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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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整体素质,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事检测活动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全省检测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人员是指经过省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后,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可对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签字的人员。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分为A类和B类。

第五条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按照检测方案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抽样、制样和养护样,并对检测过程进行记录、分析检测数据、逐级审核并出具检测报告,以确定其有关特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全部活动。

第六条持A类“考核合格证”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应专业的检测活动不受限制;持B类“考核合格证”的检测人员,只能从事检测现场操作工作,在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上签字,不得以报告签发人或审核人身份签署报告。

第七条检测人员报名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

(二)具有相同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A类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同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在检测行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检测活动3年以上经历;B类检测人员应具有从事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四)每个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检测单位,且只能持A 类或B类“考核合格证”的一种类型,原则上每人只能考取不超过2个检测项目的“考核合格证”。

第八条检测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由检测单位统一组织并向省总站提出申请,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附件1);

(二)陕西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人员考试汇总表(附件2)、报名表(附件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考试人员身份证;

(五)技术职称、学历证件,同时提供能证明本人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材料,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任职资格文件等;

(六)申请考试人员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七)A类人员须提供能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文字材料,如经本人签字的检测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等;B类人员须提供本人工作经历和参加检测技术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与申报材料电子版一致的近期二寸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照2张(附件8);

以上材料之(三)至(六)项均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第九条检测人员考试分为两大类十三个专业检测项目(见陕建发〔2006〕107号)。各专业检测项目考试大纲在省总站网站上公布,检测单位应根据考试大纲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申请报名时间为全年法定工作日,但考试期间的前后10个工作日内停止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每年各专业组织1次(包括1次)以上的考试,根据全省报名人数确定考试频次。

第十二条A类、B类的检测人员按专业科目分别命题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包括专业理论、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及检测业务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两个科目。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方式,2年内连续2次考试通过应试科目者为合格。

第十四条参加考试人员需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若出现违纪行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通过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月内,各检测单位应派专人持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到省总站统一办理考试合格人员的“考核合格证”,逾期不再保留本人的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变动检测单位时,需在省总站办理人员变动备案登记,核准换发“考核合格证”后,方可在新单位从事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检测人员在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正常流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人员提出变动申请,经原检测单位同意后,与本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二)与新检测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由新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总站审核合格后予以变更;

(三)检测人员变更后,原检测单位仍应满足资质所需人员数量的要求,否则将责令停止检测工作,并提请省住建厅撤销其检测资质;

(四)新成立的检测单位在尚未取得资质期间,其检测人员不得流动。3年内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其检测人员的“考核合格证”自行作废;

(五)企业资质到期后不再申请资质延期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内办理检测人员变更手续,逾期不予保留资格。

第十八条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遗失,所在检测单位在媒体刊登作废声明后,省总站将予补发新证(附表6)。

第十九条“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的前3个月由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延期复审申请,并将“考核合格证”延期复审材料报所在市(区)、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逐级审核通过后,报省总站。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提出“考核合格证”延期复审时,其相应检测项目资质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延期复审时,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人员的检测活动行为及能力按照相关检测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同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复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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