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 (1)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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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提起上诉,发动第二审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所谓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普通程序、简易程 序审理后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 按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对于民事裁定,则 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等三种 裁定才可以上诉。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送 达当事人后,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一经送达,则发生法律效 力,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审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 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 ,审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限为30日。第二 审程序的审限与第一审程序的审限相比,明显更短。
4.程序的功能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功能主要是审判,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解决民事纷争,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第二审程序的功能 是审判加监督,即除依法完成上诉案件的审判之外,还担 负有对下级法院工作的监督任务。 5.适用的具体程序和制度不同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基本程序,合议庭允 许有陪审员参加;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 单的民事案件,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则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适用第一审 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适用第二审程序 审理上诉案件的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即迳行 判决两种。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 上诉的概念(与起诉的区别)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 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请求,要求 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上诉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上诉权的行使是上 一级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唯一依据。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目的,旨在要求上级法院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进一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 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 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 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 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 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B)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 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 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5、共同诉讼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各自可以独立地行使上诉权, 其上诉行为仅对自己有效,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 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其中一人 提起的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对全体发生效力。 《意见》第177条针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某些特殊情况,对必 要的共同诉讼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而其他人不上诉时,如何 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1.该上 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 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 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 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 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 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 讼程序,两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程序,是任何民事案 件的必经程序;而第二审程序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 序。 2.适用范围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各级人民法院均可适用的初审程序,第 二审程序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适用的终审程序。 3.程序的发生原因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而产生的,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而启动的。
(三)必须在法定期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而 提起上诉的,上诉期间分别为15天和10天。由于判决是对实体 权利义务的认定,裁定则一般涉及的只是程序问题,所以与裁 定相比,对于判决是否上诉,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考虑时间。 上诉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不行 使上诉权,则上诉权丧失,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期间的计算,应当从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 人后的第二日起算。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时间不 相同的,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普通的共 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应当以共同诉讼人各自收到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开始分别计算。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以最 后一个共同诉讼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准计算。在代表人诉讼 中,人民法院可将判决书、裁定书直接送交其代表人签收,从 代表人签收之日的第二日起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 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终审程序,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
民法院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
意义: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保证民事审判的质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一审 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两者的联 系是非常密切的。
不得上诉的民事裁判包括: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二审法院作出的 裁判、按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基层法院按特别程序、督促程 序、公式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上诉人,是指依法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上诉 人,是指与上诉人上诉请求有利益冲突的、没有提起上 诉的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 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判决承担民事义务的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尽管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 理人,以及有相应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都可以实施 提起上诉的行为,但他们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人身份 仍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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