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 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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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冀财教〔2020〕8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提高财政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我省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第四章资金分配方法第五章资金批复下达第六章资金支出管理第七章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我省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科学发展,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安排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补助我省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冀财教〔2017〕103 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7月13日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安排支持省本级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前沿技术研究,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河北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资金管理与科研体制改革相结合,发挥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河北扩建幼儿园计划3、河北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4、河北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学前教育部分5、教育部在京召开《学前教育法》立法工作座谈会6、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7、学前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冀财教〔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3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8月27日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市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为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前言学前教育是教育的基础阶段之一,是儿童个体成长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国家建设人才、增强国民素质的必经之路。

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支持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其中,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建设和使用是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就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办法进行介绍和解析。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概述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专门为学前教育提供的经费,用于开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建设和改革。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等。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可以用于学前教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装修等方面。

主要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善。

(2)学前教育设备采购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大量的教育设备来进行教学活动。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也可以用于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设备的采购。

2.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聘用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可以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工进行培训和聘用,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能力。

3.学前教育管理方面学前教育管理方面是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方面。

学前教育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建设、教育督导、评估等方面。

专项扶持资金也可以用于这些方面。

4.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方面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目的是研究和探索学前教育的创新模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技术,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在使用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之前,要考虑到以下的办法:1.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有效使用,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该机构应该有组织、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等特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冀财教[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3年10月24日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学前教育助学金,省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安排和中央补助等情况,确定学前教育助学金经费数额,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二)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三)所有公办儿(含公办性质)幼园;(四)低收费、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受。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巩固幼儿资助制度。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

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

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批准和拨付工作;(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四)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五)定期向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三)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四)具备实施项目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包括:(一)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支持建议;(五)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使用,不得用于非项目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扩权县教育局、财政局:现将《河北省地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电)告我们。

附件:1、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3、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二○○五年八月三日附件1: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补助市、县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教育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合理安排教育专项资金的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央和省下达各市、县(市、区)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安排的财政配套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教育专项资金中单独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教育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小学危房改造和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资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专项补助资金、职业技术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补助资金、高中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资助中小学贫困生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补助市、县发展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教育专项资金一般采用因素分析法进行分配,即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分别选择不同的因素,按数学模式进行分配。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8〕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市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为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县),重点支持财力困难县,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市县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各市县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首先按照中西部地区90%、东部地区10%(东部地区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发展学前教育的专项资金,旨在提升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普及程度。

这些资金通常由政府提供,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师资、教育资源等方面。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建设学前教育机构:包括新建或改扩建学前教育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的设施,改善教室、操场等环境条件。

2. 培训学前教育教师: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提高学前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能力。

3. 购买教育资源:购买教学用具、教育软件、书籍等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材料和活动。

4. 提供补贴和奖励:给予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家庭一定的补贴和奖励,激励他们积极参与学前教育的发展。

5. 实施普惠政策: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增加学前教育的普及率,提供更多的公共资源,减轻家庭的负担。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并经过审批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同时,监督机构也会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专项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或拨款单位规定的用途和范围。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预算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合理的预算安排。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明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预期绩效等内容。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报销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项目或重点支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进度及时支付,不得滞留、截留或挪用。

第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进行核对和清算。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支出是否合理合法、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绩效目标是否实现等。

第十六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策导向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明确目标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预期效果,能够解决特定的问题或推动特定的事业发展。

3、统筹规划原则: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设立和资金分散。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包括设立的依据、目标、用途、规模、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任务,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项目建设:用于支持特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项目。

2、业务活动:保障特定的公共服务、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等业务活动的开展。

3、补贴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补贴或补助,如困难群体救助、企业创新奖励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2、楼堂馆所建设等明令禁止的支出。

3、偿还债务等非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

四、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专项资金。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安排、预期效果等内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4.14
•【字号】冀财教〔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由省教育厅制定,并实施政府采购,确定培训承担单位。

二、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培训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规范资金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要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三、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时公开绩效信
息,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做好预算管理,切实提高经费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4日附件: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教师队伍建设(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教师队伍建设(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教师队伍建设(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冀财教〔2018〕162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教师队伍建设(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资金的通知冀财教〔2018〕162号有关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幼儿园教师培训补助经费万元(见附件),用于幼儿教师培训。

请列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类科目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项经费是按照2017年教育事业统计纲要的学前教育教师人数和幼儿园人数等因素测算分配的,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计划,合理组织实施。

要按照“谁实施、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要健全各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将培训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类核算,要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二、幼儿教师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债务、补充公用经费不足、平衡预算、发放人员工资性等支出。

要履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严禁使用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开支,严禁用于招待费开支,严禁套取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级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附件:下地市资金分配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12月27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帮扶工作的通知-冀教基函〔2020〕7 号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帮扶工作的通知-冀教基函〔2020〕7 号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帮扶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帮扶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我省民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疫情带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现就做好疫情期间相关政策支持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房租减免政策。

各地要参照《河北省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为减轻民办幼儿园房屋租金负担,鼓励有关单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民办幼儿园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其他业主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二、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根据《河北省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帮助为教职工参保且疫情期间不裁员、少裁员的民办幼儿园,落实返还、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等有关政策,保持教职工队伍稳定。

三、落实税收减免措施。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税务部门,根据《河北省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民办幼儿园,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办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河北省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

用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严禁将教育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办法》还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三类,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

具体占比为基础因素占60%,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数、原深度贫困县数、教职工数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或申报材料获得。

投入因素占20%,主要包括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支出及增长率、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管理创新因素占20%,主要根据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情况、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落实或综合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情况、学前教育改革事项推进情况、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综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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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作者:
来源:《动漫界·幼教365(管理)》2022年第03期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據了解,《办法》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等。

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经过各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地按规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予以补助。

省财政根据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按照省定生均标准30%的比例对各县给予奖补,省级公用经费奖补资金不得抵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三类,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具体占比为基础因素占60%、投入因素占20%、管理创新因素占20%。

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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