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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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成文日期:2008-05-26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成文日期:2008-05-12

字体:【大】【中】【小】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7、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国税函[2005]319

号)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7]19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7-12-25

实施时间:1997-12-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对比分析资产评估增值

2008-8-13 1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进行调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二是综合调整。这两种方法由企业自己选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案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两种方法对比运用

据实逐年调整是通过每年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与按原账面原价或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的差额进行调整的。该方法准确,符合配比原则,但计算复杂,工作量较大。综合调整是将评估增值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来进行调整的,该方法操作简单,但不够准确,也不符合配比原则,若将二者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调整项目选取与之相配合的调整方法,既可减少工作量,也不会影响调整结果的准确性,下面就这一观点,举例说明其账务处理。

[例1]: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原材料增值40万元,机器设备等评估净增值300万元,厂房建筑物评估净增值2000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增值6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评估后已调整相应资产账户的金额,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折

成股份。下面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原材料400000

固定资产23000000

无形资产600000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6080000

递延税款7920000

在会计核算时,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2.假设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税法规定综合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该企业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税所得额。每年调整的会计分录均为:

借:递延税款79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20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60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608000

3.设企业采用据实逐年调整。税法规定需要分别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大于按原账面原值或者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后的差额。第一年计算结果分别为:假设原材料差额25万元。机器设备等差额37.5万元,厂房建筑物的差额是110万元,无形资产的差额是7.5万元。则第一年的调整总额为25+37.5+7.5+110=180万元,调整的递延税款额为180×33%=59.4万元。

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59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940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206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206000

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综合调整法简便,但计算不够准确,据实逐年调整法准确,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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