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馆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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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场所等级认证技术要求
(备案稿)
2008年10月24日发布
2008年10月25日实施北京华安联合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及代号 (1)
4 等级的划分和依据 (1)
5 准星级场所技术要求 (1)
6 三星级场所技术要求 (3)
7 四星级场所技术要求 (5)
8 五星级场所技术要求 (7)
9 服务质量要求 (9)
10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0)
前言
按照《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本技术规范为申请体育场所服务认证的跆拳道场所进行星级划分及评定的认证依据。
本技术规范是在全面、深入研究国内外跆拳道场所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是对我国国内跆拳道场所实行等级划分和规范化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华安联合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华安联合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跆拳道协会、宁宇博力(北京)跆拳道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姚国祯、董浩华、贾檀、张银余、李元、赵英魁、王燕京、高祺、刘建宇。
跆拳道场所等级认证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跆拳道场所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开业一年以上的跆拳道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9668-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HAUC 003 体育场所服务保证能力要求
3 术语、定义及代号
3.1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1
跆拳道场所 taekwondo dojang
能满足人们进行跆拳道运动健身休闲、训练、竞赛等活动需要的室内体育场所。
3.1.2
技术指导人员Instructor
指传授跆拳道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包括教练员与社会体育指导员。
3.2代号
等级用五角星表示,★★★表示三星级,★★★★表示四星级,★★★★★表示五星级,准星级无代号。
4 等级的划分和依据
4.1 跆拳道场所划分为四个等级,即准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跆拳道场所的等级越高。
4.2 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场所内的环境情况、技术指导人员的资质水平、设施设备的完备程度、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水平及服务质量保证能力情况等。
5 准星级场所技术要求
5.1基本条件
5.1.1 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1.2 场所内设施、设备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安全。
5.1.3 场所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且清晰、实用、美观。
5.1.4 场所内卫生应符合GB 9668的要求。
5.1.5 场所内的环境噪声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5.1.6 场所室内温度在16℃~27℃之间。
5.1.7 场所室内湿度在30%~50%之间。
5.1.8 场所内有通风排气设施,各区域通风良好、无异味。
5.1.9 地面及设施设备应干净整洁、无污渍。
5.1.10 符合本规范第9章及第10章10.1条的要求。
5.2接待休息区
5.2.1 有接待区,能提供学员接待、问询服务。
5.2.2 有跆拳道场所简介、服务项目宣传品、服务价目表、宾客须知。
5.2.3 有标准日期、时间显示装置。
5.2.4 至少有1个废物箱。
5.3技术指导人员
5.3.1 教学或训练中,每名技术指导人员最多只应同时教授20名学员。
5.3.2 技术指导人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a)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资格;
b)中国跆拳道协会认可的教练等级;
c)国家承认的大专院校跆拳道或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跆拳道运动教学培训工作不少于1年。
5.4训练区
5.4.1 应与接待休息区分离开,场地平整、无障碍物,面积不小于150㎡。
5.4.2 训练时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4 ㎡。
5.4.3 净高度不低于3 m。
5.4.4 水平照度不低于200 lx。
5.4.5 应为木质地板并备有跆拳道专用软垫或铺有跆拳道专用软垫。
5.5训练器材
5.5.1 训练器材应符合跆拳道竞赛规则的要求,有产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
5.5.2训练器材应保持清洁、完好。
5.5.3应配备公用训练护具,数量要求如下:
a)公用头盔不少于6个。
b)公用护身不少于6个。
c)公用护腿不少于6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