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发〔2011〕1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四条创业实训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创业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实训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石家庄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石家庄市创业实训综合评估表》。
创业实训基地按要求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评估意见。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第五条创业补助。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4)、《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5),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除按国家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补助3000元外,其余部分由当地“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7)、《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8),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第六条创业帮扶机构补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鲁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2020〕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营造创业教育氛围,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XX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为确保创业基金规范、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金是鼓励和扶持XX大学学生自主创业、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仅作为学生创业所需资金的辅助手段,不作为学生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创业基金按照“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资金来源与用途第四条创业基金来源1.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拨款;2. 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资金;3. 第三方投资公司支助参股。
第五条创业基金5%用于创业园日常管理与运行、创业园入园项目专家评审、创业基金项目专家评审、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园项目培训与辅导等费用,其余全部用于资助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委会作为创业基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批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事项处理。
第七条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由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学院和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创业基金申请,组织协调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立项情况。
扶持对象与扶持方式第八条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开放。
第九条创业基金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团队成员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业成绩合格,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2.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3.申请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4.申请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持续创新的意识;5.申请团队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全民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全民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全民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发[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市财政设立“市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全民创业。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用于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发展民营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创建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会同市创建办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扶持社会各类初始创业人员。
其中重点扶持对象是:1(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初始创业的; 2(毕业2年内初始创业的本市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3(初始创业的城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4(辞职并在本市初始创业的机关公职人员。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1(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私营企业;2(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的;3(初始创办的现代服务业;4(初始创办的注册资金200万(含2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5(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6(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和超亿元的企业;7(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8(成功帮扶发展初始配套企业的规模骨干企业;(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吉财社〔2017〕456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 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21日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同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五)会同省人社厅向省政府上报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六)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注重对专项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V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 29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扶持大学生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z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
资金支出范围A-A- ----弟一早第四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两类。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除用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补贴、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补贴、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就业创业证照工本费、就业创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外)、发放人员津贴|卜贴支出、”三公”经费支出等。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长办发[2015]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长沙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分台账核算,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五条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
区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应不低于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10%。
第六条市级扶持资金整合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创业引导资金。
第七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二)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三)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四)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五)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六)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工程。
(七)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活动。
(八)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借款人条件,简化反担保手续,超出部、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贴息部分,从市、区县(市)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校内自主创业,加强对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创业教育活动、资助大学生创业实践.第三条资金初期来源省、市拨款。
社会捐资、企业资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资金使用的审批机构为学院招生就业处。
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批;(二)负责起草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告;(三)决定其它有关资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学院财务处。
职责如下:(一)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二)负责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六条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物质形态创新创业1、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2、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老师科学研究,并独立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3、学生在校期间将社会上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二)非物质形态的创新创业1、各类艺术方面的创新;2、民族文化的传承及创新;3、学生出版的各类专著。
(三)生存类经营项目创新创业贫困生在校期间,从事实体生存类经营项目取得合法手续且具有较好的创意,或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较突出的管理理念创新等。
第四章资助申请、立项与审批第七条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创业项目,由学生以个人(大二、大三学生专业学习成绩较好,遵守纪律)名义经所在系初审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学院招生就业处受理创业项目后,按申请项目数大于审批项目数三倍的原则向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项目名单。
第九条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后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初步名单.第十条学院招生就业处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初步名单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每笔资助一般不超过学生自筹投资的50%,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第五章基金使用、监督与回报第十二条使用基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学院招生就业处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学院招生就业处备案,学院招生就业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就业处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第十四条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湖南省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2009年度,其中1000万元划拨共青团湖南省委下属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开展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大学生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大学生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三)大学生中各类典型性群体的群体需求。
(四)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一)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培训项目和相关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三)用于为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四)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领域的各类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第四条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湖南省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湖南省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湘的湘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创业就业活动提供扶持。
申请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川财社〔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晋发改财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10〕15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是指每年从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筹集的专项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
其宗旨是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扶持资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赢利为目的。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每年年初由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下同)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条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按照晋政函[2009]130号《关于将支持企业转型转产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规定管理。
郑州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教学【2013】737号)精神,加强对专项引导资金及其它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合理使用和投资增效,推动我校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及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现根据《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扶持项目资金的筹措、分配、监管和评估。
项目办设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上级部门下拨资金,学校专项拨款或配套资金,校友捐赠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主要用于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培训、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项目资金扶持对象扶持项目为我校已获得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经学校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扶持项目,具有创业融资需求、且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要符合以下条件:(一) 创业项目及经营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政策;(二)扶持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省、我市重点产业结构发展和调整方向,能代表郑州大学大学生创业水平,对全省三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三)扶持项目的持续创新能力较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四)扶持项目着重培育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等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的创业项目;(五)具有详细、可行、富有创意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进度表;(六)扶持项目要有专业指导教师参与并能承担创业辅导和孵化培育职责;(七)创业者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30%的自筹资金;(八)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纪记录。
(九)扶持项目要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重点群体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银发〔2017〕66号)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以上财政部门按照政策给予贴息等支持,以减轻相关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1-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统筹中央财政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共同组成。
第四条贴息补助资金遵循定向使用、标准明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地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综合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保障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拨付第五条贴息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地根据规定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模、贴息需求等因素,结合省级财政贴息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情况进行统筹分配。
创业扶持资金实施方案
创业扶持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创业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职业发展方式。
然而,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创业者的难题。
为了支持创业者,促进创业活动的持续发展,制定创业扶持资金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资金来源。
1.政府资金支持,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业项目,包括创业补贴、创业贷款、创业担保等形式。
2.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各界资本参与创业扶持资金,可以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业领域等方式。
三、资金使用范围。
1.创业启动资金,用于购买设备、租赁场地、支付办公费用等创业初期所需资金。
2.人才培训资金,用于培训创业者的技能和知识,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竞争力。
3.市场推广资金,用于产品推广、宣传和营销等,帮助创业项目更快更好地进入市场。
4.研发创新资金,用于支持创新科技项目,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四、资金发放方式。
1.直接发放,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及时性。
2.贷款支持,设立创业贷款项目,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计划的人群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支持。
3.股权投资,对部分有潜力的创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参与项目的成长和收益。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1.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果。
2.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公正性。
六、资金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1.建立创业扶持资金的长效机制,定期对资金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实施方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七、总结。
创业扶持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创业活动的蓬勃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同时,也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创业者共同努力,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创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和督导,充分发挥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为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培育计划的经费;2.支持创业企业的研发和创新项目的经费;3.提供创业企业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4.支持创业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宣传费用;5.提供创业企业的贷款担保;6.支持创业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经费;7.其他经审核合理的创业扶持项目。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创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申请书;2.创业企业的注册证明和营业执照;3.创业企业的经营计划书;4.预估资金的使用方案;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评估和分配资金。
审批流程包括:1.资格初审: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2.项目评估: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确定资金分配额度;3.资金分配:根据评估结果,向申请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方应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要求包括:1.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挪用资金;2.提供资金支出的相关凭证和发票,并建立相关档案;3.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4.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资金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具体方式包括:1.定期检查资金使用记录和发票凭证的真实性;2.随机抽查创业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3.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4.将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创业企业,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1.虚报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3.拒绝接受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4.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0篇)
专项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专项资⾦管理办法 专项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就某⼀⽅⾯的⼯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件。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专项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欢迎⼤家分享。
专项资⾦管理办法1 第⼀章总则 第⼀条为提⾼中央财政资⾦使⽤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中安排的专项⽤于⽀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
第三条专项资⾦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以下管理职责: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持重点和范围、资⾦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作⽅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对资⾦的使⽤及绩效情况进⾏监督检查。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作⽅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的使⽤及绩效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分配和使⽤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章资⾦⽀持范围和⽀持⽅式 第五条专项资⾦主要⽤于⽀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 (⼀)电⼦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养⽼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服务业。
(三)农村⽣产、⽣活⽤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提出相关措施,以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并获得资助的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
一、资金申请与审批1. 资金申请流程如下:企业填写《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递交至大连市民营企业发展局(以下简称“发展局”);发展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资金。
2. 资金申请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3. 发展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发展局将在审核通过后的一个月内,将资金直接划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通知企业。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租金补贴:对入驻创业园区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培训费用:对企业员工进行创业相关培训的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贷款的企业给予部分利息补贴;税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税费减免;研发支持: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科研经费的支持;其他创业扶持项目。
2. 资金管理要求: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规;资金使用必须用于扶持创业和企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追溯;资金使用必须报备相关报表,并接受发展局的监督和检查。
3. 资金使用监督:发展局将成立资金使用监督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展局可以随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和证明材料;发展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三、资金追回与处罚1. 资金追回:如发现企业有虚报申请、骗取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发展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资金追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2. 处罚措施:对虚报申请、骗取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资金支持、扣减资金、暂停参与资助项目等。
创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创业专项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用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四)效益最大化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一)创业项目启动资金;(二)创业培训、咨询、服务费用;(三)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四)创业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等费用;(五)其他与创业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资金申请与审批:(一)用资单位应根据创业项目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批准;(三)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应报送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七条资金拨付与使用:(一)资金拨付实行分期拨付制度,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拨付;(二)用资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确保资金安全;(三)用资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用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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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xx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
凡20xx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
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
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创业实验基地补贴。
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
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
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
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
推介的创业项目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
标准如下:〔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元;〔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