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不能确权成集体土地法条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适用,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和生活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行政纠纷不断增多。
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就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问题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的草稿。
之后,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各高院、全国人da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11年5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522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包括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许可、土地处罚、土地确权和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
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行为不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鉴此,《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种情形,即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土地权属登记的可诉性的问题。
我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我国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所规定合同解除的效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终止履行的效力,即指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二是恢复原状的效力,是指对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三是赔偿损失的效力,合同被解除后一方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本文主要是介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土地法的规定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要使用以及享有相应权利的群体主要包括土地承包车、房地产商或其他有关的土地组织等。
以下网站小编为您作出了简要介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人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农村土地何时由私人变为集体所有
中国农村土地何时由私人变为集体所有核心提示: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本文摘自:《城市》2009年10期,陈丹唐茂华,原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60年回眸与前瞻》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
为此,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所不能无视的“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
因此,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选择的历史渊源,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
《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
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第六条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
1950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
土改运动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
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修改意见
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修改建议《确权规定》自1995年3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为地籍管理的确权登记发证和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解决了基层许多的问题。
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们也发现《确权规定》的一些条款规定,已与国家的政策不相适应,修改此《确权规定》迫在眉睫。
建议一:将《确权规定》第二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修改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理由: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建议二:将《确权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理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解释意见: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建议三:增加关于“农民集体”的界定的条款: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2、村集体经济组织。
3、村民小组及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非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建成区内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区别:1)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2)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征收和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民使用“四固定”时期未分配给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属如何确认09-4-27
4.法理研究
• 2.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和实施《六十 条》时土地已确定为集体所有是确定集体 所有权的主要依据
– 土改中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是农民私有土地转 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法律凭证 – 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是否入社是确定土地所 有权是否归集体所有的关键 – 见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 2条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 争议双方当事人,以使用过该地为由,确认 该地为集体土地,缺乏法律依据 2. 各方均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土地归属 3. 双方当事人实际使用情况,为了便于妥善处 理,县政府有关部门把争议地分为东西两块
2. 政府处理结果
⑥依据:根据两村实际使用的情况,和原国 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若干规定》的第18条和《H省确定土地 权属若干规定》第18条的规定 ⑦判决结果
2. 政府处理结果
6. 1986年→B村把该地发包给该村刘某种植木 麻黄树
②使用现状调查
1. 2001年3月刘某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证 2. 1992年县土地详查时 →争议地南端有A村管 理的约6亩土地
③争议事件
土地确权的具体法规
⼟地确权的具体法规
1、⼟地确权的法规有《⼟地管理法》、《民法典》、《农村⼟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重点是《⼟地管理法》与《民法典》。
2、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百⼀⼗五条“家庭承包⽅式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农村⼟地承包经营。
这种形式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可能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地的主体。
既然农村⼟地的承包主体是“户”,⽽不是单个的“⼈”,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承包合同时在册⼈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论是当时计⼊分地⼈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增⼈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没有地、不享有⼟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与⼟地承包时的原有⼈⼝⼀样,对承包到户的⼟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减⼈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内农户⼈⼝减少,尚存⼈⼝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不得以农户⼈⼝减少为由收回减少⼈⼝在⼟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地。
因此,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论是新出⽣的还是嫁⼊的⼈⼝,都是有承包⼟地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1.17
•【文号】国土资厅函[2005]58号
•【施行日期】2005.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58号2005年1月17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解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有关规章条款的请示》(琼土环资【2004】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一条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二十一条中的“农民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第二十一条中的“使用”是指土地使用人直接占用土地,并加以利用的行为,但不包括租用、借用和承包他人土地等形式。
中央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确权行为,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的确认、登记和发证。
第三条土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二)公平、公正、公开;(三)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确权第五条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应当以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土地权属证书齐全为依据。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二)确认土地权属关系;(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确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复杂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对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三)对土地权属证书遗失、毁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确权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当以土地使用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等法律依据为依据。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确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土地使用权范围不明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三)对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毁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应当以承包合同、批准文件等法律依据为依据。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期限;(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版)
强调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综合规划和统一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原 则。
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意味着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地使用和经营该土地。相反,使用权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由他人或组织获得。这种分离 的设计旨在平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土地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农民则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农民能够在土地上耕种和经营农作物,提高 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也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类似的土地制度也在其他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和欧洲国家中存在。
3.《土地管理法》征收与补偿确保公平与合法
土地管理法还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内容。该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农民和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 了土地征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该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条件,规定了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让和继承程序,确保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 促进经济发展
土地整治可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统筹规划和有序开发,合理安排农田、工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同时,土地整治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 的土地基础。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合法权属确认和登记的过程,其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土地确权的若干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拓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途径,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确权主体:1.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民参与土地确权的工作。
三、确权内容:1.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
2.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颁发土地使用证书,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3. 农田线、界碑:确定农田线和界碑,明确农民的土地范围。
四、确权程序:1. 参与确权登记的公民是免费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 农民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配合登记工作的开展。
3. 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果应当公示,确权结果一经公示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确权保护:1. 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土地使用权人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同等的权益。
2. 土地确权后,禁止违法侵占农民的土地,对侵占土地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确权过程中的虚假登记行为,应严肃追责。
六、确权效果:1. 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合法经营行为。
2. 土地确权为扩大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举措,相关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确权程序以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土地确权,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土地资源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学习导航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明白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取得;●理解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依据;●懂得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取得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他私有制国家不一样;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因此土地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一部分..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其中;国家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需要进行登记;集体所有权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但需要必要的登记工作..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做的细化规定..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二、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依据1.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形式的确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土地所有权需要依照法律确认;而不是通过登记确认;这与物权法中规定的其他物权不同;比较特殊..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确权依据是登记;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也就是发土地证并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该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种证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登记发证确认..目前;国内正在进行集体土地登记;有些地方还没有完成;有些地方结合第二代全国土地调查进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据登记;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记..例如;物权法虽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发证..再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对于以上物权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记..归纳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权利属于个人;第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这三;依据法律文书而导致的权利成立..除此外;还有一些情况: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在以上情况下处置特殊物权时;需要进行登记..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1.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方向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国有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可以进行转移;只是这种转移具有严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转移方式..2.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途径有两种:征收和没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征收行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水利、水电、交通、重点能源建设等;也包括实现城市规划、改变城市面貌等;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够使百姓普遍受益..没收没收是指因违法犯罪而导致的财产没收..物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实行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对征地具有明确规定;其中征地中常见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国家严格限制的类别..。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将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确权常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关于土地确权常用的一些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土地所有权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集体或个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变动、所有权争议等。
三、土地使用权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土地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使用权登记、使用权变动、使用权争议等。
四、土地承包权确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承包权的取得、承包权的变更、承包权的终止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权的确认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承包权登记、承包权变动、承包权争议等。
五、土地权属争议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土地使用权确权办法有哪些规定
Failure is not terrible. The terrible thing is that I have never worked hard and comforted myself comfortably.Even a little regret is covered by numb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确权办法有哪些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近年来,我国在不断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确权。
很多人对于土地确权这一政策不了解,实际上土地确权就是将土地的使用权予以再次的确认。
由于因土地使用权带来的纠纷数不胜数,非常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因此土地确权很有必要。
那么,土地使用权确权办法有哪些规定呢?为您答疑解惑。
土地使用权确权办法有哪些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12-16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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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不能确权成集体土地法条
一、背景介绍
在中国,土地资源一直都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一部分土地并未进行确权,而仍然属于国有土地。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国有土地为何不能确权成为集体土地。
本文将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二、国有土地法条解读
2.1 什么是国有土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国有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权属由国家行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土地使用权证明登记为国有土地。
2.2 为什么国有土地不能确权成集体土地?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详细分析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法》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
这意味着,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并将所属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法》第二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村民个人的依法取得的土地。
这就确立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不同归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划归集体所有。
但是,这里的依法划归意味着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程序审批,而不能由个人或集体自行确权。
三、影响因素分析
3.1 历史因素
国有土地并不能直接确权成集体土地,一方面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
在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初期,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并存。
国有土地不仅涉及政策转变,也涉及国家和集体两者之间的权益纠葛。
因此,确权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利益。
3.2 制度因素
另一方面,制度因素也是影响国有土地确权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国有土地制度。
国家拥有所有土地,但依法可以将部分土地划归给集体所有。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的制度要求,不能简单将国有土地确权成集体土地。
3.3 利益冲突
此外,国有土地确权成为集体土地还存在着利益冲突。
国有土地往往涉及到大规模的农业用地、开发用地等,这些土地的确权涉及到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流转。
确权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界定相关的利益分配规则,就很难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从而导致确权的延迟。
四、可能的解决方案
4.1 完善立法
针对国有土地不能确权成集体土地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来解决。
具体来说,可以制定更加明确的法规和条例,明确国有土地确权的流程、条件和权限。
同时,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2 定期审核
还可以通过定期审核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以及与集体土地的关系,确保国有土地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还可以解决一些土地争议和问题。
4.3 明确利益分配
在确权过程中,需要明确国有土地转为集体土地后的利益分配机制。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措施,分配各方的权益,可以提高确权的可操作性和合规性。
4.4 强化执法监管
最后,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确权的执法监管。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土地管理的规范性和法治化水平。
五、结论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不能确权成集体土地主要受到历史因素、制度因素和利益冲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立法,定期审核,明确利益分配,以及强化执法监管。
只有通过法治的手段,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土地权益,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