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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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共同特征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本章罪的共同特征
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注意:
(1)所说的多数也并不是指三人以上的生命或者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不能用数字去描述和理解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
(2)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本罪的特征
(二)定义:本罪是故意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构成要件:
1.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是本罪成立的要件,此处要注意如果抽象的危险,现在没有导致危险不构成本罪
例:钟某无业,贪恋财物,明知拔出消防栓铜芯会使消防栓丧失供水的作用,在没有火灾发生的情概况下,将路边的20多个消防栓的铜芯偷走,此时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对于本罪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不包括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
例:肖某将家中的白色食品干燥剂装入两个信封并在信封内注明“炭疽热”,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某领导,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领导发现信内物品时,十分惊恐,并造成周围社区的恐慌,钟某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理论上不构成本罪
3.本罪犯罪既然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犯罪行为必须是危害多数不特定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例:潘某在某宾馆房间将一个小型液化气罐扔向楼下,砸中一行人,导致死亡,事后鉴定液化石油气罐是空的,不会发生爆炸,潘某的行为不会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该行为定故意杀人罪
4.本罪是一个兜底罪名,这里所造成具体危险程度要求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有相当的危害性
例:林某携带汽油、菜刀,打火机等犯罪工具,来到某路的交叉口,在一辆公交车等待绿灯之时,拦在车前,将身上撒上汽油,恐吓,准备自焚,民警赶到经过规劝,李某放弃自焚,由于与汽车有一定距离不可能造成现实的火灾危险,林某行为不构成本罪。
(四)因为本罪的罪状不明确,所以当犯罪行为符合其他罪名时候优先认定其他罪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以下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在具有瓦斯高度爆炸的危险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5)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防卫危害公共区安全。
(7)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8)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不间断殴打,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引发事故。
(9)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擅离职守与乘客殴打、互殴,引发事故。
第二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本罪的特征
(二)本罪的认定
1. 行为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注意:
(1)近亲属:是指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具有血缘关系的民事家庭法意义上的人。
(2)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身边工作的人以及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如:情人、战友、同学等关系人,以及共同经济利益关系形成的密切关系人;共同情趣的酒友、牌友等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离休或者因其他原因离开国家工作岗位已经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2. 在职时受贿行为方式:
(1)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
(2)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
例:乙为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收受亲戚送来的10万元感谢费,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3. 离职后的受贿行为方式:
(1)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例:国企退休的厂长王某,让其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场推销保险产品,王某收受保险公司10万元,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注意:受贿罪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网开一面的情形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进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例刑警王二麻子接受罪犯妻子小芳的贿赂,请求给予“通融”并且接受50万元的感谢费,此后
在押运中,王二麻子借故下车,给罪犯解开刑具并且暗示逃跑。王二麻子勾成何罪?4. 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要点
1.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成立受贿罪。
2. 收受干股,成立受贿罪。
3.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4.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5.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6.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7.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成立共犯。
8.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出,为掩饰犯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认定。
1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在约定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