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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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犬只管理的通知

关于犬只管理的通知

关于犬只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市民朋友们,大家好!作为这座城市的管理者,我们深知犬只管理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

犬只作为人类最忠诚的伙伴,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欢乐与温暖。

但也给城市管理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一些挑战。

为了维护好公共环境,保护好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对犬只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规范犬只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在本市饲养犬只的市民,都应当在30日内完成犬只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基本信息,如品种、年龄、性别等,并缴纳相关费用。

完成登记后,我们将为每只犬只发放登记证,方便后续管理。

未经登记的犬只,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理。

加强犬只免疫为防范犬只疾病的蔓延,我们要求所有犬只主人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我们将会不定期组织免疫接种活动,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我们也鼓励犬只主人自行安排犬只免疫。

免疫证明是犬只合法养殖的重要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

规范犬只遛散在公共场所遛犬,犬只主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犬只不得在禁止犬只入内的场所活动,更不得无证遛犬或任由犬只乱走。

遛犬时,犬只主人应当随时掌控犬只,避免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

犬只粪便应当及时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提高犬只管理意识我们呼吁广大犬只主人,要主动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合法合规养犬,维护好公共秩序。

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城市环境。

我再次强调,这些管理措施均旨在维护好公众利益,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好的城市,谢谢大家!。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一城乡广大群众: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犬类管理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现就全面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1、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县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领取犬证和犬牌。

2、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

3、所有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出户。

小型观赏犬必须拴系犬链和犬牌,方可由成年人率领出户。

4、经批准养犬的,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表演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园、车站、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商场、广场和城镇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由携带犬只者自行清除;损毁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6、犬只伤及人、畜,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7、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县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年*月*日...加强犬类管理通告范文二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xx年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无证犬和流浪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无证犬和流浪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无证犬和流浪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大同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无证犬和流浪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推进城市文明建设,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按照《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对无证犬和流浪犬进行严格管理,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御东区、云泉、大同县处于城市建成区区域,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从7月1日至31日在重点区域内饲养烈性大和大型犬的,由养犬人自行处理或是将犬类送至南郊区西韩岭的大同市犬留站。

从8月1日起,重点管理区域内,除导盲犬外,将禁止饲养66种烈性犬和大型犬。

对于发现有违规养犬行为的,市民可以随时拨打110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会及时查处。

并对大型犬、烈性犬和无证犬一律没收。

二、及时为犬类登记办证。

希望养犬人尽快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每只犬一次性收取登记注册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年检费100元,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分别为:个人的户籍证明,犬只的免疫证明。

市内犬只注射点是:1.马军营畜牧兽医站(马军营乡智家堡村)。

2.平旺畜牧兽医站(平旺高速路口南100米路东)。

3.口泉畜牧兽医站(口泉乡赵家小村东)。

4.水泊寺畜牧兽医站(水泊寺乡小南头村)。

5.西韩岭畜牧兽医站(西韩岭村工商所院内)。

6.大同市兽医防治站(大同市城区佛殿庙街29号)。

对于目前重点区域内存在的流浪犬,公安机关将成立专业的捕捉队伍,并于7月1日至30日继续开展一个月的捕捉流浪犬行动。

三、违规养犬主人将受处罚。

在重点区域内,遛狗时间为上午8时以前,晚上20时以后,节假日可延长至上午10时,养犬人必须为犬只束牵引带,要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预防犬害发生,切实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现就我市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一切犬只必须办理犬牌和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携犬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二、在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养犬15日内到狂犬病免疫接种诊疗单位接种疫病疫苗,持免疫注射凭证到派出所免费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

养犬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对犬只续种疫苗,并在到达登记有效期前30日内,携犬只和有效续种疫苗证明到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注销登记。

三、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的城市部分以及辽阳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灯塔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为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可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政府决定,可按养犬重点管理区管理。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

(一)禁养烈性犬的种类:所有种类的獒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拳师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烈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烈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利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格式尊敬的业主:近年来,犬类管理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现将通告格式进行说明以方便大家理解和执行。

一、通告目的本通告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犬类管理行为,加强犬类养护工作,同时维护社会和谐、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所有犬类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犬类饲养、处理、赠与、出售、购买和运输等活动,以及犬类攻击、伤害和咬伤事件的处理等工作。

三、犬类的分类在本通告中,犬类按如下分类管理:1. 家庭宠物犬:指在家庭中养护的狗,用于娱乐、伴侣、展示、守护和嗅探等用途。

2. 工作犬:指以工作或训练为目的而饲养的狗,包括巡逻犬、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牧羊犬等。

3. 野生、流浪犬:指没有饲养人员和定居地的野生或流浪的犬类。

四、犬类管理要求1. 安全措施:所有饲养或训练犬类的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犬类咬伤或攻击行为导致的风险。

2. 证件要求:所有饲养或训练犬类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件,包括犬只健康证明、出生证明、饲养证明等。

3. 犬类行为管理:所有犬类的饲养或训练人员必须对犬类的行为进行管理,确保其不会咬伤或攻击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犬类饲养卫生管理:所有犬类的饲养人员也必须采取必要的卫生管理措施,同时定期给犬类进行疫苗接种和身体检查等,确保犬类健康无害人畜。

五、违反犬类管理规定的处理方式对于违反本通告犬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我们将采取如下处理方式:1. 对饲养或训练人员进行罚款和停止其犬类管理活动。

2. 对于攻击、伤害和咬伤事件的处理,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和行政处理措施。

3. 对于野生或流浪犬的处理问题,我们将采取人道处理、收容队伍等方式进行治理。

六、通告的宣传和推广为了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我们会在公共场所、社区、商业中心、驿站等地放置管理宣传画册和标志牌等,向社会群众普及犬类管理知识和规定,同时也欢迎大家反馈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犬类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发展。

犬只通告模板

犬只通告模板

犬只通告模板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城乡生活环境,决定进一步规范全县犬只管理。

下面xx给大家带来犬只通告,供大家参考!犬只通告范文一加强犬只管理通知为加强公园安全规范管理工作,现就公园众多区域养狗之现状做如下规定并通知:一、养犬户主需携带所养犬只图片在保安室进行登记。

(附表一)二、经公园认可养犬之区域,户主需合理安排犬只的活动区域,及时处理因进食、排便产生的环境脏污、恶臭等问题。

三、如因所养犬只管理不善,对公园及外来人员等造成人身伤害及相关损失,由养犬户主负全责,与公园无关。

四、对于无登记,无认领及不合理之犬只,公园将自行驱离或送人处理,坚决不允许闲野犬只在园内出现。

五、养犬户主一经登记,即为视同认可以上要求,并接受安全协议内容制约及公园监督管理,如有违背,自愿接受责罚犬只通告范文二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泸定县城区居民:近期,泸定县城区屡发流浪犬只伤人事件,引起大多数市民的恐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和传播,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安排,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区犬只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泸桥镇北段社区、南段社区、沙坝社区范围和田坝新城建成区均为限制养犬区域;二、凡上述区域内独门独户的养犬户必须于11月4日前将所养犬只进行圈养或拴养(拴养绳链不得超过3米),所养犬只身高一律不得高于35厘米,不符合养犬条件和犬类标准的请于11月4日前自行处理;三、11月4日开始,县公安局和县综合执法局将对无主犬只和流浪犬只等进行全面清理并集中收养,并于七天后对未进行免疫处理的犬只(包括无主犬只、流浪犬只、病犬等)进行处理;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泸定县公安局二○一四年十一月犬只通告范文三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城乡生活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全县犬只管理。

犬只管理通告范文

犬只管理通告范文

尊敬的狗主们:为了有效管理犬只,维护社区环境和市民居住安宁,我们特制定了以下犬只管理通告,希望狗主们认真遵守。

第一条,所有犬只需在国家规定的狂犬疫苗接种范围内进行定期接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狂犬病疫苗注射。

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同时,应进行相关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遛犬时,狗主必须将犬只挂上领带,严禁狗只未挂领带乱跑,狗主应随时控制好犬只行动,处于地铁、车站、商场等公共场合禁止带犬进入。

第三条,在城市居民区若有犬只,狗主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训练,确保犬只听从主人指令和行为规范要求。

同时,尽可能地避免犬只在路边倾倒垃圾,违反公共卫生条例,保护城市环境的整洁。

第四条,不允许让犬只在小区内、公共场所呼应及嬉戏等,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

在共同使用卫生间及路面场地时,保证干净卫生,避免造成噪音影响邻居住宿,防止犬只冲击他人造成危害。

第五条,在定居区开展的宠物服务、宠物美容、宠物贩卖等营业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合法业务经营许可。

并应该服从政府指导的消费者维权要求,规范营业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小区或任何公共区域中,人们必须及时捡拾狗只口腔缺陷、便便和尿液,并采取特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洁。

请小区各位广大狗主认真遵守本通告,共同创建和谐宜居小区。

如果有违反规定行为,将由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和公安部门联合调查。

涉及到的违规犬只将被收缴,并依据相关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我们期待着在您的帮助下,能够共同为社区营造出更加宁静和温馨、安全和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

物业公司日期注:本通告法律适用于小区内或任何公共场所。

如有特定法律规定,以符合特定法律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养犬管理的通告
尊敬的居民们,
近年来,随着养犬人数的不断增加,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以保证社区的和谐与安全。

为此,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 注册及鉴定养犬者:所有居民养犬都必须完成登记并通过养犬者鉴定。

养犬者需要出示养犬证明及犬只的健康检疫证明。

2. 犬只限养规定:每户居民家庭仅限养一只犬只。

特殊情况下的繁殖必须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3. 犬只抚养规范:犬只必须定期接受兽医的健康检查,按时接种疫苗并佩戴犬牌。

养犬者需保证犬只的运动与饮食需求,并遵守公众卫生规定,定期清理犬只粪便。

4. 犬只管控:犬只在公共场所必须牵引,并佩戴口罩,以保证公众的安全与卫生。

严禁让犬只在儿童游乐场、运动场等禁止区域自由活动。

5. 教育宣传:将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与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于养犬责任与义务的认知与理解,以及与其他居民的友好共处意识。

请各位居民积极配合社区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和谐
宜居的社区环境。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社区管理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尊敬的市民们: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安全有序,保护公共卫生,我市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

以下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和具体要求:一、加强养犬登记管理1.凡在城区养犬的市民,必须前往居住地附近的动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缴纳犬只登记费。

2.养犬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种类、品种、年龄、性别等信息,并佩戴标识牌,以便管理人员和市民识别。

二、严格遵守养犬规定1.市民养犬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养殖攻击性犬只或违规繁殖。

2.养犬人员应按时为犬只接种疫苗,并保持犬只的健康状态,防止疾病传播。

三、加强犬只管控措施1.犬只在公共场所必须牵引,禁止放养或带领不牵引的犬只出行。

2.公共场所不得随地遗弃犬只粪便,养犬人员需自觉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四、加强养犬宣传教育1.加大养犬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养犬管理的认知和自觉性。

2.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正确养犬,增强市民对养犬责任的意识。

五、强化养犬执法力度1.加强养犬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2.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社区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宁1.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养犬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加强社区养犬管理和宣传工作。

2.加强社区巡逻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养犬管理问题,保障社区环境和居民安全。

以上是我们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自觉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动物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反映。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好社区!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市政府办公室。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通告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通告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通告
尊敬的小区业主及居民:
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静、整洁的生活环境,保障小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经小区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现予以通告,请广大业主和居民严格遵守并配合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区内宠物养护行为的管理,规范业主及居民养宠物的行为,保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小区内养宠物的业主及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宠物品种及数量限制
第三条
本小区禁止养犬类宠物,禁止养殖所有蛇类、大型爬行类宠物。

凡在本小区养猫或其他类型宠物的居民,每户限养一只。

第四条
禁止在公共区域、电梯、楼道等非指定地点遛狗、遛猫等行为。

第三章宠物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养宠物的业主及居民有责任保证其所饲养宠物不对他人造成侵害;且应当清理其宠物粪便,保持周边环境卫生。

第六条
凡养猫或其他类型宠物的业主及居民,应当给予其足够的关爱和
抚育,严禁长时间将宠物关在阳台或者其他不适合饲养宠物的地方。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业主及居民,经物业部门通报并核实后,应接受
相应的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视情况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若有其他相关情况需要调整,将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敬请各位业主及居民严格遵守,并共同维护
好我们小区的良好环境。

谢谢合作!
特此通告。

XX小区业主委员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小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关于小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关于小区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全体住户、业主:近年来,小区宠物犬非栓遛问题日渐突出,且无主犬(俗称“流浪狗”)数量也日趋增加,已经影响到广大业主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小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为规范小区养犬行为,营造良好的小区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根据《XXXX养犬管理暂行办法》(XXXXXX令第208号)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小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XXXXX〔2019〕XXXX号)规定,决定近期开展犬只集中整治行动,现作如下公告:一、对合法饲养犬只的管理(一)根据《XXXXXX法》和《XXXXX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饲养犬只均须到XXXX机关登记取得养犬证(犬牌),且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束链与佩戴犬牌。

否则,犬只管理责任人涉嫌违法。

(二)对违法饲养及违规进入楼层、跳步区、健身区、体育场所的犬只,提请XXX机关、城市管理或动物防疫部门对犬只管理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犬只管理责任人须对犬只排泄物及时清理,避免污染环境,影响小区环境美观整洁,对此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将进行集中巡查纠正。

(四)因犬只管理不当造成的犬只伤人事件,由犬只管理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无主犬只的处置(一)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小区代表参与的专项整治组,开展集中巡查整治,对小区无主犬只进行驱离、网捕,并联系有关部门及社会机构予以处置。

(二)小区内散放、未束链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处置。

三、为了小区生命健康安全,按照文明小区创建要求,禁止小区及其他人员在小区投食喂养无主犬只。

请各业主加强对家人宣传教育,物业办及社区办公室切实加强以上区域的犬只禁入管理与其它公共区域犬只非栓遛行为的劝止。

在整治工作中对小区举报或巡查发现确认的不听劝阻和拒绝服从管理的行为,小区将提请并配合XXX机关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同时将通过相关渠道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4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4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韶府[2011]45号)为规范韶关市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区)内养犬实行从严管理、总量控制的方针。

市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市区的下列区域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一)党和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二)浈江区内,除京广铁路(铁路大桥至阉鸡坑路段)为界东北方向地区、新韶镇的水口、东山、土井、大陂、黄浪水、陈江、侯山、石山、府管管理区和乐园镇的上坝、六合、下坝管理区以外的所有地区;(三)武江区内,除西联镇的甘棠、沐溪、阳山、车头、赤水、岗背、芙蓉、下湖管理区和西河镇的下坑、塘湾、马屋、什石园、黄浪、糖寮、山蕉、村头、大村管理区外的所有地区;(四)曲江区内,除马坝镇的小坑、炉头、水文、龙岗、乐村坪、演山村以外的所有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市区区域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非限养区内的驻军部队、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规定其工作场所禁止养犬。

三、限养区内,禁止豢养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犬种;除军警机关外,禁止豢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种;许可残疾人豢养导盲犬、扶助犬,其他个人豢养观赏犬;许可军警机关豢养军犬、警犬,许可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豢养演出犬、护卫犬、科研用犬。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限养区和农村犬只管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限养区和农村犬只管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限养区和农村犬只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8.02•【字号】泸市府办发〔2001〕103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限养区和农村犬只管理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1〕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狂犬病是一种只能预防而不能治疗的人畜共患的传染病。

我市在连续多年无人间发病的情况下,从1999年开始出现多起狂犬病和狂犬伤人事件,疫情处于回升状态。

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现对我市城市限养区和农村犬只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狂犬病防制与犬只管理工作的认识。

狂犬病是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要充分认识防制狂犬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克服松劲、畏难、厌战情绪。

目前城市、农村养犬大量增加,貌似健康犬只带狂犬病毒率也在上升,城市发生狂犬病的概率更大。

城市是大量人口聚居的地方,喂养大量犬只给城市管理、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城市的对外开放和改善投资环境。

农村养犬的增多,犬咬伤人数增加,更加大了发生狂犬病的可能性。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防制狂犬病和犬只管理工作的认识,作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事情,切实抓紧抓好。

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搞好限养区和农村犬只管理。

二、加强限养区养犬管理。

认真贯彻《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限养区的限制养犬工作,应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会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部门是限养区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限养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属)委员会,应确定有负责治安工作的人员兼管本单位或所辖区域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赤政字〔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城市建设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赤政字〔2018〕44号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将加强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到辖区派出所指定地点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养犬管理办公室对《养犬登记证》每年进行年检。

养犬登记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三)犬只免疫情况;(四)养犬证(犬牌)发放时间;(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持有效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到所在地养犬办公室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证(犬牌)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三)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四)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新政办[2007]256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7]2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07年以来,针对市区养犬问题严重影响市民群众正常生活,破坏市容环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情况,我市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工商、广电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立足新乡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协调,多策并举,全面强化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规范了市民养犬行为,净化了市容环境,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肯定。

但由于受种种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市养犬问题近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弹,犬只检疫、免疫数量停滞不前,违规养犬行为日渐增多,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巩固和加强前期工作成果,根据市人大第十次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即日起至2008年3月底,在市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强化管控和执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违规养犬问题的反弹,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市容环境优美,社会公共秩序优良。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职能管理为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我市各项养犬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减少因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努力创建“依法、文明、科学”的养犬氛围,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使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养犬管理水平及效果。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为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XX省犬只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XX市犬只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限养区范围XX城区二环路以内为犬只限养区。

限养区内可饲养本通告准许饲养的犬类。

二、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类(一)准许个人饲养的犬类:个人准许饲养小型观赏犬和导盲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观赏犬,是指体型小、性格温顺,具有观赏价值,适合室内驯养,无攻击性的小型犬类)(二)准许单位饲养的犬类: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的,犬只类别不予限制但应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备案。

三、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禁止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幼儿园、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浴池、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绿道限定时间为:每日21时后至次日8时前。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携犬外出时,必须给犬只系犬链或犬绳(长度不超过3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犬主应携带犬只免疫证明。

(六)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携犬群聚,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时,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出现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等情况,责任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损失。

(八)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兜售犬只。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犬是人类的朋友,在市区会有很多市民把它们当宠物,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的管理,相关部门会发布通告,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范文篇一近期,频发恶犬伤人事件,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狂犬病致死的恶性事件。

为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一、根据《规定》要求,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内禁止饲养各类犬只。

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

二、合法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犬主应按规定缴纳犬只免疫注射费。

三、非执行公务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泳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四、对不实施狂犬病免疫注射及违反《规定》非法饲养的犬只(包括在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及公共场所的流浪犬),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十一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范文篇二当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回升趋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加强犬类管理,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现通告如下: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工作。

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2.12
•【字号】阳府告[2002]5号
•【施行日期】2002.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阳府告[2002]5号)
为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市区清洁卫生,根据创建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市区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02年12月19日起,严禁一切犬类在市区内大街小巷、公共场所走动,应依规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室内圈(栓)养。

二、严格犬类的粪便管理,禁止犬类在室外拉粪便。

三、犬类咬人致死、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要加强对饲养犬类的管理,凡发现犬类上街、到公共场所走动或乱拉犬粪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没收该犬或对犬主予处罚。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12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
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7]253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0
【实施日期】2007.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7]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引导群众文明、规范、科学养犬,减少因养犬带来的种种社会、环境问题,巩固前期养犬管理工作成效,遏制养犬问题反弹趋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要求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职能管理为辅”、“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觉自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

养犬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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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犬是人类的朋友,在市区会有很多市民把它们当宠物,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的管理,相关部门会发布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范文篇一
近期,频发恶犬伤人事件,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狂犬病致死的恶性事件。

为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规定》要求,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内禁止饲养各类犬只。

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

二、合法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犬主应按规定缴纳犬只免疫注射费。

三、非执行公务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泳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四、对不实施狂犬病免疫注射及违反《规定》非法饲养的犬只(包括在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及公共场所的流浪犬),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
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范文篇二
当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回升趋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加强犬类管理,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工作。

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市城区、县城、工矿、港口、游览区及其周围三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有对外经济合作的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

在禁养区内因特殊情况(军警犬、科研用犬)需要养犬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带犬只到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栓)养。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

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并由兽医部门按规
定进行犬类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牌。

四、对没有免疫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

县(市、区)、镇政府应适时组织由公安、农牧、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也可发动群众,对违章犬只进行捕杀。

五、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管理责任制。

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犬类准养证》,积极捕杀违章犬;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犬类的免疫,做好犬类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力求实现犬类免疫接种率达100%;工商部门要管理好上市活犬、犬肉、犬皮市场的监督管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加强狂犬病防制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基层卫生防病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的供应与注射。

六、发生狂犬病的疫点或疫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灭犬行动,务必在一周内净化疫区,对当年没有免疫的所有犬只就地捕杀,一律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

一年后如需养犬,经批准后,可到非疫区引进犬只并及时进行免疫注射。

七、各责任报告单位(人),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或可疑迹象,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疫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凡是被犬类咬伤的人,要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镇卫生院)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

八、犬只咬伤他人,犬主应按规定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犬主的责任。

九、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隐瞒疫情不报或迟报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范文篇三
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禁止饲养狼犬、猎犬和其他大型犬类,禁止私自从事犬类的繁衍、销售活动。

因特殊情况确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并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

市区居民经批准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类,每户限养一只,饲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栓养,限制户外活动。

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携犬外出。

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每日19点至次日7点)户外活动,但犬需挂犬牌,并由成人牵领。

三、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院等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

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

四、饲养人违反犬类限养和放养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因养犬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由有关职
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饲养的犬有狂犬病或有狂犬病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掩埋。

六、市区现有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处理。

凡符合饲养规定的要进行免疫、登记、领证、挂牌;不符合饲养规定的自行捕杀,逾期未办理或未予批准的,依法强行捕杀。

七、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卫生、工商、畜牧、城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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