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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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6]6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5.23【实施日期】2016.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厅、林业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3日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新形势下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农业部召开的全国农村经营管理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决定,2016年在全区选择一批县(市、区)继续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试点范围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和自治区农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在继续完成2015年确定的14个县(市、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经各地(州、市)推荐、确认后,确定哈密市伊州区、奇台县、吉木萨尔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裕民县、乌苏市、布尔津县、温泉县、焉耆县、和静县、博湖县,温宿县、新和县、阿克陶县、叶城县、泽普县、洛浦县等18个县(市、区),为2016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各市、县(区)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农村产权流转,推动和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的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各类产权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民意、保护权益。

在确权登记颁证中充分保障和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民意,不搞硬性指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各类产权历史沿革,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产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或有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民主公开、确保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拉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拉政办发〔2016〕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2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工作延续,是维护农牧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理顺土地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明晰国家和集体之间权属界线和集体土地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是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

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鄂财商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经管)局(委、办):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切实保护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提升粮食产能,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在大量调查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地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务必于6月30日前兑付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

三、各地财政、农业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赢得对惠农补贴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2016年5月30日附件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要求,***区被确定为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体推进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的重大举措,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深入贯彻落实。

是新形势下稳定农村土地制度、摸清基本国情、促进规模经营、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工作,是强化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等各项财产权利的有效实现途经,对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以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可以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及时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可以有效避免因权证不全和权属不清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承包权益;同时对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安排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全区整体推进、全面铺开。

从2016年8月开始,到12月30日结束。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黑市政办规〔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5日黑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黑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黑政办发〔2016〕3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以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一)守住底线。

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一底线,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公开、公平、公正。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公开、登记结果公平、纠纷处理公正。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牡政办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5日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按照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为重点,以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为目的,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确保全市农村持续稳定、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二、确权登记范围(一)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以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统一组织,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草原、水面、“五荒”(不含林地)等农村集体土地,应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登记程序参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执行。

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步伐

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步伐

领导笔谈16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

农村土地确权是确定基本的土地制度和产权关系、把土地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地分配到每一个经营主体的过程,是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基础条件和关键节点,对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效维护和提升农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经济学家厉以宁将土地确权称为“启动农村改革最重要的环节”。

因此,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做实做好土地确权工作。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重要意义土地确权颁证是“三权分置”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它是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线索,亦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要推进农地规模经营就必须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而土地经营权要有序流转,就必须首先对土地“三权”进行明晰,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就成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关键节点和重要依托。

它有利于弄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态及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来历、位置、界限、面积和建设规模等,为土地征收赔偿、屋宇拆迁安顿、宅基地复垦整顿、集体土地依法流转和集体土地资产向资本转变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

土地确权颁证是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有效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但由于受国家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制约,城镇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指标都非常紧缺,土地要素保障问题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

同时,农村征地和用地存在布局不合理、利用方式粗放、浪费现象严重等问题,亟需通过确权颁证、明晰产权,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土地确权颁证有利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淸晰、权益保证、流转顺畅、合理分配”,适应现代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等特点,建设新型农业管理体系,从而提升土地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津档〔2016〕24 号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津档〔2016〕24 号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农委〔201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下简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登记工作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登记工作的区、乡镇(街)和建制村有关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登记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登记工作同步部署、—2—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登记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登记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登记工作所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归档、移交和开发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市档案局会同市农委适时开展登记档案专项验收,凡登记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登记工作验收。

第六条区、乡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村应当将登记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区、乡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登记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各项制度;保障专项工作经费;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必要设施设备,确保登记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龙政办〔2016〕270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农村改革的一号工程,是一件非做不可、必须做好的大事。

根据中央要求,省政府于2014年提出了“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并于2014年7月正式启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今年省委一号文件提出年底全省90%以上行政村要完成航测和正射影像图制作,50%以上行政村完成权属调查,30%以上行政村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明年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但到今年8月底,全市完成权属调查的村仅201个,占总数的11%,除漳平市等试点单位外,全市仍处于航摄、出图阶段,整体工作进展缓慢,工作进度在全省排名靠后,完成省里下达的年度计划、实现明年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思想上务必形成高度共识,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切实把它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实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016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6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6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8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3日密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15〕10号)精神和《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农发〔2015〕17号)的要求,为落实好《密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本区17个镇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力争再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2016年年底前,全区力争完成总任务的60%以上;2017年年底前,全区力争完成总任务的90%以上。

二、工作范围此次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是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前已经依法纳入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的土地,包括确权确地和确权确利的土地,均要根据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登记颁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问题-农业部经管司合同处刘春明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问题-农业部经管司合同处刘春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有关政策问题
农业部经管司承包合同管理处 刘春明 2016年5月31日
习近平总书记4月25日发表重要讲话
在小岗村大包干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以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是我们党农村政策的基石。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 土地的关系。 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 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 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要抓紧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真正让农民 吃上“定心丸”。
4、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时代 (1958-1978)
所有制性质:土地集体所有制 主要特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按劳 分配
5、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 确立和完善(1978-)
所有制性质:土地集体(村、组)所有,农民以户 为单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演变过程:(由共同耕作、按劳分配) --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 产或减产分别奖励,剩余归集体) -- 包产到户(包括包干到户)(包产部分交集体, 剩余归农户) 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农村最常见的一条标语是 “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1、解放前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2、解放后的土地改革运动(1949-1952) 3、互助合作运动(1952-1958) 4、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时代 (1958-1978) 5、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确立和完善 (1978-)
1、解放前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所有权性质:土地私有制 主要特征:两极分化严重 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80%的土地; 90%的贫下中农占有20%的土地。
2016年2月,农业部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确权工作 的要求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12-16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汇总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汇总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汇总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对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部署。

土流网现把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法规政策知识问答汇总如下: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意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这次土地确权以影像为主建立数据库,实现电脑信息化管理,能彻底解决原来土地承包档案缺失,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四至界线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的问题。

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仅能明确承包权限,消除争议纠纷,用承包经营权证抵压贷款,还可以消除农户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如何确?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

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何时确?农户应如何配合?土地确权主要工作从2015年8月到2016年8月完成。

已经基本完成入户调查与资料收集,目前正在开展上山指认地界阶段。

广大农民朋友们请保持手机畅通,听村干部通知,要认真配合,不害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虚报地块;认真核对,看两轮公示,确保登记真实准确(本次延误登记的农户短期内不再安排补充登记)。

4、林地如何确权?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造林并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农户自己在承包地上栽植枣树、核桃树、苹果树等树木的仍要进行登记。

5、进城落户农民如何登记?整户进城落户,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

整户迁入小城镇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市区市的,根据农户意愿进行登记。

6、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登记?根据土地整理前各农户的地块信息,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块,然后按重新确定后的地块进行登记。

2016年后的土地确权登记流程

2016年后的土地确权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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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

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拓展阅读】1、关于二轮承包后农户分户的问题。

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如果子女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单独立户,即使父母的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不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发给父母(即户主)本人,父母均过世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2、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土地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转让的,书面手续齐全,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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