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XXXX小区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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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

嘉润花园小区

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

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

2009年月日

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

目录

1本信托的有关定义 (3)

2委托人及业主委员会 (4)

3受托人 (5)

4受益人 (8)

5物业管理权信托 (8)

6本信托的目标 (8)

7本信托的财产现状及财产权范围 (9)

8信托财产的管理 (9)

9物业管理权以及信托财产的经营限制 (10)

10共用物业的使用、收益与分配 (10)

11本信托依据和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10)

12物业维护基金的筹集与支付 (11)

13本信托的服务酬金 (12)

14本信托所涉及的财产经营性收入的利益分配 (12)

15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13)

16受托人的辞任和撤换 (13)

17会计和审计 (14)

18争议的解决 (15)

19本契约的修改 (15)

20本契约的生效与本信托的成立 (15)

21本契约的终止 (16)

附件一,(物业维护基金的年度预算) (17)

附件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销售许可证》) (18)

附件三,(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共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台账) (19)

附件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考文件) (20)

附件五,(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物业维护基金分摊表)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和秩序与环境卫生,并使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保值、增值和延长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寿命,经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决议确认本信托契约、设立物业管理权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

由业主大会选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按照本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财产和财产利益以及行使本契约约定授予范围内的共同管理权。

1本信托的有关定义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本信托契约有关定义如下:

1.1.1委托人:是指本建筑区划的全体单个业主。

1.1.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体单个业主设立了北京市

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行使本小区业主的共同决定

权。

1.1.1.2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选举产

生的常设机构,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委托合

同确认受托人执行本信托。

1.1.2受托人:是指经过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选任的执行本信托事务的物

业服务企业及其继任人。

1.1.3受益人: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内的全体单个业主为共同受益

人。

1.1.4物业管理权:是指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本

区域内除业主专有房屋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建筑物、共用设

备设施的管理及相关权益的共同管理权。包括:

1.1.4.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绿地,以及建筑物共有部位、共有配套设施进行维修、

养护,保证相关共用共有部位安全以及共有配套设施安全、

正常使用运行的权利;

1.1.4.2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和《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

的规定请求单个业主履行归集物业维护基金义务的权利;

1.1.4.3业主享有的专项维修资金法定孳息以及共有部位、共有配套

设施的经营或者使用收益的权利;

1.1.4.4要求业主合理使用建筑物专有部位,遵守法律、法规、《北京

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的权利;

1.1.4.5要求业主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或者业主整体利益的权利。

1.1.5物业维护基金(俗称“物业服务费”或“物业管理费”):是指按照

本契约约定由业主大会决定设立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占物业的

份额(即按照单个业主拥有建筑面积占全部单个业主拥有的建筑面

积总和的比例)分摊归集的用于支付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事项的资

金。

2委托人及业主委员会

2.1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2.1.1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大会决议设立或终止本信托;

2.1.2为实现本信托目的和功能设立并归集小区物业维护基金;

2.1.3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完成:

2.1.

3.1监督业主大会选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即本契约受托人)妥善

保管本信托涉及的财产;

2.1.

3.2建立并保存业主投票权清册。清理本信托涉及的财产,并对

其进行登记、核算和确认;

2.1.

3.3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确定物业维护基金的筹集和共有收益分配

方案;

2.1.

3.4确认受托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约定的行为后依其请

求签发给付酬金的手续;

2.1.

3.5审查和公开本信托涉及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2.1.

3.6对受托人派驻本小区的项目经理的选聘和撤换有最终的决定

权。

2.1.4法律法规、《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及本契约中约

定的委托人及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2委托人的义务:

2.2.1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

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及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策相关事项;

2.2.2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分摊归集(缴纳)物

业维护基金;

2.2.3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2.2.4业主委员会还应:

2.2.4.1保守本信托涉及的商业、管理秘密;

2.2.4.2无权干涉受托人的未违反本契约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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