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范例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冯勇军、四川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勇军、四川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寒邓凌志陈丽华【审理法官】邱寒邓凌志陈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勇军;四川广播电视台【当事人】冯勇军四川广播电视台【当事人-个人】冯勇军【当事人-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代理律师/律所】程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颖【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冯勇军【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本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四川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了《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调查》节目,该节目主要系对冯勇军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相关事实进行的新闻报道,其基本事实已被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并非属于报道失实,内容亦并不存在侮辱、诽谤冯勇军的情形。
虽然节目报道中存在部分用词不够准确,但并未达到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的程度,亦未产生导致冯勇军社会评价水平降低的损害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四川广播电视台并未构成侵害冯勇军的名誉权并无不当。
综上,冯勇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张福增、王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福增、王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30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福增;王建军;王德芳;王信成;赵凤英;长葛市东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福增王建军王德芳王信成赵凤英长葛市东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福增王建军王德芳王信成赵凤英【当事人-公司】长葛市东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福增【被告】王建军;王德芳;王信成;赵凤英;长葛市东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葛市诚成圈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令张福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令张福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是否正确。
2、一审判令张福增偿还相应的利息是否正确。
关于一审判令张福增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是否正确。
张福增在案涉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
其应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
张福增提交的其与王小帅的通话录音,不足以证明其已付给王建军142500元,张福增上诉称其多次支付142500元,应改判其偿还借款本金157500元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判令张福增共同偿还案涉借款300000元事实认定清楚,于法有据。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
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
2.编号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
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郑子龙、卢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子龙、卢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17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勇李传军迟文文【审理法官】刘勇李传军迟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子龙;卢国富【当事人】郑子龙卢国富【当事人-个人】郑子龙卢国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子龙【被告】卢国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涉案借款是否属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涉案借款是否属实。
根据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借条中“今借款陆万元整(60000元整)借款人:本息一块还清息2(月息)1年还清"系摹仿笔迹,并非被告卢国富本人书写,借条使用的纸张系从有带有“卢国富2011.10.29"字样和带有卢国富手印的其他纸张上截取。
证实该借条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郑子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上诉人郑子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7:06:2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31日,原告郑子龙针对上述提供的证据1记载的60000元借款和证据3记载的16000元的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卢国富偿还借款6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38400元(2011年10月29日-2014年6月29日月息2%)、借款5700元,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即(2014)诸朱民初字第249号案件。
上诉人甘立全与被上诉人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甘立全与被上诉人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5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忠王忠竹刘翠成【审理法官】冯忠王忠竹刘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立全;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当事人】甘立全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当事人-个人】甘立全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代理律师/律所】杨砚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邓嫄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砚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邓嫄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砚邓嫄蜀【代理律所】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甘立全【被告】李佳艺【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款约定了利息,其应当举证责任。
对本案借款逾期利率的认定,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一般代理法定代理人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传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院再审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借条上的“甘立权"是否与本案原审原告甘立全系同一人,即甘立全是否系适格的原告;二、本案借款本金金额;三、借贷双方是否就本案借款约定利息;四、本案借款是否应当认定为王守春、李佳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文书(9种判决书格式)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二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马广超、单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广超、单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先勇王铖王敏【审理法官】刘先勇王铖王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广超;单英【当事人】马广超单英【当事人-个人】马广超单英【代理律师/律所】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超龙【代理律所】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广超【被告】单英【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单英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领取室内外装修资质许可证,仍无资质承接装饰装修业务。
鉴于单英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其应当也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单英与马广超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马广超对单英存在选任不当,一审法院酌定马广超对单英的损失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结合单英的工作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定单英的误工费数额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马广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上诉人马广超负担。
李玉兰、张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兰、张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2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兰;张文革【当事人】李玉兰张文革【当事人-个人】李玉兰张文革【代理律师/律所】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刘朋飞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刘朋飞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力刘朋飞【代理律所】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玉兰【被告】张文革【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张文革持上诉人李玉兰出具的《借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玉兰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文革持上诉人李玉兰出具的《借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李玉兰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李玉兰对该《借据》系其本人书写,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同时结合查明的张文革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这一事实,撤销原一审民事调解书,并对本案借款及利息进行重新认定,于法有据,予以确认。
李玉兰关于其担保责任已被免除,不应当再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李玉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上诉人李玉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9:22: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2016年10月9日,原审被告李玉兰向原审原告张文革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文革现金贰拾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二分"。
再审案件法律文书模板(3篇)
第1篇一、再审民事裁定书(一)首部1. 标题:再审民事裁定书2. 案号:×××××××××民再××××号3. 当事人信息:(1)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3)法定代表人(如有):姓名,职务。
(4)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事实与理由1. 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4)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
2.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判决结果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四)裁定事项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五)尾部1.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再审民事判决书(一)首部1. 标题:再审民事判决书2. 案号:×××××××××民再××××号3. 当事人信息:(1)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3)法定代表人(如有):姓名,职务。
(4)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事实与理由1. 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4)其他应当再审的情形。
瞿邦治与重庆市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瞿邦治与重庆市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渝05民终19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兴芸倪洪杰芦明玉【审理法官】夏兴芸倪洪杰芦明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瞿邦治;重庆市公证处【当事人】瞿邦治重庆市公证处【当事人-个人】瞿邦治【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公证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瞿邦治【被告】重庆市公证处【本院观点】上诉人瞿邦治针对(1994)渝证内字第10839号《会议纪要公证书》、(1994)渝证内字第10842号《会议纪录公证书》、(1993)渝证字第3460号《公证书》、(1993)渝证字第3461号《公证书》提起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且已有生效判决,故本案依法不应再对上述4份公证书予以审查。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瞿邦治针对(1994)渝证内字第10839号《会议纪要公证书》、(1994)渝证内字第10842号《会议纪录公证书》、(1993)渝证字第3460号《公证书》、(1993)渝证字第3461号《公证书》提起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且已有生效判决,故本案依法不应再对上述4份公证书予以审查。
同时,本案系上诉人瞿邦治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案涉《不予复查决定书》、《关于瞿邦治案件的答复》违法且侵犯其实体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故上诉人应围绕其诉讼请求举示相应证据,瞿邦治举示的关于案涉门面拆迁经过的相关资料与本案的处理无关;且案涉《不予复查决定书》、《关于瞿邦治案件的答复》的内容仅系重庆市公证处针对瞿邦治再次要求复查公证书所作的回复,而非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实体行为,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讲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民事)
4、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应写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 诉,将解除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写明裁定的 执行效力和被申请人享有的复议权利,分 别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A、案号注意事项
• 1、第一审: • 案号为(2009)海民初字第1号;(2009) 京中民初字第1号;(2009)京高民初字第1号 中 高 • 2、第二审: • 案号为(2009)京民终字第1号 • 3、再审: • 案号为(2009)京民再初字第1号, (2009)京民再终字第1号
B、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书写
案件由来部分的书写
• 3、再审: • (1)本院决定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 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5日,本院以 (2009)海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 号民事裁定,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到庭参 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 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 月5日,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经 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篇一: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分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
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裁判文书。
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一、首部第三条裁判文书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公诉(抗诉)机关名称、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等内容。
第四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
但基层法院名称前应冠“××省”;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书样式的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缺项。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外国人的,应按护照中外文姓名、国籍、住址和护照号码等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
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按照其入境时所持证件写明其基本情况。
如在内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应予写明;住址在台湾的,应在其住址前冠“台湾地区”。
第七条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从业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代理人或辩护人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应分段表述。
第八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后、姓名(名称)前括号注明其曾经诉讼地位。
一审(原审)裁判文书遗漏诉讼参与人(参加人)基本情况必列事项的,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应予补全。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文书样式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书样式审判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检察机关和⼈民法院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进⾏监督,如果发现案件的错误的,应该提起监督程序,进⾏审判监督时涉及到很多⽂书,那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书样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书样式⼀、再审申请案件受理通知书格式××××⼈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民申……号×××(写明再审申请⼈的姓名或名称):你/你单位因与×××(写明对⽅当事⼈的姓名或名称)、×××(写明原审其他当事⼈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案,不服××××⼈民法院/本院于××××年××⽉××⽇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案审查。
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书记员及联系电话)。
邮编:……。
特此通知。
××××年××⽉××⽇(院印)【说明】本样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三条、《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条制定,供⼈民法院受理当事⼈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再审申请⼈⽤。
王太峰、勃利县勇鑫煤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太峰、勃利县勇鑫煤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2【案件字号】(2021)黑09民终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乡宁纪红军杨青涛【审理法官】鲁乡宁纪红军杨青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太峰;勃利县勇鑫煤矿【当事人】王太峰勃利县勇鑫煤矿【当事人-个人】王太峰【当事人-公司】勃利县勇鑫煤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太峰【被告】勃利县勇鑫煤矿【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抗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太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勃利县勇鑫煤矿看火药库是每天24小时值班,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给付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太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太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朱剑锋、李豪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剑锋、李豪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5【案件字号】(2022)豫06民终7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郝占峰甄瑛歌【审理法官】杨波郝占峰甄瑛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剑锋;李豪杰;李跃锋【当事人】朱剑锋李豪杰李跃锋【当事人-个人】朱剑锋李豪杰李跃锋【代理律师/律所】赵志方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利魁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志方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利魁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志方吴利魁【代理律所】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剑锋【被告】李豪杰;李跃锋【本院观点】朱剑锋提交的上述证据,李豪杰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朱剑锋的上诉主张,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案中,出借人李豪杰与借款人朱剑锋本不相识,系通过李跃锋介绍产生借贷关系,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李豪杰要求介绍人李跃锋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具备合理性,并且法律对保证合同的签订形式限制较少,既可以通过三方达成保证合同的形式,亦可以通过保证条款,或者是以保证人名义签字的方式约定保证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一般代理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当事人一审中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出借人李豪杰与借款人朱剑锋本不相识,系通过李跃锋介绍产生借贷关系,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李豪杰要求介绍人李跃锋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具备合理性,并且法律对保证合同的签订形式限制较少,既可以通过三方达成保证合同的形式,亦可以通过保证条款,或者是以保证人名义签字的方式约定保证义务。
张志扬、侯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志扬、侯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4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宏光李屹东王威【审理法官】杨宏光李屹东王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志扬;侯抗;党卫东【当事人】张志扬侯抗党卫东【当事人-个人】张志扬侯抗党卫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志扬【被告】侯抗;党卫东【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志扬请求侯抗、党卫东向其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二审中张志扬承认北京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将该债权转让给张志扬,张志扬并未支付对价,同时张志扬将诉争债权收回后,将收回的借款全额再支付给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明,一审判决中的“候抗”应为“侯抗”。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志扬请求侯抗、党卫东向其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对本案争议焦点评判如下:张志扬主张其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从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让了本案诉争债权,但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张志扬在接受债权转让时并未支付对价,在收回借款后将借款又全额支付给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志扬与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名为债权转让,实质上不符合债权转让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故张志扬以此要求党卫东、侯抗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用)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用)(××××)×民××号申请再审人(原审的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原审的诉讼地位):……。
原审第三人:……。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或(×××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或指定)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受指定再审的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原审原告×××起诉至本院(或×××人民法院)称,……(简要写明原审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
×××(原审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被告的答辩情况)。
本院(或×××人民法院)原审查明,……。
本院(或×××人民法院)原审认为,……。
上诉人周建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周建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2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建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周建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建平【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清良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清良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清良【代理律所】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建平【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二、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现分析如下: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意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9条的规定,为确保当事人及时行使救济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义务在裁决书中明确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本案中,涉案仲裁裁决书中载明了“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行使救济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予以保护。
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毕广银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毕广银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21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立袁源华政通【审理法官】孙树立袁源华政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毕广银【当事人】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毕广银【当事人-个人】毕广银【当事人-公司】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孔庆利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席秀臣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庆利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席秀臣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庆利席秀臣【代理律所】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朝阳新华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毕广银【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法律后果;二、工伤保险待遇及责任主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法律后果;二、工伤保险待遇及责任主体。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法律后果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毕广银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新华钼业以其患病期间不宜从事体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
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