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赔偿金和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的适用!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储继波20100138一、违约责任的形式及概念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主要包含六种形式,分别是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价格制裁。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权利方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责任形式。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可以分为五种: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责任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飞责任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补救的措施实现合同目的的责任方式。
价格制裁:价格制裁是指对于合同标的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时,延期履行一方对因延期价格变动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二、不同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由于价格制裁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一般不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因此不做比较。
(一)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1、损失赔偿与违约金。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
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事先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
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以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在适用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民事责任形式也可以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
只有对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最终明确民事责任范围并将民事责任实现落到实处。
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考虑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后,可能需要法院最终确定并实现的问题,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时,法院应当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根据本条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正在继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其中一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
停止侵害适用的对象涵盖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扩张停止侵害的外延,将其适用于对未发生之侵权行为的预防,以此理解,停止侵害可适用的场合主要包含∶(1)正在进行的侵害;(2)已经发生过侵害,有继续侵害之虞;(3)未曾发生侵害,但有可能发生侵害。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法行使或者不能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关系不易厘清,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禁止性禁令和命令性禁令,对这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停止侵害相当于禁止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不作为,即通过不作为来停止其侵害;而排除妨碍则相当于命令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作为,即通过作为来停止其侵害。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
《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
(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
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
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
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
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式违约责任是需要违约的⼈进⾏承担的责任,⼀般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就是⽀付违约⾦,但是往往⽀付违约⾦不能够挽回损失,那么还有没有其他⽅法进⾏违约责任的承担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式⼀、继续履⾏1.继续履⾏的概念。
继续履⾏也称强制实际履⾏,是指违约⽅根据对⽅当事⼈的请求继续履⾏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1)继续履⾏是⼀种独⽴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般意义上的合同履⾏。
具体表现在:继续履⾏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义务,这⼀点与⼀般履⾏并⽆不同。
(3)继续履⾏以对⽅当事⼈(守约⽅)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判决。
2.继续履⾏的适⽤。
继续履⾏的适⽤,因债务性质的不同⽽不同:⾦钱债务:⽆条件适⽤继续履⾏。
⾦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不存在履⾏不能。
因此,应⽆条件适⽤继续履⾏的责任形式。
⾮⾦钱债务:有条件适⽤继续履⾏。
对⾮⾦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履⾏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强制履⾏或者强制履⾏费⽤过⾼;(3)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3.继续履⾏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约⾏为;(2)须有守约⽅请求违约⽅继续履⾏合同债务的⾏为。
守约⽅的请求⼀般应当明⽰地通知违约⽅,但通过主张抵销等⾏为,⼀般也应视为请求违约⽅继续履⾏。
(3)须违约⽅能够继续履⾏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论是法律上不能履⾏还是事实上不能履⾏,都不可以再发⽣继续履⾏责任的承担。
4.继续履⾏的表现形态:限期履⾏。
在拒绝履⾏、迟延履⾏、不完全履⾏的场合,守约⽅可以提出⼀个新的履⾏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在该期限内履⾏合同义务。
5.不适⽤继续履⾏的情况(1)不能履⾏。
实用的司法考试知识点
实用司法考试知识点1、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是间接成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
2、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赵六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3、李某于某晚携带匕首前往张某家,准备杀死张某。
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李某比拟害怕,就返回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甲在撬保险柜时,突然同伙打告知保险柜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完成犯罪,但其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完成犯罪,所以成立犯罪未遂〕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6、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2、对于被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3、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分,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4、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是不能没有主犯只有从犯。
15、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但不能是胁从犯。
16、施行某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一般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有三种情况例外:〔1〕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3〕走私、贩毒、制造、运输毒品罪17、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恳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没有例外。
18、刑事诉讼中变更、追加起诉可以在审理期间,是延期审理的一种。
19、行政诉讼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须经当事人同意。
20、行政诉讼中,起诉状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恳求不予允许,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合同赔偿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合同赔偿责任概述1. 合同赔偿责任的定义合同赔偿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和定金责任。
2. 合同赔偿责任的特征(1)合同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合同赔偿责任以合同债务不履行为前提;(3)合同赔偿责任以损害事实为基础;(4)合同赔偿责任以过错为要件;(5)合同赔偿责任以法律为依据。
三、合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1. 违约金责任(1)违约金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根据违约行为和损失情况,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有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按照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三)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减少。
”2. 损害赔偿责任(1)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二)因违约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三)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
”(2)损害赔偿的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当事人未约定赔偿数额的,按照损失的实际数额确定;(二)当事人约定赔偿数额的,按照约定的数额确定;(三)当事人就赔偿数额有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未约定赔偿数额的,按照损失的实际数额确定;(二)当事人约定赔偿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三)当事人约定赔偿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减少。
违约责任--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违约责任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齐白石画弄坏了)(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1.可预见利益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浅析“三金”的适用问题
2 0 1 4年 1 0月
O c t . 2 0 1 4
浅析“ 三金’ ’ 的适用问题
宋 晓
( 漯河职业技 术学院, 河南 漯河 4 6 2 0 0 2 )
【 摘 要】 合 同纠纷 中, 定金 、 违约金 和赔偿金( 以下简称“ 三金制度” ) 的纠纷较为常见 , 为最大限度的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 本文拟参照担保法、 合 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 浅谈“ 三金制度” 的适用问题 。
加相应的条件或限制 , 因实践中定金条款的不同应用 , 所 以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类 : 1 、 立约定金。 所谓设立定金是为担保合同订立。 交付 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 由拒绝订立合同时 , 丧失定金 ; 收取 定金的一方无正 当理 由拒绝订立合同时, 双倍返还定金。
2 、 成约定金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作为合 同 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自交付定金时起认定合同成立 , 虽然 交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 ,但主合同已履行主要部分 或者全部履行完 , 不会影响到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合 同
进入履行阶段后 ,成约定金予 以返还或作为合 同给付 的
一
约定。从理论上损害赔偿金可分为以下几类 :
1 、 惩罚性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之分
一
所谓补偿 眭损害赔偿金是指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是 方当事人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履行合 同义
务, 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 的损失 , 包括预期利 益, 但不能超过违反合 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谓惩罚性损
【 作者简介】 宋晓( 1 9 7 4 - ) , 女, 河南漯河人 ,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 讲师, 研究方向: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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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8 卷 第5 期
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其中,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过程,而继续履行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下的继续履行。
一、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履行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 继续履行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有效存在,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订立了合同,并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即违约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3)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守约方在违约发生后,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继续履行合同是可能的,即继续履行合同不会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损失。
4. 继续履行的程序(1)违约发生后,守约方应向违约方发出继续履行通知,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违约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3)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确认违约方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摘要: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继续履行都是违反合同的主要责任形式。
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它具有很强的担保性质,而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该如何准确的把握,这在实际交往中是应该熟练掌握的。
违约金是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的责任形式,而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
当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中并存时,应根据这”三金”的性质的不同而区别确定三者适用关系。
当然有时还要考虑这”三金”在适用时与实际履行的关系。
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需要,也是部分合同必须采取的救济措施。
正确处理不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关系,对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际履行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合同在经济交往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合同实务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我国《合同法》对这三者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三者的适用关系却没有提及。
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不仅在合同实务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为非违约方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
本文拟从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出发,简要论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实务中的适用关系。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一)定金的概念、性质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我国法律中的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5条)、成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和解约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7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1)须为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合同中即使约定有定金条款,那也不成立;(3)定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依法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依法承担什么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不履行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的法律知识。
不履行合同需要依法承担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是什么?是指合同当事人、第三人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违约行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能履行(由于种种原因,单方或双方责任引起);二是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部分履行适当,部分不适当造成部分不能履行,此情况可称为履行不当行为。
这种情况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部分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什么?合同的实质和核心,就是责任制、奖惩制。
没有严格的责任,赏罚不分明,合同制就会流于形式。
前几年,我国形成的"三角债"什么原因?就是不按《合同法》办事,不履行合同,擅自违约,不依法办事的结果。
所以,健全经济责任制,严肃合同纪律,对于推行和健全合同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都有重要作用。
(1)坚持违约责任原则,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巩固协作关系,防止"签约一张纸,毁约一句话"的情况发生。
(2)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直接责任者个人)的责任,可以增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合同承办人的责任心,提高签约质量,严格信守合同,预防和减少合同名纠纷。
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组织和人员的作用,注意克服法制观念薄弱的情况和签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3)规定第三人过错责任,有助于排除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非法干预,维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法利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滞纳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债务人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
合同滞纳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旨在督促债务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合同滞纳金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合同滞纳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债务人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
合同滞纳金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旨在督促债务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具有违约性质。
合同滞纳金是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产生的,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体现。
(2)具有惩罚性。
合同滞纳金是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惩罚,旨在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3)具有补偿性。
合同滞纳金是对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补偿。
(4)具有法定性。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债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
三、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租赁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制定
租赁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制定在租赁关系中,违约责任条款是租赁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租赁双方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一个合理、清晰、有效的违约责任条款,不仅能够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那么,如何制定租赁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呢?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考虑因素和建议。
一、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首先,需要明确界定各种可能的违约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损坏租赁物、违反租赁物的使用规定,以及出租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未履行维修义务、擅自收回租赁物等。
对于每一种违约行为,都应该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描述,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
例如,对于租金支付违约,可以明确规定承租方应在每月的某日前支付租金,如果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如 7 天),则视为违约。
对于损坏租赁物的违约行为,可以详细列举哪些情况属于损坏,如划破墙壁、损坏家具电器等,并规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二、确定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通常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
在制定违约责任条款时,需要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选择合适的责任形式。
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它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的数额应该合理,既不能过高导致显失公平,也不能过低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的数额、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来确定。
损害赔偿金则是用于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约定损害赔偿金时,需要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范围,例如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继续履行合同适用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严重,且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的情况。
解除合同则是在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采取的措施。
三、设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如前所述,违约金的数额要合理。
如果违约金过高,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如果过低,则可能无法有效约束违约方。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零七条
法条原⽂ 第⼀百零七条 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合同当事⼈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旦⽣效以后,将在当事⼈之间产⽣法律拘束⼒,当事⼈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的、严格的履⾏合同义务,任何⼀⽅当事⼈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第⼀,违约责任的产⽣是以合同当事⼈不履⾏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合同义务⼜称为合同债务,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发⽣的前提,合同能够债务是因,违约责任是果,⽆债务即⽆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的核果。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所产⽣的责任。
如果当事⼈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第⼆,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之间发⽣,合同关系以外的⼈,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这⼀特点从根本上讲是平等、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也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第四,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
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样都具有⼀定的强制性,此种强制性也体现了⼀定程度的制裁性。
在债务⼈不履⾏合同时,强迫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就体现了对违约⾏为的制裁。
因此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和制裁性使得这种责任能够有效的促使债务⼈履⾏债务,保证债权实现。
第五,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
违约责任尽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是仍有⼀定的任意性,当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先根据《合同法》第⼀百⼀⼗四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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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违约金,赔偿金和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的适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于这一条对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致。
我们认为,从罗马法到德、法民法典,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三者的关系都是清晰的。
合同法生效之前,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为确保计划的实现而过分强调合同的履行,滥用了“违约金”这一名称,随意赋予其强制性,造成了混乱。
合同法结束了这一局面。
我们的意见是:1.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用对于违约金,合同法摒弃了违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原则的惩罚性,使它回到了应有的赔偿性,并坚持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违约金分别情况来对待:(1)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说在合同法生效前,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仍不能补偿受害方的损失的话,那么在合同法生效后,它的赔偿性就很明确了。
尤其是在确定了违约金数额调整制度后,一方面,借助该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因而已经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另一方面,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制度,确定了它的补偿性,而否定它的惩罚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管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其目的都不过是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性质属于赔偿金的预定。
基于此,也决定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通说认为它是惩罚性违约金,理由是它不论这一迟延履行是否造成损失,都得承担违约金责任。
我们认为它同样只具有赔偿属性,理由是:合同法另款规定,只不过是为了区别它和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同实际履行在能否并用上的不同而已。
因为约定不履行违约金的,因其赔偿性而替代了合同的实际履行;而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却不能替代实际履行,并不是强调或表明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同其他情况下的违约金有着惩罚性与赔偿性的区别。
我们认为,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性质上也是就迟延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预定,同样受第114条第2款关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约束,在违约金低于延迟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在违约金过高于因迟延履行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在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调整为零,不予赔偿。
对最后这种情况,1971年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审理的哈蒂诉拜伊案是个很好的说明。
该案中原告作为农场主请被告打水井,约定1967年4月1日完工,每迟一天支付50美元的损失赔偿,被告超过了21天才完工。
诉讼中,被告证人出庭作证表示,这口井六月才需启用灌溉。
法院据此判决该赔偿金条款不得强制执行。
况且,在就不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场合,违约也许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害,但还得支付违约金,只不过如果过高可以适当调整,换句话说,如果略高的话,就不用调整了,这也并不意味着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违约金制度本身就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免除今后若违约时计算上的麻烦,尤其是为了避免连诉讼都难以确定损失的情况。
因此,违约金略高于实际损失,立法并不鼓励通过诉讼清算、削减。
因此,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性质上就是损害赔偿,同样不能同赔偿金并用。
2.关于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并用问题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审判中应该以客观说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然后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
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
此时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不可并用。
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
(3)我们也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尽管在实践中很少。
说它在实践中很少,是因为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违约金。
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但这只是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若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若违约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违约方增加对违约金的承担数额。
但有三种情形例外:①守约方在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②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③合同中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金,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我们认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约自由。
如果认为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合同法允许赌博,也可以说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
如果预定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违约金为罚金。
”“如果合同的预定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3.关于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赔偿金可否并用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违约定金本身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罚,通常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
”而“从性质上看,定金罚则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造成损失,都有可能导致定金责任。
因此,一般而言,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应当并用。
但是,如果同时运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以后,其总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可酌情减少损失赔偿金的数额。
”①我们认为,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当属无疑。
而违约金就是预定的赔偿金,鉴于当事人仅能从违约责任中获得补偿,不能获得赢利,不能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赔偿金已足以补偿对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因此,既然违约金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赔偿金更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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