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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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管理:

⑴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⑵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⑷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专业)负责人报告,科室(专业)负责人应当在4小时之内口头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24小时内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

责人书面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⑸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⑺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⑻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机构派人员到场。

(二)护理差错事故防范教育与培训计划

⑴培训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等。

⑵培训要求:门诊护理人员每年进行相关的知识教育不少于6学时。通过每年的教育培训,使护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⑶培训对象:全体护理人员

⑷培训时间:6小时。

⑸考核办法:书面答题或随时抽查提问。

(三)护理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

⑴门诊部应建立并组织培训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各科室护士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严格查对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⑵发生护理事故差错后,要立即积极采取措施,挽救病人,以减少和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⑶发生差错事故同时责任者要立即向护士长、主治医生报告。护士长在24小时内口头报告门诊部负责人,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门诊负责人。

⑷各科室建立事故、差错登记本,由发生护理缺陷当事人及时登记发生的经过、原因、措施、后果。护士长经常检查,及时组织本科护士认真讨论和总结。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制定措施,最后将处理意见及结果书面上报护理部(三天内)。

⑸对发生的护理缺陷性质不定时,由门诊部组织护理质量控制组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6)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⑺情况检查清楚后,由门诊部、科向家属、单位作详细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⑻对发生的护理缺陷,凡由于违反部门规章、诊疗常规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原则,由个人承担责任,并根据情节及医院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发现时,按情节轻

重给予处分。

⑼门诊部应定期组织护士长分析所有护理缺陷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四)护理(患)纠纷管理制度

⑴门诊部应设有“护理纠纷投诉登记本”。便于护理管理系统的分析,研究和事故的防范工作。

⑵门诊部负责接待人员应认真倾听患者及家属的投诉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并积极进行调解工作。

⑶门诊部有责任与发生纠纷的科室调查事情发生的经过,需要与患者协调时,护士长要协助护理部做好解释工作,护士长要认真对待投诉意见,反映事情属实,护士长及当事护士要书面写出事情经过。

⑷凡因患者及患者家属对护理服务工作有不满意或服务态度不好到护理部或医院有关部门投诉的经调查情况属实,按科室护理纠纷投诉统计,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⑸因护士违反部门规章、诊疗常规,给患者造成损失或痛苦,对当事护士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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