任务,街道将以此次房产税代征工作为契机成立由工商、税务、街道、社居委共同参与的街道税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发动各成员单位柬言献策,共同做好街道区域房产税代征、协护税工作。
作为领导小组的具体执行机构街道将成立税源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协税、护税以及个人房产税和零散税收工作的推进工作。
由于房产税代征工作主要面向辖区居民个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代征单位必须对外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开展代征业务,街道税源管理办公室作为房产税代征的具体承办部门,将对外悬挂“街道房产税委托代征工作办公室的标牌”(以下简称代征办),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确定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作为代征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具体承担街道区域房产税收的代征工作。
各社居委均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个人出租房的调查登记和动态管理,协助街道税源管理办公室、街道代征员做好出租房房产税的催收工作。
二、个人出租房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个人出租房屋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
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出租房屋,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编者按: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
本期华税文章将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 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
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
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杭州市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
杭州市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据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是根据城市不同的租房情况而有所不同。
对于杭州市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根据当地的租金水平和生活水平,于2019年已进行了调整。
目前,杭州市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对于大部分租房市民来说,每月1500元的租金扣除标准已经能够覆盖大部分的租金支出。
不过对于一些高租金地区,这个标准可能略显不足。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住房租金专项扣除的标准是按照每月1500元为基准,超过的部分是不予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租金专项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缴纳的租金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并且需凭借租赁合同或者租房发票等相关材料。
只有在城市已购房但住房受限无法自住,或者是在城市租住住房的市民才能享受到住房租金专项扣除的政策。
每月扣除标准不得多于1500元,超过的部分将无法享受扣除。
杭州市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的出台对于租房市民来说是一大利好。
在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的当下,政策的出台将减轻市民的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希望政府能够继续出台更多的政策,让市民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
【字数已达要求,共441字】。
第二篇示例:杭州市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住房租金成为了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减轻租房者的经济负担,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上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其中就包括了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政策。
作为全国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城市之一,杭州市也出台了相关的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居住权益。
杭州市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的出台,为租房者提供了直接的实惠。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每月在杭州市租住住房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列入专项扣除范围,从而减少纳税基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租赁市场的发展,提高了市民的居住水平,也对整个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5•【字号】杭财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7月25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9个人出租房屋税率是多少?出租房屋有什么税?
2019个人出租房屋税率是多少?出租房屋有什么税?2019个人出租房屋税率是多少?1、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三万以下免房产税,4%,计算个税可扣除,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个税前扣,个人租房所得四千以上允许扣除20%,按照10%计算,小于四千允许扣除800按照10%计算所得税,适用5%综合征收率。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暂不区分住房和非住房,统一适用5%综合征收率,并维持原综合税率的基本框架,即增值税 1.5%,房产税3%,个人所得税0.5%,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出租房屋有什么税?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11.20
施行日期2007.11.20
文号国税函[2007]1145号
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具体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11.18
施行日期2009.11.18
文号国税函[2009]639号
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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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2008〕23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的综合征收率、适用范围、计税依据确认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中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的行为。
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
二、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采用5%综合征收率计征相关税款,在确认出租房屋收入时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文件执行前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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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落实税收政策,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经研究,决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实行核定租金定额征收的个人,月租金额不上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应交纳的地方税(费)暂按百分之七综合征收率征收,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结束——
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3.08.22
施行日期
2003.08.22
文号
主题类别
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有效正文:----------------------------------------------------------------------------------------------------------------------------------------------------
个人房屋出租税率是多少
个⼈房屋出租税率是多少我们如果要将⾃⼰的房⼦租给别⼈最好去进⾏登记,登记之后可以更好的保障⾃⼰的权益,但是出租的房⼦收到的房租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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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房屋出租税率是多少⼀、出租⽤于居住的:房产税=租⾦收⼊*4%;印花税=租⾦收⼊*0.1%;个⼈所得税=租⾦收⼊*1%;;⼟地使⽤税=⾯积*税额(xx元/平⽅⽶)。
⽉租⾦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增值税=租⾦收⼊*3%;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出租⽤于经营的:房产税=租⾦收⼊*12%;印花税=租⾦收⼊*0.1%;个⼈所得税=租⾦收⼊*1%;⼟地使⽤税=⾯积*税额(xx元/平⽅⽶)。
⽉租⾦超过起征点的还需要征收:增值税=租⾦收⼊*5%;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0%。
城镇⼟地使⽤税按实际占⽤的⼟地⾯积缴纳(各地规定不⼀,xx元/平⽅⽶);房产税按⾃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般⼀年两次等规定不⼀)。
房屋出租(经营⽤)每⽉应纳税款:营业税及附加为租⾦收⼊5.5%,房产税为租⾦收⼊的12%,个⼈所得税为[租⾦收⼊-维修⾦等⽀出(每⽉限额800元,凭正式票据)-各类税⾦-800元]*20%,另外如果签订合同还须交印花税为租⾦收⼊0.1%。
个⼈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推荐回答:个⼈出租房屋代开发票,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如果出租个⼈住房,则减按按照5%的征收率1.5%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有关政策(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般纳税⼈出租其2016年4⽉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杭地税征[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地税征〔2007〕23号)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六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函[2006]480号)及《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是指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一)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二)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屋承租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与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