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
企业与税务机构的沟通技巧
企业与税务机构的沟通技巧在企业和税务机构的沟通中,最怕的就是“说了半天,没人听懂”。
那种一开始还满怀信心,觉得自己这话说得滴水不漏,结果税务那边一脸懵,最后还是不得不“回到原点”,重新找人解释。
这种情况,不是一次两次,很多企业在与税务局打交道的时候,都有过类似的困扰。
沟通的诀窍并不复杂,关键是要避免“高大上”的词语,把事情讲得简单明了,让对方听得懂,听了愿意答应。
嗯,别小看这点,看似简单的沟通,往往决定了你能不能顺利过关。
跟税务机构沟通的时候,态度非常重要。
你想啊,如果一开始就拿着一种“我知道你们在做什么”的架势,税务人员肯定会感到不太舒服。
咱们先不管对方是不是觉得你不尊重他们,单单是这种“不把人当人看”的态度,就容易把对方的防备心理给激发出来。
所以,别急着摆架子,也别想着一开口就要占上风,轻松一点,保持平和的心态。
毕竟,税务局那边也不是“恶人”,他们大多数时候也只是按照流程办事,规规矩矩的工作。
你态度好点,人家自然愿意多为你想点办法。
就像是家长和孩子沟通,别一开始就用“你必须听我说”的口吻。
给人留下好印象,沟通起来才更顺畅,不是吗?然后,咱们再来说说“讲重点”。
是不是觉得每次和税务局打交道,脑袋里就乱成了一团线?其实你得先理清楚,自己到底要说什么,讲什么。
很多人有时候会觉得,哎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工作那么忙,应该给他们讲详细一点,这样显得自己有理有据。
结果呢?一讲就一大堆,说得越多,越容易跑偏。
说白了,你讲的越多,税务人员的耐心就越少。
咱们其实就跟人家说:“我就是这个问题,希望你能帮我看看。
”不要去赘述背景故事,不要说“我来告诉你一下公司发展历程”,那不是重点啊!税务局可不关心你公司20年前是怎么成立的,他们只关心你现在交税的情况。
是不是?用一句话总结——“讲清楚了就好,别讲多了”。
细节还是得注意的。
比如,你要是能提供好资料,那基本上就等于给税务局“打了个好印象”。
毕竟人家工作压力大,面对成千上万的企业,谁都希望能快速处理事情。
税务工作中的危机处理指南
税务工作中的危机处理指南税务工作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税务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危机和挑战。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税务工作中的危机处理指南,帮助您有效应对各类危机,保障税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危机和应对策略:1. 税务漏洞的应对策略税务漏洞是指利用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不足或模糊之处,从而获得不当税收减免或避税的行为。
税务部门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补充和完善漏洞,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稽查,发现并惩治违法行为。
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减少漏洞的滥用。
2. 税务舆情危机的应对策略税务工作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税务舆情危机,将严重影响税务部门的形象和声誉。
对于涉及纳税人利益的问题,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进行舆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回应关切,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增加透明度。
同时,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与各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解决纷争,化解危机。
3. 税收征管风险的应对策略税务征管风险包括内部人为失误、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等方面的问题。
税务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防范内部失误。
针对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测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设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4. 纳税人维权事件的应对策略纳税人维权事件是税务工作中常见的危机之一。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以化解纠纷。
同时,税务部门应及时完善税收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公平待遇,从根本上预防维权事件的发生。
5. 公信力危机的应对策略税务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其公信力至关重要。
税务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 ethics。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2)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六、灵活运用税款、罚款追溯时效1.关于税款的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
国税函 [2005]813号: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但是有些少缴税款的情形,要受到追溯期的限制,过了追溯期,就不能追缴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26 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3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特殊情况”按照〈征管法〉规定是指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
那么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有哪些呢?主要是指一些不存在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或者一时疏忽,无意识导致的少交税款以及税收会计差异导致的少缴税款等情形。
例如,广州地税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但按规定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定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也就是不认定为偷税。
(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对方取得了不合法凭证记帐;(2)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案例7】国税稽查局2010年10月在对某企业2009年度的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超过列支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费用未做纳税调整,于是又调取其2008、2007、2006三个年度的帐簿资料进行检查,结果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于是调整该企业相应年度的所得额,补税罚款,收取滞纳金。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1)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涉税危机公关是指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涉税事件发生时,企业如何应对方面的原则技巧,主要是研究和处理涉税危机事件发生的各种策略与措施。
有句名言说道“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应对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每一个纳税企业无法回避的现实。
企业经营中出现涉税危机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事情,由于账务处理的不规范及对税收政策的不尽熟悉,就容易导致企业承担一些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增加纳税成本,严重的偷税行为还会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预防涉税风险,化解涉税危机,正确的协调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呢?这也就是本次讲座所培训的内容。
一、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技巧化解涉税危机,协调税企关系,不能盲目迷信关系学,要在熟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说服税务机关放弃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运用政策,做合理合法的解释1.税收政策又多又杂,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难免出现差异,对于政策模糊,不明确的问题,要站在有利于企业的角度理解把握政策规定,积极争取成功的机会。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对于已销售商品房何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总局政策就比较模糊,各地理解掌握也存在很大差别,有的以办理产权证为标准,有的以签定销售合同为标准(如桂地税字[2009]117号,西地税发[2009]248号),有的以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为标准(如青地税函[2009]128号),还有的以缴纳契税为标准等,如此,产生争议也就难免,企业应站在本身的角度,按照有利于企业的理解跟税务机关协调沟通。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协调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008年6月开始签定房屋正式销售合同,2008年12月购房户办理完毕入住手续,交付钥匙,相关手续已全部到房管局备案。
企业危机公关的策略和技巧
企业危机公关的策略和技巧企业危机指的是任何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或经济利益受损的事件,如人为造成的事故、自然灾害、投诉与纠纷等。
面对这些潜在的危机,企业需要制定应对策略,采取公关措施来降低影响,保护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本文将从危机公关的基本原则、应对策略和技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危机公关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危机事情发生时,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事实核实,避免猜测和臆断,及时向公众释明情况。
2.快速反应原则:危机不等人,企业需要迅速反应,及时发布信息,降低负面影响。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危机应对机制,制定危机预警计划,确保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反应和解决问题。
3.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在危机公关中需保持公平公正,坚守道德底线,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利用危机谋取私利。
4.协调配合原则:企业在危机公关中需要与政府、媒体、公众等各方进行协调和配合,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发布信息,回应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建立合作关系,减轻负面影响。
二、危机公关的应对策略1.提前预防在危机出现之前,企业需要提前预防,预判危机风险,建立危机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危机的组织结构和流程,培训员工应对危机,保障信息安全等。
预防和预警是危机公关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在发生危机时准确迅速地作出反应。
2.快速反应在危机爆发之后,企业需要快速反应,发布信息,及时沟通,防止负面情绪传播。
快速反应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和流程,及时向内部员工和外部公众发布危机处理计划、事故情况公告、处理结果等信息。
快速反应需要关注舆情,负责人应该多方面整合信息,确保反应快速、准确。
3.有效解决危机处理需要针对性,制定相应的处理策略和方案。
在危机解决过程需要紧密与媒体和公众互动,传达正面信息,释放正能量。
要及时说明处理的进度,信息,以及企业做了哪些努力来解决问题。
及时的解决会让公众感到企业对于解决问题的认真和负责,减轻了负面情绪的危害。
三、危机公关的实施技巧1.舆情监控分析技巧舆情监控分析是危机公关应对策略中一项重要技巧。
税企争议解决与税务危机处理方法
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评定为d级。
4.本次评定范围内纳税人除被评为a、c、d级外,其余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为b级。
国税发[2003]92号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
9、年所得超过12万不申报有何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 第65号)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 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 记的内设机构。”
13、老板们需要什么样的财务?做财务的最高境界是什么?
1、内外兼修,文武具备 2、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3、做财务仅是做财务?
14、注税注会考过了,是在企业还是去事务所里发展好呀?
因人而异
因事而异
因时而异 我,干,还是不干呢?杨修:鸡肋食之无味弃之
可惜!
第二部分
税务登记申报争议沟通与应对,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报税中的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技巧
企业报税中的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技巧在企业报税过程中,税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技巧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效的合作与沟通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风险,确保企业遵守税法规定。
本文将从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合作的原则、沟通的技巧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与税务部门合作与沟通。
一、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在企业报税中,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至关重要。
合作与沟通的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税务事务的办理和审核工作,以确保企业遵守税法规定,并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
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工作效率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可以促进工作流程的畅通,避免信息的滞后和延误。
及时交流和共享信息,可以减少双方在报税过程中的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任务能够及时完成。
2. 减少纳税风险合作与沟通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法法规和会计核算要求,从而减少纳税风险。
税务部门可以及时提供政策法规的解读和指导,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税法要求,避免因为无知而犯错并受到罚款或处罚。
3. 优化税务管理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有助于优化企业的税务管理。
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可以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及时解决税务问题,确保企业的税务风险可控,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合作的原则在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合作中,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实现。
以下是几个合作的原则:1. 互信与尊重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应建立互信和尊重的工作关系。
税务部门应尊重企业的权益和合法权威,企业也应尊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决策权限。
双方应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合作基础,共同推进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信息共享与透明信息共享与透明是合作的重要基础。
税务部门与企业应及时共享相关税务政策、制度和法规的信息,企业也应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等相关信息。
信息共享和透明有助于建立双方的工作信任,为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2)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六、灵活运用税款、罚款追溯时效1.关于税款的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立:对于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行为造成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
国税函[20051813号: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 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但是有些少缴税款的情形,要受到追溯期的限制,过了追溯期,就不能追缴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左:“因纳税、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英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立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3年内具有追缴权,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特殊情况”按照〈征管法〉规定是指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
那么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有哪些呢?主要是指一些不存在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或者一时疏忽,无意识导致的少交税款以及税收会计差异导致的少缴税款等情形。
例如,广州地税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立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73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但按规定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不应认肚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也就是不认左为偷税。
(1)有证据证明真实的经济业务和资金往来,从对方取得了不合法凭证记帐:(2)税法与会计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等等。
【案例7】国税稽査局2010年10月在对某企业2009年度的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超过列支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费用未做纳税调整,于是又调取英2008、2007、2006三个年度的帐簿资料进行检查, 结果发现了同样的问题,于是调整该企业相应年度的所得额,补税罚款,收取滞纳金。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1)
议。
企业认为: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财税[2006]186号及财税[2008]152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认为,购房户办理了入住手续,该公司就对房产不具备控制权了,属于税收文件中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就应该剔除其占地面积,是否取得产权证并不是确认“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唯一标准。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问题,财税[2008]152号文件确实容易产生争议,在税务实践中也比较难于统一。
比如,青岛、广西、西安的不同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
2.由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在税收执法中也常会出现错误,对于政策非常明确,税务人员理解运用错误的情形,要据理力争,通过沟通协调,尽力达成目的。
【案例2】A公司欠东方贸易公司100万元,2009年5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A公司以一批脱水蔬菜抵顶该100万元,东方公司做账务处理:借:库存材料 1 000 000贷:应收账款 1 000 0002009年6月,东方公司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顶账货物销售,结转了销售成本100万元。
如何协调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和纠纷
如何协调处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和纠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和纠纷是税收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合理协调和处理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合理处理纠纷的方法和途径以及加强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沟通与合作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是解决纠纷和纠纷的第一步。
在纳税人需要咨询和申报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应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同时,税务机关应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如电话咨询、网络平台等,方便纳税人咨询和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和沟通时也应保持理性和合作的态度。
纳税人可以提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积极态度、互相尊重,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二、合理处理纠纷的方法和途径1.协商和谈判纠纷发生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
双方可以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明确问题和利益分配,并寻求共同的利益点,最大程度地满足双方的需求。
另外,谈判过程中应注意协商的平等性和公正性,避免一方强势对待另一方。
2.申诉和仲裁如果协商和谈判无法解决纠纷,纳税人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上级部门申诉。
税务机关上级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处理意见。
在接受纳税人申诉时,上级税务机关应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并确保纳税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3.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途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纳税人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相应证据和资料,并在法庭上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最终的判决。
三、加强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加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对于解决纠纷和纠纷至关重要。
首先,积极的协调与合作有助于双方建立互信和良好的工作关系。
税企争议如何沟通与如何解决
税企争议如何沟通与如何解决美国著名政治家弗兰克林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
”税企关系处理:税企共赢,和谐关系,公共契约,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当前税企争议的的主要表现:1,有些税收政策不明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如: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2,企业一些经济活动,没有产生可以用来纳税的收益,但可能会被征收税款,纳税人心理产生严重不平衡,从而引发争议。
如:关联方资金往来按应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3、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设施不能满足纳税人的办税要求,服务质量与纳税人的服务期望有差距,造成争议问题。
如: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国税局大厅办税员剪刀刺人案问题。
4、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员的执法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税务争议。
如:浙江湖州织里镇机头税抗税事件。
5,纳税人主观少交税的愿望与依法征税的冲突。
如:毛阿敏不服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拟作的处罚决定听证案一、当前税企关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首先,税企关系取决于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
其次,税企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正在潜滋暗长。
再次,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对税收公平、纳税服务的期待更加强烈。
最后,税务公务员队伍的职业素质与纳税人的新要求新期待有不小差距。
二、税务机关构建和谐税企关系应做出的努力方向一是要强化税收征管,增强企业责任感。
二是要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三是要改进公共关系,营造和谐税企关系。
三、企业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的思路及方法一是完善内部管控,努力做到依法纳税。
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一步争取宽松的税收政策和环境。
三是加强沟通与协作,争取税务人员理解和支持。
四是强化维权意识。
密切税企关系决非一朝一夕之事,更不能一蹴而就,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从一点一滴中做起,从一事一人上做起。
“万事合于理,以法为后盾”,只要企业坚持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积极诉求、和谐发展,就会不断将税企关系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纠纷解决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纠纷解决税务纠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如果不及时解决,税务纠纷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正确处理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纠纷解决是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准备工作、沟通与协商、法律途径以及日常合规性等方面为大家阐述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纠纷解决。
一、准备工作首先,企业在处理税务纠纷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1.了解法律法规:企业需要熟悉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税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以及企业享有的权益。
2.健全内部制度: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明确税务相关的流程和责任,加强对税务事务的监控和管理。
3.保留证据:及时收集和保留与税务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进出账凭证、发票、合同等,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证据。
二、沟通与协商税务纠纷解决的第一步是进行沟通与协商。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沟通与协商策略:1.主动沟通: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解释和阐明企业的情况、观点和要求。
2.寻求中立第三方的帮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寻求中立第三方的帮助,如税务咨询服务机构或专业律师,其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3.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企业应该与税务部门共同探讨寻找共赢的解决方案,充分理解和尊重对方的利益和权益。
三、法律途径如果沟通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企业可以考虑法律途径解决税务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途径:1.申请行政复议: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纠纷事项。
2.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解决纠纷,企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纠纷事项。
3.寻求仲裁或调解:企业可以选择寻求仲裁或调解机构的帮助,以便以更快速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减少法律成本和时间成本。
四、日常合规性除了处理已发生的税务纠纷,企业还应该在日常经营中加强税务合规性,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日常合规性的建议:1.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严格执行税法的要求。
如何面对企业危机和危机公关?
如何面对企业危机和危机公关?企业经营中难免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如安全事故、商业诉讼、市场竞争等,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企业形象和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引发企业危机。
如何面对企业危机和危机公关,成为了企业管理者和公关从业者必须掌握的技能和知识。
一、危机预警危机预警是危机公关的第一步。
危机预警需要及时收集信息、分析研判危机严重性、确定危机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措施等,避免危机发生。
企业应加强危机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营情况。
同时,提升企业敏感度和风险意识,对潜在的危机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危机的发生。
二、危机应对危机应对需要有一套系统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企业应该在危机发生初期,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当的应对方法,及时制定危机处理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危机管理。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企业应该尽快成立危机处理小组,进行全面分析和情况评估,并展开紧急处理。
同时,向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和反馈信息。
三、危机公关危机公关是企业危机处理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危机公关需要积极主动地应对和回应各类关注,保护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同时,应对公共舆论和市场反应。
危机公关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积极正面的表现:公开、透明、负责任和诚信是危机公关的必备品质。
2、熟悉媒体和公众事件处理的特点和规律:了解各类媒体和公众对不同事件的反应习惯及其心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应对。
3、积极应对攻击和解决矛盾:在危机中,要衡量利弊,尽量协调矛盾。
4、正确认识互联网:主动界定话题、管理媒体,并积极利用互联网资源,展示企业正面形象,消除负面影响。
4、修复形象并适当补偿:避免用推卸责任方式,尽力解决问题,宣传改善的诚意和行动。
综上所述,危机预警和应对,及危机公关是企业危机处理的关键环节。
面对企业危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增强风险意识、制定科学的危机预案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沟通信息、适当补偿受害人和消费者,处理好危机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纠纷解决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纠纷解决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税务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关系到税务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因此,正确处理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纠纷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纠纷的预防、合法合规经营、沟通与协商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探讨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纠纷解决。
首先,预防是解决税务纠纷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地预防税务纠纷的发生。
其次,企业应合法合规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合法合规经营是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纠纷解决的基础。
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为企业提供准确的税收政策指导。
只有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才能避免税务纠纷的发生。
第三,沟通与协商是解决税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当企业与税务部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态度,通过对话交流解决问题。
企业应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积极解释和说明自身的经营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税务部门也应倾听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尽量满足企业的合理需求。
通过沟通与协商,可以化解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程序是解决税务纠纷的最后手段。
当沟通与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企业和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
企业应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也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税收法律的公正实施。
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企业与税务部门间的纠纷解决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通过纠纷的预防、合法合规经营、沟通与协商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努力,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促进税务部门和企业的良好合作关系。
涉税纠纷解决与调解
涉税纠纷解决与调解涉税纠纷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争议。
在面对涉税纠纷时,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可以协调双方的利益,减少纠纷的成本与时间。
本文将从涉税纠纷的特点、调解的意义、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法等多个角度分析涉税纠纷解决与调解的相关内容。
一、涉税纠纷的特点涉税纠纷是指在税收执行过程中,因税务管理措施、税法解释等引发的争议或者不满,导致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
涉税纠纷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 复杂性:涉税纠纷牵涉面广,涉及税法、财务报表、会计核算等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繁杂,执行难度大。
2. 高风险性:涉税纠纷的处理涉及到纳税人的高额利益损失,因此纠纷处理的结果对企业和纳税人具有重大影响。
3. 时间成本高:处理涉税纠纷需要各方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特别是在司法程序中,诉讼周期及成本较高。
二、调解的意义涉税纠纷调解是针对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由于税务管理和征管活动产生的争议,通过采取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达成双方互利的解决方案。
调解在涉税纠纷解决中具有以下意义:1.减少成本: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过程更加简便,省去了司法程序的费用和时间,减少了双方的成本。
2.促进纳税合规:调解过程中,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税务机关的立场和要求,加强纳税人对税法的认识,提高合规性。
3.维护纳税人权益:通过调解,税务机关能够更灵活地考虑纳税人的合理诉求,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双赢的局面。
三、调解的程序涉税纠纷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调解: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2.受理与审查: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将进行受理并对纳税人的起诉或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
3.调解会议:调解机构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通过对话沟通等方式,协助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4.协议签署:在调解会议达成一致后,将制定调解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
字体:大中小一、单项选择题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当月B.次月C.45天D.60天【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A B C D2.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的()A.60%B.45%C.50%D.55%【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A B C D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的罚款。
A.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贰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贰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A B C D4.纳税人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法律责任【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A B C D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A.偷税B.骗税C.抗税D.逃税【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A B C D6.虚开的增值税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下五十万以下罚金。
A.二年以上五年以下B.五年C.一年以上三年以下D.三年以上十年年以下【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A B C D7.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的原则。
A.公开、公平、公正、统一B.公开、公平C.公开、公平、公正D.公平、公正、统一【显示答案】【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A B C D8.管局领导裁定同意批复的,主办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会签、审查或领导裁定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程序送办公厅(室)核稿。
A.10B.8C.5D.15【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A B C D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1)
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
2009年7月26日,税务分局将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对张某应缴纳的罚款进行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该强制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于8月20日向税务分局下发裁定书,认为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裁定不予执行。
争议问题:裁定书送达税务分局后,在当地税务系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税务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张某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张某的行政处罚适用程序正确,课处的罚款金额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应属有效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法理分析】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过罚相当”。
该当事人虽然存在违法事实,但当事人违章的出发点并非拒缴税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且对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应视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后果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张某可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处罚。
退一步讲,即使张某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目的是偷税,其偷税额也仅有200元,对其偷税行为最多也只能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即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该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跟偷税行为相比,情节显著轻微,所处罚款额不应高于偷税行为可处罚款的上限1000元,而税务分局对其处以1800元的罚款畸高,显失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执行。
税务机关应如何与大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税务机关应如何与大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为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XX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
《指引》是一部全新的系统管理规范,其目的在于引导大企业建立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的、能有效运行的内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税务风险,从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可以说,《指引》不但为大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税收征管及服务趋同国际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大企业既是税务管理的重点,也是税收增长的重点,服务、管理好大企业,为大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无疑是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税收经济观的重要体现。
如何与大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是税务机关需要积极探索的重要问题。
我认为,税务机关应从三个方面加以引导。
一、引导税务人员为大企业提供更全面、更有效地服务大企业税收贡献度较高,所占比重较大,税务人员应针对各企业不同的税务风险,实施不同的管理,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源管理。
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大企业巡查台账。
通过每月的大企业定期会议以及巡查制度,加强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的防范,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夯实税收收入基础。
就遵从度而言,虽然大企业在主观上有较强的意愿,可现实中仍然存在不遵从的现象,有的甚至十分严重。
针对大企业的特点和其不遵从的原因,税务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大企业的遵从愿望和内控要求,在平时的日常管理中就将管理重心适当前移,注重宣传辅导,提高税法透明度,注重通过评估,引导企业积极进行自我纠正,在大大节约资源投入的同时,实现大企业遵从度的提升。
二是加大控管力度,提高大企业管理水平。
根据税源分布特点,通过信息管理平台,采用行业数据标准化分析,积极探索大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管理方法。
税务人员每月统计并将数据导入税源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录入以后数据的横向、纵向比较及相关的行业分析,对其中有疑问的预警企业进行调查。
税务危机管理与税企关系处理简介
税务危机管理与税企关系处理↘课程背景随着税法的日益完善、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纳税人面临的税收风险无处不在,潜在的风险一旦变为事实,纳税人便会陷入税务危机。
与此同时,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税务机关不标准的执法行为往往被纳税人提起税务复议、税务诉讼,税务机关也会因此面临税务危机。
↘三大收益●明确税企需要树立税务危机的意思。
●明确税企业税务风险●明确税企关系的处理。
↘朱老师观点税务危机已是税企的必修课小心“吹牛也上税〞构建和谐税企关系↘课程特点经验分享,简捷易懂。
找出分析点,使复杂的事情简单化〞。
从“实战〞的角度,让学员学会如何“平安创造税务利润,远离税务风险〞。
站在专业领域的前沿,用深刻的行业背景和实战经验,帮助受训者转换视角看问题。
↘课程体系第一节税务危机管理一、税务危机1、对纳税人员的税务危机2、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危机二、企业税务危机主要的三个方面三、税务机关税务危机主要的三个方面四、税个双方都要树立危机意识五、企业税务风险要关注第三方的信息披露六、税务策略1、激进税务策略2、保守税务策略3、“激进+保守〞相结合的税务策略第二节税企关系的外理目前,税务检查“阳光稽查〞,1、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2、经济是税收的根底,经济兴那么税源兴。
3、征税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4、依法治税与优化效劳的关系第三节、税务稽查及应对流程1、预约:通知企业2、来人:到企业3、开查:查账4、工作餐:午餐时间5、餐后:餐后休息6、查后:稽查完毕,从企业撤离7、后续:定性〔关键〕总结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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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税危机公关技巧与税企关系协调主讲人:高建华第一章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涉税危机公关是指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涉税事件发生时,企业如何应对方面的原则技巧,主要是研究和处理涉税危机事件发生的各种策略与措施。
有句名言说道“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应对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是每一个纳税企业无法回避的现实。
企业经营中出现涉税危机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事情,由于账务处理的不规范及对税收政策的不尽熟悉,就容易导致企业承担一些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增加纳税成本,严重的偷税行为还会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预防涉税风险,化解涉税危机,正确的协调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呢?这也就是本次讲座所培训的内容。
一、涉税危机公关与协调技巧化解涉税危机,协调税企关系,不能盲目迷信关系学,要在熟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说服税务机关放弃拟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运用政策,做合理合法的解释1.税收政策又多又杂,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难免出现差异,对于政策模糊,不明确的问题,要站在有利于企业的角度理解把握政策规定,积极争取成功的机会。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对于已销售商品房何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总局政策就比较模糊,各地理解掌握也存在很大差别,有的以办理产权证为标准,有的以签定销售合同为标准(如桂地税字[2009]117号,西地税发[2009]248号),有的以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为标准(如青地税函[2009]128号),还有的以缴纳契税为标准等,如此,产生争议也就难免,企业应站在本身的角度,按照有利于企业的理解跟税务机关协调沟通。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协调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008年6月开始签定房屋正式销售合同,2008年12月购房户办理完毕入住手续,交付钥匙,相关手续已全部到房管局备案。
在2009年缴纳土地使用税时,该公司将已经办理完毕入住手续的一期房产占地面积从总土地面积中剔除,交纳了土地使用税。
而税务局检查人员认为应从办理完毕土地使用证起才能确认产权转移,才能剔除一期房产占地面积,因而与企业在何时剔除一期房产占地面积上产生争议。
企业认为: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财税[2006]186号及财税[2008]152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认为,购房户办理了入住手续,该公司就对房产不具备控制权了,属于税收文件中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就应该剔除其占地面积,是否取得产权证并不是确认“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唯一标准。
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问题,财税[2008]152号文件确实容易产生争议,在税务实践中也比较难于统一。
比如,青岛、广西、西安的不同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
2.由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在税收执法中也常会出现错误,对于政策非常明确,税务人员理解运用错误的情形,要据理力争,通过沟通协调,尽力达成目的。
【案例2】A公司欠东方贸易公司100万元,2009年5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A公司以一批脱水蔬菜抵顶该100万元,东方公司做账务处理:借:库存材料 1 000 000贷:应收账款 1 000 0002009年6月,东方公司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顶账货物销售,结转了销售成本100万元。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中提出因该批货物没有发票,所结转的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涉税问题,该企业应如何解释呢?其实,关于抵偿债务的存货处理问题,在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上有明确规定。
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而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双方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是双方都能接受、认可的价值,因此该成本的结转,是否取得发票就不是关键问题了。
没有发票,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列成本。
要说服税务人员,就得找到不需要发票的政策依据,依据所得税法及条例的相关规定跟税务机关解释。
再来看一个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发票的案例。
该问题目前政策规定比较模糊,基层税务实践中的掌握标准也不一致,分歧较大。
该咨询培训公司在培训客户时偶有销售书籍行为,有时单张发票开具的培训服务费金额小于销售书籍金额,比如总金额1 000元,发票上开培训费400元,培训资料费600元,地税征收机关依据单张发票金额认为该情形的销售书籍资料应到国税局开发票,不能使用地税发票。
我们看该公司是如何解释说明的。
【案例3】关于我公司混合销售行为开具服务业发票的说明XX区地税局:我公司主要提供营销、管理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在培训过程中偶有向客户卖书行为,所开发票为地税服务业发票。
贵局认为,我公司部分发票存在销售培训资料金额大于培训费金额的问题,依据单张发票认定我公司销售培训资料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的培训资料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我公司在咨询、培训中开具销售书籍金额大于培训费金额的发票。
我公司认为我们所开发票完全符合税收政策,不存在未按规定开具问题,理由如下:首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混合销售征税问题进行了解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因此,以单笔业务,单张发票划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是不正确的。
其次,《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已经将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废止。
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判别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适用的政策时,除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外,普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再以年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来判定其应纳税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判定标准主要看纳税人的经营性质,依据经营范围中的主营业务判定。
我公司主要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培训中销售培训资料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使用地税发票,合理合法,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问题。
二、运用案例,做类比陈述2008年,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检查中国移动后,针对各地检查组反映的问题以《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的方式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做了解答。
其中关于不合法凭证问题,解答中提到:中国移动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劳务费等费用时,以复印件、收据、白条、分割单等不合法凭证的,可以在确认费用是真实、合理的情况下,限期其换取合法票据后进行扣除,如果不能取得合法票据,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合同及分割单等凭证作为合法票据进行扣除。
该解答对所得税前列支的不合法凭证做了规范,那么其他企业具备同类型情况的,就可以参照。
比如: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客观上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登原始凭证的,就可以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三、运用税法级次,进行申辩1.税法的效力层次国际税收条约、税收协定效力高于国内法;税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上述法律规范的效力。
(1)国际税收条约和税收双边协定(2)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
现行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3)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税收法律,制定的税收行政规范。
(4)税收规章部门税收规章: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的税收规范。
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地方政府税收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
(5)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家税务总局为指导税法执行或实施税收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是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的规定:需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应承认其效力。
2.运用法律级次进行抗辩例如,转租房产是否对转租人征收房产税问题,《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不应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