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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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1 信息来源:国粮发〔2010〕190号字体

大小:大中小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

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地方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

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

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

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扦样、检验

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

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大型仓房和圆仓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扦样点的布置应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分区及扦样布点要求见附件1。扦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扦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同一检验单位的各扦样点应扦取等量的样品(每个取样点的样品一般不大于0.5公斤,下同)并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小型仓房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

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条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

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

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

扦样。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一条食用植物油扦样。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

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扦样质量比为1:3:1。将各层检样混合,

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车槽)的检验样品。

第十二条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扦样。发现受潮、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

情况,应单独扦样和记录。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但应查验熏蒸记录。

第十三条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在承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编号,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样品编号应按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

品的唯一编号条。食用植物油样品编号条应粘贴在样品瓶外。

第十四条扦样人应核实承储企业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和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信息,表中

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

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储企业,

一份交承检机构。

第十五条扦取样品应集并到承检机构,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见

附件2-2,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

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

档报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安排专人专车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登统表》。

第十六条运送样品,应采取低温、密闭和避光等必要措施,防止雨淋,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装完好,确保样品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第十七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

第三章检验与判定

第十八条承检机构应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分析。

第十九条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及时检验。样品的领用、传递和处理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程,全部过程应有详实记录。

第二十条原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水分、杂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小麦的容重、硬度、不完善粒、降落数值;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大豆的完整粒率(进口大豆为破碎粒);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为: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要增加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评判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即:

原粮“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

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

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

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加以说明并对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第二十二条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分别按《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第二十三条卫生检验项目按照国家粮食、油料、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卫生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一般应在10~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纸质文档格式见附件2-3;电子文档格式应符合《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汇总格式要求。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可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查询、复制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的详细资料。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原则上调用原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不重新扦样。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承检机构扦样和检验不规范或存在失误的,应撤销该样品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扦样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中央储备粮质量状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对外分包。承检机构应对委托检验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和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购销粮食质量检查的扦样和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熏蒸流程求精细科学管理保安

发布时间:2011-10-24 字体大小:大中小安阳直属库经过多年的总结和实践,探索出了一条较为科学的磷化铝熏蒸经验,形成了一套

“流程细、操作精、控制严、预防早”的管理操作模式,实现了11年安全熏蒸无事故。

一、熏蒸选择看时机。坚持“一看一查一算一审批”,看上层粮温决定是否熏蒸;查储粮水分、虫种、虫态、虫害密度选择施药时机;依据仓房(垛)气密条件决定熏蒸方法,计算总用药量;填制“熏蒸报告单”报请领导审批。

二、用药准备做充分。做到仓房处理、物资备份、人员组织“三到位”:一是仓房处理到位。对仓(垛)门窗密闭、漏洞缝隙镶补或密闭帐幕粘合;二是物资准备到位。预报用药数量,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防护用具和施药用具准备;三是人员组织到位。根据施药人员和施药量编制“施药预案”,对业务技能熟练程度不同、体质不同的人员,合理分工,将每组甚至每人的施药量施药区域进行定位,保证施药时有序操作。

三、施药熏蒸严规范。施药过程中,认真做好时间选择、情况询问、人员分工、施药密度、施药监督、人数清点、警示标语、药桶回收等。选择晴天早上6:00前或下午17:00后为下药时间,确保施药环境气温在300C以内,严禁超350C 施药;根据作业人身体状况,及时调换后备人员;每个药包内磷化铝不超40丸,沿走道板或牵引绳间距为1.5--2.0米,均匀踩于粮面下10厘米,

增加钻透性,避免自燃;各组人员同时带上防毒面具,同时分药、装药,以减少药剂伤害;防化人员对现场施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行为。每次施药时间控制在10分钟左右,一天累计施药时间一般不超40分钟;施药结束封门前,及时清点人数、核对药品装具数量,查看药品装具内有无遗留,确保药品不流失;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药品装具集中存放,无残留无污染时压扁作废品处理。

四、堵塞漏洞重防范。施药后三天内防化员每天不低于两次用PH

报警仪对门、窗、风道口

3

查漏堵泄,以后定期不定期查漏堵泄测浓度,确保熏蒸效果;注意大风时下风向泄漏检查和大风后四周泄漏检查,及时查漏堵泄,减小因风力损毁密封设施造成的泄漏。

五、通风散气要及时。密闭时间达到规定天数后,经检测仓内浓度远远低于有效浓度,仓外又无储粮害虫感染源时,选择有风无阴雨的天气,开门、窗、风道通风散气;对下风向进行有害气体检测,如PH

报警仪有数值显示时,要立“正在

3

散毒气,请勿逗留”警示牌,告诫过往行人,避免人员受到伤害。

六、残渣处理求安全。通风散气超过三天后,无阴雨相对低温的天气条件下,将参加人员分组

定区域(原则上谁施的药,谁采残渣),将药渣采集到收集桶或收集袋内提出,防化员和仓(垛)责任人进行查验并及时清理遗留,避免药渣污染粮食;将药渣集中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活动区及瓜果蔬菜种植的地方,倒置深2米底部铺有塑料布的坑中进行掩埋,避免污染出现中毒事故。

七、预防管理做到位。一是制定了“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及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加强药剂管理、进行事故提前预防和明确事故处理程序;二是严格管理。严禁一人进行磷化铝的运输、分药、施药、浓度检测、查漏堵泄、通风散气、残渣处理等,严禁在高温高湿条件下进行磷化铝接触,坚持无“熏蒸预案”不施药;每年春末夏初对职工进行一次磷化铝毒力、毒性、杀虫机理和施药技能与防护方法的讲授,告知药物中毒的症状特征,使参与磷化铝接触人员熟悉药品药性,掌握施药和防护方法;参照滤毒罐使用时间,定期对虑毒罐毒气过滤性能、面具气密性能进行检测,检查防护用具性能是否良好,以便及时更换;磷化铝施药做到负责人现场指挥,防化人员监看现场;每次磷化铝接触后询问有无身体不适现象,做到早发现、早治疗;要求参与人员熏蒸后尽快脱去污染衣服、洗澡、更换衣物、清洗防护用具;食堂提供绿豆水和白糖水、瓜果、蔬菜供饮食,施药前后禁止饮酒,禁食高蛋白、高脂肪及其他

油腻食品;在熏蒸期间防化员、责任保管员和安全巡逻员加强对施药仓(垛)的检查,查看有无冒烟、燃爆,确保熏蒸安全;将药剂残渣和药品装具按规定处理,避免隐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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