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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全程资料{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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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方法1.研读司考大纲,重视司法考试法条。

司考大纲与法条是考生必备的,在复习每一部分之前应将大纲的要求大体看一看,搞清楚哪些是要求了解的,哪些是要求理解的,哪些是要求掌握的,从中辨析出重点。

商法部分的考查,整体来看对理论要求不高,很多题是直击法条,主要考查对细节的把握程度,因此应特别重视法条,甚至有的部分直接看法条就足以应付考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备考时,选择一本较好的法规能够事半功倍,考生应比较市面上的法规汇编,从中加以选择,做到这一点不难,却很重要。

2.合理安排时间,注重投入产出比。

商法涉及的部门法较多,但商主体是考核的重心,商主体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对于这部分,首先应作为一个大的板块,它们分属不同的企业形态,相应的法律规范实质上都是组织法,组织体的成立、运作和机构组成是考试主要的着眼点。

其次,作为按照出资人的责任划分的企业形态,它们在出资的方式、出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企业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又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进行比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这一板块中《公司法》是核心,只有该法每年易考案例分析题,该法也是卷三中最容易出现不定项选择题的部分,其分值较高,涉及的知识点颇多。

同样的知识点在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规定上又存在差异。

近年来,司法考试还加强了对基础理论的考核,总体难度在不断加大。

因此,对于该部分考生必须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需要记忆的东西必须进行记忆。

《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均有可能在卷四中与公司法结合命题,也应予以足够重视。

其中合伙企业法要注意比较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破产法应侧重实体性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内容简单,分值也不高,完全可以以法条为主进行复习。

商法的其余组成部分包括《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和《海商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难度,《保险法》和《票据法》地位相当,但前者因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理解起来较为容易,重点是保险合同;后者则多为法言法语,晦涩难懂,是商法中最难的,如果以前未曾学过或者学习中没能搞清楚,则不要花费时间进行细究。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普通罪名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普通罪名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30)第二节普通罪名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猥亵儿童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强迫职工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吸收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盗窃、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某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

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七、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诉课堂上讲的案例

刑诉课堂上讲的案例

案例一:管辖孙锁,男, 23 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 2 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回避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

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011年新起点预热课件杨雄刑诉讲义

2011年新起点预热课件杨雄刑诉讲义

2011年新起点预热班刑诉法讲义(刑事诉讼法36表)杨雄(pkuyx@)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章节共计分值考查细目基本原则0刑事诉讼主体0管辖 4 立案管辖(1分);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2分);交叉管辖(1分);回避 1 回避的程序(1分)辩护与代理 1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1分)证据24 证据的法定种类(1分);证据的理论分类(1分);证明对象(1分);证明标准、证据的运用规则(21分)强制措施 3 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2分);强制措施的变更(1分)附带民诉 2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2分)期间、送达 1 审理期限的计算(1分)立案0侦查程序 4 鉴定与鉴定人(2分);通缉(1分);辨认(1分)审查起诉程序 5 刑事起诉制度(2分);审查起诉程序(1分);侦查监督(2分) 审判概述 5 公开审判原则(1分);集中审理原则(2分);合议庭(2分)一审程序8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2分);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1分);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2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2分);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1分)二审程序 3 上诉不加刑原则(1分+2分)死刑复核程序 1 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复核程序(1分)审判监督程序 1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权限(1分)执行程序 6 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2分)、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2分);财产刑的执行(2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程序(2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2分)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表-1)阶段情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经特赦令赦免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不受理————终止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二、刑事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刑诉法第82条)(表-2)三、管辖1.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2010年试卷二第66题,多项选择题)答案:BCDA .骗取出口退税案B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C .隐瞒境外存款案D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高检规则》第8条)(表-3)种类(四种)具体罪名和特征①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2011汪海燕刑诉讲义

2011汪海燕刑诉讲义

2011年重点学科班刑事诉讼法讲义汪海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1、24)新增加解释:《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概说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诉讼职能: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诉讼主体: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级别管辖);特殊管辖。

回避——适用人员;理由;程序等总论诉讼制度辩护与代理——辩护人;辩护种类;代理。

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证明对象、责任、标准。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他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赔偿范围;成立条件;审判程序期间、送达1、立案程序: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立案监督。

2、侦查程序:基本原则;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认;通缉);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

2011年中法网法条串讲班杨艳霞刑法讲义

2011年中法网法条串讲班杨艳霞刑法讲义

总则(序2011年命题趋势预测、复习方法)一、顾后瞻前2010年,犯罪构成理论重新恢复到四要件理论。

2011年,刑法的考查重点还是经典知识点。

不过,今年教材的分则全部变成了张明楷教授的分则。

考生对此不要担心,这样的教材使分则更具有实用性,能够帮助大家复习。

考试难度并不会因此增加。

二、刑法的复习方法横向:法条、理论、真题并重,按章学习,多次重复。

纵向:掌握总分结构图。

先有成竹,再添枝叶。

PS:制定复习计划,管住自己最重要。

如何对待命题人的一些特殊观点:可以忽略,通常不会考到。

专题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专题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第一组刑法的任务、机能(第1—2条)1.任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机能:双重机能——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组刑法的基本原则(第3-5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

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

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

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根本出发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类推(刑法第67条第2款)。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题可能涉及到的知识点:1.罪刑法定之下,能否对刑法进行扩大解释?能否进行缩小解释?2.何为扩大解释、何为类推解释?即何种解释可以接受,何种不可以接受?3.罪刑法定原则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权?案例:(1)2008年考查的的裸聊案件;(2)为了谎报公司业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给国家多交了增值税案件——以立法的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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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四章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管辖基本要求:了解或者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划分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依据和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和特殊情况管辖的规定。

第一节管辖概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管辖是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较,更具有复杂性。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管辖仅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而刑事诉讼不但有公诉和自诉的划分,而且占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或者调查才能进行起诉和审判。

因此,刑事管辖不仅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还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问题,以及公检法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职权划分。

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的意义有:有利于公、检、法机关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使刑事诉讼得以顺利开展和运行,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应有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和互相推诿,防止因管辖不明而使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有利于单位和公民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控告和举报,避免或减少移送环节,便于公、检、法机关调查取证,也便于公民参加诉讼。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中,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即同时发生的。

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有先有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2011法教网法条串讲班姚贝刑法分论1-6讲义

2011法教网法条串讲班姚贝刑法分论1-6讲义

刑法各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五、侵犯财产罪分则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罪名:一、间谍罪(110条)1.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条)1.此处情报为缩小解释,指的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2.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条)的区别注:如果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间接使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知悉,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属于本罪。

如果不能查明是否为境外提供,或者只是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或者发布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条)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窃取。

普通罪名: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注意刑八的修订,不再限于对境内资助。

二、叛逃罪(109条)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2.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行为方式既包括从境内叛逃至境外,也包括在境外叛逃。

3.注意刑八的修订,不再要求危害国家安全。

4.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从重处罚。

5.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一、放火罪(114条、115条)(1)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2)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失火罪(115条)过失犯罪,只有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2011年中法网考前冲刺班谢安平刑诉讲义

2011年中法网考前冲刺班谢安平刑诉讲义

2011中法网学校面授培训讲义(刑事诉讼法学冲刺试题:谢安平)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原则说法不正确的是:A .甲认为,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分别承担B .乙认为,刑事审判程序应当由控诉机关通过起诉来启动,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不提起控诉,人民法院就不能展开审判C .丙认为,该原则的例外是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对象有错漏,则可以脱离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或者罪行另行审判D .丁认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必须与人民检察院起诉和自诉人自诉指控的对象保持一致2.甲(1989年5月20日出生)因于2006年3月22日抢劫便利店,被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开庭审理。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本案公开审理B.公开审理本案,则整个法庭审理过程包括合议庭评议和宣判都应当公开C.如果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甲的家属(除甲的法定代理人外)不得旁听法庭审理D.如果不公开审理本案,书记员应当在审判人员就坐以后宣布不公开审理并说明理由3.在甲故意杀人一案中,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据,甲的日记本(甲写到与被害人有仇想要杀死被害人),一把插在被害人身上的匕首,甲在犯罪现场遗留的脚印,被害人邻居乙向公安机关描述当晚听到隔壁有打斗声,关于这些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日记本是物证,是直接证据B.匕首是物证,是直接证据C.脚印为物证,为间接证据D.乙的叙述为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4.王某与刘某有仇,一日发生口角并互殴,结果刘某重伤,送到医院抢救,但因失血过多而死。

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收集到以下证据,其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是:()A .带有血迹的木棍B .目击证人周某的证言 C.王某的供述D .刘某死前对此事的陈述5.下列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A.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B.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11年中法网案例班秦强行政法讲义

2011年中法网案例班秦强行政法讲义

第一部分:行政法案例题型的命题特点与复习策略一、行政法的学科特点与应当策略(一)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1)调整范围广,难以统一(2)规范层次低,容易变动行政行为的逻辑顺序: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国家赔偿(二)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交融不分1、行政限权的理念转变:通过程序限制权力2、关注程序性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程序法》3、重视程序性规定:《处罚法》、《许可法》等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定(三)应对策略:,按照命题思路来思考1、按照行政行为的逻辑顺序的来思考!2、按照行政程序来思考!二、行政法案例题型的基本特点1、在考查重点上,加大了对理论的考查力度2003年司法考试卷四第8题(30分)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2006年司考卷四第五、(本题35分)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007年司考卷四第七题乙题(25分)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2009年卷四第六题(本题20分)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这些高分值的题目实际上明确无误的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在司法考试中,对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考查力度还会加大,因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必须有意识的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2、在考查内容上,传统的考试重点仍然是考查重点。

“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从整体来看,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复习的重点内容。

2008年中行政诉讼部分分值达32分,2009年中行政诉讼部分分值达28分,2010年17分左右。

行政诉讼考点中的重点是非常明确的,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证据规则、裁判类型、执行等知识点,几乎是每年都要考查的,需要我们熟练予以掌握。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章简单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章简单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章简单讲义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历史:分三个阶段:1、古代时期,从奴隶社会开始到中世纪前,代表诉讼方式有:(1)弹劾式诉讼制度即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仅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其优点在于原被告双方自行行使各自权利,可保障诉讼的公平性;明确区分控诉和审判职能,有效防止法官专权。

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国家不主动追究犯罪,个人力量相对有限,无法有效打击犯罪。

(2)神示证据制度: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

这是完全的唯心主义,与当时落后的生产力、世界观分不开。

2、中世纪时期:从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普遍确立。

代表诉讼方式有:(1)纠问式诉讼制定,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定。

其优点在于国家主动追究符合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缺点在于采用有罪推定的原则,刑讯逼供盛行,诉讼中往往采用书面审理,适应封建集权制度,是一种倒退。

(2)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证据形式,证明力的大小,法官只能按照事先规定好的规则来审理案件。

它相对与神示证据制度,有一定的进步,但它规定死板,严重束缚了法官的作用,是形而上学的表现。

3、近现代时期:从资本主义确立到现在。

其刑事诉讼法与原先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先进性。

它体现在:司法独立,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起诉和审判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克服起诉、审判二合一的弊端;实现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权利;采用辩论原则和辩护制定,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权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使法官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能够较好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主要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主流派系。

(1)大陆法系:其诉讼模式称为“职权主义诉讼”强调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

具体表现为:A:警察、检察官和其他由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011年众和法条串讲班向高甲刑诉讲义

2011年众和法条串讲班向高甲刑诉讲义

法条专题阶段串讲讲义刑事诉讼法向高甲 主讲众合学校c om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向高甲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从概念解读4个特征)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素材)【课后小测】请问下列哪些制度体现了程序公正的理念?1A .诉讼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退出案件的审判B .案件的审理必须正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C .案件应当公开审判,公开宣判D .合议庭应当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一)诉讼主体【课后小测】下列哪些是需要回避的诉讼参与人?2A .翻译人员B .证人C .鉴定人D .公诉人(二)刑事诉讼的职能c om【课后小测】下列哪些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1A .控方证人B .被害人C .自诉人D .公诉人控诉方辩护方第二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A .法院B .公安机关C .军队保卫部门D .国家安全机关 【课后小测】下列关于专门机关的说法错误的是?3A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只有人民检察院才享有提起公诉的权力B .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C .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逮捕D .任何公诉案件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然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c om【考点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考点二:出现以上六种情形,如何处理?】A .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B .审判中,被告人自杀身亡,但是现有证据认为被告人无罪C .经过审判,发现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D .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发现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应当构成侵占罪【课后小测】某机关在侦查一个暴力取证罪,侦查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A .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B .本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来做出不起诉决定C .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宣判D .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做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课后小测】下列关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说法错误的是:3A .检察院在侦查某渎职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畏罪自杀了,检察院应当不起诉B .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故意伤害案,发现只构成轻微伤,于是法院作出终审审理的裁定C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在诉讼中由于受伤太重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D .公安机关在侦查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该案其实属于遗弃罪,于是撤销案件告知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相关链接】一定要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62、263条区别。

刑事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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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7
2002年司考不定项选择题:犯罪嫌疑人王诚,因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 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 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 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 黑社会性质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 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 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 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 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 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 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
A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 C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D不必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三节 6
2005年司考多选题: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 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提 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 予支持 B高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 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C石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 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石某 D陈某刑讯逼供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 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
第三节 3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活动 1、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 案件的情况:六机关规定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 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 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 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 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2011年考前解密班民法段波授课提纲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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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预测资料联系电话:400-650-20892011 年民法授课提纲(网络远程专用)段波案例分析一:甲乙为两家化工企业,双方约定,甲出卖一批剧毒的化学原料给乙厂,由甲负责运输, 甲厂须在 7 月 1 日发货,乙厂须在 7 月 5 日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厂委托 A 运输公司进行 运输,A 公司没有运输此类化学品的资质,但甲厂由于疏忽,没有审查 A 公司的相关资质, 就与 A 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A 公司为了执行此运输合同,便向 B 公司借用专门用于运输此 类化学物质的车辆,B 公司虽知 A 公司没有能够驾驶该车辆的合格驾驶员,但是考虑到双方 的长期合作关系,还是把车借给了 A 公司。

A 公司委派其驾驶员张三执行运输任务,运输途 中,部分原料被不知情的李四偷走,伤及路人王五;另有部分原料意外发生爆炸,伤及路人 赵六;爆炸发生后,张三惊慌之中,处置失误,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另一路人田七。

此时已 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甲厂要求乙厂付款,乙厂得知运输情况后拒绝付款并表示要解除买 卖合同。

甲厂得知此消息后便向 A 公司发出指示,要求其将余下的原料送至另一买家丙工 厂,A 公司此时已经离乙厂不远,如果再去丙工厂,路途遥远,费用太高,要求增加运费。

问题:1.王五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2.赵六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田七的损害中,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4.部分原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5.乙厂拒绝付款并表示要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6.甲厂能否变更与 A 公司的运输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7.甲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何时移转?8.就李四偷走的化学原料,甲厂、乙厂、丙厂和 A 公司哪一方有权请求返还,理由何在?突破阶段资料联系电话:400-650-2089评析: 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五章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五章

第五章回避基本要求:了解或者理解:回避的种类、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第一节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律关于回避的概念、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申请与决定等具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完整的回避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中始终存在,当代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

诉讼理论中的自然公正法则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

回避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获得公正审判。

如果没有对回避制度的贯彻或者贯彻不彻底,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从诉讼的开始就可能走向歧途。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上述人员在审判、起诉、侦查等各个诉讼阶段如果存在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法定情形,均不得主持或者参与诉讼。

实行回避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防止有关人员因同案件具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从而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二、增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消除疑虑,进而防止或者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维护司法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威信。

第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有条件地进行选择,可以增加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对有关人员尤其是办案人员的监督,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

第四、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等存在法定关系的司法人员也是一种必要的保护,可以解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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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辩护与代理案例一法律帮助人和指定辩护制度王某(16岁)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王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

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

后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6天,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王某说自己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为他提供律师,因此他不想自己花钱请,要求人民检察院为他指定一名律师。

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

后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发现他还没有委托辩护人,于是指定该市的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董某为王某辩护。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董某对案情根本不熟,纯属应付,拒绝董某继续为他辩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同意王某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接受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问题】1.王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正确与否?2.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否有义务为王某指定辩护人?4.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王某指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是否正确,为什么?5.王某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在王某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是否合法?案例二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程序李明故意伤害吕亮一案依法于2008年7月2日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15日检察员吴某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明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吕亮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明委托了他在某市公安机关工作的叔叔李强担任他的辩护人。

吕亮就委托了他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哥哥吕涛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

后案件起诉到某市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专题二刑事证据案例三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2009年10月15日清晨,在距离A市10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住在附近的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

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0公里。

A市交通管理局通过登记簿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为该市某运输公司车辆。

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

公司调度王某证明司机刘某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

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早上5点55分回到公司。

侦查人员询问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题】1. 在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2. 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3. 本案中,哪些属于言词证据?4. 张某能否只提交书面证言而不出庭作证?5. 如果被告人刘某对于法医鉴定结论有意见而要求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案例四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2009年9月5日,某市河西区钱丰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晚上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妻子吴丽被绑在浴室里,已死亡。

侦查人员迅速赶往现场。

经现场勘验检查,认定死者是被人用胶带封住口鼻,窒息而死。

现场一片狼藉,抽屉、柜子等都有被翻动过的痕迹。

钱丰向侦查人员出具了被盗清单,包括:现金一万元、吴丽的手机、钻石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笔记本电脑一台。

侦查人员在阳台提取到脚印一枚,在通往客厅的门把手上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一个。

后来,乔某向公安机关反映,案发当日看到胡明从钱某家出来,手里还拿了一包东西。

侦查人员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胡明,在其住处找到被盗笔记本电脑和钻石项链。

并找到球鞋一双,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脚印吻合。

经指纹对比,证实案发现场提取指纹是胡明的指纹。

经审讯,胡明供述了入室盗窃的情况,但称自己只是将吴丽绑起来,并用一小块胶带把吴丽的嘴封住,并没有把吴丽的口鼻全封住。

并辩称,自己当时带着面具,根本不担心吴丽记住自己长相报案,所以根本没必要杀害吴丽,自己不是凶手,凶手一定另有其人。

公安机关后来又对现场仔细勘查,但都没有发现其他嫌疑人留下的痕迹。

于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对胡明入室抢劫、杀人一案审查起诉。

【问题】1. 本案中存在哪些证据种类?2.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胡明杀害了吴丽?专题三强制措施案例五强制措施的适用钱星是某制药厂工人,2009年7月5日晚与朋友在某饭馆吃饭时与临桌的王强发生争执,王顺手抄起餐台上一把菜刀向钱星刺去,钱星反手一推将王强扎伤。

110来人,将王强送往医院并将钱星带走。

后王强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于7月6日决定对钱星予以拘留。

后于7月3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对钱星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于8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服,向检察院提出复议,未被接受,8月17日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在此期间,钱星一直被关押,直到9月20日,上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才将钱星释放。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案例六对崔某强制措施及审理案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

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

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

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

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

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

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

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

但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专题四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七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2008年卷四第3题)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案例八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李某,30岁,A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辆中巴班车撞翻,致车内钱某、王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江某、赵某、周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

李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钱某、王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钱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王某各种费用5万元。

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李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钱某、王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

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

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钱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王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赔偿某机关的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李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钱某6万元、赔偿王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元。

李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中巴车中的江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市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法院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李某赔偿江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钱某、王某和江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李某的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钱某、王某和江某的要求。

【问题】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专题五刑事审前程序案例九侦查程序某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的举报,称该市工商局局长吴某曾挪用一笔国有巨款用于个人炒股。

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刻展开初查,通过查询吴某个人银行存款、询问相关知情人并未发现重要线索。

检察人员为突破此案,未申请搜查证而径行搜查了吴某的住宅,结果发现了巨额的股票凭证和其他贵重礼品、存折等物品。

基于此,检察机关决定以在其住处发现犯罪证据为由对吴某实施刑事拘留,由于时间紧急,检察人员来不及申请拘留证就前往吴某的住处将其拘留。

拘留后2天,两名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在讯问中吴某提出了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聘请的对象,侦查人员认为此种情况可以不予理睬。

在吴某被拘留过程中,吴某的妻子提出由其本人作为吴某的辩护人的要求,侦查人员再次以法律不允许为由加以拒绝。

为进一步搜集证据,检察人员还将吴某的妻子传唤到市招待所内进行了询问,后又以协助调查为由将其软禁在房间,对外名义为采取监视居住,后由于家属强烈反对和申诉,才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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