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救生艇操作和检查相关规定的解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题:

关于救生艇操作和检查相关规定的解释

Title:

内容:

Contents:

救生艇是船员在危难时刻的救星,是保证海上人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让船员莫名惶恐的是一个统计信息:在救生艇操作事故中伤亡的人比它从海上救起的人还多。相当一部分船员对放艇操作谈虎色变,宁愿违反规定,也不冒放艇导致事故的危险。这种思维方式可能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船舶在港口国检查中被开具缺陷甚至被滞留,而其潜在危险在于救生艇的操作可靠性没法得到验证,船员不熟悉操作要领,以至于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有效予以使用,甚至导致事故。

公司曾就救生艇降落操作问题与大量船员进行过沟通,了解他们不按规定实施放艇操作的原因,结果发现超过半数人员并不知道如何进行操作和检查能符合SOLAS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只是简单的认为:放艇危险。最典型的事例是救生艇的自由降落操作,当进一步问起辅助方式降落和模拟方式降落操作时,鲜有人能准确予以解释。也就是说船员并不一定清楚,即使不必自由降落救生艇,也可以用其他方式的操作满足“公约”的相关要求,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在此,把相关要求进一步予以解释。一、 从存放位置做必要的移动

按照“公约”第III章,第20条6.3的规定:“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应将救生艇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这个操作应每周进行,并把检查结果记入“航海日志”。

常见的问题是,没有真正进行检查,没有把检查结果记入“航海日志”,或对自由降落式救生艇记录了同样检查和试验。这种检查是很容易验证的,因为吊艇钢丝的导向滑轮转动会留下痕迹,如果滑轮轴的润滑油表面干燥且被厚厚的灰尘覆盖,显然没有在近期进行过这种操作。按规定这种检查的结果应记入“航海日志”重大记事栏,而这一栏只能由大副或船长填写。如果船舶所配备的救生艇是自由降落式仍每周记录这种检查,很容易招致PSCO对记录真实性的质疑,并提出检查操作的细节问题,这显然给船舶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如果在实施港口国检查时救生艇不能靠重力自动释放出,船舶无疑会被PSCO滞留。

二、降下救生艇

“公约”在第III章,第19条3.3.1.5规定,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公约没有规定重力式救生艇应降落到什么程度,一般认为是降到船员能够登乘的位置(如果船员从救生甲板登乘)。这个规定并不适用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这个操作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如果救生艇的放艇刹车失效,救生艇可能直接降落水面。故如果艇员不需要登艇进行该操作,尽量避免人员登艇,大船的速度应降到足够安全速度(5节)以下,带好救生艇首尾缆绳。按规定,弃船演习的过程同样要记入航海日志,但在实际操作时有两项内容常常被忽略: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旅客(“公约”第III章,第19条3.3.1.8),以及测试应急照明系统(“公约”第III章,第19条3.3.9)。

三、救生艇降落下水,并在水面进行操纵

每艘救生艇(包括左右舷的重力式救生艇及船尾的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都需要在3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搭载操艇船员,降落水面,并在水面操纵的操作(“公约”第III章,

第19条3.3.3)。如果是专用救助艇,在合理和可行时,每个月进行这种操作,无论如何在3个月内要进行一次(“公约”第III章,第19条3.3.6)。

这个操作是船员最有顾虑的项目,绝大部分严重事故也是在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几个重要的概念对重力式和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分别进行分析。

1. 重力式救生艇

1)非承载释放(off load release):救生艇充分入水后,前后吊艇钩不负重,将其解脱后救生艇可驶离,这种操作为非承载释放(参见“救生设备规则”4.4.7.6中关于正常脱钩的相关规定)。进行这种操作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脱钩的顺序,理论上讲,最安全的做法是同时脱前后钩,救生艇亦配有同步脱钩装置,但由于任何原因导致该装置未能动作,也还可以在艇首尾分别脱钩,此时,由于涌浪的影响,登艇人员站立不稳,同步脱钩操作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一旦出现脱钩不同步的现象,可能导致一个吊艇钩受力,救生艇一端被吊起,造成艇员失去重心摔倒或坠海或被救生艇挤压的事故。对于巴拿马型船舶而言,即使该船的横摇只有5度,一端吊艇钩的升降运动幅度也可达1.5米(1%船宽/度横摇),大船在低速甚至静止时横摇5度是非常普遍的。

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在于同步脱钩,如果无法实现,应先脱大船余速反向的吊艇钩(前进时先脱后钩),带好救生艇首尾缆绳,利用扶手绳或安全带控制艇员重心,演习尽量选择在平静的海面进行。

2)承载释放(on load release): 1980年3月27日发生了震惊世界的“Alexander Kielland”号石油勘探工作平台的惨剧,123名工程技术人员因救生艇虽然降落至水面却未能脱钩在惨剧中丧生,为此,“公约”规定1986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的救生艇必须配备静水压力联动释放装置,即当救生艇充分降落至水面时,该装置能使吊艇钩自动脱开,以便迅速驶离。该装置还应能在救生艇距离水面有一定高度时,通过“有意和持续的动作”在吊艇钩受力状态下将救生艇脱钩,迅速驶离大船,即承载释放。承载释放操作需要关注几个问题,一个是脱钩时大船的余速,“救生设备规则”规定的余速可以达到5节,实际操作时可以适当降低余速,但在营救落水人员时不应一味强调余速而贻误时机,特别是海水温度比较低时。另一个是救生艇距离水面的高度,“救生设备规则”规定的试验高度是3米,按IMO MSC.1 Circular.1205中建议,脱钩的高度为“尽可能接近水面”,

具体操作时建议控制在0.5-1米之内。“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中并没有对重力式救生艇在演习时需进行承载释放操作的强制性规定,但在救生艇进行年度检验时,专业人员应指导船员进行该操作。

2.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1)自由降落方式(free fall launching):属于承载释放方式,“公约”所要求的“在3个月内进行搭载操艇船员,降落水面,并在水面操纵的操作”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也可以使用后面所述的辅助降落方式。如果使用自由降落方式,除船舶SOLAS“训练手册”中相关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 登艇的艇员应该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熟悉操作规程,人数符合说明书中的要求;--- 将救助艇做好必要时施予援助的准备;

--- 避免在有涌浪的开敞海域进行该操作。

与重力式救生艇承载释放相同,“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中并没有对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在演习时需进行自由降落的强制性规定,但在救生艇进行年度检验时,专业人员应指导船员进行该操作。

2)辅助降落方式(secondary means of launching):由于船员对自由降落方式入水有本能的恐惧,为解除这种恐惧,船员可以利用救生艇的吊臂将救生艇吊降至水面,再脱吊环钩,见图-2。这种操作可以载艇员,也可以不载艇员吊降,载艇员时要注意操作说明书中关于登艇人数的规定,艇员随后用绳梯登艇要注意避免被摆动的救生艇挤伤。

3)模拟降落方式(simulated launching):虽然辅助方式降落救生艇能满足关于救生艇在水面操纵的要求,但不能验证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故“公约”要求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每六个月时间间隔进行一次自由降落或替代它的模拟方式降落,对承载释放装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试验的方法非常简单,用一根专用的钢丝通过卸扣,固艇座眼板和艇尾部眼板将救生艇和固艇座连接,由于艇的重量由艇释放钩与固艇座连接承受,故钢丝绳应略承松弛状,见图-3。按照正常释放方式将释放钩成功解脱,救生艇会从滑道上滑落一定距离(约20公分),从而证明脱钩装置状态良好。简而言之,辅助降落方式和模拟降落方式加在一起,相当于一个救生艇自由降落入水的操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