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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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联合出台《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要求,围绕河北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了各级财政和工信部门在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职责,以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作用。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重点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及优化发展环境四方面给予支持,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集聚发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与运营、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融资等。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省本级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支持方式分为以奖代补、后补助等。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建立项目台账、设立单独账册或账页,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

办法明确,河北省工信厅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在编制预算时,全面设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建立预算执行“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河北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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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创业扶持政策2020最新版

河北创业扶持政策2020最新版

河北创业扶持政策2020最新版石家庄设立每年三千万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与直接就业相比,创业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就业,还可创造就业岗位,具有倍增效应。

为扫除意识障碍,石市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了重点扶持市里专门设立了每年3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驻石高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2年内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提到20万此外,日前石市还在位于建华北大街的光华创业孵化基地打造了220平方米的光华大学生众创空间,这是石市首家市级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

这一众创空间以互联网+为主,重点服务于大学生,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理想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项目对接、资源共享空间。

同时,今年11月底石市创业孵化基地将有200余户创业实体孵化期满、走向社会。

届时将有200余间孵化间等待入驻者。

这些孵化间欢迎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入驻。

创业担保贷款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毕业5年内创业可获一次性补贴石市将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石市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

石市还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河北省建立19个创业孵化示范园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近年来,我省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

自2009年底开始,组织评选了全省首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共有9所高校入选,给予每所示范学校1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学校开展创业教育,扶持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

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发〔2011〕1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四条创业实训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创业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实训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石家庄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石家庄市创业实训综合评估表》。

创业实训基地按要求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评估意见。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

第五条创业补助。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4)、《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5),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石政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日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全市人民充分就业,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活创业主体,调动创业热情(一)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享受我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

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留学人员回国在我市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当地政府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篇一:2022最新石家庄创业政策小额担保贴息贷款2022年10月21日出台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的相关政策:如:第二条第九款:加大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力度。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对于合伙经营(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自主创业补助或补贴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条第十款规定:提高一次性创业补助标准。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创办小微型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第二条第十二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

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养殖场,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对于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这些补助或补贴该如何申领呢?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生活补贴等如何申领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如申领条件、申领程序、受理时间、受理机构等,由于内容较多,不再一一赘述,有需要者,可登陆省会创业指导中心网站或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具体条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
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7]13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函〔2017〕131号)
行唐县、平山县、赞皇县、灵寿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包括扶贫专项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下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农〔201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全面落实中央、省和市扶贫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平山、赞皇、灵寿、行唐四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为主战场,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设计、明晰部门管理职能、规范资金管理使用,达到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以脱贫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精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石家庄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石财企[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企〔2011〕1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当期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管理办法 政策支持

管理办法 政策支持

管理办法政策支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石家庄市关于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意见》(石政发【2013】18号)、《石家庄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财企【2011】15号)、《石家庄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石政规【2018】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园区企业做强做大,由园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园区经济发展局、园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安排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针对园区主导产业领域企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二)集中资金,扶持重点。

围绕园区建设目标和产业发展方向,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重点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重点产业协同创新和区域聚集发展,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及个体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规上企业统计员每年每人补助1000 元的奖励。

第六条园区内规上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设备投资在60%以上),一般按照实际完成投资的 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 300 万,多个项目支持额度总和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七条园区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 20%,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对经审核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项目,按核定支出费用 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5 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石财法[2012]4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2.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财法[201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局清理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对2011年底前制定(包括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83件,实际保留、修订、废止文件计83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的34件财政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需要修订后继续执行的文件1件,修正后的新文件正式印发之前原文件继续执行。

三、废止48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2012年12月31日附件:一、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件)预算类(6件)1、关于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和利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08]25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38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15号)4、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10]13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财[2011]235号)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与管理综合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11]14号)教科文类(3件)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繁荣舞台艺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83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95号)9、关于印发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教【2009】16号)社会保障类(9件)10、关于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08〕77号)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38号)12、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11〕40号)13、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的通知(石财社〔2011〕67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130号)15、关于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用于支持就业专项支出的通知(石财社〔2011〕15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资金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55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08〕34号)18、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17号)行政政法类(4件)19、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3号)20、关于。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石财法[2012]4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财法[201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局清理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对2011年底前制定(包括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83件,实际保留、修订、废止文件计83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的34件财政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需要修订后继续执行的文件1件,修正后的新文件正式印发之前原文件继续执行。

三、废止48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2012年12月31日附件:一、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件)预算类(6件)1、关于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和利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08]25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38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15号)4、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10]13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财[2011]235号)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与管理综合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11]14号)教科文类(3件)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繁荣舞台艺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83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95号)9、关于印发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教【2009】16号)社会保障类(9件)10、关于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08〕77号)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38号)12、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11〕40号)13、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的通知(石财社〔2011〕67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130号)15、关于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用于支持就业专项支出的通知(石财社〔2011〕15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资金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55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08〕34号)18、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17号)行政政法类(4件)19、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行[2008]19号)21、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53号)2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石财行[2010]10号)农业类(2件)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村级财富积累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8] 119号)24、关于《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7] 68号)经建类(3件)25、关于完善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石财建[2009]65号)26、关于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建[2009]10号)27、关于明确市级污染源治理资金管理程序的通知(石财建[2009]157号)综合类(5件)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收字【2011】12号)29、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暂行管理暂行办法(收费局)(石财综[2011]12号)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25号)3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123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石财[2011]70号)涉外类(1件)3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外[2008]27号)政府采购类(1件)3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采[2008]4号)二、需要修订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90号)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8件)1、石家庄市市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5号)2、石家庄市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7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预[2004]26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06]20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6]8号)6、关于提高居(家)委会纯居民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06〕5号)7、关于印发《市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社〔2002〕1号)8、关于向百岁寿星发放高龄营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2〕25号)9、关于调整市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01〕7号)10、关于调整居(家)委会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0〕54号)11、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石财社字〔1999〕28号)12、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的通知(市财社字〔1999〕23号)13、关于加强社会保障机构建设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20号)14、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49号)15、关于按比例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第67号)16、关于印发《市直民政部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73号)17、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试行办法(石财社字〔1997〕3号)18、关于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97〕第7号)19、关于下发《石家庄市医疗卫生单位设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7〕44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菜篮子”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11] 48号)2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乳品企业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14号)22、关于石家庄市万树进村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34号)23、关于印发《受灾玉米青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16号)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11.10雪灾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88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型农田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52号)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财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60号)27、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意见(石财〔2006〕48号)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00]42号)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3号)30、关于改革省内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6号)31、关于调整误餐补贴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04]47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2005]961号)33、石家庄市财政监督办法(试行)(市财监[2003]6号)34、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市财收字[2003]1号)35、关于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员制度的通知(市财收[2004]3号)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2005]292号)37、关于调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石财收[2006]8号)38、关于认真落实育龄妇女小组长待遇的通知(市财教[2004]7号)39、石家庄市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农[2003]117号)4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86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10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石财[2005]7号)43、石家庄市市级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4、石家庄市市级大型会议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5、石家庄市市级综合治理经费和大案要案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6、石家庄市市级宣传文化转向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20号)47、石家庄市市级教育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19号)48、石家庄市市级排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建[2003]6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石高校,中省直驻石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创业环境,加大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0日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大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实行“零成本”注册。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三)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

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对初创企业,除一人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规定外,允许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有限公司实施“零首付”,即设立时实收资本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允许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其余两年内全部到位。

石家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石家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石家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河北石家庄出台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设立每年三千万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2年内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提到20万近日,“石家庄驻石高校创新创意创业成果展巡展”走进了河北经贸大学,创业项目路演、创业大讲堂等环节都吸引着高校学子。

这也是石市“全民创业进校园”活动的一个环节。

近年来,石市把创业作为解决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扶持一个个象牙塔里的高校学子奔向更广阔的天地。

与直接就业相比,创业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就业,还可创造就业岗位,具有倍增效应。

为扫除意识障碍,石市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了重点扶持——市里专门设立了每年3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驻石高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在积极实施一系列“黄金政策”的同时,石市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电子商务已是大势所趋,成长在网络时代的大学生们试图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挖到第一桶金。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今年年初,石市出台了《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小额贴息贷款。

网络创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提出享受相关政策的,需重新认定。

同时鼓励网络创业人员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创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日前,石市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

同时,石市还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石市还将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

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预算法》、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法定或规定程序设立,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按照支出级次划分,专项资金包括用于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

按照功能分类划分,专项资金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商业服务业、金融、国土海洋气象、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对等、统筹兼顾、科学规范、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理念贯穿于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周期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监督、责任追究等,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跨年度预算管理。

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纳入财政和部门中长期财政规划,实施全周期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牵头组织和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宏观管理政策;(二)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按照“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原则,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四)组织、指导、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及调整等工作,以绩效为导向审核预算,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预算执行绩效监控;(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石家庄市出台创业补贴办法

石家庄市出台创业补贴办法

石家庄市出台《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创业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创业项目征集推介管理办法》、《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等多项鼓励和扶持创业的政策,以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

据了解,石家庄市每年将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等。

为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该市明确规定,创业孵化基地如果被孵化创业实体投诉并经查实3次以上的,认定满一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评估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将被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为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该市规定,经认定的市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对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并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创业实体,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为搞好创业实训基地建设,该市规定,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并能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按照《创业项目征集推介管理办法》,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面向社会开发和征集创业项目。

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评估论证通过,并入选市创业项目库的,对创业项目提供方按每个项目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被创业者使用的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的),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给予每个项目2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石发改办[2009]613号

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石发改办[2009]613号

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石发改办[2009]613号2009年09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石家庄市高新技术等产业发展,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向我市聚集,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石家庄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通过支持创投机构及创业企业,实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支持创业投资发展。

创投机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机构。

创业企业,系指在石家庄市辖区内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1、引导基金的设立资金3亿元,从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融的80亿元资本金中解决;2、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退出收益等;3、其它资金。

第四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出资人委派成员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委托石家庄市工程咨询研究院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指定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投机构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我委于2009年出台的《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石发改办[2009]613号)对我市创投基金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政策已经到期,由于创投基金子基金均在退出期或开展清算程序时间段,政策继续延续。

待所有子基金清算完成后,《办法》自行废止。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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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发〔2011〕1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四条创业实训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创业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实训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石家庄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石家庄市创业实训综合评估表》。

创业实训基地按要求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评估意见。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第五条创业补助。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4)、《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5),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除按国家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补助3000元外,其余部分由当地“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7)、《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8),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第六条创业帮扶机构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以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在完成省级任务指标外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

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创业帮扶指标任务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申请市级创业帮扶指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每年初,下达当年创业帮扶目标任务。

每年末,定点服务机构按实际帮扶成功的目标任务,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石家庄市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附件9);《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表》;《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汇总表》;《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成功创业人员接受创业服务后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成功创业人员及所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企业(实体)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经初审合格,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账户。

第七条创业孵化园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园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按规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石家庄市定点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年度考核评估意见报告、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核表》(附件10)、《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审核表》(附件11)、《石家庄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实体申请推荐表》、《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12).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孵化基地账户。

第八条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

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评估论证通过,并入选市创业项目库的,对创业项目提供方按每个项目200元的标准给予开发征集补贴。

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或者专利证书、发明证书、专利执有人或发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表》、创业项目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3),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

对参与项目审核、指导的专家给予每人每次200元的补贴。

省会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需提供创业指导专家花名册、《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审核表》、《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4),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指导专家.第九条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被创业者使用的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的),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优秀创业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近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奖励申报审核表》(附表15),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第十条创业企业奖励。

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50-1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00元;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

申请创业奖励的企业每年年底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提供的本年度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企业本年度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年度会计报表.填写《石家庄市创业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6),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入新办企业账户。

第十一条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对于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经创业指导的新创办企业是指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创业指导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类企业。

申请企业每年年初向纳税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企业提供的上年度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企业自我评估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创业指导证明材料(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创业孵化等两项以上服务);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填写《石家庄市新创办企业财政分享税收奖励申请表》(附件17),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拨入新创办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可按最优惠政策享受。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其它第十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对违规使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发放至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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