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 (1)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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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提起上诉,发动第二审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所谓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普通程序、简易程 序审理后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 按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对于民事裁定,则 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等三种 裁定才可以上诉。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送 达当事人后,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 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一经送达,则发生法律效 力,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审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 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 ,审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限为30日。第二 审程序的审限与第一审程序的审限相比,明显更短。
4.程序的功能不同 第一审程序的功能主要是审判,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解决民事纷争,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第二审程序的功能 是审判加监督,即除依法完成上诉案件的审判之外,还担 负有对下级法院工作的监督任务。 5.适用的具体程序和制度不同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基本程序,合议庭允 许有陪审员参加;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 单的民事案件,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则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必须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适用第一审 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适用第二审程序 审理上诉案件的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即迳行 判决两种。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 上诉的概念(与起诉的区别)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 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请求,要求 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上诉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上诉权的行使是上 一级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唯一依据。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目的,旨在要求上级法院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进一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 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 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 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 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 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B)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 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 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5、共同诉讼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各自可以独立地行使上诉权, 其上诉行为仅对自己有效,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 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其中一人 提起的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对全体发生效力。 《意见》第177条针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某些特殊情况,对必 要的共同诉讼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而其他人不上诉时,如何 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1.该上 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 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 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 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 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 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 讼程序,两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程序,是任何民事案 件的必经程序;而第二审程序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 序。 2.适用范围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各级人民法院均可适用的初审程序,第 二审程序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能适用的终审程序。 3.程序的发生原因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而产生的,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而启动的。
(三)必须在法定期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而 提起上诉的,上诉期间分别为15天和10天。由于判决是对实体 权利义务的认定,裁定则一般涉及的只是程序问题,所以与裁 定相比,对于判决是否上诉,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考虑时间。 上诉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不行 使上诉权,则上诉权丧失,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期间的计算,应当从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 人后的第二日起算。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时间不 相同的,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普通的共 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应当以共同诉讼人各自收到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开始分别计算。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以最 后一个共同诉讼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准计算。在代表人诉讼 中,人民法院可将判决书、裁定书直接送交其代表人签收,从 代表人签收之日的第二日起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 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终审程序,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
民法院未生效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
意义: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保证民事审判的质量
二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一审 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两者的联 系是非常密切的。
不得上诉的民事裁判包括: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判、二审法院作出的 裁判、按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裁判、基层法院按特别程序、督促程 序、公式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上诉人,是指依法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所谓被上诉 人,是指与上诉人上诉请求有利益冲突的、没有提起上 诉的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 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判决承担民事义务的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尽管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 理人,以及有相应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都可以实施 提起上诉的行为,但他们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人身份 仍然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