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章物权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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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堂PPT课件PPT13页
性原则
.
4
第5页,共13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 法律直接确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 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
丧失的原因
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 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
可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 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
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
区别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等
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 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
2
第3页,共13页。
(二)征收征用 (三)善意取得
.
11
第12页,共13页。
四、案例分析
权利顺位
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
.
12
第13页,共13页。
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
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 ,但不限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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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共13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 法律直接确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 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
丧失的原因
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 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
可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 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
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
区别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等
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 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
2
第3页,共13页。
(二)征收征用 (三)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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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权利顺位
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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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
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 ,但不限于此
民法物权法课件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民法权物权、法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 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民法物权法
设问题:
(一)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具有正当权源,丙是否有权请 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二)丙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丁,并完成所有权转 移登记:
1、丁是否得请求甲返还该不动产?
2、甲对该不动产之占有是否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3、丁是否对该不动产有权,其权利之性质为何?
4、甲、丁两者冲突时法律应该民如法物何权法处理?理由何在?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指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法定”者为何?两种理解:
1、台湾、德国、日本法的规定;物权类型法定,解释时可扩大
2、我国《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问题:1)为何物权法定,物权能否约定?2)除物权外其他权利 的类型和内容是否法定?为何强调物权法定?民事权利示意图: 3)物权法定是否包含习惯法?物权法定原因分析:
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分配 (2)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 (3)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 3、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 (1)依设定先后决定效力先后,如:不动产抵押依登记先后; (2)依是否依法公示决定效力先后,如:动产抵押是否登记; 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PPT课件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对比: 《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 1、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旨在实现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确 认行为。 2、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3、登记应采何种审查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无直接依据。近年来,审慎合 理审查标准逐渐兴起。 4、可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权利。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2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关于用益物权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4 关于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权和留置权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物权编
汇报人:XXX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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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物权编 拟在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增加对居住权的规定、完善动产 抵押和权利质押规则等方面有所改进。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 石。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 录 Cont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
01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02 物权编亮点解读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 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 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 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 体规则。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部分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物权编亮点解读
加工
附合
混合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物权编亮点解读
2
民法典
民法典
第二编第十四章
6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第四百二十七条
物权编亮点解读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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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物权编 拟在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增加对居住权的规定、完善动产 抵押和权利质押规则等方面有所改进。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 石。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 录 Cont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读
01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02 物权编亮点解读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 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 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 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 体规则。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部分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物权编亮点解读
加工
附合
混合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物权编亮点解读
2
民法典
民法典
第二编第十四章
6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第四百二十七条
物权编亮点解读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
民法典
最新民法课件第7章物权总论PPT课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6
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 方式,登记是指经权利人 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 的不动产(也包括特殊动 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 相关登记簿上的事实,物 权登记的意义就是通过登 记为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 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 公开的法律基础,保障交 易安全。
所有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
他物权、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并存。 4.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公示。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表6—2)按照 标的物不同有两 种不同的方式, 不动产的变动方 式是登记,动产 的变动方式是交 付。
13
适用本法。” “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谁,即所有权; “利用”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一物一权原则。 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数人可以对一物享有
22
【疑难解读】
香港居民张女士借上海亲戚李先生之名在上海购买内销商品房, 不料事后这位李先生竟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绝张女士变更 产权的要求,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张女士是实际购房 人,其变更产权的要求应当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应 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张女士自愿向李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的请求同样予以支持。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是登记权利人与实际 出资人不一致时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女士作 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变更登记。但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张女士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后,张女士应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自 法院的判决生效时,房屋的产权归张女士。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尽量避免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购买房 屋,尽管在本案中,张女士可以依据物权法得到保护,但是张女 士必须提交确切的证据,此外,如果李先生已将房屋出卖并办理 转让手续,那么善意的第三人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张女士就 没有权利再取回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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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 方式,登记是指经权利人 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 的不动产(也包括特殊动 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 相关登记簿上的事实,物 权登记的意义就是通过登 记为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 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 公开的法律基础,保障交 易安全。
所有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
他物权、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并存。 4.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公示。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表6—2)按照 标的物不同有两 种不同的方式, 不动产的变动方 式是登记,动产 的变动方式是交 付。
13
适用本法。” “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谁,即所有权; “利用”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一物一权原则。 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数人可以对一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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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读】
香港居民张女士借上海亲戚李先生之名在上海购买内销商品房, 不料事后这位李先生竟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绝张女士变更 产权的要求,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张女士是实际购房 人,其变更产权的要求应当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应 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张女士自愿向李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的请求同样予以支持。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是登记权利人与实际 出资人不一致时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女士作 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变更登记。但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张女士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后,张女士应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自 法院的判决生效时,房屋的产权归张女士。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尽量避免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购买房 屋,尽管在本案中,张女士可以依据物权法得到保护,但是张女 士必须提交确切的证据,此外,如果李先生已将房屋出卖并办理 转让手续,那么善意的第三人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张女士就 没有权利再取回房屋了。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确认物权、定纷止争 ➢ 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
16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 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 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 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善意第三人与其的交易受 法律的保护。
保护平等
原
则
公示 不动产——登记
公示公信
动产——交付
登记名义人为物权人
公信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14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 法享有相同的权利。
➢ 法律地位平等 ➢ 适用规则平等 ➢ 保护平等
15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 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 意设定。
24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
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 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5
预告登记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目的,按照 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6
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性) 物权之间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
7
追及效力
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 务返还。
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8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 成妨害的人行使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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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 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 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 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善意第三人与其的交易受 法律的保护。
保护平等
原
则
公示 不动产——登记
公示公信
动产——交付
登记名义人为物权人
公信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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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 法享有相同的权利。
➢ 法律地位平等 ➢ 适用规则平等 ➢ 保护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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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 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 意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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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
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 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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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目的,按照 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6
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性) 物权之间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
7
追及效力
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 务返还。
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8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 成妨害的人行使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法 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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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的成分
• 物的成分,也称为物的构成部分,可 以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 物的成分是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 的物。特别是物的重要成分是不能独立为 物权的客体。
2019/11/19
物权法—庞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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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原物和孳息
•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孳息是指原物上产生的收益。孳
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019/11/19
物权法—庞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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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
• 1、狭义:物上请求权仅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 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 广义: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 2、特点: • ①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 ②物上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 ③物上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2019/11/19
物权法—庞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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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权行为理论
• 1、物权行为的基本原理
• ①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独立存在。
• ②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
物权行为不受相应的债权行为影响,当相应的债
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 2、各国立法例
• ①肯定主义,德国;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2019/11/19
主物权物权法—庞欢
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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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9/11/19
以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意思
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
以物权取得是否登记
登记物权
非登记物权
以是否具有物权的实质性内容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以避 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01
02
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01
02
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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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物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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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物权概述
学习目标:本章是关于物权和物权法一般内容的介 绍。主要包括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和物权的保护方 法,占有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占有的物权法 保护。
知识目标:了解物权基本特征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物权的种类;掌握物权的变动方式和物权的 保护方法。
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 “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谁,即所有权; “利用”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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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一物一权原则。 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数人可以对一物享有
所有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
他物权、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并存。 4.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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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表6—2)按照 标的物不同有两 种不同的方式, 不动产的变动方 式是登记,动产 的变动方式是交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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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类型
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法院的判决、政府的指令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b.根据继承或遗赠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c.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d.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e.因时效取得的物权。 f.国家取得物权的特殊方式,如征税、没收、征收或征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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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关于登记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是登记要件说。登记是不 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不发 生变动。二是登记对抗说。未经登记,所有权的变动在法律 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 第三人。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要件说,即未经登记,不动 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⑥物权是一种优先权。物权要优先于债权受偿。
⑦ 物权的追及权。是指当物权标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 时,无论该物流向何处、在何人之手,物权人有权要求 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在遇善意取得时,物权人的追及权受阻。如,甲将汽 车借给乙,乙把该车卖给丙,丙为善意取得时,甲不能 向丙追及汽车的所有权,只能向乙主张债权。
④物权是一种对世性财产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是非特定的。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 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 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202定1 的债务人。
⑤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 使的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 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 同一客体可以有多个债权存在。
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同样品质、各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区分意义: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
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 意外灭失的,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3)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物互相配 合,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 作用的物为从物。从物是一个独立的物。 (4)原物和孳息。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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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 方式,登记是指经权利人 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 的不动产(也包括特殊动 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 相关登记簿上的事实,物 权登记的意义就是通过登 记为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 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 公开的法律基础,保障交 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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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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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等等。 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行为和无形财产均不是物权的
③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 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力,无须他人的 意思或义务人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为的介入。债权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 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物法定归国家所有等。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应在物权公示前生效。
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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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
能力目标:应用物权变动和保护原理分析和处理日 常生活中物权纠纷,依法保护合法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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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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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1.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上的物是指能够被人们支配和利用的具有物质属性的 有体物。
物具备如下特征:
(1)有体性。即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智 力成果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活体的人身及其组成部分不是物。
(2)可支配性。指物能够为人类支配和控制。
(3)可使用性。指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或精神需求。 如亲人的书信、遗照是民法上的物。
物与“财产” 不同,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而“财产”还
包括无体物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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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
移动但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2)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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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的种类 ①
他物权,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 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②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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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物权概述
学习目标:本章是关于物权和物权法一般内容的介 绍。主要包括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和物权的保护方 法,占有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占有的物权法 保护。
知识目标:了解物权基本特征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物权的种类;掌握物权的变动方式和物权的 保护方法。
第二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 “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谁,即所有权; “利用”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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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一物一权原则。 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数人可以对一物享有
所有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
他物权、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并存。 4.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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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表6—2)按照 标的物不同有两 种不同的方式, 不动产的变动方 式是登记,动产 的变动方式是交 付。
2021
13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类型
①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法院的判决、政府的指令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b.根据继承或遗赠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c.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d.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e.因时效取得的物权。 f.国家取得物权的特殊方式,如征税、没收、征收或征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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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关于登记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是登记要件说。登记是不 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不发 生变动。二是登记对抗说。未经登记,所有权的变动在法律 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 第三人。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要件说,即未经登记,不动 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⑥物权是一种优先权。物权要优先于债权受偿。
⑦ 物权的追及权。是指当物权标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 时,无论该物流向何处、在何人之手,物权人有权要求 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在遇善意取得时,物权人的追及权受阻。如,甲将汽 车借给乙,乙把该车卖给丙,丙为善意取得时,甲不能 向丙追及汽车的所有权,只能向乙主张债权。
④物权是一种对世性财产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是非特定的。任何人侵害或者妨害了权利人的权 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 人所享有的权利只能对抗特202定1 的债务人。
⑤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 使的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 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 同一客体可以有多个债权存在。
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同样品质、各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区分意义: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
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 意外灭失的,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3)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物互相配 合,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 作用的物为从物。从物是一个独立的物。 (4)原物和孳息。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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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 方式,登记是指经权利人 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 的不动产(也包括特殊动 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 相关登记簿上的事实,物 权登记的意义就是通过登 记为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 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 公开的法律基础,保障交 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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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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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等等。 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行为和无形财产均不是物权的
③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 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力,无须他人的 意思或义务人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为的介入。债权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 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物法定归国家所有等。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应在物权公示前生效。
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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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
能力目标:应用物权变动和保护原理分析和处理日 常生活中物权纠纷,依法保护合法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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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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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1.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上的物是指能够被人们支配和利用的具有物质属性的 有体物。
物具备如下特征:
(1)有体性。即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智 力成果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活体的人身及其组成部分不是物。
(2)可支配性。指物能够为人类支配和控制。
(3)可使用性。指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或精神需求。 如亲人的书信、遗照是民法上的物。
物与“财产” 不同,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而“财产”还
包括无体物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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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
移动但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2)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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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的种类 ①
他物权,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 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②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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