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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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确定碰撞过失的标准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船舶碰撞造成的财产损害及人身 伤亡的损害赔偿
22
确定碰撞过失的标准
• (海商法)过失:是指行为人具有过失心理状态 时做出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而不是单指过失的 心理状态。
• 在海事审判实践中,船舶碰撞的过失标准采用的 是客观标准,即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程中, 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该预见 碰撞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应该防止碰撞 损害而没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此种情况 下所做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即构成船舶碰撞中 的过失。
失造成的碰撞和船舶所有人管船过失造成的碰撞。 衡量船员管船是否存在过失,其标准是:作为一 名合格船员在管理船舶中是否已尽合理谨慎和技 能。船舶所有人管船过失范围较广,判断船舶所 有人管船是否存在过失,其主要依据是国际公约 或国内法。
26
(二)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 1、最后机会原则
即如果碰撞各方都有过失,则都应对碰撞负责,除非后来有疏忽的船舶 知道或应该知道前者有疏忽,并有充裕的时间避免碰撞而没有避免,则 该方应单方承担责任。(我国不采用)
2
THE CRROSING
• Taiping overweighted by 43 tons,collided with the cargo vessel Jianyuan off the coast of Zhejiang Province,at a quarter to midnight.
• Taiping sank after forty-five minutes of close to one thousand passengers on board,only 34 were found by the Australian naval destroyer HMAS Warramunga.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

案例


通过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 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 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 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 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 件

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 国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 额为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 会。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 额及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 险条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 用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 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 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 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 纠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 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 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与《1910 年碰撞公约》相同,皆将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排除在外。但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 的限定程度会有所不同


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因此 与船舶属具发生的碰撞,也构成海商法意 义上的碰撞。至于何谓属具,一般认为是 船舶航行所必需的设备,如果缺少,则不 满足船舶安全出海的要求。从这一角度来 看,与锚、锚链和救生艇的碰撞属于船舶 碰撞,而与渔网的碰撞则不是。 这与英美的审判实践基本相同

海洋运输行业船舶碰撞与沉没事故

海洋运输行业船舶碰撞与沉没事故

海洋运输行业船舶碰撞与沉没事故第一章海洋运输行业船舶碰撞事故概述1.1 碰撞事故类型1.2 碰撞事故原因分析第二章船舶设计因素与碰撞事故2.1 船舶设计缺陷2.2 结构强度不足2.3 船舶稳性分析第三章船舶操纵与碰撞事故3.1 操纵失误3.2 船舶操纵系统故障3.3 船舶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四章航海环境与碰撞事故4.1 航道条件4.2 恶劣天气影响4.3 航行安全管理第五章船舶管理与碰撞事故5.1 船舶公司管理5.2 船舶维护保养5.3 船舶安全监督第六章海洋运输行业船舶沉没事故概述6.1 沉没事故类型6.2 沉没事故原因分析第七章船舶结构因素与沉没事故7.1 船舶结构缺陷7.2 船舶老龄化7.3 船舶焊接质量第八章船舶货物装载与沉没事故8.1 货物装载不当8.2 货物重量分布8.3 货物积载稳定性第九章船舶动力系统与沉没事故9.1 动力系统故障9.2 燃油泄漏9.3 火灾与爆炸第十章船舶导航与沉没事故10.1 导航设备故障10.2 航行计划失误10.3 船舶定位错误第十一章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1.1 应急预案制定11.2 应急救援力量11.3 事故调查与分析第十二章海洋运输行业船舶事故预防与控制12.1 完善法规与标准12.2 加强船舶设计与建造12.3 提高船舶管理水平12.4 强化船舶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第一章海洋运输行业船舶碰撞事故概述1.1 碰撞事故类型船舶碰撞事故是海洋运输行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事故类型,其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碰撞事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1.1 直接碰撞事故直接碰撞事故是指两艘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船体直接接触的事故。

这种事故往往造成船体受损、货物损失,甚至人员伤亡。

1.1.2 间接碰撞事故间接碰撞事故是指两艘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受到外力作用(如风浪、水流等)导致船舶失控,从而发生碰撞的事故。

这种事故通常涉及多方面因素,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1.1.3 碰撞桥梁事故碰撞桥梁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操作失误、船舶失控等原因,导致船舶与桥梁发生碰撞的事故。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二、过失的分类
1、实际过失 2、法律推定过失 3、事实推定过失
三、过失确定
(一)一般原则 1、确定驾船过失 以良好的驾驶船舶技艺和遵守航行避碰 规则的标准进行判断。 2、确定管船过失 以适当谨慎以及良好的技能作为判断船 员过失的标准。
(二)特殊原则
1、最后机会原则 也称“避让机会原则” 也称“避让机会原则”,是指船舶出现了 将要碰撞的危机状态,具有避让机会的一 方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应当对碰撞负责的 原则。
(二)外延的要件
1.一方有航海过失; 1.一方有航海过失; 2.船舶没有接触; 2.船舶没有接触; 3.存在损害; 3.存在损害; 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三)船舶碰撞新概念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在里斯本拟订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在里斯本拟订 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该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 规则对船舶碰撞草拟了两个新的定义: 1.定义一 1.定义一 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 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
2、宾夕法尼亚规则
是指在确定船舶碰撞过失中适用的推定 过错的原则。
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是指无法确定碰撞双方疏忽过失的程度, 而确定双方平分过失责任的原则。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从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 例看来,船舶碰撞责任原则都是以过失为基础而 要求赔偿的过失责任原则。换言之,在船舶碰撞 中,当事人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失则 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过失是构成船舶碰撞 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三、连带责任
在油污侵权事故中,船舶在不能免责时, 对于不能合理分开责任时,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海商法第8章 船舶碰撞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金一公司所属“金一”轮为赶船期,在公海航线上 超速行驶。在平行赶超一艘以正常速度航行的小型 载货驳船时,因航速过快,两船距离太近,“金一” 轮掀起的水浪把驳船掀翻,货物落海,船上5名船员 落水呼救。“金一”轮不予理睬,继续开航。驳船 船员遇救后遂向“金一”轮起诉,请求“金一”轮 承担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金一”轮则辩称:“金 一”轮船体并未接触驳船,不能按碰撞责任处理。 问: 1、本案中,“金一”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金一”轮违反了哪些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赔 偿责任?
8.2.3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续)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按损失额乘以过错比例,得出赔偿额。 但以美国为例外,美国法曾规定,因共有过失造 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的 责任。“对半责任原则”“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 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不过, 美国的这种做法在1975年以后已有所改变。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 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从性质上说,属海上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且有一方是海船。司法 实践中,航行中的船舶与沉船相撞,或与对方船舶的锚 或锚链相撞,一般作为船舶碰撞处理。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我国 《海商法》第170条。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
Hale Waihona Puke 8.4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船舶碰撞纠纷的管辖 8.4.1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公约及国内法关于船舶碰撞的管 辖规定
1、《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规定:被告惯常居 住地法院;船舶扣押地法院;碰撞发生地法院有管辖权 。 原告有选择权。《1977年公约草案》增加了被告财产扣 押地法院和被告提供限额基金地法院。 2、荷兰:被告住所地、碰撞地、船舶登记地、船舶扣 押地法院。 3、法国:只要受害船舶是法国船,或双方同意接受法 国法律管辖时,法国法院即有管辖权。 4、英国:只要在损害赔偿提出时,加害船在英国的任 何一个港口内,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5、美国:只要碰撞船舶一方是在自己管辖区域之内, 即可行使管辖权。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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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从碰撞的起因划分 1、过失碰撞 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 3、故意碰撞 (二)从责任方划分 1、单方过失责任 2、双方过失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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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过失责任——按各自过失比例分担损失 •互有过失,一方为主; •互有过失,责任相当; •互有过失,责任难定。 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各 承担50%碰撞责任。 对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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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
下列损失中何者属于直接损失而应予赔偿? 1.因甲船违规行驶而掀起巨浪致使系泊于锚地的乙 船船货均受损。乙船能否就该浪损向甲船索赔? 2.乙船因甲船碰撞而产生了救助、拖航、打捞、修 理等费用损失,乙船能否就上述费用主张索赔?能否 索赔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能否索赔因营利损失而失 去的投资、投标、贷款等机会的损失?
船舶碰撞构成的实例
• 海船在靠港时撞上了码头。 海船在靠港时撞上了码头。 • 一艘海船在长江上与一艘内河船相撞。 一艘海船在长江上与一艘内河船相撞。 • 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与灯船相撞。 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与灯船相撞。 • 海船与另一海船的锚链相撞。 海船与另一海船的锚链相撞。 • 海船驶过掀起大浪掀翻小船,或招致其他船相撞。 海船驶过掀起大浪掀翻小船,或招致其他船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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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包括船舶的损害、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害、船上 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及其财产损失。 思考:船舶对货物的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 思考: 本船所载运的货物的赔偿?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责任及损害赔偿
• 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不符合民 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国的 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这一原则。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1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双方均有疏忽,且此种疏忽一直持续到
碰撞时刻,此时,应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 2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承认这一原则。
船舶碰撞责任(二)
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受害方
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与加害方有过错的事实两者之间 的因果关系,即,证明船舶碰撞及因此造成的损害,系加 害方的过错所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实行法律推定过失时的举证责任
受害方只要证明
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事实 加害方违反航行规章的事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
甲船负有4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损失200*40%=80万 乙船货物损失50*40%=20万
乙船负60%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甲船损失100*60%=60万 甲船货物损失 30*60%=18万
实际扣抵之后:甲船应赔与乙船20万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例题 甲、乙两船互有驾驶船舶过失发生碰撞, 经确定,甲船负40%的过失责任,乙船负60% 的过失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 • 甲船损失100万元,甲船上货物损失30万元 • 乙船损失200万元,乙船上货物损失50万元 假设甲、乙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那么,按照我国海商法,对此次碰撞造成 的损害,甲、乙船应如何进行赔偿?
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
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 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 必要的,或者违反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舶碰 撞损害的发生。
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原则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一)内涵:有接触碰撞——船舶在海上或者与 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海商法第165条) (二)外延:无接触碰撞——实际上没有同其他 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 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海商法第170条) (三)相关国际公约: • 有接触碰撞:《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 • 无接触碰撞: 《1910年碰撞公约》第13条
2. 间接碰撞:
① 存在航海过失:操作中的过失、未遵守航行 规则 ② 无接触 ③ 存在损害
• • • • • 非接触船舶自身及船上人身财产损害 非接触船舶所导致的其他船舶及人员财产的损害 表现形式:间接碰撞、浪损 国际公约:任何水域 《海商法》: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④ 发生水域:
(五)船舶碰撞新概念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1.
① ②
从责任方划分
单方过失责任:由过失方单独负责 双方过失责任: a. 平分过失原则:早期的英国法与美国法 b. 过失比例原则
• • • 双方按照过失比例分担责任 过失比例相当或难以确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 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对于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负连带赔偿责任。


2. 法律推定过失
– 从已经确立的基本事实推断出假定事实的存在, 直至这一推定遭到相反证据的反驳或否认。即, 如果一船违反航行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 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 航行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船舶碰撞损 害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 舶具有过失。 – 《 1910年碰撞公约》:有关碰撞责任的一切 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Section 1 船舶碰撞概述•一、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二、构成要件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1)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排除了船舶与码头,桥梁等的碰撞(2)碰撞船舶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即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用于军事,政府公务和20总吨以下的除外)2. 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包括直接碰撞,间接碰撞和浪损我国间接碰撞比照船舶碰撞处理,但它以过失为前提,即因操纵不当或违反航行规章导致碰撞。

•浪损是指船舶在狭水道航行,因航行速度不当,掀起浪涌致使他船遭受损失的事故。

•间接碰撞中,多数情况是以浪损的形式出现。

•此外,其他船违章航行,为了避免与其发生直接碰撞而被迫搁浅等事故,也属于间接碰撞。

3.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 碰撞必须造成损害船舶碰撞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

三、碰撞的种类1 无过失碰撞collision without fault•CMC Art167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2)意外事故(3)不明过失碰撞2过失碰撞•过失的标准:•即在驾驶船舶,管理船舶过程中,具有通常技术和谨慎从事的航海人员,应该预见碰撞损害的发生而没预见,或者应该防止碰撞损害而没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此种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或不作为,即构成船舶碰撞中的过失。

如船员违反避碰规则,疏于瞭望,超速航行,使用信号灯不当等(1)单方过失:单方负责(过失方负赔偿责任)(2)双方过失(或多方过失):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若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各船平均负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理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理
如发生货物泄漏等危险情 况,应立即组织抢卸货物 ,降低风险。
船舶碰撞事故的救援与救助
救援
海事管理部门和搜救机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救治伤员,转移遇险人员。
救助
对于受损船舶和货物,应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减少损失。
船舶碰撞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调查
海事管理部门应对船舶碰撞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方。
船舶碰撞事故特点
船舶碰撞事故具有突发性、不可 预测性、后果严重性等特点,需 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来 降低事故损失。
船舶碰撞事故的危害与影响
01
02
03
04
人员伤亡
船舶碰撞事故可能导致船员和 乘客伤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
失。
财产损失
船舶碰撞事故可能导致船体严 重损坏,货物损失,给船公司 和货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作规范。
加强船舶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 保航行中的安全避让和信息共享

建立航行安全监管机制,对违反 安全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提高
航行安全意识。
建立船舶碰撞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船舶碰撞事故应急 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 任分工。
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展 开救援行动。
加强与岸上应急救援力量的沟 通与协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 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援。
船舶因素
船舶设备故障、年久失修、设 计缺陷等也是导致船舶碰撞事 故的原因之一。
管理因素
船公司管理不善,安全制度不 健全,缺乏有效的安全培训和 教育等也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的重要因素。
02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理流 程
船舶碰撞事故的报警与响应
报警
一旦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应立即向当 地海事管理部门和搜救机构报警,提 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信息 、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等情况。

海商法第八章 船舶碰撞

海商法第八章 船舶碰撞
但是:(1)对属于非缔约国的利害关系人, 每一个缔约国可以在互惠条件下适用本公约 的规定;(2)如果全体利害关系人和受理案 件的法院属于同一个国家,应该适用国内法, 而不适用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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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责任原则
该公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根据实际情况客观 地划分了船舶碰撞的责任界线。就意外或不 可抗力,或原因不明,或单方过失造成船舶 碰撞的问题,由于世界各海运国家的法律与 实践基本上是统一的,该公约只不过确认了 那些已经建立的原则
(一)适用范围
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在海船之间或海船 与内河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使船舶或船上财 物、人身遭受损害所引起的赔偿,不论碰撞 发生在任何水域,应按本公约的规定处理。
第11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舰艇或专 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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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还规定,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有关的 船舶都属于缔约国,或者在本国法律所规定 的任何其他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全 体利害关系人
船舶碰撞新概念构成要件如下: (1)碰撞包括船舶间、船舶与非船舶间、非
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不限于可航,也不限 于海船,而且没有排除军事或公务舰艇。碰 撞适用的船舶范围扩大了 (2)船舶碰撞适用于船舶间相互作用的任何 事故,而船舶碰撞无须有实际接触 (3)船舶碰撞以损害事实为要件。这种损害 可能是实际接触造成的,也可能是间接引起 的
4. 碰撞须有损害结果。船舶碰撞没有造成 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 不构成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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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触碰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固定的设施或障碍物 (如港口设施、浮标、沉船、渔网、养殖水 产等)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的海上侵权行为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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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 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 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 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 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纠 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包括)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 害赔偿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与《1910 年碰撞公约》相同,皆将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 的船艇排除在外。但不同国家的海商法 一、损害赔偿与过失的因果关系 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与责任限制的关系 五、船舶损害赔偿的计算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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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船舶碰撞应属于典型的侵权。其责任主体的 认定应以船舶的实际控制者为准,但同时应 兼顾船舶的特殊性。船舶碰撞法在西方,有 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且已形成许多著名的原 则或法则,如按比例承担第三方的财产损失, 碰撞过失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损害赔偿范 围的确定所需审查的条件等。 另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也使船 舶碰撞损失的计算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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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国 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为 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会。 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额及 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险条 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用 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2.4.6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第八章_船舶碰撞

2.4.6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第八章_船舶碰撞

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船舶碰撞航海技术上: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些部位,在同一时间占据同一空间并发生损害的一种物理状态法律意义上:是指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并造成损害的事故特征: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2.船舶之间有实质性接触 3.碰撞事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碰撞造成了损害种类:1.过失碰撞1)单方过失碰撞:由过失方承担责任2)双方互有过失碰撞2.无过失碰撞 1)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 2)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的碰撞●船舶碰撞的定义 00B7,根据中国海商法,构成船舶碰撞有哪些因素04B3,根据中国海商法,船舶碰撞如何构成 12B3我国海商法所称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关于该定义的分析如下:1.该规定排除了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事故,限制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2.根据海商法规定,碰撞一方必须是海船,即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碰撞另一方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任何船艇。

3.船舶碰撞还必须是“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所谓“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即指可供20总吨以上的海船自由航行的通海水域。

4.碰撞可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上述所称海商法船舶碰撞定义中的第一条属于直接碰撞;船舶碰撞定义中的第二条属于间接碰撞。

可见,我国海商法把造成间接碰撞的原因限制在“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两项5.碰撞事故必须与损害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船舶碰撞属于侵权行为,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存在损害的客观事实,并且该损害是由于船舶碰撞而造成的直接后果●根据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船舶碰撞的定义是什么96B3公约第一条规定,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的过程中将以港务监督的调查报告和鉴定结论为基础,确定各方
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 3 损害与碰撞事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确定船舶碰撞责
任时同样适用,对此,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均不否认。在寻找因
果联系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这就是如何处
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从客观上来讲,应该是先有原因,后有结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水域,就不属于海商法中所指的与
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发生了损害的结果
确定碰撞责任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因而前提
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换言之,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也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案件。
2 . 2 加Βιβλιοθήκη 船有过错 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所说的过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的一种可
的作用不同,有人将它们形象化地称为“碰撞前的法律”和“碰
撞后的法律”。
船舶碰撞及船舶碰撞法
○傅廷中
1 海商法中规定船舶碰撞问题的意义
在谈到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时已经提到,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
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这里所说的船舶关系就包括了因海上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关系,船舶碰撞就是其中的一种。世界各国的
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我国《海商
法律的科学性。正是考虑到了这些因素,才在《海商法》中对船
舶碰撞问题单独做出规定。
2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可从航海技术和法律两个角度来理解。航海技术上
所指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些部位,在同一
时间占据同一空间并发生损害的一种物理状态;而法律(海商法)

船舶碰撞课件

船舶碰撞课件
– 船舶碰撞內涵不再要求有實際接觸;擴大碰 撞船舶外延,船舶碰撞包括船舶間相互作用 的任何事故;根據定義二,增加了“過失” 要件。
船舶碰撞的分類
• 直接碰撞與間接碰撞 • 過錯碰撞與無過錯碰撞
– 過錯碰撞 • 過失碰撞: 單方過失碰撞與雙方過失碰 撞。適用過失比例原則與平分過失原則 • 故意碰撞
– 無過錯碰撞 • 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 • 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碰撞 • 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
• 碰撞中船長救助責任
《1952年民事管轄權公約》
• 全稱——《1952年統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 方面若干規則的國際公約》
• 公約主要內容
–碰撞案件管轄權:被告經常居住地或營業地、船舶 扣押地、碰撞發生地等法院有管轄權
–確認原告的法院選擇權 –承認協議管轄和協議仲裁 – 避免管轄權衝突 –適用於間接碰撞管轄 –避開譬軍用船舶或公務船舶的碰撞管轄權 –公約適用範圍:在案件所涉船舶都屬於締約國所有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概念(一)
• 傳統的船舶碰撞概念:由內涵與外延組成 –廣義的船舶碰撞內涵:指兩艘或兩艘以上 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時佔據同一空間,致使 一方或幾方發生損害的物理狀態。有三個 要件:第一,碰撞船舶之間接觸;第二,碰 撞造成損害;第三,碰撞發生在船舶間。 –狹義的船舶碰撞內涵:指各國海商法或有 關國際公約對碰撞的船舶性質給予特別限 定的碰撞,故又稱海商法上碰撞。
時,公約應適用於全體利害關係人。
其他有關碰撞的國際公約
• 《1952年刑事管轄權公約》,全稱《1952統一 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方面若 干規則的國際公約》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公約的廣泛接受性:截至1997年2月公約有 128個締約國 –1980年1月我國加入公約,但提出我國非機 動船舶不適用公約的保留。 –主要內容:駕駛和航行規則;號燈和號型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一)船舶的损害赔偿 (二)船上财产的损失 (三)运费、营业收入及捕捞利益等间接损失 (四)利息损失 (五)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一、诉讼管辖规定 1.民诉法
⑴碰撞发生地法院
⑵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⑶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 ⑷被告住所地法院 2.海诉法及司法解释
增加了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等 具体问题均未作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解决有关的问题主要 适用专门法规、司法解释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 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赔偿的规定》,我国在审判实践中有关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碰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的客观要件。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三)过失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过失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他们之间的必然联 系,即碰撞损害事实是过失行为的必然结果 。
简言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过失(主观上); 2.碰撞的事实(客观上); 3.损害的事实(客观上); 4.过失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深圳“4-18”海难的肇事船员,在பைடு நூலகம்接受深圳海事局现场调查人员的问 话。
肇事船“通宁3”号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种类及其责任划分
三、不明过失碰撞 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引起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 担 四、故意碰撞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必须满足:主 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碰撞和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 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 (一)主观要件 从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看来,船 舶碰撞责任原则都是以过失为基础而要求赔偿的过失责任原 则。换言之,在船舶碰撞中,当事人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过失是构成船舶碰撞 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客观要件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船舶碰撞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 从责任方划分 1.单方过失责任。 2.双方过失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 (二)从碰撞的起因划分 1.过失碰撞。 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 3.故意碰撞。
三、船舶碰撞过失
(一)过失概念 在海商法中,通常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具有 过失心理状态时作出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而不是 单指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过失种类 1.实际过失 2.法律推定过失 3.事实推定过失 (三)过失确定 1.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 2.确定碰910年碰撞公 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或其所载货物, 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物品或其他财产 所遭受的损害,应由过失船舶按上述比例承担。 即使对于第三方,对此种损害承担的责任,也不 超过此种比例”。 6.根据上述讨论,似乎得出这样的结论:适用 《1910年碰撞公约》,第三人的财产限定在船舶 和船上财产的范围内;适用我国《海商法》第8章, 第三人的财产没有任何限制。 7.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适用《海商法》第 8章和适用《民法通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连带责任的区别。 第二,合理补偿的区别。
四、商船与军舰碰撞的法律适用
(一)商船与军舰的碰撞责任不适用《海商法》第八章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军舰和商船之 间的碰撞实施: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实际赔偿原则。 (二)商船与军舰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并非均不适用《海商 法》 (三)商船与军舰碰撞,商船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1.法律解释 2.司法判例 3.立法例 (四)小结
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与民法中民事侵权 责任损害赔偿的要件是一致的,即:过失;碰撞事 实;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包括船舶的损害和船上 所载货物的损害,以及船上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 及其财产的损失。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八章)第八章船舶碰撞198、什么是船舶碰撞?船舶碰撞(Collision at Sea)是直接威胁海上安全的海损事故之一。

各海运国家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均采用了种种措施,以避免船舶碰撞,确保海上安全。

因此,船舶碰撞是《海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一。

传统的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船舶碰撞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必须要有接触。

没有接触,不能构成碰撞。

因此,间接碰撞或浪损,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

对此,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都予以明确规定,使之适用船舶碰撞方面的法律。

2、必须要有损害。

碰撞的结果,必须是使一方或几方收到损害。

之所以制定碰撞法律,目的是为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发生损害,也就不存在诉因的问题。

可见,只发生碰撞,而未发生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仍然不能成立。

3、必须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接触。

即不包括船舶同非船舶之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码头、灯塔或其他固定建筑物。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又称《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予以限定的碰撞。

对此,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第一款对船舶碰撞的定义规定如下:“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这里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还包括与第3条所指船舶发生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199、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发生碰撞是否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它应当是:1、广义上船舶的一种;2、海船;3、用于海上运输。

军舰或公务船不具有以海上运输为目的的特点,因此,海船同军舰或公务船之间,军舰同军舰之间,公务船与公务船之间,以及军舰与公务船之间发生的碰撞,不适用《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

但在确定两船碰撞责任时,可以参照《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方面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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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 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国 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为 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会。 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额及 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险条 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 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 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用 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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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碰撞原因不明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船 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 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 成的度难以 判定的碰撞,在后者的情况下,一般认定碰 撞双方船舶都负有责任,只是对责任的划分 难以判定。而在本类船舶碰撞中,各方是否 负有责任,以及责任的比例都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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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碰撞原因不明
这是一种极为罕见的船舶碰撞情形,有的著 作也称其为“不明过失碰撞(inscrutable default)”。此种碰撞与上述(一)中的 情形略有不同,后者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 碰撞双方都没有过错,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碰撞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由于其原因无 法查清,因而也就无法明确判定碰撞责任。 在结果上,这种情形的碰撞与不可抗力和意 外事件造成的碰撞一样,由碰撞双方各自承 担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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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 下,碰撞的构成要件为:
1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碰撞发生在船舶间; 3有损害发生; 4其中一船有过失(直接碰撞的情况下则不问 是否有过失)。
不以实际接触为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的船舶 碰撞新概念,符合了船舶间侵权行为复杂多 样化的特点,有利于贯彻实施过错责任原则, 为法院审理船舶间侵权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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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在英国普通法下,碰撞过失,是指导致碰撞 损害的过失,即使船舶间未发生实际接触, 只要造成损害,过失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如瑞典、希腊、荷兰等 国的海商法皆规定:船舶虽然实际上未与其 他船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 员或货物遭受损失的,适用本法关于船舶碰 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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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船舶备件、物料、燃料约20万元。沉船扫海 费用30万元,沉船打捞费用(局部爆破清除) 300万元。个人物品损失5万元。本航次运 费损失10万元,船期损失60万元(2个月)。 本次事故未发生人身伤亡。经中国海事法院 认定,两船的碰撞责任比例为50%∶50%。 假如A轮可以援引责任限制,责任限额为 500万元;B船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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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间接碰撞的情况下,当然不需要“接触” 要件,但不同的是需考虑“过失”要件。 《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 规定,必须是“操纵不当或未遵守航行规则” 而造成损害的事故才会构成间接碰撞。 如果一船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 意外的事故(Inevitable Accident)对未 与之发生接触的船舶造成损害,就不属于碰 撞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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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 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一船 因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作,或因不遵守航行规 则而造成的对另一船或该船所载财物或人身的 损害而引起的诉讼;即使未曾发生实际碰撞, 亦得适用。” 为适应海上侵权行为多样化的趋势,国际海事 委员会于1985年草拟了《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 偿的国际公约预案》,并于1987年再次修订, 命名为《里斯本规则》(Lisbon Rules)。该 规则第1条给出的船舶碰撞的定义为:“船舶碰 撞是指船舶间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 故,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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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案例
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请通过学习本章思考 以下问题: (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 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 (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 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 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 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种类及责任归属
一、归责原则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第三节 过失及过失的确定
一、过失的含义 二、过失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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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碰撞责任承担
一、概述 二、光船租赁的船舶发生碰撞 三、被引领的船舶发生碰撞 四、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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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种类及责任归属
一、归责原则 在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 的分类、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 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因此 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的地 位。船舶碰撞作为船舶侵权的一种,其归责 原则在船舶碰撞法中当然也占据重要的地位。 船舶碰撞法的归责原则,早在《奥列隆惯例 集》(Rolls of Orelon)中就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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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直到18世纪中叶,船舶碰撞责任的 划分在普通法中仍无规律可循。19世纪以后,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英国、西欧大陆和美国 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迅速趋于国际化;另 一方面,普通法开始明确以过失作为划分碰 撞责任的基础 在船舶碰撞法中适用“平分损害”原则,并 非是基于船舶碰撞是一种相互侵权行为,而 是基于所谓“衡平”原则或“公正”原则的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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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曾有过“最后机会原则”(Last Opportunity Rule),指如果一船疏忽形 成了紧迫危险,对方完全能够察觉,并有充 分的时间及机会采取避碰措施。但该船却没 有采取措施,那么按照这一原则,它就要单 独承担责任。 但应该注意的是,由于该原则会给过失方提 供不合理的免责理论根据,而且不符合民事 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已被英美法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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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过失碰撞
当事船舶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为双方过 失碰撞。双方过失碰撞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 例分担碰撞损害。但对于碰撞造成的人身伤 亡请求,过失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69 条)。 如果过失的程度不能够确定[此种情况被称 为不可测量的过失(Inscrutable Fault)],则损失将被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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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规定》对船舶碰撞的定 义,虽然参考了《里斯本规则》,并对《海 商法》第165条和第170条作了归一的解释, 但没有要求无接触的碰撞必须有过失构成要 件。然而,如果一船无过失,两船又无接触, 则受损的一船将与另一船无任何关联,便无 从适用船舶碰撞法。 因此,在我国法律下,“有过失”应是间接 碰撞的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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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因此与 船舶属具发生的碰撞,也构成海商法意义上 的碰撞。至于何谓属具,一般认为是船舶航 行所必需的设备,如果缺少,则不满足船舶 安全出海的要求。从这一角度来看,与锚、 锚链和救生艇的碰撞属于船舶碰撞,而与渔 网的碰撞则不是。 这与英美的审判实践基本相同
第五节 碰撞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与过失的因果关系 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与责任限制的关系 五、船舶损害赔偿的计算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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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船舶碰撞应属于典型的侵权。其责任主体的 认定应以船舶的实际控制者为准,但同时应 兼顾船舶的特殊性。船舶碰撞法在西方,有 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且已形成许多著名的原 则或法则,如按比例承担第三方的财产损失, 碰撞过失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损害赔偿范 围的确定所需审查的条件等。 另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存在也使船 舶碰撞损失的计算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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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概念在传统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概念上的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意义上 的船舶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同 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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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碰撞不可避免 如果碰撞的发生不可避免(Inevitable Accident),任何一方都没有过错,则不产 生赔偿责任。构成船舶碰撞不可避免通常需 要具备四个条件:
(1)非有意的行为; (2)尽合理的谨慎; (3)不可避免; (4)不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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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效地援引“Agony of the Moment”理 论进行抗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船舶已面临危险; (2)时间紧迫以致于来不及采取替代行为来解 除已存在的威胁
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关于航 海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责任的规定,使得上述 规则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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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是指碰撞的原因完全是一船的过失所 致,并由该方承担全部碰撞责任的碰撞。此种情况 也不多见。如果锚泊的船舶与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 通常会认为在航船单方过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但也不是绝对 但如果对整个事故进行合理性的分析,仍然确认其 中一艘船舶没有任何疏忽或过失,或是有疏忽但与 碰撞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NonCausative Negligence),那么碰撞责任将由另一船承担。 英美国家的判例中长期以来认为在紧急情况下的错 误作为或不作为不是过失,除非这种急迫局面是由 于该船的过失所造成的,否则它将不承担碰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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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 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 损害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 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 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 产损害的事故”。 2001年9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纠 纷案件”第1条规定:“(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包括)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 害赔偿纠纷案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与《1910 年碰撞公约》相同,皆将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 的船艇排除在外。但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的限 定程度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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