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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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三篇)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三篇)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监理是指在施工阶段,由独立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工程监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及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得以满足。

本办法旨在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规范监理工作流程,加强工程监理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监理机构的选聘1. 监理机构的选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评选。

2. 监理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有过相关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3.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资质证书等有关材料,确保监理人员的合法身份和资质。

三、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1.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 监理机构应派遣专业的监理人员,按照工程实施的进度和阶段,及时到场开展监理工作。

3. 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档案,记录和保存监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4.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5.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监理工作的内容1.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2.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抽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工期的合理安排和进展。

4.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5.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五、监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1.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公正和有效性。

2.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项目监理部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监理部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公路交通建设的发展要求,加强我公司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规范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我公司监理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

2、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实行项目全成本核算制。

3、项目工期按监理服务合同工期或与业主约定的工期计算。

4、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定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和人员编制,尽量减少管理层级和辅助人员数量。

5、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办公、住宿、就餐条件,配置相应交通工具。

6、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标准化管理。

二、人员管理1、总监由公司监理部推荐,公司总经理任命,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通知。

2、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总监代表、监理组长、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总监提名,其职权由总监书面授权,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通知。

3、其他监理人员由总监提名,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通知。

4、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最终确定后,由公司监理部书面函报业主批准。

5、变更总监、副总监,公司监理部须向业主发函商榷,业主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变更其他监理人员,由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向业主发函商榷。

6、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调出、调入,均以公司综合办公室人事调令为准。

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内部人员岗位变动,以总监指令为准。

未经公司批准,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7、解聘或辞退聘用人员,由总监建议,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综合办公室下令,项目现场监理机构通报业主单位。

8、公司监理部不定期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称职监理人员,公司监理部应及时向总监通报并计入个人绩效考核纪录。

9、质量监督站和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清退的监理人员,总监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10、项目现场监理机构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

每月考勤表须由现场监理机构在岗人员逐个签名认可后,由总监签名审核上报公司综合办公室,且上报月考勤表的同时上报相应月份的“监理月报”。

PPP项目项目监理管理办法

PPP项目项目监理管理办法

PPP项目项目监理管理办法6.1总则6.1.1为加强PPP工程项目监理管理,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理招标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6.1.2项目管理公司通过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和行业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在工程现场组建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理工作。

6.1.3 PPP项目施工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及其办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负主要责任。

6.2监理机构6.2.1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和现场条件等因素,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现场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必要时可下设若干驻地监理办公室。

6.2.2总监办人员及岗位分工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文件、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并且应满足工程管理的实际需要。

6.2.3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全国或行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和高级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同类工程现场监理经历,至少担任过一任同类工程项目的总监或者两个以上同类工程的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投标当日未年满62周岁;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全国或行业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同类工程现场监理经历,至少担任过一任同类工程项目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或者两个以上同类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历,投标当日未年满60周岁;6.2.4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符合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中关于资质、报验等相关要求,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同时逐步推广第三方检测制度。

6.3监理工作职责6.3.1施工准备期监理6.3.1.1准备工作(1)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规划,报项目管理公司审批后实施。

(2)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公司备案。

(3)设计交底:项目管理公司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议,总监办派员参加。

6.3.1.2进度监理总体进度计划:根据所监理项目的合同要求,审查项目部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经项目管理公司同意后批复。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是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明确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合同。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并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条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监理工程的范围和内容;(二)监理目标和任务;(三)监理人员的组成和职责;(四)监理工作方式和期限;(五)监理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流程,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文件资料,确保监理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的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及时调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改正,并可以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工程建设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等。

三、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方案、设计、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监督。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招标投标管理(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投标,公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

(二)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工程质量管理(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工程安全管理(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七、工程进度管理(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严禁监理与施工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出现“豆腐渣工程”,一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年内不准在地区范围内参加任何工程的监督招投标及监理活动。
第五章 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示。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通过地区招投标中心、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签发中标通知书,方可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发挥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我校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能够符合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我校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一)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监理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

且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二)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校方有权提出调换。

(三)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四)监理人员应按时向我校总务处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两日内下发例会纪要。

(五)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出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应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一)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或配合校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商丘学院基建处说明情况。

(二)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三)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各项报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

监理日志、月报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本人审核的资料及填写的表格要签字齐全,数字准确。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方面进行全程、全面、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工程监理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工程监理的管理流程和工具。

一、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规范原则:工程监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确保工程符合各项要求。

2. 公正、独立原则:工程监理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干扰和影响,做到公正监管。

3. 全面、全过程原则:工程监理应针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4. 主动、及时原则:工程监理应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决策。

5. 专业、科学原则:工程监理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工程管理。

二、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1. 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要求。

3. 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施工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5. 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7. 对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8.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追溯,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9. 对工程进度控制进行监督和调整,确保工程按照计划进行和按时完工。

10. 对工程费用进行预算、结算和费用控制,确保工程在合理范围内的费用支出。

三、工程监理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1. 工程监理机构应具备合法、合规的执业资质和注册登记,同时需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条件。

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监理管理办法一、监理管理的定义和目的监理管理是针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顺利进行,保护业主的利益和权益,提高工程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二、监理管理的职责和权限2.1 监理管理的职责-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的施工标准;- 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监督和审查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要求;- 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2.2 监理管理的权限- 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时巡视,并记录巡视结果和问题;- 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施工进度、材料购置、安全管理等记录和报告;- 有权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对合格的工程进行签字确认;- 有权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技术要求和修改意见;- 有权提出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处的建议。

三、监理管理的流程和步骤3.1 项目准备阶段- 监理人员熟悉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了解项目的具体要求;- 参与施工单位的合同谈判和签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跟踪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参与监督和评审,并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平和合法。

3.2 施工前准备阶段- 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力进行审查和确认;- 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和确认,确保质量和供货时间的保证。

3.3 施工过程监理阶段-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检查,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记录、质量报告和进度计划;- 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对工程合格进行签字确认;- 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

3.4 工程竣工阶段-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 对工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建议,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 对施工单位的完工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和评价。

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理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监理部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及其监理部门。

第三条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二)科学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效率;(三)廉洁自律,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项目监理部应设立以下岗位:(一)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二)专业监理工程师;(三)监理员;(四)其他必要岗位。

第五条工程项目监理部职责:(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理;(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查;(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问题;(四)对工程变更、停工、复工等进行审批;(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六)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七)完成建设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六条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持有国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和监理任务,合理配备监理人员;(二)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监理工作;(三)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确保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管理:(一)加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二)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三)建立健全监理人员考核制度,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四)对监理人员实行奖惩制度,激励监理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章监理工作程序第九条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一)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设备、材料等;(二)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四)对工程变更、停工、复工等进行审批;(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六)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七)完成建设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领域。

三、监督检管理职责(一)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二)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三)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监督检管理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3.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艺、工序和质量控制。

4.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

(二)安全生产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2.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

4.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三)进度监督1.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调整情况。

3.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问题及处理措施。

(四)投资监督1. 监督检查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工程变更及签证手续。

3. 监督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监督检管理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计划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督检管理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奖惩措施(一)对在工程项目监督检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的工作配合,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三条监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监督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标准,并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第四条监理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监理工作应与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配合关系,共同推动工程进展和质量提升。

第二章监理工作职责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的过程,确保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评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监督其实施。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预算编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意见。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开展工程现场检查,记录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及时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整改意见。

第三章监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技术人员进行核实,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与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参与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编制与评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开展工程现场检查,记录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向相关人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召开工程进展会议,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和解决工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监理工作要求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保密施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方案,确保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与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工程项目部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部监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工程项目部的监理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机构及职责1. 工程项目部设立监理机构,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2. 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审查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

(2)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4)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进行纠正。

(5)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6)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监理程序1. 施工前监理:(1)审查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

(2)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进度合理。

2. 施工过程中监理:(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进行纠正。

(3)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3. 工程验收监理:(1)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2)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3)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出具验收报告。

四、监理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

2. 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严谨地履行监理职责。

3. 监理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监理水平。

4. 监理人员应加强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五、奖惩措施1. 对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监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工程监理管理,确保项目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项目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实施的符合施工标准和合同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项目工程监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维护国家和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项目工程监理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标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理组织机构,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应设立项目监理部,负责项目工程监理的总体工作。

第八条项目监理部应设置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九条项目监理部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建立联络机制,确保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完善的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理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项目监理部应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质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和评定,确保施工单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向项目业主报告监理情况,争取项目业主的支持和理解。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审。

第四章监理规范第十七条项目工程监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监理培训和考核,提升监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九条项目监理部应建立监理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项目监理部应建立监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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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项目工程监理行为,提高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XXXXX项目工程监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整治项目批准文件、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监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项目监理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人员应在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

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的职责应与建设单位授予的权限相一致。

项目实施各方应在监理合同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监理目标和工作内容,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和责任。

(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项目建设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理施工单位建设行为,热情服务建设单位,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五条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项目监理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集团监察部负责集团所属项目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集团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监理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二)负责集团内项目监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三)负责集团内项目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登记备案、业绩考核、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集团总部授权纪委监察大队,负责项目监理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有关项目监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监理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编制项目监理的规范和标准;(二)指导、检查、监督项目监理工作,发布集团项目监理动态信息;(三)考核考评项目监理单位工作业绩,评定项目监理单位信用等级,发布监理管理工作信息;(四)组织项目监理定期通报会议,登记备案监理从业人员信息;(五)完成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监察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省区域纪委、监察部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一)以集团招投标等形式遴选项目监理单位,派驻各区域开展项目监理,并在项目所在地登记备案;(二)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理的检查、监督、协调,及时向集团监察大队上报项目监理动态信息;(三)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理工作的考核考评,及时向集团监察大队上报考核考评成绩;(四)完成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其他监理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监理单位及人员资格第九条项目监理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项目监理的相关单位须在集团纪委、监察部通过招标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集团纪委、监察部将定期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在有效受理时间内,向集团纪委、监察部提交申请材料。

集团纪委、监察部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后,组成审查专家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单位名单,将在集团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条承担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按登记备案的企业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实行定期变更。

如需变更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的从业人员,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持工作调动证明和有效聘用劳动合同等申请材料,于每年6月、12月向集团纪委、监察部申请备案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及人员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公正、独立、科学、服务”的原则,开展集团内项目监理工作,维护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设置第十五条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选派合适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按合同实施项目监理。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项目监理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项目监理单位选派监理机构人数标准见下表第十六条项目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委托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书面上报集团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十七条集团项目经理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相应的办公、生活条件;项目监理单位对这些设施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各类监理人员须持有效证件、胸牌上岗。

第十九条项目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具有两年以上项目监理或相关工程经验;(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在一个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需多项时需报建设单位同意。

(四)同一项目施工现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集团纪委、监察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其他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工程师执业上岗,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相应项目监理单位注册。

监理人员不得伪造、涂改现场监理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或发生利益关系。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工程款支付凭证,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约定,公正地协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二十六条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章项目监理程序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理实行异地监理方式,同县(市、区)内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本地项目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监理费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取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施项目监理的程序(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二)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三)按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五)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自检,签署监理意见,并参与工程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实施工程监理的基本程序、方法以及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施工约定接受监理。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区域纪委、监察部应主动开展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备案监理单位实行信用评定机制。

集团纪委、监察部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考核,依据《集团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考核考评办法》,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考评。

年度综合考评成绩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十六条备案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外,由集团纪委、监察部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一)未在集团登记备案而承担监理业务;(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三)出借资质承揽项目监理业务或转让已承接的监理业务;(四)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五)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虚列建设内容、虚报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六)故意损害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七)拒绝参加项目现场相关会议;(八)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项目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承接、从事监理业务;(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三)以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四)在对公正执行监理业务有影响的单位兼职;(五)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八条项目监理人员渎职,与施工单位串通瞒报、虚报工程量,降低工程质量等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XXX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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