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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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韩绪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诸多规定,但这些不全面的保护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立法、司法界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5-01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引言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它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否认审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普遍存在的问题1. 司法独立性受到质疑目前,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行政和经济势力影响。

这种情况下,部分裁判者可能面临外来压力,无法真正做到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

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非充分公开导致信息不透明尽管有相关法规规定了开庭和报告案件结果等环节需要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弱项。

例如,部分关键证据被认定为商业机密或国家秘密而未能充分向当事人及公众呈现;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时没有给予妥善保护等。

3. 法官能力和素质存在差异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判断和裁决对案发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有重大影响。

然而,由于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不完善,导致了法官能力和素质上的差异。

这种情况下,一些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法官可能出现在审判工作中。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1. 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机制为确保司法独立性,需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外来干预。

可以通过提高法官认识、加强内部纪律监督、完善相关申诉渠道等方式实现。

同时应该优先考虑依托专门机构调查比较复杂或涉及敏感话题的案件。

2. 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要保证每个人在得到公正审理时都享有信息平等权利,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管理。

增加庭审直播、发布裁定结果以及统计数据等举措可以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并配套完善相应政策与实施细则。

3. 提升法官的能力和素质为确保司法工作高效准确,需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官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

可以采取开放性竞聘与选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以及提供多元化培训方式等一系列措施。

此外,还需建立相应奖励机制来激发法官积极参与个人能力提升。

四、结论要实现公正审判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解决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至关重要。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涉事人为甲、乙两方。

甲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乙的通信记录,但未经乙的知情和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了乙的短信记录。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分析1.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和排他性等基本特征。

个人通信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其保护不受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的限制。

2.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他人违法侵犯个人通信自由和个人信息,导致他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该法条,甲未经乙的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乙的短信记录,已构成对乙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3. 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导致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案情,乙因甲的侵权行为导致精神上受到伤害,因此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社会恰当性和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法院应综合考虑乙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甲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三、结论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乙的短信记录,侵犯了乙的个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法院应综合考虑乙的精神损害程度和甲的过错程度,公正地确定赔偿数额。

注:本分析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并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仅供参考,具体裁判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来深入分析侵犯隐私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网络监控与员工隐私权在一家大型企业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防止信息泄露,管理层决定在公司的电脑系统中安装监控软件,对员工的网络活动进行实时监控。

这包括员工访问的网站、发送和接收的电子邮件以及使用的应用程序等。

然而,这一举措引发了员工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在工作场所对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监控是被允许的,但必须有合理的限度。

如果监控超出了与工作相关的范围,涉及到员工的个人生活和隐私领域,就可能构成侵权。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虽然有防止信息泄露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合理诉求,但应该事先向员工明确告知监控的范围和目的,并获得员工的同意。

同时,监控所获取的信息应该严格用于工作目的,不得随意泄露或用于其他不当用途。

案例二:社交媒体泄露隐私_____在使用某社交媒体平台时,发现自己的个人照片和一些私人信息被未经授权地发布在一个公开的群组中。

这些信息包括他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和工作单位等。

这不仅给他带来了骚扰和困扰,还让他感到自己的安全受到了威胁。

在这个案例中,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私人信息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侵犯隐私权。

社交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当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

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的隐私保护机制,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管,及时处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同时,用户自身也应该增强隐私保护意识,谨慎设置个人信息的可见范围,不随意向陌生人透露敏感信息。

案例三:医疗隐私泄露_____在一家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他的病历信息被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泄露给了第三方。

这些病历信息包含了他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

这一事件导致_____在生活中面临着歧视和误解,给他的心理和社交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背景介绍在司法系统中,法官是执行国家的司法权力,负责审理和裁判案件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能面临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官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公正与独立的问题1. 法官个人因素对公正判决的影响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作为第三方中立者,在进行案件评估和做出判断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

然而,由于人类天性以及思维方式等因素,有时候法官认知偏见或态度倾向可能对其判决产生影响。

2. 外部干扰对独立裁判权的侵蚀法律应确保法官享有独立裁判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政治或经济利益集团可能试图干预庭审过程,使得法官受到外界压力或威胁。

这种外部干扰可能会削弱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信息获取和应用的问题1. 对案件材料的不充分理解法官在庭审前会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然而,他们可能因为时间有限或工作负荷过重等原因,对案件材料了解不够全面。

这可能导致其在庭审中对事实和证据理解偏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

2. 判断依据的局限性在进行判断和裁决时,法官通常基于搜集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或证据不足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判断依据可能受限制,并可能影响到正当判决的做出。

四、专业能力与经验缺乏问题1. 法律知识欠缺法官是专门受过法学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他们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司法逻辑思维能力。

然而,在一些司法系统中,由于选拔机制或教育体系的不健全等原因,存在个别法官缺乏必要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无法满足庭审的需要。

2. 缺乏实践经验年轻法官通常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由于庭审情况千差万别,专业经验的积累对于改善法官庭审质量至关重要。

五、解决问题的建议1. 法官培训和教育计划司法部门应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计划,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思维能力。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隐私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刑事诉讼领域,涉及犯罪案件的调查、审判和执行,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如身份信息、通讯记录、财产状况等。

如果这些隐私信息暴露出去,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和尊严,甚至引发社会舆论的不当关注和谴责。

因此,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隐私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院也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

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执法机关在调查犯罪案件时,常常将其调查对象的全部通讯记录进行检索,甚至可能查看其隐私信息,这种行为容易引起被调查人的不当压力和干扰,同时也有可能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以隐私权保护为主线,对刑事诉讼中的隐私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和保护原则。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致解读,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合法性、保护原则和界限。

2. 刑事诉讼中隐私信息的获取和利用。

针对刑事诉讼中律师和执法机关获取、利用当事人隐私信息的问题,探讨其合理性和限制条件,并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

3. 刑事诉讼中隐私保护的应对策略。

针对涉及隐私信息的犯罪案件,制定相应的隐私保护策略,减少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和干扰,同时保证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研究案例,深入探究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三、预期结果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结果有:1. 提出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全面观念和保护原则,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界限。

2. 针对刑事诉讼中的隐私信息获取和利用问题,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限制条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隐私权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人们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个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侵犯隐私权案例,探讨现行侵权法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适用性和不足之处。

一、案例一:网络偷拍事件2018年,某高校女生小明在更衣室内被一名男生偷拍并将照片发布到网络上。

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小明在此案中主张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并要求法院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由于该事件发生在更衣室内,存在一定的隐私暴露风险,小明在此场所难以期待完全的隐私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小明一定经济损失,并对其行为进行了谴责。

这一案例中,法院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限制。

虽然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特定场所,如更衣室等,人们的期待隐私保护的程度可能会有所降低。

因此,现行侵权法在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上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以适应不同场景下的隐私保护需求。

二、案例二:社交媒体信息泄露2019年,某知名社交媒体平台被曝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大量用户的个人资料被非法获取并用于商业目的,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一些用户因此对该社交媒体平台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传统的侵权法往往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规范。

然而,由于该法尚未正式实施,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案例三:监控摄像头侵犯隐私权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越来越多。

然而,一些监控摄像头的使用被指控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某商场的监控摄像头被用于偷窥顾客的隐私,引发了一系列的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需要更加具体和明确。

监控摄像头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能随意侵犯个人的隐私。

剖析隐私权保护缺失应对措施

剖析隐私权保护缺失应对措施

促进经济发展
隐私权保护能够促进信息 产业和互联网经济的健康 发展,为创新和技术进步 提供保障。
隐私权保护缺失的现状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 ,涉及金融、医疗、教育等多个领域 。
企业和个人的不重视
一些企业和个人对隐私权保护缺乏足 够的重视,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 露。
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益。
司法救济
提供司法途径,允许受 害人寻求法律援助,追 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普法宣传
开展隐私保护教育宣传 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 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意识提升
教育引导
在学校和社会层面加强隐私权 教育,培养个人对隐私保护的
重视。
媒体宣传
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隐私权 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认知 度。
行业自律
剖析隐私权保护缺失应对措 施
汇报人: 2024-01-10
目录
• 引言 • 隐私权保护缺失的原因 • 应对措施 • 案例分析 • 结论
01
引言
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01
02
03
个人自由与尊严
隐私权是个人自由和尊严 的基本保障,保护隐私能 够维护个人的自主性和独 立性。
维护社会秩序
隐私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 会秩序,减少因个人信息 泄露和滥用导致的犯罪和 不良行为。
企业自律不足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 视用户隐私权保护,违规收集、 使用用户数据,甚至将用户数据 用于不正当目的。
03应Biblioteka 措施技术手段0102
03
04
加密技术
通过数据加密,确保个人数据 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以下:第一,《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也属于保护范围。

第二,最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已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一民事权利,而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理应然享有隐私权保护。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类进行的保护,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予以确认[7],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当然也被保护。

第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实行不公开出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

都是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揭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除特殊情况)。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规定不完善在我国,有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散见在《宪法》、《民法总则》、三大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中,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8],彼此之间内容上不能相互衔接,因此缺乏可操作性[9]。

再者,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其生理和心理都尚不成熟,隐私权较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且未成年人本身对于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缺乏完备的法律保护意识,无法及时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我国立法上还需就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性进行法律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是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是对其依法享有权益的保护。

但是目前而言,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完整且软弱的。

该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和部分侵权行为的列举,缺少其他典型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则性地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二款则是对通信秘密和自由进行了特别规定。

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推荐5篇]

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推荐5篇]

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推荐5篇]第一篇: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和性质网络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它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在隐私权方面出现的一种新形式,属于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

网络隐私权与其他公民的隐私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对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活动轨迹进行自由支配,非经本人允许,其他人员不得用非法手段进行搜集、利用以及用作其他非法用途。

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包括收集、散布他人隐私、入侵私人电脑、入侵私人邮箱等行为。

这其中严重的个人隐私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民法的制裁范畴,需要刑法予以规制。

二、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现状由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在近年才呈现出爆发的趋势,受到法律制定滞后性以及隐私权侵害带来后果的预估不足,目前国内刑法中对于网络隐私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文尚不多见。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前,我国刑法中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以及违法行为惩戒的条款很少,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仅在刑法第286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网络隐私权稍有涉及,但对行为人通过“偷窥、拦截”的方式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形不能适用。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9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后,对刑法第253条及第285条进行了修改。

这其中,253条对于公民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个人信息起到了保障作用。

第285条间接保护了公民计算机中的隐私信息。

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本次做到了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间接保护。

三、对于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完善的建议目前来说,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一种从属状态,缺乏针对性,在地位上,又低于国家利益与群体利益,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基于网络安全方面而提出。

在法理上,隐私权由于隶属于隐私权的细化类别,应该在宪法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中进行体现。

但是当前我国刑法却将该条目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就与网络隐私权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相违背,也不符合国家刑法犯罪理论的搭建,造成了目前网络隐私权在刑法适应上的不合理。

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难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难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难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交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互联网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隐私保护难题。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隐私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难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隐私保护难题1. 数据泄露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无论是个人隐私还是商业机密,都可能因为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原因而暴露在公众面前。

这不仅对个人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了威胁。

2.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互联网公司通过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进行精准广告投放和用户画像分析。

然而,这种数据收集行为往往没有得到用户的明确同意,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用户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3. 社交网络隐私问题社交网络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方便地与朋友、家人和陌生人进行交流。

然而,社交网络也成为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重要渠道。

用户在社交网络上发布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他人滥用,甚至导致身份盗窃和财产损失。

二、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政府应该加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加大对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地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2. 提高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用户应该提高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了解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更新个人账号的安全设置,避免被他人盗用。

3.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互联网公司应该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同时,加强数据加密和身份验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

4. 建立隐私保护机构政府和互联网公司可以共同建立隐私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数据隐私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数据的泄露与滥用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数据隐私保护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数据隐私的概念数据隐私是指个人的隐私权和数据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财产、通信内容、生物特征等方面的信息。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产生、传输和存储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数据隐私的泄露问题也随之凸显。

在我国,数据隐私权受到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通信的自由和不受侵犯。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对数据隐私的保护。

二、数据收集与使用的合法性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企业和政府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已成为现实。

然而,个人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首先,数据收集必须得到数据主体的同意。

个人数据的收集应当依法取得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明确告知收集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其次,数据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在收集目的范围内。

禁止超出同意范围的未经授权使用。

例如,某电商公司收集用户购物记录的目的是为了推荐商品,但不得将这些数据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最后,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具备合法、正当和必要性。

合法性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正当性要求符合伦理和道德规范,必要性要求数据收集与使用是达到特定目的的合理手段。

三、数据安全保护的责任数据安全保护是指对个人数据进行保密、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的措施。

数据处理主体应承担数据安全保护的责任。

首先,数据处理主体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

包括对数据进行分类、密级管理,合理设置数据访问权限,加强数据的加密和防护措施,定期进行数据安全检测等。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对策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与对策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传播也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

然而,这也带来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应对这些挑战。

一、挑战1. 数据泄露: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无论是因为黑客攻击、数据安全漏洞,还是因为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个人的隐私都面临着泄露的风险。

2. 第三方数据收集:许多互联网公司和应用程序都会收集用户的个人数据,从而了解用户的喜好、购买行为等。

然而,这也引发了个人隐私被滥用的担忧。

3. 虚假信息:网络上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包括谣言、假新闻等,这些信息可能对个人的声誉和隐私造成不良影响。

4. 社交媒体带来的风险:社交媒体的普及给了人们更多的分享和交流机会,但也使得个人隐私更容易被公众获取。

同时,社交媒体也可能成为个人隐私泄露的渠道。

二、对策1. 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由于数据安全措施不足导致的。

网站和应用程序开发者应该加强对用户数据的保护,加密数据,并采取其他合理的安全措施来防止信息泄露。

2. 加强法律保护: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法规,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使用。

同时,也需要对个人信息泄露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惩罚,以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

3. 提高个人安全意识: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便泄露个人信息,避免点击可疑链接和下载未经验证的应用程序。

同时,定期更改密码,采用强密码,并定期清理个人信息。

4. 加强隐私政策保护:互联网公司和应用程序应该明确并遵守隐私政策,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并尊重用户的选择权。

同时,用户也应该认真阅读隐私政策,并选择可靠的应用程序和网站。

5. 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公众的网络安全教育和隐私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只有通过公众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可靠的网络环境。

法律侵犯隐私的案例(3篇)

法律侵犯隐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得到了法律的高度重视。

然而,在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的法律侵犯隐私的案例,分析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讨如何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法律侵犯隐私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小王(化名)与被告小张(化名)系同村邻居。

某日,小张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小王的个人隐私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导致小王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小王遂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1)起诉状递交小王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被告小张停止侵害其隐私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了小王的起诉,并通知被告小张应诉。

(3)庭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小王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小张侵犯了其隐私权。

被告小张承认非法获取并传播了小王的个人隐私信息,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对原告的关心,并无恶意。

(4)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非法获取并传播原告小王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张停止侵害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案件评析(1)隐私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

(2)隐私权的法律边界隐私权的法律边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 个人信息的获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

② 个人信息的传播: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传播他人个人信息。

③ 个人信息的利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隐私权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隐私权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隐私权证人保护是在刑事案件中保障证人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然而,保护证人的同时,也必须尊重证人的隐私权。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隐私权的平衡,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挑战。

一、证人保护措施的重要性证人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可能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然而,作为提供证词的人,他们往往会面临各种威胁和恐吓,这严重威胁到他们的安全。

因此,为了确保证人能够安全地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词,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证人保护措施的种类证人保护措施的种类多种多样,具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证人保护措施:1. 匿名证人:对于特殊或重大案件,法庭可以允许证人使用化名,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其身份的安全。

2. 证人保护计划: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证人保护计划,提供身份保密、安全住所和物质帮助等措施,确保证人的安全和福利。

3. 废除作证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以减轻证人的负担,例如废除作证时要求露出面部等规定,以减少证人的不安全感。

4. 证人隐匿:一些危险证人可能需要被隐匿起来,例如在法庭审判期间住在安全居所,避免受到外界的威胁和骚扰。

三、隐私权的保护尽管证人保护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也必须平衡对证人的保护与被告人的权益以及公众知情权等之间的冲突。

在实践中,保护证人安全的同时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也成为一个挑战。

1. 身份保密与透明度:保护证人的身份是确保其安全的关键措施之一,但这也可能影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益。

因此,在适用证人保护措施时,应确保他们的身份不会被滥用,同时能够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权益。

2. 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可能需要对部分证据进行保密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权衡被告人的权益和公众的知情权。

3. 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证人的个人信息可能包含敏感信息,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个人信息的安全。

办案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办案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办案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概述在司法领域,办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办案安全工作的问题和不足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司法公正。

然而,当前办案安全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亟需加以解决和改进。

二、问题与不足1. 信息保密能力不足办案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是关系到案件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核心问题之一。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着办案信息泄露的现象。

一方面,存在内部人员的泄密行为,可能是因为对于信息保密的重视不够,或者使用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规范不足。

另一方面,外部黑客攻击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也给办案信息的保密带来了新的威胁。

2. 办案许可与访问管理不严格办案涉及到大量涉密资料和信息,在许可与访问管理方面需要严格把关,以确保只有具有必要权限的人员能够访问和使用相关信息。

但目前许可与访问管理的执行存在问题。

一些人员权限过大,不符合实际需要;一些人员权限受到限制,导致工作效率下降。

这种不规范的管理方式极易引发信息泄露和安全事件。

3. 物理安全保障不够完善办案现场的物理安全保障是办案安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现实中,仍有办案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一方面,办案现场的安保措施不够完善,未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入侵和破坏行为。

另一方面,办案现场可能存在一些隐患,如缺少视频监控系统、进出人员的核实不严格等。

4. 缺乏专业化的技术支持办案安全工作需要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然而,目前在办案安全技术支持方面还存在问题。

一方面,现有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不够先进,无法满足办案的实际需要。

另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配备不足,缺乏对办案安全需要的系统性、专业化的技术支撑。

三、改进措施1. 加强安全意识和培训针对办案人员,加强对办案安全工作的安全意识和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应该加强对信息保密意识的培养,包括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密码安全的重视和信息泄露风险的认识。

其次,要对办案人员进行必要的网络安全培训,包括防范外部黑客攻击和利用社交工程手段进行信息窃取的知识普及。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与隐私权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与隐私权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与隐私权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逐渐增加。

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的作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证人可能涉及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利益,以及个人安全的问题,证人保护和保障其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与隐私权,并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他们提供的证词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帮助法庭查清案件的真相。

因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证人免受任何形式的威胁或报复,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作证。

首先,审判机关应加强对证人隐私的保护措施。

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应保护证人的个人信息,防止其被不相关的人员或机构获取和利用。

法庭应在开庭前或证人作证时对其身份进行保密处理,并限制对相关证人信息的披露。

此外,应对证人提供必要的身份变更手续,以确保其真实身份不被泄漏。

其次,法律应规定证人迁址和身份保护等保护措施。

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可能面临极高的风险,因此有必要提供证人迁址和身份保护的法律依据。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证人身份保密、证人住所隐匿、提供证人身份证明等,确保证人不会受到报复或威胁。

此外,应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为证人提供全面的保护服务。

这个机构可以负责对证人的威胁评估、保护计划制定以及安全措施的执行。

同时,该机构还可以配备专业人员,为证人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等支持服务,确保证人能够在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充分的关心和保护。

二、证人保护与隐私权的平衡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保护与涉及的隐私权之间需要进行平衡。

一方面,证人的隐私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防止其个人隐私被不当侵犯;另一方面,法庭和公众有权知晓证人的证言和相关信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透明。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进行平衡。

首先,法庭应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确定公开和保密的范围。

对于涉及证人保护的信息,如证人个人信息、身份证明等,应严格限制其在庭审中的公开范围。

欧洲法律经典案例(3篇)

欧洲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德雷福斯案是19世纪末法国发生的一起著名政治案件,涉及法国国防部的秘密文件泄露事件。

案件主角阿尔弗雷德·德雷福斯(Alfred Dreyfus)是一名犹太裔法国军官,被指控为德国间谍。

此案引发了法国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成为当时欧洲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二、案情简介1894年,法国情报部门发现一份泄露的机密文件,内容涉及法国军事机密。

经过调查,法国军方将嫌疑人锁定为犹太裔军官德雷福斯。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德雷福斯被错误地判处终身监禁,并被贬为军队中的最低等级——洗碗工。

德雷福斯案引发了法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些人为他鸣不平,认为这是一起冤案。

然而,由于德雷福斯是犹太裔,当时的法国社会对犹太人存在歧视,许多人对他的判决表示支持。

在此背景下,德雷福斯案成为法国社会政治矛盾的焦点。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德雷福斯案初审阶段,由于缺乏确凿证据,法官们对德雷福斯的指控持怀疑态度。

然而,在当时的法国社会背景下,德雷福斯被判有罪。

2. 上诉阶段德雷福斯案上诉至法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一些证人出庭作证,为德雷福斯辩护。

然而,由于当时的法国社会对犹太人的偏见,这些证词并未引起法院的重视。

3. 再审阶段1904年,法国政府决定对德雷福斯案进行再审。

在这次审理中,德雷福斯的辩护律师成功地证明了一份关键证据——德雷福斯案中的假证人的证词是伪造的。

此外,还发现了一份文件,证明真正的间谍并非德雷福斯。

四、案件影响德雷福斯案对法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激发了法国社会的反歧视情绪。

德雷福斯案揭示了当时法国社会对犹太人的歧视,促使人们反思种族偏见和宗教歧视。

2. 推动了法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德雷福斯案暴露了法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法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

3. 促进了法国社会政治的进步。

德雷福斯案引发了法国社会的广泛讨论,促使法国政治家们关注社会公正和民主制度。

五、总结德雷福斯案是欧洲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它揭示了当时法国社会的种族歧视和司法不公。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

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法医学作为一门综合学科,旨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活动中的尸体、生理痕迹等进行检验,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科学依据。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医学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伦理问题。

本文将从隐私权、医疗保密、证据保全等方面探讨法医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伦理问题。

一、隐私权保护在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进行尸体检验或生理痕迹检验时,法医学人员需要收集个人信息和生物样本。

然而,这种信息和样本的收集涉及到被检测对象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法医学人员在进行相关检验前应明确告知被检测对象的权利,并取得其同意。

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信息和样本的安全存储和处理,避免泄露和滥用。

二、医疗保密原则根据医疗保密原则,法医学人员应对被检测对象的个人信息和检验结果保密。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医学检验结果常常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该原则,严格保护被检测对象的隐私。

同时,应限制法医学人员将检验结果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其在必要范围内的使用。

三、证据保全法医学检验结果作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程度和方法的正确把握至关重要。

法医学人员应遵循科学原则,严谨地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所得结论准确、可靠。

在法庭上,法医学人员还需要承担证人角色,提供相关证词和说明,并根据法庭需求对检验结果进行解读。

他们应当尽力为法庭提供准确、客观的证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支持。

四、利益冲突应对在法医学实践中,法医学人员可能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

例如,他们可能受到相关利益方的影响,导致在判断和解读检验结果时存在偏见。

应加强对法医学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其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同时,相关管理机制也应完善,提供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手段,防止利益冲突对法医学实践产生负面影响。

总结而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医学作为一门关键学科,其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司法公正。

因此,需要注重解决其中涉及的法律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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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隐私权这一名词已经为许多人所熟悉。

所谓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它是现代国际社会和各国宪法、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

隐私权就是划定一个私人的范围,使有关的人在该范围之内不受群体约束的权利。

凡与私人有关,对其所处整体而言无必然的实质性利害关系的所有个人资料应属个人隐私权的对象。

通俗而言,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虽然隐私权的概念在1890年就被美国人提出,1974年,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

我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也有不少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许多学者也就隐私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诸多观点,而且目前已经着手的民法修改也将隐私权问题纳入专家视线,有的学者还提出要专门制定隐私权法。

笔者仅就当前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保护隐私权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司法解释虽有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界定。

每一裁判都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单靠法官自由心证很容易造成同一案件不同的判决,或对具体案件的下判无所适从。

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且其他部门法也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198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律依据,特别是《解释》的规定,使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被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之中。

但上述法条仅仅提到一般保护原则,对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如何界定、具体到一个案例,如何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都无法从上述法条中得到明确的答案。

(二)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

首先,最高法院公布的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隐私权方面的规定不一致。

《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该规定明确了在侵害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显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受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规定不一致。

《意见》的规定是只有当隐私权与名誉权竟合时才受理隐私权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侵犯隐私权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法院才有权启动审判程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

而《解释》则规定:只要侵害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只要以侵权为由起诉,不论是否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均应予以立案。

其次,目前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意见》与《解释》结合起来认定侵犯隐私权案件,但《解释》的内容少,也过于原则,故目前许多法院主要是按《意见》(试行)处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然而由于对如何认定规定中的“造成一定影响”及“造成一定影响”与由此损害当事人名誉之间的关系,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导致许多隐私权案件事实上无法按损害名誉权案件处理。

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有的隐私虽然不是见不得人的坏事,然而当事人不愿意让他人知道,且当事人的个性不同,同属个人私事,有的人不愿让他人知晓,有的人却无所谓,由此对当事人心灵的影响程度也有很大不同,对当事人的身心损害程度差异会很大。

与此同时,侵犯他人隐私的当事人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出于过失,出于故意,不一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出于过失,却有可能造成了严重后果;有的当事人就隐私权被侵犯,寻求法律保护,虽然对当事人而言,他或她的平静生活已经由于侵害者的行为而受到干扰,精神上已经受到损害,但由于“造成一定影响”不好界定,更由于需达到侵害名誉权这一条件,往往导致其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

第三,在审判实践中,也有的法官主张按《解释》受理隐私权案件。

但解释中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这一前提条件如何认定?如果不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是出于茶余饭后的谈资,但由于其传播行为,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影响,或使受害人的平静生活受到干扰,此类案件要不要受理?《解释》规定:只要符合这一前提条件,受害人均可以侵权为由起诉,那么,在此的隐私除了这一前提要件外,是否还有限制保护隐私权的必要,会不会引起对隐私权保护的滥用?目前由于新形势的需要,社会工作人员、下岗人员、其他人员社会流动频繁,由就业、下岗分流、升迁、就学等各种因素引起的需公开个人隐私的情形增多,何种情况下不宜公开个人隐私,何种情况下必须公开个人隐私、在什么范围内公开,法律没有作出界定,使审判实践中,《解释》的保护隐私权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应用。

(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方式不明确。

一是侵害隐私权与侵害名誉权不同,其责任方式也应该是不同的,但法律上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侵犯隐私权造成一定影响,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但是,隐私权与名誉权属于两种不同的人格权,首先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即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而名誉权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享有;其次,二者的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信用等获得的社会评价,而隐私权的客体是当事人不愿让外人知道的自己的秘密;再次,内容不同,名誉权的内容就是确定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隐私权的内容是保持内心秘密不让外人知道;还有,二者的侵权方式是不同的,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侮辱、诽谤,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是窃取、偷看、传播。

最后,二者侵害的内容是不同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可能是虚假的,也可能是真实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只能是真实的。

针对上述的不同,显然,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也应与侵害名誉权不同,但法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是侵犯隐私权有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受侵害者有权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因为隐私受侵害者往往名誉也受到影响,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将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纳入名誉权的范畴加以调整,而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就其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在法律上,名誉就是社会公众对待特定人的道德品质、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关系到公民的民事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得失。

故侵犯名誉权必须承担恢复名誉的责任,同理,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损害到他人的名誉,也应当承担恢复名誉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存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问题。

理由是,隐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名誉,隐私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人的私事,侵害人侵犯的是自然人就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的特征。

首先是真实,如个人的健康情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这些是客观存在的,故不存在恢复名誉的问题。

其次是具有隐秘性,隐私是不愿让他人知晓的私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反而扩大知悉面,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

二、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当受到重视,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

针对隐私权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关于“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界定”的问题。

笔者同意“隐私权的概念应该在法条上,并且应该根据当前的社会情况,以列举的形式予以界定”的意见。

理由是,1、中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没有实行判例制度,法官断案所依据的法条越细,越有利于办案时具体操作,这样判出的案件越有利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因为目前的中国法官的断案主要是应用法律,而不是创造判例,即中国法官是要根据法条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法条解决当事人的冲突和纠纷,根据明确的条款审理案件显然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

2、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法官办案往往受到权力的干预、行政手段的控制、社会上传统人为因素的干扰,法官的权威还没有为社会所普遍认同,当事人得到一份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却无法从法条上找到答案,很容易使当事人做出偏激的行为,所有这些都使法官很难有独立思维的空间,甚至很容易使法官作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的判决,或因理解认识的不同导致一种案情两种判决结果。

3、目前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高素质的精英法官还是少数,自由心证不是所有法官能够做到。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隐私权的概念尽可能细化,同时,将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列出。

特别是应将隐私权限制保护的情形列入法条加以明确。

二是关于“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不宜公开个人隐私、何种情况下必须公开个人隐私、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不是出于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出于满足必要的知情权的需要而公开他人隐私,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论公开他人隐私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

在此引用恩格斯的一段名言:“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的保护,应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由于社会利益的需要,某些人为利益的实现不得不公开部分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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